二、行政诉讼一审被告如何举证?

文-05LT2U;质优价廉,欢迎阅读! 行政举证责任在不断地完善,强化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诉讼,司法认知问题.继民事证据规则确定了司法认知制度之后,关于证人证言的新规定.证据规则赋予证人作证的义务,关于质证认证.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诉讼中确定举证责任的理论基础,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补证,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时效问题,行政诉讼原、被告举证责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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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动产物权受到侵害后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可以按照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以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争议标的履行地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履行地。”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出的诉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质上均属于房屋交付义务范畴,故诉争标的应为“交付不动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一)约定管辖相关问题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如何判断?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约定无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原合同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应如何认定?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的认定要以签订协议时为准。债权转让的,除转让时受让人不知情或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外,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合同受让人有效。因此,即使债权转让,仍应以原合同签订时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为准,而非受让人起诉时的住所地。

3.原合同没有管辖协议约定,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原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债权转让后发生争议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原债权人的住所地。

 4.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应如何认定?当事人对于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能否认定为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

 5.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双方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能否依据该协议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故有效的管辖协议应当在诉讼前达成。在诉讼中双方就地域管辖达成的一致意见(并非应诉答辩情形)不能视为有效的管辖协议,不能据此移送管辖。

6.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如何处理?

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合同是否有约定管辖条款存在争议的,法院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并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于该事实作出认定。

 7.合同存在效力瑕疵时,能否依据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作为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具有独立性,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不影响管辖条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仍应依据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8.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约定管辖时笼统约定由“某省法院”或者“某市法院”管辖的,应结合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判断起诉时是否能确定唯一一家法院有管辖权。如果能够确定,则约定管辖有效;如果不能确定,则属于约定不明无效的情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9.当事人约定管辖时明确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中,地域管辖明确具体,但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果按照该地域管辖约定,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有效。

10.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如何确定管辖?

当事人仅以变更、撤销、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规定的情形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二)地域管辖相关问题

 11.当事人主张因侵权行为受到经济损失的,能否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特殊案件外,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一般应视为在同一地点。不能仅因受害人起诉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原告账户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2.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双方均为外籍且在国外缔结婚姻,原告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如何处理?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书面合同或者事实合同关系,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而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或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证据规则,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根据形式审查的原则,按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对案件管辖进行判断。

14.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管辖?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应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实际履行的,应根据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对于即时清算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要根据交付方式的不同,对合同履行地进行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15.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住所地”应如何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被告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除住院就医的地方外,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实践中,只需从起诉时间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即可认定为经常居住地。而是否连续居住满一年,则应根据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出入境查询记录,物业公司或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登记证书等在内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16.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时到起诉时,原告住所地发生变化的,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名誉权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住所地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案件中,若原告住所地曾发生变更,应将原告起诉时的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起诉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三)级别管辖相关问题

17.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

诉讼标的额应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举证情况,予以确定。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未涉及的部分不应计入诉讼标的额之中。如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基于主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提起诉讼,既主张担保人履行质押协议办理质押登记,又主张主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协调担保人办理质押登记的义务,并要求赔偿损失,属于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并提出赔偿损失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对于股权价值,当事人在质押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价值计算。

 18.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标的额超出本诉级别管辖的标的额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反诉以本诉为前提,通常应予合并审理。除反诉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情况外,均应与本诉合并审理。

19.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属于认定事实的范畴,遵循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涉及驰名的注册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驰名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有关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故当事人若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诉求,但不属于上述情形的,不应以涉驰名商标案件确定级别管辖。

(四)专属管辖相关问题

 20.民事诉讼中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及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

此外,有四类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分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适用歧义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性质的类型化合同纠纷的统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则包括两限房、自住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共有产权房、优惠价房、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小产权房、农村房屋及公租房等享受国家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房屋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21.很多婚姻家庭类纠纷会涉及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案件均有可能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分配及权属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前述纠纷均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需要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五)集中管辖相关问题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划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第二章第七条将金融机构的贷款种类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宜认定为金融借款合同。因此,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委托贷款合同一审案件,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法院依职权审查相关问题

23.立案阶段及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是否需要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如案件以被告住所地作为唯一管辖连接点时,则该被告是否适格应在立案阶段予以审查,若该被告不适格的,可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部分被告不适格,但并非据以确定案件管辖的唯一连接点的,不能以部分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于部分被告是否适格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时,则应对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对于不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同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

24.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能否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确定管辖?

因期货、基金交易等行为引发的合同纠纷,原告以为交易提供资金划转通道的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共同被告,并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是原告与其他被告之间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若当事人仅以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受诉法院可引导当事人到其他适格被告的所在地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裁定不予受理。

25.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限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

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内容。在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中,除审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是否成立外,受理法院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据以确定管辖的法定连接点或者约定连接点,如依据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连接点,受理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则异议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受理法院可继续审理。

26.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如何处理?

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步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在同一合同中既包含买卖、租赁等普通民事合同条款,又包含知识产权合同条款的,应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确定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管辖。

27.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基本证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依据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管辖。

28.实践中,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三类合同容易混淆且合同性质的认定对管辖有较大影响,应如何予以区分?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承揽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物。而从广义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这一点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在识别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时,应分析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并结合合同名称依法进行判断。

29.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管辖有何时间限制?

受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先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只有在不构成应诉答辩的情形下,法院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的,才可依职权移送管辖;如果被告方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且进行了实体答辩的,则受诉法院因此取得案件的管辖权(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不得再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如受诉法院未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或在答辩期内即已依职权移送,则应撤销移送裁定,由移送法院继续处理管辖权异议。

(七)其他管辖权相关问题

30.先受案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后受案法院认为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如何处理?

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后,当事人又以相同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诉至另一法院的,后受案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而前述作出生效不予受理裁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时,应当适用管辖权争议的相关法律规定,逐级报请双方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1.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参加诉讼后均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个案件中,多个被告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对本案管辖权问题统一审查,一并处理,不应针对不同被告分别出具管辖权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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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打官司法律知识100问》是2007年出版的图书。本书是为农民、农民工读者编写的怎样打官司法律知识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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