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很多小偷,他们都是怎么进行盗窃的?

清代小偷为什么都叫高买 他们是如何分工盗窃的

  还不知道:小偷的读者,下面趣历史小编就为大家带来详细介绍,接着往下看吧~

  清代以来有一种小偷,江湖“春点”称之为“高买”,在小偷行业中属于上等,明来明去,此谓“走明路”,年岁大了之后算社会贤达,就连地方官到任拜会名绅富贾宿儒,其中竟也包括高买。著名作家林希有一篇小说题为《高买》,这个词如今在香港仍有保留,比如店内贴着警示:“严拿高买,送官必究。”意思就是防止偷店里的货物。

  高买行窃最好的季节是冬天,衣服穿得肥大,偷完东西容易往身上藏,夏季就不好办,衣服单薄,窃取财物不易收藏。所以每逢冬天,他们天天出去干活。

  高买一般都是团伙作案,或三人,或五人,本事最大的人行窃,窃术不精或学而未成的,随着去护托,随机应变吸引店伙的注意力,还有那种笨的,榆木疙瘩脑袋,只能在商店门前把风。到某商号行窃前,先要进去假装买主,察看柜上伙计有多少人,从何处进,在何处行窃,由何处走,之后再来,才能行窃。

  行窃时,比如进到一家绸缎庄,要买绸缎做衣服,先看货物,看了一块绸子嫌不好,叫伙计再拿好点的看看,表示他要买“高货”,不怕多花钱。说着话,伙计把一块块花丝葛、绮霞缎等面料都摆到了柜台上。

  高买左手抻过来一块缎子,像变戏法一样,用缎子往自己棉袍大襟上一搭,问伙计:“怎么样?”两三个伙计的眼睛都往那缎子上和棉袍上看。高买一拧身,抖开缎子,带下柜台上一块花丝葛,用左腿、左胯骨将花丝葛倚住,右手往衣裳里一伸,假装掏钱,那块花丝葛便由他的棉袍左开气挤进去了。

  这还不算完,高买把一块绸缎横过来,又将竖着的一酷爱花丝葛打开,往外拧身,将花丝葛往身上一盖,仍叫伙计们瞧。众伙计都往他身上看,高买趁机把横着的那块绸缎倚在胯骨、柜台之间,将花丝葛往柜台上一放,右手又伸进棉袍,假装掏钱,暗中又将绸缎掖好。稳稳当当掏出皮夹来,叫伙计开尺寸单,留下一块定钱,只做了一件马褂就走了。事后商家才明白,那客人将绸缎偷走了不少!

  高买偷东西,也分粗细活儿。窃术平庸的,只能到绸缎庄窃取笨重物品;手段高超的,专门到珠宝店、金店、表店,偷珍珠、钻石、金银首饰、金表。若窃钻石一枚,胜似窃取绸缎十回。

  以偷戒指为例,高买穿的棉袍尺寸略微肥,在左臂袖筒的胳臂肘底下留了一道缝儿。偷东西时,叫伙计拿过来几个戒指,左手拿着一个戒指装模作样地看,右胳臂已经褪入衣服里面,从那道缝儿里伸出手来,左手挡着,右手捏住另一枚戒指,不知不觉,窃取财物。

  小偷将人财物窃到手中,又转到搭档手内,行话叫“二仙传道”。即使丢东西的人发现了,扣住小偷,但东西早没了,身上没赃,丢东西的人也。高买出去行窃也是一样,少者三人,多者五个,若将东西偷到身上,商家觉悟了,伸手抓人,也是白抓。因为高买早就是使了“二仙传道”的方法,将东西转移。

  有的商店丢了好几次东西,丢怕了,专门雇佣聪明伶俐的伙计。这时候高买再去,伙计手不离货,货不离手,高买无法下手,但是他们有更绝的,不但不偷了,还多花钱买这家店的东西。接下来的十天半个月,再去几回,接着买东西。慢慢地伙计以为这位是主顾,放松警惕了,高买便狠狠偷上一票,将前几次在这家店花出去的银钱,成倍捞回去,才能出了这口气。

  高买本事那么大,为什么还有人被抓?一般来说,高买遭了官司,都是因为他成天往场所任意挥霍,花的钱太多,叫官人儿注了意,访查实了才实施抓捕。而在他们窃取财物时,很不容易破案。

  其实高买不怕被抓,因为按当时的法律来说,顶多就是坐几个月监狱,卖几个月苦力,刑满出狱,还是照样去当高买。因为不会窃盗便罢,只要学会了偷盗,无论如何也改不了行,这条贼船只要上去就休想下来。说白了一句话,干什么也不如这个来钱快。

  有些大商店因为被偷的东西太多,损失血本,有人给老板出主意,花钱雇高买来做保安,每月花几十块钱,可以不丢东西。有商店雇了高买,其他高买们就没办法在这家商店偷东西,也是个不错的办法。(文:何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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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报道虽然距离今天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了,但这篇文章时至今日仍然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剧烈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规保护,超市在和小偷的对垒中往往沦为“弱势”。在“抓贼容易处罚难”、“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叹息背后,隐藏着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或不作为。

看到本报超市偷盗系列报道《偷商家就是偷大家》后,读者王先生打来电话表示了他的不解:那些被盗的超市,为什么只想着如何弥补被盗损失,而不在源头——抓小偷上多下下功夫呢?

实际上,没有一家超市经营者是不恨小偷、不愿意多抓几个小偷的。但是,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超市抓小偷却抓出很多“麻烦",抓了之后又很难处理,闹不好还会“逮不着狐狸闹一身骚"。久而久之,超市抓贼的积极性受挫,只能取其下策,在如何平抑、转移损失上下功夫了。

无可奈何:商家的一声叹息  

记者手中有一份广东东莞天和百货的《防损部培训大纲》,其中有2/3的内容是关于“偷窃"的,其中对偷窃的定义、迹象、作案工具、作案方法、防范措施都有着详尽的描述,如捉拿女性偷盗者必须有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于未成年人偷窃,要通知家长或老师,防止释放后的途中发生不幸;与小偷接触避免使用武力,如有人员受伤要予以拍照。

给记者印象最深的是《大纲》中的这样一句话:“如果没有绝对把握,我们不要质问任何人,如果出错,我们麻烦很大。”可见,商家在防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非常复杂,应对措施也相当全面。但尽管细致如此,许多时候,超市仍有可能当“被告"。

某超市防损部的工作人员杜小姐告诉记者,抓贼容易处理难,小偷也不好惹。别说是抓错了,就算真的有确切的证据,这小偷还是很不好惹。随便举个例子,有些惯犯将商品藏在裙子下面,或其他隐蔽之处,当保安员请她去保安部处理时,她就是不去,超市又不能对她进行搜查,也不能在没有拿出赃物的情况下,当场将其留置在商场。

还有很多小偷被抓后抬出了法律:动辄说侵害了他(她)的人身权、名誉权,超市将他请到保安部处理是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特别是有关精神赔偿的法律出台后,有些顾客将保安友善的询问,也说成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侮辱其名誉,要索赔,张嘴就是十万、八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动辄诉诸法律,对簿公堂。因此,很多商家不愿大肆宣扬偷盗一事,往往都是“打落牙齿往肚里咽"。

记者近日采访了几家超市,他们对偷盗一致的反应是无可奈何。因为一旦惹上纠纷,超市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连声誉都要受到影响。因此,很多商家为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受干扰,只好采取“宁可放过一千,不敢错抓一个"的消极方法。一位超市负责人表示:对小偷,一不能罚,二不能搜,三不能扣。送到派出所吧,这些“抓了罚,罚了放"之类的一般治安案件也不能定罪,没两天放出来接着偷。超市毕竟不能每天跑派出所,这点小案子,派出所也见怪不怪,懒得处理。

无法可依:悲剧事件不断  由于在超市偷盗这个问题上无确切法规可依,不仅让超市抓贼难、处理难,而且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甚至对小偷某些正当权益的“依法"保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为了弥补被盗损失,很多超市都有自己的内部规矩,抓到偷窃者后的处罚办法也各不相同。一般先要小偷写检查、写偷盗经过、写悔过书,之后,才步入正题——罚款。很多超市利用了偷盗者怕张扬,怕家人、同事知道的心理,动辄罚款数额就是偷窃商品的50倍,甚至100倍。

虽然法律规定超市没有罚款的权利,但超市说这是“押金",什么时候拿来单位、当地派出所、街道的“清白"证明,就退还“押金"。被抓的人恐怕声张,又怎么会去开证明呢,再说,谁又会给你开这种“清白"证明呢?另外,遇到双方发生争执或是保安“心情不好",偷窃者或被怀疑的消费者还可能招来一顿拳脚。

2001年10月,北京物美超市惠新店,一安徽籍民工被保安人员认定是小偷,随后被打致死。2002年1月,湖北十堰一超市保安因怀疑一学生有偷拿行为,对其大打出手,竟致该学生因受惊吓而大便失禁。

2002年11月,一女顾客在南京“好又多"超市盗窃商品后,因为拿不出保安提出“私了"的100倍罚款,而遭到秦淮分店安全课长强奸……

转眼之间,商家从被害者变成了害人者,这种角色转换背后又隐藏着什么?

无为而治:不能永远“不作为”

面对愈演愈烈的超市偷盗现象,超市“没办法"也好,采用了“邪办法"也罢,终究都不是好办法。

超市“偷一罚十"等土政策肯定于法无据,超市更没有权利扣留“疑似"偷盗的顾客。一位超市负责人自嘲地说,我们也知道这些规定和没有规定没有什么区别,目前我国对于超市的偷盗问题,并没有一部有力的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法规,面对这样的空白,我们制定出一些“土政策"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虽然,目前法律中有“一年内小偷小摸三次可定罪"这一条,对小偷的震慑力是实实在在的,可在判罪的操作中,小偷身上不带证件,或假证件,如何确认偷窃者身份是难题;另外,偷窃多大数额可以进入一次“偷窃记录"?

谁来认定、如何认定偷窃行为?偷窃记录是全国联网还是全市联网?在失窃者无法确定小偷第几次偷窃的情况下,谁来对小偷实施起诉?这一环紧扣一环的过程,真要是有条不紊地运作起来,恐怕并不容易。而环环脱节的最终结局,一方面是本该合法解决的问题“没人较真"或“没法较真",另一方面是失窃者采用违法的、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有关专家指出,在探讨超市偷盗这一现象时,法律滞后的问题不可小视。超市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经营业态,和传统的零售业态有着很大区别。传统零售业是售货员售货,顾客和商品之间隔着柜台;超市是自选式开架售货,顾客和商品零距离面对面。

传统零售业是柜台收银或分区域收银,超市是出口处集中收银。这种购物方式的差别,造成了超市偷盗与传统零售业态偷盗的较大差别:小偷在传统购物场所主要是偷顾客,而到了超市,则变成了主要是偷商品、偷商家。也正是由于这些差别,使得超市偷盗要远远易于、也大于传统零售业态偷盗。将针对传统业态制定的法律法规套用在现代业态身上,肯定有“不赶趟”的地方。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对超市防盗问题有一个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强的规定,以致企业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位超市经理认为,在日益猖獗的偷盗面前,超市是一个容易受到伤害的“弱者”。

面对偷盗,超市的经营者几乎是异口同声的一声叹息:“没办法!"某防损部经理指出,他们发现的大多数有偷盗嫌疑的人都会说自己是忘记付款的,下意识拿的,你能说没这种可能吗?最多让他们写个书面检查,如果对方拒不交出商品,超市只能将其送到派出所,无权搜查、无权定性。

超市进入我国内地已有20年。20年的时间足以让一个呱呱坠地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壮的青年,但是,切实针对超市偷盗问题的法律法规仍然还是一个空白。其间,虽然超市被盗损失严重或惩罚不当的消息不绝于耳,虽然包括本报在内的多家媒体就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报道和呼吁,但至今不见明显进展。因此,我们可不可以这样说,法律长期缺位的背后,隐藏着某些机构、部门的不尽责乃至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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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14专注刑事领域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刑事部副主任,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办理过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一被告)、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诚信贷”及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

  • 在航空保险中,航空意外险是离普通乘客最近的险种,最高保额为200万元。保险金额按份计算,保费每份20元,每份保额20万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买10份,即最高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障时间是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以内。

  • 重大交通事故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对应的还有特大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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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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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春利律师,14专注刑事领域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刑事部副主任,现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共安全犯罪研究与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曾办理过河北“亿元水官”系列案、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组织领导河北张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第一被告)、德内大街93号塌方案、“诚信贷”及中金亿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社会调查所诈骗案

您好,好好表现的话可以最多减刑至5年。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10万元以上未达三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判处刑罚还要根据犯罪分子的身份以及犯罪情节、有无立功等情况而定。 第二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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