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发生犯罪活动,房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出租房屋仅是一种投资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的居民李某一直以为,出租房屋是一种投资,但他的投资回报却是被刑事拘留。

李某在清河的平房区内有一大两小三间平房,一直作为出租房。2006年7月中旬,李某将自己的三间平房出租给几名外地年轻女子。

民警在一次例行的巡逻中发现几名女子站街拉客,这几名女子正是租住在李某房屋的,警方告知李某,要求他不得再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卖淫嫖娼人员。

但几周之后,这几名女子再次找到李某,表示要以每月800元的价格租住李某的平房。李某感觉这个价格高出当地的房价,投资回报比较高,所以最后还是租给这几名女子。

去年10月18日下午,清河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再次在李某的出租房里抓获两对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人员。这一次李某由于涉嫌容留卖淫,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这次北京警方行动中,和李某一样因为出租房屋内存在违法活动而被处罚的屋主还有好几人。

10月20日,北京警方召开除恶治乱查处违法出租房主公开处理大会,首次公开处理6名违法出租房主。

房主出租房屋背负报警监督义务

和李某一样,家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的张某以及杨某等6名房主,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目前其中几名房主已送交检察院批捕。据了解,这是北京警方首次公开处理出租房主,并对其刑事处罚。

此次公开处理大会中处理了3名昌平区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房主,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宣传科一位甘姓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在出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非常严峻。除了卖淫嫖娼之外还有盗窃、私刻公章等犯罪团伙,都藏匿在出租房内,极大地扰乱了当地社会治安。以前警方对此处理常常只罚二三百元了事,这次北京市公安局加大了打击力度,对房主也是一种震撼,起到了监督的作用。

李某想不明白,自己出租房屋为什么会被刑事处罚?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是,这几名房主不但知情不报,甚至还为卖淫者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已经触犯了刑法,所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李杏园进一步指出,这几名房主触犯了刑法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的“容留了他人卖淫”,因此要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刑法规范,公安部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其中要求出租房屋之前,房主要对房客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派出所备案,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活动要及时报警。

刑法教授否认处罚房主是连坐

北京警方强调,警方一旦发现房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主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昌平公安分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得知辖区内房主张某将房屋出租给组织卖淫的人员后,“我们每一个环节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目前这3名房东已经送交检察院批捕”。昌平分局的工作人员说。

有人认为警方现在的做法是历史上的“连坐”。

“这决不是历史上的‘连坐’概念。”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授刘金友解释说,“连坐是以族亲、乡邻等为基本单位的,并且也不完全以行政上下级的关系为必要条件。而房主与房客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体关系,是一种纯私人的租赁关系,因此他们的关系中并不存在‘连坐’的因素。”

刘教授认为,本案中的6名房主是因为触犯了《刑法》中“禁止容留他人卖淫”的规定而被刑事处罚的,而房客则是因为卖淫嫖娼被另外立案处理,应当将二者的犯罪事实区分开来,更不能认为是房客的犯罪行为“株连”了房主。网上有关“连坐”的评论并不正确。

让李某想不明白的另一个问题是,现在很多房主与房客住处距离都远,那么房主如何履行这个监督义务?

民商法博士李杏园说,如果房主得知房客已经被警方处罚过,那么,他打算再次将房屋出租时,一定要事先对房客进行了解,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派出所备案,方可出租。房主一旦发现房客仍有可能从事违法活动,那么可以拒绝将房屋出租,并且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出租房屋获益,必须履行治安义务

李杏园博士也提到房客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房主在房屋租赁期间频繁到出租屋内查看,不仅给房主和房客的生活带来不便,另外房客一旦将房屋承租下来,房间就是自己的私密空间,房主频繁查看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房客的隐私权。若想知道房客在出租屋内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房主可以定期察看、与房客交流,此外也可以通过向邻居询问等方式进行了解。

李某和张某等人不理解,自己出租房屋是为了获利,监管出租房本该是政府部门的事情。李某的困惑也代表了一部分网民的观点,政府部门与房主,究竟谁应对出租房进行监督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应松年教授认为,房主一旦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租赁关系,因此房主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这种监督的权利不是公权力,而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治理和监督社会治安要由政府和公民共同完成,首先是政府部门要与百姓建立密切的联系,经常深入走访,熟悉掌握辖区内的人员居住情况;其次公民也要承担起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作为出租房的房主,更要有责任心,一旦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活动,首先要进行制止,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此次北京警方的行动虽然引起褒贬不一的评价,但于鸿源副局长说:此次公开处理违法出租房主,正是要向全市所有房主发出明确信息:既然想从房屋出租中获得收益,就必须履行治安义务,发现可疑情况须立即与公安机关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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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谁非 老何一家来北京打工,租在一间出租屋内。去年,老何身体不舒服,到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虽然积极治疗,今年初,老何还是在出租屋去世了。 老何家人和老乡按照老家的风俗,在出租屋里给老何办了个简单的丧礼。没想到一个月后,房东老林找上门来,对老何一家在出租屋里办丧礼的事儿大发雷霆。老林说

老何一家来北京打工,租在一间出租屋内。去年,老何身体不舒服,到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虽然积极治疗,今年初,老何还是在出租屋去世了。

老何家人和老乡按照老家的风俗,在出租屋里给老何办了个简单的丧礼。没想到一个月后,房东老林找上门来,对老何一家在出租屋里办丧礼的事儿大发雷霆。老林说他们在自己房子办丧礼没有征得他的同意,而且老何是在出租屋去世的,这要是让其他租户知道了,以后房子就没法正常出租了,损失很大,要老何家人赔偿。

老何在出租屋去世,家人在出租屋内给老何办丧礼,房东可以要赔偿吗?

(图为北京市丰台区农民工普法学校校长 时福茂 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农民工普法学校校长 时福茂 律师认为:

出租房内老人因病死亡,房东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生病、死亡对于每个自然人来讲都是不可避免的规律,不能过于苛责租户。这种情况不属于租户违反租赁合同,因此无需向房东承担赔偿。如果有约定又符合风俗习惯,可以认定为有效。

但是在承租房内举办丧礼,确实有些不妥,尤其准备做婚房的。在自己家中设灵堂祭奠亡人,这属于社会上悼念追思亲人的普通民俗。但是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虽然已经取得房屋使用权,但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承租房屋办理丧事,违背了公序良俗,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酌情商定具体数额。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编辑:天晓  责任编辑:徐雯  监制: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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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东莞出租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的房东责任到底有哪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租房给无身份证明的人居住将处200-500元罚款

  《条例》第十四条前五项明确了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安全责任。

  其中第一项明确:“不得向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未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在我市出租屋管理实践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存在企事业单位租赁某栋或某几栋房屋,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居住;二是少数群众在遗失身份证件后有租赁房屋居住需求。针对这两种情形,《条例》进行了上述明确。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这意味着企事业单位只要能提供有关证明,出租人、管理人就可以出租房屋。而有住宿或者租房需求,但遗失身份证件的市民,可以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

  出租人、管理人如违反本项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出租人要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条例》还明确,出租人、管理人未经依法许可,不得擅自经营旅馆业;要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中的流动人口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为境外人员的,督促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发现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管理人应当督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而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员为境外人员的,出租人、管理人应自行或督促他们在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对于出租人、管理人报送信息的内容、报送主体与期限、报送途径等将在接下来进行详细解读。

  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方可出租房屋

  《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至九项,规范的是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其中,第七项规定:出租屋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并且在房屋出租前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介绍,我市部分自建出租屋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建筑。同时,我市也发生过多起出租屋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惨痛教训。因此,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必须按照出租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对出租屋施行消防安全改造,以达到最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方可用于出租。

  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停放或充电最高罚款500元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电动车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目前,出租屋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一旦发生起火,锂电池燃烧猛烈,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对此,《条例》要求出租人、管理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同时,2017年12月29日,公安部就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火灾防范工作发布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参照该通告,《条例》要求出租人、管理人“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以及充电的场所”,保障租赁双方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条例》明确,如“占用、堵塞、封闭、锁闭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疏散平台、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等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由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而针对出租人、管理人“只租不管”的突出问题,《条例》要求出租人、管理人“对出租屋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表示,定期检查的有关规定,将在后续管理中进行细化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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