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个税政策

这是2017年04月07日刊登于中国税务报的一个案例,题为《揭穿‘身份伪装’查补个税四百万》。须说明的是,如同媒体刊登的诸多案例一样,该案的法律并没有被充分披露。因此,一个基于有限事实进行的任何讨论都有以偏概全之嫌。但是该案还是引起了作者的特别兴趣,这是因为实践务机关利用个人户籍信息征收方面的案例非常少见。局从个人之国内户籍信息出发,否定了潘某之籍身份,从而对潘某来源于江苏外商企业之股息按照20%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表明,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利用户籍这一武器,对中国个人的跨境所得进行征税;而且,一旦有机会,不会放过。从这个角度,该案具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

1. 基本事实:2016年,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经理李某来到地税局,咨询拟向港籍投资人分配红利时对外支付开具证明及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李某称,2015年公司3172.65万元,目前有分配意向,拟分配3000万元,港籍东潘某依持股比例应分得2142.9万元。

2.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潘某被认定为外籍个人,其从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公司收到的股息就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3.该案在实践中再次确认了财税字〔1994〕020还具有法律效力。核心的问题:潘某是否具有香港护照?如果潘某都没有香港护照,还需要认定“香港籍”么?这个在公开报道中并不清楚。但最终的结果是,徐州地税局否认了潘某的香港籍身份。其逻辑是:

(1)潘某有内地户籍。根据报道,“徐州地税局委托公安部门查询潘某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显示:潘某,身份证号码为440621***4335,性别男,户籍地南海区。”

(2)根据报道,“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永久身份证所拥有权利比较完善,并且可以申请特区护照,内地人只有放弃了其内地户口,才能得到永久身份证。而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仅有在港的居住权。如果内地人有这个身份证,说明其户口还是在原籍,拿通行证过关,护照也是中国的护照。”

4.这句话非常有意思:“如果内地人有这个身份证(注:指香港居民身份证),说明其户口还是在原籍,拿通行证过关,护照也是中国的护照”。这篇报道的逻辑非常混乱,似乎是在讲:因为客户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证明其户口肯定还在原籍,因此其护照还是中国护照,因此不是外籍个人。很显然,一个人是否为外籍个人需要从护照等方面直接进行判断,但这篇报道所体现的案例逻辑让人无法理解。

5.最终,徐州市地税局否定了潘某之香港籍身份,而对其股息征收了20%的个人所得税。从个案的角度,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失败的筹划案例。只凭一个香港身份证就想获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之优惠,是异想天开。即使拿到了香港永久居留证甚至是香港护照,也不一定就能实现免征个人所得税之目的。

6.即使本案事实非常简单,我们仍不难得出结论:中国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尝试利用户籍的武器,对中国个人的跨境所得进行征税;而且,一旦有机会,不会放过。从这个角度,该案具有一定的风向标意义。

7. 再往前延伸一步,该案也激发了作者对另外一个更为一般性、但还有待于实践回答之问题的兴趣:户籍在判定个人税务居民身份方面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有因户籍、家庭、利益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均被视同中国税务居民。“所有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是一个外延看似很广、但内涵非常模糊的概念。户籍的含义等同于户籍登记或者身份证吗?与护照的对应关系?实践中,户籍的概念比护照要广,存在一些中国个人在获得外国护照、但没有注销中国户籍的情况。这个外延看似很广、但内涵非常模糊的概念,似乎才真正是悬在个人头上的一把利剑。

附:江苏揭穿"身份伪装"查补个税四百万

日前,徐州地税局在对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辅导中,发现股东在分配红利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缴纳存在疑点。税务机关及时锁定线索,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取证,追根溯源,层层推进,通过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和调查取证等,最终查清案情,否定持股人潘某香港居民身份,追缴潘某个人所得税428.58万元。

2016年3月10日,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来到徐州地税局,咨询拟向港籍投资人分配红利时对外支付开具证明及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李某称,2015年公司未分配3172.65万元,目前有分配意向,拟分配3000万元,港籍个人股东潘某依持股比例应分得2142.9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红利所得应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提出应给潘某开具证明。

该局立即将该信息列入专项税收应对,并通过,全面了解该企业相关信息。经查询发现,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原注册资金500万美元,登记类型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结构为HC铝厂有限公司200万美元,HC铝厂300万美元,无港籍投资个人信息。于是,税务机关约谈该公司财务经理李某。李某解释说,潘某是公司董事长,2014年底,澳大利亚HC铝厂将持有股份转到潘某名下,同时增资200万美元。这样,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的股东就变为潘某和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占有股份28.57%,潘某占有股份71.43%。该公司在工商部门作了股权变更登记,因故未在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告知该公司,应先办理变更手续。2016年,该公司完成税务登记变更。税务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注意到政策差异带来税收结果的巨大差异:境内外资企业向非股东(澳大利亚HC铝厂)分息需要缴纳10%的,而向外籍个人股东(潘某)分配股息则享受免税政策,由此认为HC铝厂此次股权变更及股息存在利用政策避税的嫌疑。

焦点:政策理解观点不一

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股息分红业务税收筹划痕迹明显,潘某所获分红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徐州地税局迅速行动,在确认业务事实的同时,向上级机关寻求政策支持。

江苏HC铝厂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李某认为,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潘某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投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国人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在了解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能否享受这项政策存在质疑的信息后,该公司多途径寻求关注,给基层税务机关施加压力。

案件一度陷入困境。基层税务机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寻求新的突破点。

突破:"虚假身份"露出马脚

徐州地税局再次仔细审阅该公司业务案卷,将关注点锁定到潘某身上。公司另一大股东是广东HC铝厂,其董事长也是潘某。香港距离广东这么近,潘某真的是香港人吗?税务机关转变思路,开始查证潘某的身份信息。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终于否定了其香港身份。

税务人员通过互联网查询发现:潘某,男,广东人,出生于南海大沥,广东HC铝厂有限公司董事长。1992年,潘某正式进入铝型材行业。2007年,潘某被推选为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会长。2014年底,潘某当选市南海区政协委员。2015年,潘某被推选为中筑金属结构协会副会长。2016年,潘某作为南海区政协委员、南海区铝型材行业协会会长,获评先进民营。

与此同时,徐州地税局委托公安部门查询潘某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显示:潘某,身份证号码为440621      4335,性别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通过上述工作,基本确定了潘某为大陆居民的身份。那么其香港身份又是从何而来?于是,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了解其香港身份证信息。经查询香港政府律政司所公布香港法例第177章《人事登记条例》,香港身份证共分为两类,分别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拥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俗称"三粒(颗)星",因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注有"***"的标记。永久身份证所拥有权利比较完善,并且可以申请特区护照,内地人只有放弃了其内地户口,才能得到永久身份证。而香港居民身份证是入境处签发给没有香港居留权人士的身份证,仅有在港的居住权。如果内地人有这个身份证,说明其户口还是在原籍,拿通行证过关,护照也是中国的护照。

了解上述信息后,徐州地税局立即向省地税局作了专题汇报,并和地税局联系确认。通过上述调查,税务人员心中有数,确定潘某港籍身份事实不成立。

在明确相关政策依据并取得省地税局大力支持下,徐州地税局再次约谈企业财务人员,指出潘某外籍身份存在的问题。最终,企业认可了税务机关的调查结果,潘某428.58万元个人所得税顺利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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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省,确认的申请人基本条件和人才范围的基础上,深圳将相关条件和范围细化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已获得香港入境计划的香港和澳门香港常住居民(人才、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已在香港和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其内地户籍已被取消)、台湾,居民和应纳税所得额已达到限额的外籍人员。已获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归侨、侨眷等。一、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道德和科研诚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入选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甲级、乙级)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或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管理人员。

3、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纵向研究项目的中层管理人员或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的带头人。

4.被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仓储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均有中层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术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5.从事我市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补贴额=已缴税额-计算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从选定的人才项目或人才项目中获得的补贴收入。

计税金额是指申请人个人收入根据香港税法在纳税年度应纳税额,根据申报指南,2019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助按标准税率法计算。

预计税额=申请人应纳税所得额15%。

申请将于2020年8月1日至31日进行,全程网上办理。

高端人才和深圳以外紧缺人才认定程序与人才个人税收补贴申报“合二为一”,申请人无需单独申请人才认定。

后续,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举办培训,并发布关于申请材料和在线申请程序等具体要求的推文。请关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在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信息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关注“深圳办事宝"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回复“个税”,即可了解深圳税收优惠政策最新消息!了解深圳,税收优惠申报的条件和程序,回答常见问题,并计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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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新网】(驻香港实习记者 文思敏)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出台个税优惠政策,符合要求的境外人才所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中,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将由地方财政补贴。

  6月22日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显示,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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