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扣除超过限额后如何计算?

  7月5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我市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作出调整,并从7月1日起施行。
  具体标准为:自2016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高限额为2003元,较去年增加92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最高限额缴付的住房公积金,超过部分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部分往往不列入工资单列明的应发收入,计税时却容易误将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从工资单列明的应发收入中扣除,这种行为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例如,单位和个人在税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分别缴存公积金600元,个人工资单列明的应发收入为5000元(未含单位缴存公积金600元)。此时个人当月公积金税前扣除额应为600元,而不能将单位为个人缴存的600元也计入扣除额内,即不允许重复扣除单位缴存的600元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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