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

本篇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的税务知识是小编专门为税务会计整理的税务实操内容,这篇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中包含有合理避税知识,中小企业避税方法,还为您详细描述了在税务筹划中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的相关避税技巧。

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企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企业要求派遣企业根据业务的需要派遣劳务人员,并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在税法规定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中对"劳务派遣"有如下界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

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由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被派遣人员是劳务派遣企业的"人",而不是用人单位的人.通俗理解,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花费成本费用养活员工,将员工派出去工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企业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派遣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申报的?

1、劳务派遣输送的劳务不属于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工资是在"劳务费用"中核算而用工单位支付的劳务费用的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在劳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

2、而职工个人所得税是避免重复征税谁发放谁代扣代缴所以用工单位是不会单独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输出发放工资的更谈不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的工资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如何扣缴个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转账给派遣企业,再由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都支付工资薪金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某人在派遣企业甲公司取得工资4500元,用工企业乙公司取得工资3800元.甲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缴个税=()×3%=30元;乙公司则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税=5=275元;按期将两处所得合并,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00)×20%-555=40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05-(30+275)=100元.

这样的扣缴个个税方式,实际上非常繁琐,更合理的选择应该是用工企业将加班费、奖金等与工资一起支付给派遣企业,同样由派遣企业发放并扣缴个税.

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会计学习资料小编认为,用工单位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于怎么申报,小编从派遣单位支付、用工单位支付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都支付三种情况做了分析,大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以上内容是便是参考国家税务局等网站为学习税务税法的财税人员编辑的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的相关避税资料,如果您在学习单位劳务派遣的员工个税怎么算的怎么避税问题中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进入财税交流社群。

您可能感兴趣的财税文章:

}

0、在这里找不到我想要的答案怎么办?

由于此处内容展示有限,如需更详细的内容,请关注公众号:【思考能力】,然后输入关键字获取想要的内容。比如想找兼职就输入“兼职”、需要查询福利待遇就输入“待遇”、想找目标企业名单大全就输入“名单”,假如想查养老金信息就输入“养老金”,以此类推……

1、人员产生的费用是否由用工单位承担并且在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产生的费用,贵公司需要区分是否包含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议(合同)中,若包含在协议中需要作为劳务费,根据派遣公司所开具的发票税前扣除,若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劳务派遣人员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的合理支出范围内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餐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餐费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时,劳务派遣费用能算入工资作为扣除的基数吗 ?

计算工资总额的原则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就是发工资的单位是哪一个,这个单位就可以将人数和工资统计到本单位。严格掌握这个原则就不会发生重复统计或漏统计的现象。不看是否是劳务派遣,而是看由哪个单位来承担这部分被派遣工人的工资。

4、给劳务派遣员工发放春节慰问品应计入什么科目

职工薪酬或者管理费中的福利项都可以。

5、行政事业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列支在项目支出还是基本支出?

你说的这个事项,属于会计学和会计实务问题。
一般来说,单位接收劳务派遣人版员,对应的工资薪金支权出,要看用工的具体用途来确定具体列支项目,是项目支出还是基本支出;
如果单位要求不是特别严格,并且使用的劳务人员很少,开支也很小,那么,秉持重要性原则,也可以合并列支,不需要单独列示。

6、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编辑导读: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其中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贵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支付劳务派遣费,属于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服务,由劳务派遣公司将工资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应作为劳务费核算,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7、劳务派遣费用应放入什么科目

劳务派遣方劳务派遣费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接受劳务派遣方凭劳动派遣单位收到款项出具的劳务发票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营业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

1、劳务费用的构成:劳务工劳务费(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社会保险费和输出劳务服务费。

2、劳务费用各项标准: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甲方按照每人每月 元标准收取输出劳务服务费。

(7)劳务派遣人员列支福利费扩展资料: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管理费用”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记入“销售费用”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记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记入“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

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

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且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8、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版》(国家税权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列支。

9、劳务派遣工资可否做福利费14%的基数

劳务派遣工资不可以做福利费扣除标准14%的基数。 劳务派遣人员因不属于公司的员工,其餐费、补贴等不可以在公司的福利费中列支。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缴的有何后果?

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劳动者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应当履行的用人单位义务试用期内没有丝毫折扣。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还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员工此时发生工伤,一切工伤赔偿由单位自己承担。

试用期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缴的后果是,员工可以要求补缴;员工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发生工伤时所有费用单位承担。

违反试用期限的法定限制有何后果,已违反的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约定违法应付赔偿金

试用期的约定违法并已履行的,应当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约定违法并需赔偿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

1、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限超出法定限制并已履行。

2、对同一员工约定了两次以上试用期,该试用期已经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并已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约定违法的,应当立即协议变更或通知更正

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约定违法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如果试用期约定违法,但该约定尚未履行,则不必支付赔偿金。比如,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单位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在合同履行满2个月时单位发现了该问题并及时书面纠正,则不需要承担赔偿金。

因此,如果单位发现试用期的约定违法的,应当立即对违法约定书面变更,并由双方签定变更协议,即使事后发现约定违法的,也应当立即书面变更,并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争取将变更协议签署时间提前。如果约定违法而未做变更的,如同劳动合同里埋下了地雷,员工随时都可以拉起引信,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赔偿。

如果试用期的约定违法但员工不同意书面变更的,可以发送书面通知,单方面将违法约定内容更正,将违法试用的部分取消,直接变更为正式合同期限。放弃对违法部分期限的试用张,对员工并没有损害,员工收到后应当知道该部分试用期约定不再履行,因此,单方的通知应当是有效的。

约定试用期时,务必确保试用期没有超过法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和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合同,决不可约定试用期;同一员工决不可约定两次试用期。已经约定的,必须立即协议更正或书面通知更正。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务派遣克扣工资找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