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问下海外欠 款起诉哪个律师比较专业?

并非老心理!四,表示自己的应诉开庭就是为了还钱,但希望想还规定的合理用,不合理保希望审判长能继续支持要求减免!各位记住,徐汇债务纠纷律师咨询问题了解什么是刑事犯罪,什么是民事债务纠。如今许多年轻人都有超前消的行为,但是如果对自己的消行为无法掌控被信用卡起诉立案怎么办,并且收入情存在一定波动的话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起诉,很有可能会面临信用卡到期无法偿还的问题,么信用卡欠款被起诉了怎么办?法律。

使用信用卡一定要遵守银行规定,黑户后信用卡利息会累积吗同张信用卡怎么起诉了两次其是不能逾期还款,宿城婚姻债务律师咨询电话因为信用卡逾期不仅产生违约金以及影响征信,还有可能被银行起诉。有人问,使用信用卡还不起被起诉了怎么办?下面给大家说说。 信用。可以调解。需要出庭应诉。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了怎么办信?卡?款被起诉了怎么办 在现实?活中信用卡逾期被起诉怎么处理,平安爱奇艺信用卡利息多少很多?都有?张信?卡信用卡答辩状应诉书,信?卡简单的来说就是?种信贷?式,持卡?可在信?额度内先消后还款 的卡就叫信?二、信用卡逾期被起诉的情有两种1、刑事诉讼 2、民事诉讼 信用卡逾期刑事诉讼有个硬性条件:欠款本金5万以上,不包括利息以及各种用。三、被起诉后将会采取以下措1、。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张信用卡,信用卡简单的来说就是一种信贷方式,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后还款的卡就叫信用卡。么信用卡欠款不还被起诉了怎么办?下面,2021年信用卡逾期三天就让小。信用卡逾期被起诉后应诉的流是,按照规定的时间递交答辩状和相关的证据,不过,如果信用卡逾期的情属实,在收到的诉讼状副本以后就应该想办法偿还。

提醒大家欠信用卡被诉讼怎么办,一旦被起诉调解成功的,尽量履约完成欠款金额,负债后无力偿还会住监狱吗切造成二次违约。其实大家都知道,信用卡逾期这个问题说大不算大信用卡欠款被起诉案例,说小也不算小,都知道信用卡逾。信用卡消已成为潮流,可是有些居心不轨的人,却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做起影响个人信誉或可能触犯法律的事情。么,信用卡逾期被起诉之后应该怎么办?小编整。

信用卡逾期被起诉不应诉可能会缺席判决,南平债务咨询律师咨询号码异地被信用卡起诉怎么解决网贷逾期怎么能查是否起诉当然,若是原告在开庭日到庭的情形,可能会按照撤诉处理。对于缺席判决的情形,未应诉的信用卡逾期一方。而且持卡人合起诉条件,欠信用卡逾期被起诉的比例专业银行才会选择起诉,个月起诉至的信用卡逾期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如果受理了银行的起诉流如下:一,银行整理好起诉材料向提起诉讼,避免会在。

二、信用卡被异地起诉了怎么应诉? 尽量谈判就可以。 1.信用卡欠款金额较大欠信用卡逾期被起诉怎么办,逾期时间较长,或者长期拒接银行的电话,没有还款意愿,态度恶劣的,基本上是银行重点起。问 欠银行信用卡被起诉后怎么办 建议积极应诉,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银行可以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以及逾期利息、滞纳金、超限等;如果银行向起诉并胜诉了,持。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没钱还怎么办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没钱还怎么办具体欠款多少钱信用卡逾期被起诉开庭如何应诉,拖欠信用卡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恶意透支的情形银行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起诉不去应诉会怎么样? 一、信用卡逾。您好信用卡起诉了没钱还怎么处理信用卡欠款被银行起诉的后果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起诉信用卡不被起诉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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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15篇)

  总结是对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和教训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价与描述的一种书面材料,写总结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让我们抽出时间写写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1

  xx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和三灶管理区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金湾区法制局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做好三灶管理区的应债维权工作,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年来,接访应债、维权、维稳和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圆满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xx年度律师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全年主要工作概况。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职能,全面参与各项应诉、申诉、执行异议及和解等司法活动,截止至11月底,共承办三灶区和区属企业的各类案件为17件(其中诉讼案件11件20庭次,提出执行和解及异议4件,民事申诉案件2件),涉案金额高达32,320万余元,通过应诉、提出执行异议及和解等方式,共计挽回潜在的经济损失达5670万余元。

  另出具非诉法律意见书16份。办理法院的协助执行事务12件。开展法制教育课3场,专题讲座2场次,接受普法的职工达200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30多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680多人次,接访当事人的诉求达132批220人次,办理网上投诉回复12件16人次。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

  1、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积极做好普法工作。

  一年来,本人积极投身于普法工作,紧紧围绕三灶管理区应债维稳工作大局,积极应对应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说理释法,耐心解释,努力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提高机关和区属企业职工的法律素质,并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普法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采用下企业调研、开展普法课和专题法律讲座等多种形普法,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为促进三灶管理区机关和区属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

  一是针对三灶管理区属企业多的特点,重点宣传劳动法。本人多次深入到天元公司、金湾房产、副食品公司、金海滩公司等企业,与职工交心,着力宣讲劳动法和劳动仲裁法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宣讲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知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区属企业类型多、安全生产任务重的情况,每半年和节假期前都下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督促,三年来,所有企业没有发生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是开展公务员依法行政教育,树立依法、高效、廉洁、责任公务员意识,为单位“争先创优”提供法律服务。

  四是开展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意识。三灶管理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工作秘密要求高,xx难度大。通过开展保密知识竞赛、签订保密责任状等形式进行保密法知识的宣传。

  五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法理工作,做好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正逢亚运在广州举办,航展在珠海举行,“两会”是向世界展示珠海的良机,也是挑战,实现两个确保的敏感时期,维稳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为认真落实区委、政府的要求,做好同区信访、司法部门的联络工作,建立互动、互通的信访联动机制,针对出现的个别影响较大、难以处理的信访案件,及时请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本人还对历年来的重点上访案件进行排查,并向领导提出建议,确保排查到位、措施有力、责任明确。同时着重参与了对重点上访人物的稳控工作,为珠海航展积极的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努力。

律师个人年度工作总结2

  在杭州市司法局的领导和杭州市律师协会的指导下,作为杭州市律师协会下属的人数最多的专业委员会,20xx年新一届民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委会)领导班子积极进取团结协作,通过全体委员的共同参与和努力,20xx年度全面完成了年初提出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沿续了民委会原有的优良工作传统,有声有色地开展着各种活动,在行业协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将民委会20xx年度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分工

  20xx年民委会对委员进行了重新确认,吸收了一批专业律师为新委员,调整了长期不参加活动的委员,使委员包括秘书在内人数从xx年年的53人增加到现在的83人。民委会的队伍得到了进一步壮大,而且在新加入的委员中,有许多年轻的执业律师,有着很高的参与热情,为民委会新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楼韬律师被选举为新一届民委会主任,面对新颁法律众多、专业分工细化,业务研究领域扩大,民委会活动增多的实际情况,精选了副主任人眩经民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聘任童松青律师、王全明律师、郑剑锋律师、许戍枫律师4位律师为民委会副主任,秘书长由许戍枫律师兼任,秘书处秘书共5名,民委会的组织结构基本满足了工作需要。

  民委会自xx年开始就以新颖的业务论坛模式吸引着广大律师的参与,09年民委会对七个专业论坛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重新调整:

  每个论坛各设一个坛主和一个副坛主,通过这种形式,形成了主任、副主任领导、秘书处配合,各论坛坛主、副坛主分工负责,全体委员共同参与研讨、进行专题研究的管理机制,使民委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得到了组织保障。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完成律师继续教育活动,为律师业务交流提供多种平台

  民委会在20xx年克服任务繁重的困难,在杭州市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在民委会楼韬主任的带领和几位副主任和各位秘书的共同配合之下,举办了多次论坛研讨活动,20xx年度共举办了以下活动:

  (一)举办了20xx年第一届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

  3月1日,在黄龙恒励宾馆隆重举办了杭州市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20xx年第一次全体委员大会暨物权法论坛研讨会,探讨物权法实施以后对律师业务产生的影响。会议共分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民委会全体委员大会,第二阶段为物权法论坛研讨会。共有来自杭州市的71名律师和实习律师(包括民委会初始委员及热衷于物权法业务的非民委会委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大会由民委会副主任王全明主持,会议特别邀请了市律协的马骏副会长、省律协民委会主任吴清旺和上届市律协民委会副主任杨五荣出席了本次会议,会上,马骏副会长和吴清旺主任作了重要讲话,本届民委会主任楼韬作工作报告,介绍了民委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秘书处成员,汇报了本届民委会三年的工作思路和计划,同时还汇报了本届民委会已经在开展的一系列工作。

  这次论坛活动,旨在通过专题研讨,提高律师的专业理论和执业水平,增进律师之间对“物权法”的相互探讨与交流。研讨会由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许戍枫主持,“物权法论坛坛主凌为建律师作了主题发言,5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上台作了精彩的专题演讲。研讨会采用先主题发言,再专题演讲,会议采用提问交流、自由发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评委对律师的演讲进行评分,本次评委共5人,分别由民委会的5位领导成员组成,民委会副主任郑剑锋对每位律师的发言作了精彩点评,每位律师的演讲都各有特色,精彩的演讲不断博得阵阵掌声,本次研讨会通过评分方式共产生了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和鼓励奖一名,马骏副会长对本次研讨会作了点评并提出了一些建议。这次研讨会通过多视角的透视,探究物权法实施以后对律师业务产生的影响,许多律师感觉到开阔了视野。

  (二)举办合同法论坛研讨会

  6月22日,在西溪海外海宾馆举办了“合同法论坛”研讨会,来自民委会的全体委员及其他非委员律师共112人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旨在为增进对“合同法”的理解,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上午安排专家讲课,讲课邀请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魏新璋老师作了关于“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的讲解,讲解的内容和律师实际操作业务息息相关,比较贴近律师工作实际。下午由富有经验的5位民委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和其他4位擅长合同法业务的律师共9位律师分别就“合同效力风险问题”、“合同审查和修改问题”和“合同纠纷代理实务”等三个专题作了精彩的演讲。

  研讨会由民委会合同法论坛坛主柳雄飞律师主持,研讨会采用专题演讲、提问交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研讨会还吸引了除民委会委员以外的其他律师前来参加,通过此次研讨会,许多律师感觉到这样的论坛方式确实对律师开阔了视眼,开拓了思路,汲取了营养,受益匪浅。

  (三)举办侵权法论坛--医疗纠纷侵权案件操作研讨会

  20xx年7月27日下午,在杭州市海外海西溪宾馆三楼海天一色会议室举办了主题为“医疗纠纷侵权案件操作”论坛活动。共有50多位律师参加,研讨会由民委会侵权法论坛主任赵丽华律师组织,民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许戍枫律师主持会议,特邀浙江省医学会秘书长尹来作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介绍》,介绍了杭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情况,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案件的关联性,并对律师在办理涉及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疑问及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另外三位主讲人赵丽华律师、徐玉泉律师、李雪云律师分别就《医疗知情权与法律责任》、《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比较》、《医疗纠纷案代理患方胜诉要点》等内容给在座的律师上了一堂生动、精彩的专业课。

  鉴于医疗赔偿纠纷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大多数的律师并不熟悉,这次论坛活动为参加论坛的律师提供了很好的学习机会,在座律师积极性很高,不仅认真听取,而且不时发言提问,主讲人则尽自己所知给予详细的答疑解惑,深入浅出,明白易懂,形成了很好的互动和交流,活动历时三个小时,氛围融洽热烈,活动非常成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四)举办民事诉讼法论坛--民诉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问题”研讨会

  20xx年9月23日下午,由民委会组织,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协办举办了关于“民诉法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问题”研讨会。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引出了与民事再审案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本次研讨会主要针对民事检察监督问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和交流。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冯仁强副检察长带队,包括2位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及2位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共5位人员作为研讨嘉宾应邀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冯检察长在本次研讨会中作了题为“新民诉法中再审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的精彩演讲。就民诉法修法重点、再审制度中的受理申请机关、再审事由、受理与审查程序、再审法院、申请时限、启动再审的几项情形等方面作了非常细致深入的讲解,为与会律师上了一堂非常专业和系统的培训课;民行检察处的二位助理检察员陈莺和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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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2建发Y3 :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三期)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承诺将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承销商已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注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发行出具的审核意见,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募集说明书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包括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主体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发行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基本财务情况
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最近一期的净资产为 1,.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cn)(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网站)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首个周期同等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 /

二、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及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厦府[1998]综 034号文批准,由建发集团独家发起,于 1998年 5月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建发集团将集团本部与贸易业务相关的进出口业务部门以及全资拥有的四家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股投入(折为国有法人股 13,500万股);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号文和证监发字[号文批准,建发股份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万股。厦门大学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8年 6月 2日出具厦大所验(98)GF字第 500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1998年 6月 2日止,建发股份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8,500万元。

发行人历史沿革事件主要如下:


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章 程》
发行人办理了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手续
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1、公司房地产业务未来去化情况有待关注。

.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4)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5)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2、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6)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自愿性披露。

(7)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公告。

(2)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决议进行披露。

2)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及时披露。

3)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范围仅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6)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7)当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后续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8)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6、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1)本章所称公司债券主要针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参照执行。本章所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信息,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及时披露其变更情况。

(3)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7)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8)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9)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10)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1)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12)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4)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5)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16)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9)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0)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21)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24)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25)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26)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7)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本条所称“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公司自身的对外担保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本条所称“重大”的判断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4)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债券本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或者利息兑付安排等有关事宜。

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5)有关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三、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承诺,将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交所相关定期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
发行人承诺,当发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事项时,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时,发行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持续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

五、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信息披露
发行人承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做好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切实履行期次债券还本付息和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如本期债券的偿付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出现其他可能改变债券本次偿付安排事件的,发行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主体的货币资金。

在本期债券每次付息、兑付日(含分期偿还、赎回)前 20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 10%或 1亿;在本期债券每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前 5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 50%或 5亿。

(二)为便于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持有人等了解、监测资金变化情况,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受托管理人提供本息偿付日前的货币资金余额及受限情况。

(三)发行人于本息偿付日前定期跟踪、监测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情况。

如出现偿债资金来源低于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资产变现、催收账款和提升经营业绩等措施,并确保下一个监测期间偿债资金来源相关指标满足承诺相关要求。

如发行人在连续两个监测期间均未达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应在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提前归集资金。发行人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1个月内归集偿债资金的 20%,并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5个交易日归集偿债资金的 50%。

(四)当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承诺或预计将无法满足本期债券本金、利息等相关偿付要求的,发行人应及时采取和落实相应措施,在 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如发行人违反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承诺且未按照本节“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之第(三)条第 2款约定归集偿债资金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本节“三、救济措施”的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能按期偿付本条第(1)项金钱给付义务,金额达到第(2)项给付标准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钱给付逾期状态:
(1)金钱给付义务的种类:
除本期债券外的公司信用类债券。

(2)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
金额达到 5,000万元,或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二)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违反第(一)条约定的资信维持承诺情形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措施以在半年内恢复承诺相关要求。

(三)当发行人触发交叉保护情形时,发行人将在 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人违反交叉保护条款且未在第(二)条约定期限内恢复承诺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本节“三、救济措施”的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一)如发行人违反本节“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二、交叉保护承诺”相关承诺要求且未能在本节“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之第(三)条第 2款、“二、交叉保护承诺”之第(二)条约定期限恢复相关承诺要求或采取相关措施的,经持有本期债券 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将于收到要求后的次日立即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
在 30个自然日提供并落实经本期债券持有人认可的其他和解方案。

(二)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实施救济措施的,发行人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救济措施的落实进展。

第十一节 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以下情形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
(一)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购回、到期兑付等,发行人按约定行使续期选择权或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外,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成还本付息),包括发行人在未发布利息递延支付公告的情况下拖欠利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下拖欠利息、未发布续期公告的情况下拖欠本息,但增信机构(如有)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二)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三)本期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发行人按约定行使续期选择权或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四)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保护的约定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五)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六)发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六)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六)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3、支付逾期利息。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自债券违约次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根据逾期天数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本金×票面利率×逾期天数/365。

4、支付违约金。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自违约次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向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延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当期票面利率的 .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发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 29层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联系人:魏炜、陈江、赵博昊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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