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1、公司房地产业务未来去化情况有待关注。
.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4)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5)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2、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6)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可以自愿性披露。
(7)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公告。
(2)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披露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会议结束后对会议决议进行披露。
2)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及时披露。
3)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1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8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范围仅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6)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7)当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4)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后续进展、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8)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6、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1)本章所称公司债券主要针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参照执行。本章所称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信息,并在债券存续期间及时披露其变更情况。
(3)公司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3)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4)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5)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7)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8)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9)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10)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1)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进行债务重组;
12)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3)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14)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5)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16)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7)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9)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20)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21)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24)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25)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26)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7)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本条所称“对外提供担保”包括公司自身的对外担保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本条所称“重大”的判断标准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规定执行。
(4)公司应当在约定的债券本息兑付日前,披露本金或者利息兑付安排等有关事宜。
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公司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公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公、告。赎回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公司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完成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5)有关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三、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安排
发行人承诺,将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交所相关定期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本期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
发行人承诺,当发生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其他事项时,或者存在关于发行人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时,发行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持续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
五、本期债券还本付息信息披露
发行人承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做好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切实履行期次债券还本付息和信用风险管理义务。如本期债券的偿付存在不确定性或者出现其他可能改变债券本次偿付安排事件的,发行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节 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本期债券的偿债资金将主要来源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主体的货币资金。
在本期债券每次付息、兑付日(含分期偿还、赎回)前 20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 10%或 1亿;在本期债券每次回售资金发放日前 5个交易日货币资金不低于每次应偿付金额的 50%或 5亿。
(二)为便于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及持有人等了解、监测资金变化情况,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向受托管理人提供本息偿付日前的货币资金余额及受限情况。
(三)发行人于本息偿付日前定期跟踪、监测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情况。
如出现偿债资金来源低于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资产变现、催收账款和提升经营业绩等措施,并确保下一个监测期间偿债资金来源相关指标满足承诺相关要求。
如发行人在连续两个监测期间均未达承诺要求的,发行人应在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提前归集资金。发行人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1个月内归集偿债资金的 20%,并应最晚于最近一次付息或兑付日前 5个交易日归集偿债资金的 50%。
(四)当发行人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发生较大变化、未履行承诺或预计将无法满足本期债券本金、利息等相关偿付要求的,发行人应及时采取和落实相应措施,在 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如发行人违反偿债资金来源稳定性承诺且未按照本节“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之第(三)条第 2款约定归集偿债资金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本节“三、救济措施”的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能按期偿付本条第(1)项金钱给付义务,金额达到第(2)项给付标准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金钱给付逾期状态:
(1)金钱给付义务的种类:
除本期债券外的公司信用类债券。
(2)金钱给付义务的金额:
金额达到 5,000万元,或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末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二)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出现违反第(一)条约定的资信维持承诺情形的,发行人将及时采取措施以在半年内恢复承诺相关要求。
(三)当发行人触发交叉保护情形时,发行人将在 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发行人违反交叉保护条款且未在第(二)条约定期限内恢复承诺的,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本节“三、救济措施”的约定采取负面事项救济措施。
(一)如发行人违反本节“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二、交叉保护承诺”相关承诺要求且未能在本节“一、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承诺”之第(三)条第 2款、“二、交叉保护承诺”之第(二)条约定期限恢复相关承诺要求或采取相关措施的,经持有本期债券
30%以上的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将于收到要求后的次日立即采取如下救济措施,争取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形式与债券持有人就违反承诺事项达成和解:
在 30个自然日提供并落实经本期债券持有人认可的其他和解方案。
(二)持有人要求发行人实施救济措施的,发行人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告知受托管理人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披露救济措施的落实进展。
第十一节 违约事项及纠纷解决机制
以下情形构成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
(一)发行人未能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偿还、债券回售、债券赎回、债券置换、债券购回、到期兑付等,发行人按约定行使续期选择权或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外,下同)或应计利息(以下合成还本付息),包括发行人在未发布利息递延支付公告的情况下拖欠利息、发生强制付息事件下拖欠利息、未发布续期公告的情况下拖欠本息,但增信机构(如有)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二)发行人触发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约定,导致发行人应提前还本付息而未足额偿付的,但增信机构或其他主体已代为履行偿付义务的除外。
(三)本期债券未到期,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发行人不能按期足额支付债券本金或利息(发行人按约定行使续期选择权或递延支付利息选择权除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发行人应提前偿还债券本息且未按期足额偿付的。
(四)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保护的约定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五)发行人违反本募集说明书金钱给付义务外的其他承诺事项且未按持有人要求落实负面救济措施的。
(六)发行人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
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发行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六)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和相关约定,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给付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协商变更履行方式。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六)项外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可以与本期债券持有人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以新达成的方式履行。
3、支付逾期利息。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自债券违约次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根据逾期天数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本金×票面利率×逾期天数/365。
4、支付违约金。本期债券构成违约情形及认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违约情形的,发行人应自违约次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向本期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延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当期票面利率的 .cn)查阅本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发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 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 29层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联系人:魏炜、陈江、赵博昊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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