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个人所得税是否还存在其他所得的税目?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韩国,

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

从非任职公司取得的董事费收入

从任职公司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从任职公司关联企业取得的监事费收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在计算应纳税所税额时,

按照限额内据实扣除费用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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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专题学习进行时,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本期进入《建筑业专题学习之个人所得税篇》。

建筑业专题学习——个人所得税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四、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除个人出租房屋、转让房屋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扣缴义务人(支付方)和纳税人(申请开票人)须根据发票上的提示提醒,判断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支付方)须依法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核验纳税人已缴个人所得税凭证。属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申请开票人)须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附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和新条例的视频讲解中,所得税司任宇处长对经营所得的界定做过如下讲解:经营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经营活动类似,经营所得与其他各项所得相比,有以下特点:(1)机构的稳定性;(2)经营的持续性;(3)不是单一个人活动,可能存在雇用关系。
(二)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依据:
五、个人投资者风险提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 建安个税征管办法(建安跨省异地作业人员个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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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已经执行二十多年了,二十多年间商业模式、收入类型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不从所得分类、税率设计层面做出调整,再怎么改还是刻舟求剑,用二十多年前划的线来规范当今的商业模式和计税模式,显然无法与我们近二十多年取得的成果进行协调。

现行税法已经执行二十多年了,二十多年间、类型有了很大的变化;二十多年间税法虽有修补,但如果不从所得的分类、的设计层面做出调整,再怎么改还是刻舟求剑,用二十多年前划的线,来规范当今的商业模式、收入类型和计税模式,显然也无法与我们近二十多年在改革开放、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进行协调。

比如非法收入的课税问题,二十多年前根本就不会有这个概念,因为二十年前的语境下非法收入是要“没收违法所得”的——所得都已经被没收,显然没有再课税的意义;但是当今,尤其是随着法和的进一步修订,所谓非法收入更大意义上时民商法领的非法收入,而这种非法所得是否要没收显然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撑,那么此类收入又当如入课税呢?是否应当设置惩罚性条款以正“公序良俗”呢?

另一个方面,违法所得在更多的时候是当前产权制度、权利义务体系中尚未规范的的灰色地带,也就是黑金,黑金如果洗白,必须赋予其一定的经营意义或者物权法层面的合理意义。而洗白过程中最常见的一个环节就是使该所的进入纳税程序。进入纳税程序是要有的,但是如果一笔黑金黑收黑支,根本不去洗白,那岂不是该类所得将永远无法进入征税程序了?

因此,厘清所得类型,根据所得性质课税并重新设计调控工具,使个人所得税法正常发挥其调控职能和调剂手段才是当前所得税改革的题中之义。

一、为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正名

个人所得税近些年逐渐成为我国的主力,其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税收,发挥为国聚财功能在不断加强。但是个人所得税除了是一般意义上的税收,具备一般税收功能之外,还应当着重体现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调剂贫富差距工具以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功能。

我们赋予个人所得税的一般税收功能(为国聚财),通过国际比较税收可以参照、引用其他国家的成例,但是在宏观调控手段、调剂贫富差距工具方面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具体设定。

在宏观调控方面应当体现出税法对平抑社会热点的平抑(如股市、如炒房)、支持当前重点发展的科技、研发等国民经济领域、引导规范社会个体的劳动经营行为以及民间方向、以及支持公益事业、事业(如捐赠,如基础教育)的发展。而现有个人所得税法的虽也涉及上述调控措施,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发展,已濒于失灵或徒具形式。

在调剂贫富差距方面,现有税法也无法正常发挥调剂作用,或仅在工资薪金领域具有明显的调控作用。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独资企业、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实质上通过核定方式其远低于标准税率,致使调控税率失灵。再如演艺人员的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收入差异非常巨大,但现行政策中进按照80%应税所得率以及20%税率征税远远无法达到调剂贫富差距的目的。再如,的课税规则,目前实质上是参照股息红利所得计税,也未按照合伙企业计税规则征税。还有部分地方对于高管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返还,降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法发挥调剂贫富差距的功能。

基于此,个人所得税改革至少应当包含以下目标:

首先,必须将正常发挥个人所得税宏观调控手段作为改革的首要目标,使之成为规范、引导和约束社会个体行为的工具(有些官方文件中叫做,总抓手)。在投资领域,可以引导和平抑居民投资方向,尤其在充分激活民间投资的大环境下,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控职能甚至可以作为政策的补充手段。

其次,应当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剂贫富差距的手段作为本次改革的重要目标,一方面要维持税法的公平,设置标准税率,对部分行业进行优惠或者豁免,对部分收入畸高的行业进行抑制;另一方面,要在个税形成的财力支出方面向社会方向进行倾斜,通过增加财政支出、提高社会福利;再者,还要强换征管秩序和财政支出秩序,缩减、堵塞地方政府对于个税的返还,避免个人所得税在调剂贫富差距手段上的失灵。

第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应当契合当前减负的大趋势,进一步结合当前的民生状况优化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区间。

第四,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当仅仅是现有制度的修补,而应当结合当前现状,以提升征管效率为目标,剔除作为调控手段已经失灵的部分,并结合居民收入结构的变化对进行再次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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