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违法几次会不会被杀?

  这是一桩法治中国下出现的冤案,这是一桩令人痛心、令人发指的刑事杀人案,作为一个年仅6岁的儿童,人身没有任何保障,凶徒胆敢光天化日之下肆意杀人,事后却又因为佯装为精神病患者而蒙混过关,作为老百姓保护神的法治机关,却没有认真深入调查事实,就轻易得出结论,草菅人命,直接导致了杀人凶犯的免于死刑,请问,这个世界还有天理吗?
  我要控诉!我要控诉这个没有人性、残忍杀害我儿子的凶手!我要控告这些当官不为民做主的司法人员!我要讨还一个公道,为我天真烂漫早早惨死的儿子鸣冤叫屈!不然我儿子死不瞑目!
  下面就是事情的整个过程,绝无半点虚言,若有不实,我愿负法律责任,相信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们都能从中感受到杀人凶手的无耻和卑鄙!
  2011年11月11日下午,我们一家人十分焦急,我刚上小学的儿子柯锦成到了放学的时间仍没有回来。在寻找无果后,我们当晚报了警。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陈贵镇刘家畈村张家卫湾37岁村民张卫兵行为反常,有重大嫌疑。
  11月22日,民警在张卫兵家的卧室地面上发现大量疑似血迹,并在另一房间发现一个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和一个小铁锅,锅内有已焚烧的尸骨遗骸。经DNA鉴定,遇害者正是失踪多日的我的儿子柯锦成。
  11月22日下午,警方在大冶市灵乡镇一旅社内将张卫兵抓获归案,当场从其随身物品中查出沾有血迹的菜刀和床单,经鉴定,上面的血迹均系我的儿子柯锦成所有。
  案件还原:2011年11月11日下午,我年仅6岁的儿子柯锦成在上学经过张卫兵家时,被身强力壮的张卫兵强行带至其卧室后残忍杀害,当天晚上7点左右,张卫兵到灵乡镇加油站购买了30元的汽油,为便于转移尸体,他先用菜刀将尸体肢解,然后放至铁锅内用汽油焚烧,收拾处理好犯罪现场后锁门逃离。
  杀人偿命!!!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竟然是死缓!!!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然后维持原判。令我们难以接受的是,法院认为杀人凶手张卫兵患有精神病为由减轻了他的罪责,难道张卫病真的是一个精神病人吗?
  不是!绝对不是!铁一般的事实为证!
  事实之一:杀人凶手思路清晰,蓄谋已久!
  根据公安机关对杀人凶手张卫兵作案现场的细致观察,可以发现,在作案之前,张卫兵都提前准备了胶带、布带、床单、挖地槽、菜刀等作案工具,这铁一般的事实证明,杀人凶手张卫兵在作案前思路非常清晰,目的十分明确,住在旁边的邓医生也曾说过:“张卫兵的确是蓄谋已久,他经常在路边观察小孩的动向。”而且,张在几年前也曾意图抓小孩,但当时因为孩子已经十多岁,年龄较大,没有得逞,以上种种都表明,张卫兵杀人绝非心血来潮,而确系蓄谋已久。至于动机是绑架不成还是贩卖儿童由于他始终不开口所以不得而知。
  事实之二:杀人凶手手段残忍,心思慎密!自我保护意识强。
  张卫兵作案时,地点是在本村中间,自已家中,屋前、屋后都有人,又是吃午饭的时间段,相隔一堵墙是他哥哥家,张卫兵先找姐姐要钱,又换了衣服,然后舍近求远,晚上步行7公里,到灵乡镇长发加油站买汽油,进行焚尸灭迹,又跑到灵乡一个很偏僻的小旅社躲藏起来,而且,作案手段极为残忍、碎尸、焚烧、掩埋,很多尸骨在尸检过程中都没有找到。从11月11日起,一连几天几夜,全村四五十人,房前屋后、山林、塘边、破旧房子到处寻找,没有发现一丝线索。杀人作案十多天,动作如此之大,却不留一丝痕迹,就算是我们家杀一只鸡邻居都有人知道,何况是杀了一个孩子?由此可以判断,张卫兵反侦察能力强,心思缜密,这样的杀人凶手绝不会是精神不正常,而是一个思考能力非常清晰和明确的正常人。
  事实之三:杀人凶手回答谨慎,警惕性高!
  归案后,杀人凶手张卫兵回答问题时非常谨慎,与本案无关的事,可以回答,问其儿子的出生年月都很清楚,对与本案相关问题拒不回答,自我保护能力很强,警惕性很高,能意识到自己杀了人,触犯了法律,这是正常人的头脑思维反应。因此,张卫兵头脑完全没有问题。
  事实之四:杀人凶手机灵抠门,思维正常!
  从杀人凶手张卫兵的日常生活来看,他是一个很机灵的人。村里几家小卖部老板一致反映他很抠门,买菜、买肉、买零食时经常和店主讨价还价,有时还少给几毛钱,有时是把钱算好再买东西;据餐馆隔壁的裁缝店老板讲述,张卫兵还能把偷来的鸡拿到陈贵镇医院对面餐馆内加工,好吃又不会被人发现。而且,好吃懒做的张卫兵没钱就向姐妹哥嫂要,还说哥嫂不公平;“我家有老房子、加上政府移民拆迁款那么多,把我的房子做得又差又矮,”对其哥嫂一直存有意见,但对其儿子又十分关心呵护。
  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张卫兵头脑完全没有问题,他理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可是,判决结果却让人大失所望,我欲哭无泪,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竭尽心力,痛心不已。难道以前的精神病病历就是免死金牌?!!!比“我爸是李刚”还有用?!!!面对两份都是法院指定司法机构出具的结果相反的精神鉴定书,为什么要采信证人差不多都是凶手亲人、有利于凶手的那一份?而不采用更权威、更全面的省人民医院的鉴定报告呢?
  如今,我6岁的孩子含冤死去,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不见了,难道我要轻易的放掉这样一个狡猾而又凶残的杀人凶手吗?不能!绝对不能!
  血淋淋的亲身经历也告诉我,有极少数的司法人员正是因为自己的玩忽职守、粗心大意,导致杀人凶手逍遥法外。在此,我大声疾呼,在中国的法治社会,乾坤朗朗,日月昭昭,究竟有哪一位青天大老爷可以为我伸冤?把杀人狂徒张卫兵绳之以法,还我一个清白!还我一个公道!

  难道要我现在去精神病院挂号看病,然后以牙还牙,血债血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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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简而言之,精神不正常的人,这还用说?!!!!正常人还能做出这样的禽兽之举?就算是正常的人,杀人了,还不能让人精神出点毛病?我不想他活!!我活得像行尸走肉,何以开颜?有的人活着,却已经死了,就是我们这样父母,我辗转难眠,是我没人性吗?我想,他作案工具齐全,舍近求远的打汽油,毁尸灭迹,携刀逃逸藏匿,他脑子像有病吗?做了坏事不用承担责任?就因为他是“坏”人?可笑可悲!!!!以德报怨,何以报德???不惩恶何以扬善????果真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长此以往的发展,我们人类传承下来的会是什么基因???
  这样时候我宁可我儿子是精神病人,那他就不会惊慌,不会知道害怕,不会恐惧,不会心里千万遍声声唤父母却无法张嘴……
  你们想过吗,人生最冒险的事是什么吗?我可以肯定的回答是:做妈妈!!!!

  我们把她带到这个世界上来,哭着来了,婴儿笑起来,就像这世界上最美的一朵花开了。笑得你想哭,哭这污浊的世界如何配得上她(他),你给了她生命,如何能让她得天倦顾,平安快乐的长大?这个是个可怕的问题,稍不留神,你的人生便已是七零八落,魂不附体过下半辈子……

  想起你临走时的恐惧和挣扎,刀子刺进了我的心!!!!

  哎~~ 帮顶吧,楼主考虑找个好点的律师试试~~

  楼主,我是从卫网看过来,专程顶贴的

  BB太可怜了,遇上这种没人性的坏人

  孩子太可怜了!!法律是保护孩子还是纵容犯罪??法官自己家有没有孩子,内心有没良知!

  没有司法公正,就没有国民的基本人生保障
  但司法公正,需要独立的司法机关和制度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现在进入一个怪圈
  当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
  但司法公正需要XX的时候,
  大多数人,选择沉默

  希望这种事情,以后发生的越来越少!
  希望楼主可以讨回公道!

  你行政申诉重新做精神鉴定,一定要省级精神病院做
  只要法院没有宣判结果,就有希望
  如果结果不理想,你要继续上诉,一定要找好律师,因为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度,只能上诉一次
  先看看你的律师怎么给你说的
  一般这种恶性杀人,都逃不出一个死字

  凡是伤害孩子的,一律判死刑!管他麻痹是不是精神病!中国的法律不是在修改吗?怎么就忘了这一条?负责修改法律的都干什么去了?要是每个人都以自己是精神病为由大开杀戒,那这个国家离灭亡也就不远了!!!!

  杀人动机是什么啊,就一直以来蓄意要杀个小孩吗,那真是有病了

  精神病人已经是死缓了。我想我们应该追究这个精神病,因为他就是个精神病,把精神病现在枪毙了,五马分尸也好,也换不来你的孩子,我觉得应该觉得我应该反思是这个社会怎么了,我们不是又专门管精神病的部门,我觉得你该去找他们,每天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不干事,还要找借口”

  唉,夏立峰死的那天,在中国就再也没有公平正义。

  这是一桩法治中国下出现的冤案,这是一桩令人痛心、令人发指的刑事杀人案,作为一个年仅6岁的儿童,人身没有任何保障,凶徒胆敢光天化日之下肆意杀人,事后却又因为佯装为精神病患者而蒙混过关,作为老百姓保护神的法治机关,却没有认真深入调
  查,一定要查、不能让凶手逍遥法外

  这样的人就该直接死刑,多可爱多无辜的孩子被这么残忍的杀害了,多幸福的家庭一下子支离破碎了,太令人难过了

  我爸爸和我姑姑也毫无征兆地被个时好时坏的武疯子用刀给捅了,一个4刀一个7刀,两人都重危,还是在我婚礼的前天,还好两人都逃过劫难,最后疯子家也不给赔偿,疯子也没被惩罚,我们又没做错什么,怎么就活该挨刀?什么疯子就无罪的制度真的想不通

  你行政申诉重新做精神鉴定,一定要省级精神病院做
  只要法院没有宣判结果,就有希望
  如果结果不理想,你要继续上诉,一定要找好律师,因为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度,只能上诉一次
  先看看你的律师怎么给你说的
  一般这种恶性杀人,都逃不出一个死字
  谢谢朋友顶贴,有两份鉴定结果不同的鉴定报告,第一份是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认定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鉴于该案被害人系如何被带走并加以杀害的经过不详,作案动机不时,量刑时宜留有余地。判死缓,然后我们上诉,法院不批。但是案子上到省检时被发回重审。

  第二份是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证实张卫兵系精神分裂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说符合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原则)但各种间接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锁链,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锁定被告人张卫兵系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人。鉴于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判死缓。我们依然上诉,法院依然不批。

  如果不是仇杀,那他的确变态或者精神上有问题!这个就得看鉴定结果了!哎,!
  有两份结果相反的鉴定书。

  好可爱的孩子,那凶手真该千刀万剐,明明是变态杀人犯,成了精神病了,难道过几年放出来继续害其他的孩子嘛?
  想起了云南那个连环杀人犯,也都是对男孩下手的,应该是判了死刑吧。我没有其他能力,只能顶个贴了,希望凶手早日受死!!!!

  可怜的孩子,如果都判定精神病杀人无罪,那么那天有人能控制杀人犯那社会太恐怖了,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回复第37楼,@天理为何

  唉,夏立峰死的那天,在中国就再也没有公平正义。

  第一,是夏俊峰,名字都没搞清楚还来当水军,太不敬业了;
  第二,以夏俊峰的残忍嗜杀,他要不死中国就真的没有公平正义了!
  说不定你去他摊上买东西,被他黑了吵两句,他都能捅了你。

  现在的社会有钱有关系就可以随便办理个精神病病历!

  我也是大冶的;这个听说过;听身边人说是个疯子;没想到里面还有这么多插曲;必须顶:。

  太残忍了,灭绝人性,希望凶手早日伏法,孩子天堂安息

  吗的老子真想亲手搞了那货,那法官也一起搞了

  杀人犯跟楼主孩子没插曲吗?为何会是楼主小孩?个人觉得即使精神病也要以命换命,孩子那么小,这么残忍,如果没精神病,装的,出了什么问题不好商量,要这般对待孩子?杀人犯有问题,留在世上什么时候再犯病怎么办?要烧多少孩子?个人意见,比较激动,言语方面见谅。

  杀人偿命,对小孩子下手的都是灭绝人性的东西,死一百回都不解恨,还有那些拐卖孩子的,一经发现,也直接死刑。

  以一般人的常识也能看出凶手思维逻辑非常清晰,你问他其它的问题他都回答,有关此话题,一律沉默应对,问他为什么跑去住旅社,他说屋子漏雨,警官说最近都没下雨,你家怎么漏雨,他就不回答了。

  专业的鉴定要机构都能有不同的意见,这绝对是一个大的漏洞,

  回复第88楼,@全纪实

  以一般人的常识也能看出凶手思维逻辑非常清晰,你问他其它的问题他都回答,有关此话题,一律沉默应对,问他为什么跑去住旅社,他说屋子漏雨,警官说最近都没下雨,你家怎么漏雨,他就不回答了。

  专业的鉴定要机构都能有不同的意见,这绝对是一个大的漏洞,

  找人把罪犯扔进重度精神病院,且不准人去探望,没有病都让他精神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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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每日邮报》8月24日报道,澳大利亚一名患有的男子在杀死自己5岁的儿子后,他的家人将悲剧的发生归咎于医护人员没有及时给予治疗。

悉尼的迈克尔在20多岁的时候就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随后,他一直在接受治疗,长期服用抗类药物。

从此,迈克尔依靠每日服用药物维持着正常生活。后来,他与女友安妮相爱了,2012年,他们生下了一个儿子。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2018年,同等剂量的抗精神病药物对他不再起作用了。迈克尔感到非常痛苦,他向医生求救,希望医生能让他住院治疗。然而医生却猜测迈克尔在撒谎,他们认为他的病情恶化是因为他并没有服用药物。

随后,医生将他收治入院一段时间,他的病情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当他出院后,病情又恶化了。接下来的一个星期,迈克尔多次向当地的医疗机构寻求帮助。但当他告诉医生他感觉不舒服时,医生再次猜测他在撒谎,他没有吃药,仍然给他开了同样剂量的药。

图为迈克尔的母亲苏珊。

迈克尔的伴侣安妮表示,医疗服务人员甚至都没有问过他的情况。她说:“我拼命催促他们,告诉他们他身体不适,需要帮助,但他们就是不理我。”

当迈克尔的行为变得越来越古怪时,他的家人更加担心了。

安妮说:“他有点糊涂了,开始谈论魔鬼和上帝,我监督了他服药,但他并没有好转。他停止进食,但出院后仍继续服药。”

迈克尔出院几周后,病情越来越严重,他的母亲苏珊试图帮助他重新住院治疗,但是,当他们提出要住院时,医生却说床位满了,拒绝了他们的请求。

然而,就在被医生拒绝的第二天,悲剧发生了,迈克尔开始发病,在精神错乱下,他用刀刺死了5岁的儿子。

事发后,他的母亲苏珊在接受采访时流着泪说:“他非常需要关心,但他们就是不感兴趣。如果迈克尔得到了他拼命寻求的帮助,他就不会杀了他的儿子。他会得到他需要的帮助。他会没事的。”

由于迈克尔患有精神疾病,他被判无罪,并被无限期地关押在一家安全的法医医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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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华律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

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 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 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

以上咨询经整理发布,仅供学习交流,如涉及侵权等问题,请反馈问题与链接,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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