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和政制与共和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思想

刘训练:共和主义:对一种政治思想传统的界定
刘训练:共和主义:对一种政治思想传统的界定
【内容提要】文章探讨了界定各种政治思想传统和政治思潮的方法论问题,并试图在此基础上对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共和主义做出一个初步的厘定,概述其核心观念、基本论题及其内在逻辑。
【关键词】共和主义 自由主义 保守主义 政治思想传统 理想类型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共和主义在西方政治理论界逐渐受到关注:一方面对西方历史上共和主义传统的挖掘促成了当代的共和主义复兴;另一方面,新共和主义的兴起推动了人们对古典共和主义的关注。然而,同历史上其他的重大政治思想传统和流派一样,"共和主义"并不是一个自明的概念,对于它的内涵目前还缺乏明晰的界定。不但视角不同的研究者在使用不同的定义,从而得出相去甚远的结论;就是在当代新共和主义的倡导者那里,也因为所秉持的立场不同而立论各异。
鉴于共和主义的界定对当代新共和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考虑到对古典共和主义的研究如今已经取得丰硕成果,对共和主义的内涵做一个约定性的定义显然非常必要。本文拟在探讨界定各种"主义"之方法论的基础上,从基本论题与核心观念这个方面对共和主义做一个初步的厘定。本文是从政治思想传统来定义共和主义的,所以这里所说的共和主义都是指"古典共和主义",它宽泛地指称20世纪之前的共和主义,区别于当代的"新共和主义"。
一、如何界定"主义":方法论的探讨
尽管共和、共和主义是西方历史上比较古老的话题,但与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这些政治思想传统和思潮相比,共和主义进入学术视野的时间仍然相对较晚。因此,从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的研究范本和先例来探讨界定共和主义乃至一般"主义"的方法显然是有帮助的。
在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浩繁研究文献中,定义问题都是一个聚讼纷纭但又绕不开的问题。最常见的方法是列举其核心的或基本的价值、原则和特征,而分歧就在于这些价值、原则和特征有哪些。比如,关于自由主义,曼宁强调了三个基本原则:平衡原则、自发原则和统一性原则;布拉姆斯德等人归纳出如下要素: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政府保护财产权的义务、有限的宪政政府和对社会进步的信念;格雷概括为四个基本特征:个人主义、平等主义、普遍主义和改良主义;霍尔姆斯指出了四个核心规范:个人的安全、公正、个人自由和民主;凯克斯确定为这样几个基本价值:多元主义、自由、权利、平等和分配正义。[1](P13-30)[2](P36)[3](P2)[4](P4-5)[5]至于保守主义,情况要复杂一些,因为保守主义的首要特征就是拒斥"理论"和抽象的原则。但一些研究者和保守主义思想家仍然禁不住诱惑,试图列出保守主义持久而稳定的信念和价值。在这些清单中,条目更为繁复:塞西尔、尼斯比特、柯克和中国学者刘军宁提出了6条,但只有部分重合;只有凯克斯简洁明快地总结为4条,即怀疑主义、多元主义、传统主义和悲观主义。[6](P30)[7][8](P7-8)[9](P23-29)[10](P1)另外,这些价值、原则更多是在传统、财产、国家、道德之类的论题中得到具体的阐述,而不是简单的列举。
对于这种定义政治思想传统和政治意识形态的方式,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批评。比如,关于自由主义,阿伯拉斯特在其《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中指出,"任何一本从一般意义上讨论自由主义的书都会是一本探究自由主义定义或概念的书"。他检讨了在此之前定义各种"主义"的最常见的方式,即将其视为"一系列松散地联结在一起或由一个主导性的道德和政治价值组成的集合体"。在他看来,这种以抽象价值界定政治学说的研究路径存在两个主要的缺陷:一是没有将价值与支持这些价值的世界观联系起来,忽略了其背后蕴涵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尤其是关于人与社会的理论),同时也没有区分这些价值之间的相对重要性;二是它无法为正在讨论的学说设定历史界限,导致时空错乱,比如将社会主义的传统追溯到摩西、把自由主义追溯到苏格拉底或伯里克利,等等。
为了弥补这两个缺陷,阿伯拉斯特给自己的研究设定了两个任务:一是揭示并描述那些支持和阐释自由主义政治价值的人与社会的理论;二是将自由主义的特征看成是理念和意识形态的运动,将其置于适当的历史背景之下,追溯其演进,指出整个传统的变迁和连续性。[11](P12-16)他的方案成为以后整体研究自由主义的程式,即一方面分析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与基本价值,另一方面追溯自由主义的历史演进与流变。
在1957年的一篇著名文章中,亨廷顿区分了理解保守主义方式的三种定义:贵族理论、自主定义和情境定义。所谓"贵族理论"将保守主义定义为单一的、特定的历史运动的意识形态,即封建土地贵族对法国大革命的反动;所谓"自主定义"认为保守主义是一个自主的(autonomous)、普遍的观念体系,由正义、秩序、平衡、中庸这样一些价值来定义;所谓"情境定义"认为保守主义重复出现于这样一种历史情境(historicalsituation),即确立已久的体制受到根本性的挑战,那些支持该体制的人就会运用保守主义来捍卫它。因此,保守主义是可以用来辩护任何既定社会秩序、反对任何根本变革的思想体系。
对于这三种定义,亨廷顿表示更赞成情境论,因为在他看来,贵族论太过狭隘,而自主论太多宽泛;与其他意识形态不同,保守主义缺乏实质性的理想和具体的政治组织形式,它仅仅与特定的情境联系在一起,它唯一的真正敌人是激进主义。在此基础上,他选取西方历史上的四次重大变革,亦即既定制度和秩序受到根本挑战的四次"情境",依次考察了保守主义的四次浪潮。当然,亨廷顿并没有认为情境定义可以扩展至其他意识形态(激进主义除外);相反,他认为其他的意识形态都是概念性的。[12](P454-473)
亨廷顿的情境定义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保守主义,无疑非常具有启发意义。但这一点应该不妨碍我们同时认可自主论的保守主义定义(也就是列举核心要素、价值和观念的定义法)的合理性。就像他自己所承认的。自主论只反映了保守主义的一般共识、静态的和有限的本质。吊诡的是,正是这些一般性的归纳反而成了保守主义的"教义问答集",一部保守主义的思想史就是对这些观念的一再重复。[12](P4469)如此看来,"情景论"与宽泛化的"自主论"的结合也许更能揭示保守主义的历史与本质。[13]
以上关于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定义的讨论表明,综合的方法是更好的定义方式。用曼海姆的话来说,既要把"主义"作为"相对自足而且完全表现出来了的总体","通过考察其最终形式,找到它内在的一致性";又要"强调它的历史成长并在其发展中跟踪这个动态总体",将其"每一种不同类型和变体都放到它们自己在成长进程中所独有的历史和社会学位置上去,试图再现成长进程本身的层次和结构。"[14](P75)不过,这些宏观的方法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和争议,尤其是在基本价值、原则方面,特别需要我们注意这样一些问题:首先,就像阿伯拉斯特提醒的,我们不能仅仅通过罗列这些价值、原则来界定各种"主义",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一定逻辑或理论脉络将它们组织起来。其次,"自主论"定义中归纳出来的价值、原则、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韦伯所谓的"理想类型"或者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家族相似",而不是绝对的界定,并不普遍地适用于每一种情形。
相比之下,"共和"是西方政治史和观念史中渊源更为复杂、含义更为混乱的概念。在现代政治语汇和日常用语中,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作为共和主义词根的"共和"的最常见的含义无非一是指非君主制的政体,二是由此进而引申为代议制民主。因此,在流俗的观念中,共和主义就是为共和国或者说共和政体提供论证或辩护的一种政治派别或思想学说,其对立面是君主制和各种形式的保王主义。但是,作为一种政治思想传统和政治哲学的共和主义显然要复杂得多,它与是否赞成君主制无关,就像孟德斯鸠所说,存在着"隐藏在君主制之下的共和国"。"共和"这个概念的历史考辨向我们揭示,非君主制和代议制民主只是近代才出现的用法,附着于这个概念的内涵远为丰富。
二、共和主义:基本理念与内在逻辑
在共和主义的核心原则、基本理念及其组合方式、人物谱系等问题上,思想史家以及新共和主义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并且各有侧重和选择。不过,学界公认,作为西方最古老的政治思想传统,共和主义起源于古代希腊与罗马。从以后的发展来看,共和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古典资源中某些议题在新情境中的不断重申和推演。因此,从历史脉络中探求这些议题的社会与政治背景、阐述不同思想家的贡献,无疑可以丰富和深化我们对共和主义传统的认识。不过,限于篇幅,本文只就其基本论题及其展开对共和主义做出一种界定。
从起源上看,共和主义与试图解释王制结束之后罗马迅速崛起的原因的努力联系在一起,并且从一开始就出现了两种并非对立但也不完全一致的进路:混合政体进路与公民美德进路,它们共同构成了古典共和主义的核心原则。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古典共和主义还分享着一些具有"家族相似"的价值观念和政治主张,这些基本要素包含着内在的逻辑。
首先,共和主义者依据自治(self-government)来理解政治自由,所谓自治包括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前者指的是摆脱外部的统治和干涉,保持政治共同体的独立;后者指的是免于内部的专制和暴政,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公民对共同体的自我治理。因此,共和主义的自由首先是一种国家的自由,公民个人的自由只有置于国家的自由之下才是有保障的;也就是说,公民只有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维护其个人的消极自由。[15]
不过,在如何看待公民的政治参与及其理据上,共和主义内部是存在分歧的。有些共和主义者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前提出发,认为人性包含了某些道德目的,而且这些目的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或者说政治性的。"人在本质上是政治的人,即是一个要通过参与自治的共和国的活动来极大完善自我道德的公民。"[16](P102)因此,当代有些学者相信,积极自由(政治参与的自由)是共和主义自由的本质,并且这种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实质性的价值(甚至是最高的价值),在整个共和主义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17]但并不是所有的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家都阐述过这个前提或者以此展开论证。所以,当代一些学者和新共和主义者悬置或否弃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前提,认为共和主义的自由毋宁是超越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范式之外的"第三种自由",即所谓"免于支配或依附的自由"(freedomasnon-dominationornon-dependence)。参与性自治虽然很重要,但并不是共和主义的主要目标,它只具有工具性的价值。[15]当然,不管是积极自由还是免于支配的第三种自由,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都不同于纯粹的消极自由观念(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不会否认任何形式的强制,更不会将政治参与视为一种负担。
不管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自由、政治参与的自由,还是个人的消极自由,还是为了实现共和主义的其他目标,共和主义的政治都离不开政治制度的保障和公民美德的培养。关于政治制度的独特构想和对公民美德、共同善的诉求构成了古典共和主义的另外两个基本特征。
共和主义的理想政治制度是混合政体或平衡政体(mixedorbalancedconstitution)。[18](P638)美国学者塞勒斯的一段话极好地概括了"共和政府"的理想,值得我们大段引用:"西塞罗以降的共和政府的核心含义是,立法必须是为了respublica,或者说人民的共同利益;要求人民主权是因为人民或者populus本身就构成了公共福利最好的法官,相反,不受约束的行政长官和派别只会追求他们自己的利益;法治约束人民和行政长官偏向他们的私利;长久任职的、选举的元老院或者说立法机关中的上院,可以调节大众情感的反复无常;民众的议会可以控制元老院,反之亦然。所以,混合的共和政府结构可以平衡行政长官以对抗元老院和人民(或者他们的代表),从而维护整体的自由。一旦任何一个派别,包括人民中的大多数,垄断了权力,自由就会丧失,共同利益就会被遗忘,共和国也就不复存在。"[19]
可见,混合政体的目标是在各种社会力量、政治派别和政府各个机构之间保持一种平衡和相互制约,以维护整体的利益。这里有必要对混合政体涉及的几个要素略做说明:
(1)混合与分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广义的混合政体事实上包括经历了从混合均衡到分权均衡的演变,亦即其基础由阶级划分转向以政府职能划分。[20]但这两种原则在混合政体中往往糅合在一起,很难截然区分。
(2)君主制。与现代狭义政体意义上的"共和制"不同,共和主义虽然反对暴政和专制,但并不一定反对君主制本身;相反,早期的共和主义思想家毋宁强调在混合政府中保留君主制的成分,而近代的共和主义思想家除了少数激进的共和派之外一般都接受立宪君主。
(3)元老院/参议院。元老院是共和政府中最具有贵族或精英色彩的因素,但它始终是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共和主义十分重视普通民众,但是它在由什么人执掌政权这方面仍然保留了传统的贵族倾向。"[16](P105)
(4)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无疑是一个现代概念,就像哈贝马斯所说,"人民主权的概念来自共和主义对近代早期的主权概念的袭取和评价。"[21](P373)但是,如果我们在宽泛的意义上理解人民主权(也就是不限于把它理解为人民直接掌握绝对的权力)的话,那么,把共和主义对人民参与政治作用的肯定概括为"人民主权"也未尝不可。[22](P7)[23](P10-11)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少数以雅典为原型的思想家之外,共和主义的思想家一般并不主张直接民主,而认为人民应当服从德才兼备之士的领导和法律的约束;尤其是到了近代以后,他们更倾向于通过下院这样的代议机构来实现民众的审议和参与。另外,这里的"人民"准确地说应该是"公民",而不是所有人,甚至也不是多数人。
(5)立法者。在某些共和主义思想家(比如马基雅维里、哈林顿、卢梭)那里,立法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虽然在立法者与人民主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但对于政治秩序的形成或者共和国的创立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时刻来说,立法者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4][25]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是共和主义在政治制度上的另外一个特征,它与混合政府所包含的分权制衡因素一起构成了宪政的重要内容。因此,有些学者也把宪政视为共和主义的一个要素或贡献。[26]
对公民美德(civicvirtue,公民德行)的诉求是共和主义显著地区别于其他政治思想流派的特征之一,也是共和主义在现代引起争议和分歧的一个特征。共和主义的理论家们普遍认为,即使是最明智的宪政安排也不足以防范来自共和国内部的和外部的威胁。除了良好的政制之外,共和国还需要仰仗良好的习俗和德行,即公民美德。
所谓公民美德是指公民通过审议、行动来增进共同善(commongood)的意愿和能力,亦即将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的品质和德行。然而,公民美德并不是天然的品质,大多数人总是首先考虑私利而非公益;用共和主义的传统语言来说就是,人民天然地倾向腐化(corruption,腐败、败坏)而非德行。所谓"腐化"是指这样一种自然倾向"一旦共同体的要求与我们自己的眼前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往往取后者而弃前者。"[27](P73)可见,共和主义者所理解的"腐败"并不同于现代人所理解的政治腐败,即与公共职务联系在一起的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而是--更为宽泛地--指一切公民(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自私倾向。
公民美德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信奉与承诺、对"腐化"的克服以及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义务(军事的、政治的)的投入。这种观念背后必然包含着这样的信念:要想激发公民的公共精神,维护共和主义的目标,就必须通过法律、习俗、公共服务(比如公民武装)、各种形式的公民教育途径(比如公民宗教、公共节庆)等方式来引导人民放弃其"天然的"腐化倾向,培养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爱国主义),从而塑造公民的德行。[28]
共和主义的上述论题又都与积极的公民身份(activecitizenship)紧密地关联在一起。所谓积极的公民身份是指公民作为平等者参与公共事务、参与对共同善的追求,它体现了积极自由与公民美德这两个典型的共和主义特征。因此,有学者指出,共和主义较完整的表达应该是"公民共和主义"(civicrepublicanism)。
除此之外,共和主义还涉及一些关于共和国和公民身份物质条件的规定。比如,为了保证公民的独立,他们需要拥有一定的财产,但过度的财富和经济不平等又会破坏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因此,有些共和主义思想家认为应该采取措施限制财富的积累,甚至定期重新分配土地。同时,共和主义的某些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共和国在领域、人口及其构成上必须有特定的要求。
当然,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会基于各自的时代特征和个人的独特关怀而就上述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和主张,从而丰富和发展共和主义传统。我们不能奢望在城邦理论家亚里士多德、共和罗马的捍卫者西塞罗、佛罗伦萨的外交家马基雅维里、日内瓦公民卢梭、英国革命的辩护者哈林顿、美国宪法的设计者麦迪逊那里会看到一个一成不变的思想模式。相反,在共和主义传统内部存在着明显的分野。这些分野是多维度的,且不乏内在的关联:既有由政治参与的地位引发的"发展式共和主义"与"保护式共和主义"之间的区分,"发展式共和主义"强调政治参与对于强化决策和公民发展的内在价值,认为政治参与是美好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保护式共和主义"主要强调政治参与对于保护公民利益和目的的工具性价值;[29](P56-57)也有由维护共和主义目标的手段引发的"制度共和主义"与"德行共和主义"之间的区分,"制度共和主义"强调法律和制度的作用,"德行共和主义"强调德行和教化的作用。[30](P650-651)这些分野直接关乎古典共和主义在近代的分化,并一直影响到当代共和主义复兴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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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的共和思想探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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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共和政治的基本概念及其体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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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政治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和政府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国家和政府应当为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应当为私人利益而奋斗。共和政治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不是继承的,不是世袭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的。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选举,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共和政治的又一基本准则。
共和国的概念
  (名称:
Republic)
  一国家是不是“共和国”,并不在于它的国名是否称之为“共和国”,而是在于它的政体是否“行共和之政”。
  有些,虽然不称为“共和国”,实际上却是共和国。例如:虽然保留了君主,并且称之为“王国”,但实际上却是“行共和之政”的“虚君共和国”。
  有些国家,虽然国名称之为“共和国”,实际上却并不是共和国,而是“实质上的君主专制国家”。
政治体制特征
  共和思想,共和实践古已有之。的、等,,还有中世纪意大利的、、等城市国家,都曾是著名的共和国。其中备受古代思想家称赞的,有斯巴达、罗马和威尼斯。从古希腊到英国革命,思想家眼中最理想的政体系“混合均衡政体”(mixed
constitution ,balanced constitution)。在有的思想家如那里,“混合均衡政体”是共和政体的代名词;斯巴达、古罗马及中世纪的被思想家们视为“混合均衡政体”的典范。所以,要把握的精髓,不能不从混合均衡政体、从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入手。
  “混合均衡政体”是社会几个基本成份共同组成政府、彼此制衡的一种政体。斯巴达有两个国王,有由28名60岁以上的贵族组成的及全体成年参加的“”。国王主持城邦的会议和祭礼,负责对外战争;元老院是决策立法中心,并有权监督国王;“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批准元老院提案。的主要政府机构有元老院、和民众大会。元老院是最高决策机关;执政官是国王的替代物,行使军事、行政、司法权;民众大会选举执政官等官员,其中的平民大会后来还取得了通过与元老院决义效力相等的议案的权力。此外,还有专门的,可以否决执政官侵犯平民利益的政令。但是,无论斯巴达还是罗马,都是贵族共和国,大权在贵族手中。罗马共和国到了后期,由于平民在与贵族的斗争中取胜,加强了民主成份比例。
  斯巴达、罗马等是贵族共和国,它们毕竟有正式的制度措施试图平衡各方面利益,因而比、寡头制更合乎正义。的突出特点是等级制,所以贵族性混和均衡政体显然也适宜于当时的社会情况。此外贵族比较珍惜荣誉、讲究德行;贵族有充分的闲暇和条件投身钻研公共事务,更容易在管理上表现出高度的智慧水准。就管理的智慧水准而言,正如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所说,“历史上凡是在管理事务中以持续的智力和魄力著称的政府一般都是贵族制”,而“通过许多世代显示出高度统治才能,并按照确定的政策原则行动的贵族政体,只有罗马和威尼斯的贵族政体。”斯巴达、罗马等著名的贵族共和国在保持政治稳定上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现,无疑与上述因素有直接关系。其中斯巴达共和国延续了800年之久,罗马共和国近500年,威尼斯共和国在同时代的小共和国昙花一现后仍如日中天。它们的实践为古典作家探索政府形式提供了开眼界的材料,刺激了思想灵感的产生,对西方政治学说、政治文明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开始经由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马基雅弗利、、韦尔杰里奥等人,推崇混合均衡政体一直是西方古典政治思想不息的主流。柏拉图在晚年从哲学王政府的尽情冥想中回到现实中来,认为切实可行的最好政体是将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结合起来的政体。主张将民主制与寡头制结合起来。他说这样构成的国家强烈倾向于民主制时就叫自由国家,强烈倾向于寡头制时则是贵族政体。两者中贵族制更好,因为美德、财富和自由都得到了代表。波利比阿研究历史发现,君主制、、民主制每一个都会走向败坏导致动荡,陷入一个取代另一个的循环之中。他认为“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是这三种成份适度结起来的政体。沿袭了波利比阿三种政体相互循环的思想,这样称赞混合均衡政体:它融汇了“君主对臣民的父爱、贵族议政的智慧和人民对自由的渴望”。
  从斯巴达、古罗马等共和国的实践,从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作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初步认识混合均衡政体的可贵。但要充分揭示共和的理念与精神,尚有待我们向更深处发掘。首先不妨探讨一下“共和国”的词源意义。“共和国”一词的英文是“Republic”,它来源于“res
publica”,“ res
publica”的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英语国家经常用以指称“共和国”的又一个词是“commonwealth”,其字面含义是“共同的财富”。此外,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国”
、“共和政体”外,还指“任何其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团体”。十分明显,这一含义当是晚近才引申出来的。古代混和国家建立在社会等级的基础之上,只承认各阶级都有参与政府的权利,没有各个个体一律平等的观念。不过,在以阶级为单位参与政府同个人平等参与政府之间,难道没有任何传承关系吗?当我们心旷神怡地面对江中清澈的流水时,难道不会对其源头发出由衷的赞叹吗?
  古典共和思想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公民美德”、“公共利益”。亚里斯多德在其的《政治学》中就曾辟专章讨论了一个好公民是否需要有不同于一个好人的特殊品德,政府官员是否需要有不同于普通公民的特殊品德。关于什么是公民美德,思想家们并没有统一不变的界定。大致说来,公民美德可以定义为关心公众意愿和公共目标。在思想家们列举的各种公民美德中,他们强调最多的是克制私利服从公益。政治学家卡斯.R.森斯坦写道:“对于共和主义者来说,政治的任务首先是审议......他们认为人民通过讨论能够以他们作为公民的身份避开私利并从事于谋求公益。”古典共和思想家不厌其烦地提倡克己奉公的美德,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他们面对的一个惨痛的教训是,许多共和国在无休止的派系纷争中走向内乱、衰微和灭亡。
  不妨先在早期共和与的基础之上对共和所蕴含的理念与精神先做一初步概括。我认为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共治、共有、共享,是和平、温和、平衡。共治、共享即社会各成员、各集团、各阶级都享有参与政府的权利,平衡彼此的利益,共享政府的保护与服务;共有,即国家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的私产,不得成为任何个人、集团、阶级压迫其他个人、集团、阶级的工具;和平、温和即各个成员、集团、阶级放弃暴力和强权,依照正义的程序与秩序,通过商议、妥协、制约解决彼此的利益和趣味冲突。共有是共治、共享的逻辑前提,但共治是共有、共享的政治前提。现实地看,没有共治便不会有共有、共享。没有共治,也不可能有持久或可欲的和平。
  虽然古典共和国的实践有许多不如人意之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进行上述概括。正是这些基本观念和精神,使一些今天看来并不理想的古代共和国,在众多专制国家的衬托下焕发着夺目的光芒;使共和不仅属于古代,更属于现代和将来,随着人们的觉醒而获得了日益强大的生命力。以人权为原则实行法治的现代民主共和国,更好地体现了这些观念和精神,因而将人类历史划分为古代和现代。这些观念和精神弥久而愈新,可以成为人类永恒的政治原则。
现代共和主义
  现代共和制度系由混合均衡制演化出来。现代共和国与古典共和国区别开来的一个基本标志是混和均衡政制转化为与分权均衡政制。英国是披着君主制外衣的第一个现代共和国,最先完成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变。在十七世纪英国革命时期,源远流长的混合均衡学说与后起的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分权政体渊源于混合政体,但与混合政体有着原则的不同。混合均衡政体以阶级的划分和参与为基础,而分权政体则以政府职能的划分为基础。前者必然要求代表某个阶级的政府部门参与政府的一切职能,后者则强烈主张将各个政府部门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内。两种学说的交锋结果是分权均衡政体的诞生。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遭到淘汰,“均衡”因素延续下来;分权学说占了上峰,但最后胜利的并不是纯粹的分权学说。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被分配给三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执掌,但政府部门之间又有一定程度的权力混合,以实现彼此的制衡,防止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篡夺其他部门的权力,建立专制政体。
  在分权制衡政制取代混合均衡政制的过程中,共和主义经历了一次近乎脱胎换骨的变化。这是共和主义内部推陈出新的过程,后起的分权均衡政制以更早的混合均衡政制为起点。有一种观点认为,分权制衡学说与混合均衡政体学说没有关系,这种观点与史实不符。混合均衡政体至少在两个方面包含了分权均衡政体特别重要的因素:一是机构的分离,这对于分权是至关重要的;二是各部门相互制约,实现均态。此外,非常重要的是,古典共和国极大地促进了“依法而治”思想的形成,“依法而治”的思想帮助共和主义者逐渐确定起了“立法权”、“执行权”的概念,进而考虑根据法制政府的职能和机构分立的实践革新共和的政权体系。英国在十七世纪基本上否定了混合均衡政体的混合因素,继承其均衡因素,将议会、政府限制在其适当的职能范围之内,十八世纪初又在立法、行政部门之外承认独立的司法部门,最终完成了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均衡政体的转换。
  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初发生的事情,后来证明在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1688年,即“”的同年,和政治思想家约翰·在本国经验的基础上发表了《政府论》下卷,第一次比较系统、权威地阐述了分权学说,不过,洛克只阐述了立法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并没有提到司法权独立(洛克写作时司法独立还没有完成)。十八世纪的杰出启蒙思想家,根据自己对英国经验的理解,以睿智、优雅的语言在《》中完整、精辟地阐明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学说。1787年美国的制宪者们运用孟德斯鸠的学说。在历史上第一次以宪法典的方式出色地构建了一个分权均衡政体,并在争取宪法批准的过程中进一步经典性地阐明了分权均衡政体的学说。美国有力地鼓舞了其他国家推行分权均衡政体的热情和信心,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影响深远的风范。
  ,在分权均衡政制对混合均衡政制的取代中,混合均衡政制的混合因素,是否完全销声匿迹了呢?不,事情不是这样。我们仍然可以在现代共和国中依稀看到混合均衡政体的影子,尽管建立在传统等级社会之上的混合国家已一去不复返。指出这一点有助于我们带着深邃的历史眼光看待今天的共和国,有助于我们更透彻地理解现代共和国。美国的总统类似于昔日的君主(王权),民众参选和众议院是民主因素,参议院和法院则明显有贵族精神。至于英国,由于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共和国,对传统有着更直接紧密的承继关系,混合均衡政体的形迹尤其显著:她今天仍有君主,有。
  在大致勾勒了共和政体怎样从混合均衡制脱胎转化为分权均衡制后,还需要疏理现代共和国其它一些重要发展以阐明其来龙去脉。
  现代共和主义相对于古典共和主义的一个重要的发展,就是以自由主义基本人权为政制的最高原则和根本目标。分权制衡学说便是在这一原则的驱使下,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发展崛起的。古典共和主义者也不断地谈论自由,但他们笔下的自由是个人联合成集体参与公共生活的自由,以及城邦不受外族统治的自治,而不是与集体存在紧张关系的个人自由,其时没有关于个人自由的明确观念。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好政府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无疑永远是一个富于价值的提法,但“公共利益”始终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概念,由于缺乏足够明确的判断、操作标准而无休止地被滥用于抹杀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自由主义、人权学说在十七、十八世纪的崛起,开创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的新时代。十七、十八世纪的许多杰出思想家用自然法思想热情地伸张个人自由和权利,深入追问国家的起源与目的,明确提出人们组织政府、结成政治社会的目的是保障自己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由及权利,并从此目的出发讨论、设计政府的形式,为防止统治者援引公共利益践踏人的尊严、背离公共利益做出了迄今仍无人[iv]超越的贡献。
  现代共和国相对于古典共和国的另一个重要的发展是,普遍颁布宪法典颇为精细地规定政府形式,在宪法典中含载一个“人权法案”宣布一系列基本人权,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监督政府遵守人权法案。人权法案所列举的基本人权给政府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为判断操作公共利益提供了基本准则。人们常说的“限权政府”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政府受宪法宣布的基本人权的限制。宪法禁止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侵犯、践踏这些基本人权。实际上,基本人权本身应该被理解、被尊奉为公共利益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基本人权、自由的保障对于每个人的幸福与发展、善良道德风尚的维持、民族素质的提高、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是至关重要的。基本自由和人权是宪法秩序的精髓,一个政府如不尊重基本[v]人权,人们就有理由怀疑它是否在谋求公共利益。要保证政府基本人权,最深厚的力量来自人民对政府的控制,但同时还必须有辅助性的防备措施,那就是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牵制。
  现代共和政体相对于古典共和政体的又一个重大的发展,就是普遍采用代议制,摈弃了民众大会制,并因此得以从过去只能适用于小国,转而可适用于幅员辽阔的大国。代议机构并不是现代的发明,它的起源与古代共和国同样古老。斯巴达有元老院,雅典有,古罗马有元老院---由监察官任命。只是斯巴达、雅典、罗马均有民众大会,雅典的民众大会并且是最高权力机关。现代共和国摈弃民众大会,一律实行代议制,至少有三个基本优点:一是由选举产生的精英议政,提高了政府的智慧水平;二是有利于控制激烈党争和民众盲目情绪的影响,促进国家的正义与稳定;三是国家无论大小均可采用共和制,幅员广大不再成其为障碍,而且,正如美国宪法之父所说,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大国更适宜于实行共和制是因为: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包罗更多的党派,更多利益集团,相互牵制抵消,不易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以压迫他人的多数集团,也不易分裂成不共戴天的两个敌对集团,不会象古代的许多小共和国那样,陷入频繁的党派纷争、内乱动荡之中。
  现代共和政体诞生之后,从十九世纪中叶左右至二十世纪初发生了另一个革命性变化,那就是从非传统的贵族共和制转变为民主共和制。法国学者巴盖尔在1840年发表的〈〈政治学辞典〉〉中写道:民主是一个现代的事实,因为那些古代共和国不是民主国家,在那里没有实现政治和公民平等;在理论上,民主遵循的是,在政体上,它与共和制认同。实际上,不仅古代共和国不是民主国家,现代共和国在诞生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不是民主国家,而是贵族色彩淡化了的贵族共和国。英国在光荣革命后只有少数公民拥有选举权,下院被清一色的贵族垄断。美国是在一块自始就没有传统贵族的土壤上建立的,但最初由于财产资格的限制,有选举权的人也是少数。将近十九世纪中叶,随着议会制改革、选举权的扩大,现代共和国开始从贵族色彩淡化了的贵族共和国向民主共和国转变。英国1832年议会改革将选举权扩大到工商阶层,后又经过1867年、1885年等改革,在十九世纪末基本上实现了,出现了“多数人的政府” 。曾说西方共和国是资产阶级事务的共同管理委员会,他写作的年代正是贵族共和国向民主共和国过渡、民主尚未到来的年代。
  现代共和国还有一个十分重大的变化与发展,就是出现了有序的政党竞争制和活跃的种种利益集团。现代共和主义中涌入了多元主义的潮流,但古典共和主义高度珍惜的公益原则仍然富有生命力。现代共和主义者比古典共和主义者更现实,更有人情味,不象后者那样只强调公共利益而忽略私人利益。古代小共和国内私欲横流的党派纷争,曾使早期一些现代共和主义者非常担忧会重演过去的悲剧。古代共和国内的党派是私人帮派,现代共和国的政党政治尽管也有令人憎恶的肮脏丑陋,但与古代共和国内的党争有着显著不同。英国思想家曾说现代政党“是人们联合的团体,根据他们一致同意的某些特定原则,以其共同的努力增进国家的利益。”
现代共和国的政党在成熟以后,作为向政府传达民意的媒介和组织民众在法律轨道上参政的工具,对社会的勃勃生机及国家的和平、稳定,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除了政党以外,现代共和国还有许多利益集团。当然,政党就其有自身利益而言,也是利益集团的一种。在利益集团多种多样、异常活跃的现代共和国,防止无原则的政治交易损害公共利益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宪法及守护宪法的司法机构在回应这个问题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多元主义与公益原则,因此得以并存且在较高的程度上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说,从有序的政党竞争和种种利益集团活动,我们看到了一种新型的混合均衡国家。
共和与民主主义
  熟悉的人都知道,卓越的古代思想家普遍对民主持激烈的批判和不信任态度。、柏拉图谴责民主政府智能低下。亚里士多德认为民主政府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多数人即穷人手中的政体,是三种极端恶劣的政体之一。然而十九世纪中叶后民主主义却开始大行其道。民主不仅日益受到人们的顶礼膜拜,而且含义也逐渐趋于惊人的泛化。在当代民主成了“一种宗教、一种政府形式、一种哲学、一种生活方式”。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政府,无论是否民主,都自称民主政府,用“民主”一词为其合法性辩护。许许多多的人包括研究政治学、法律学的学者,将现代政府制度的人权、法治、分权制衡等美好原则,都归入“民主”的门下,民主成了现代政府制度的同义词,成了一个似乎可以容纳百川的东西。民主的声浪使人们忘记了共和,“共和国”这个词到处都有人运用,却很少有人去思考、追问究竟什么是“共和”了。难道共和与民主真是一回事,可以只谈民主不谈共和了?难道古代思想家对民主的批判,真的是旧时代的声音,完全过时了?难道民主真的可以包纳那样多的内容,真的可以只从民主的角度理解现代政府制度?我写这篇文章,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站在源远流长的共和传统上,给民主一个恰如其分的定位;追随古今许多思想家、学者的智慧,重申民主之需要警惕的一些倾向;阐明确切意义上的民主不仅不能包括现代共和国的其他重要原则,而且有着与它们深刻冲突的一面。
  前面说过,西方政治哲学长期的主流是混合均衡政体,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在现代则推陈出新分权均衡政体学说。混合均衡政体是为了避免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三者的弊端而产生的一种政制方案,它本身就包含着相当程度的不信任、约束限制民主的意蕴。在混合均衡政体中,民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它表现为民众组成公民大会、选举政府官员。而且,民主因素在实行混合均衡政体的古代共和国中扮演的只是配角,因为最高政府机关不是民众大会,而是贵族的议事会(元老院)。当混合均衡政体在现代转换为分权均衡政体后,民众大会在政府体制中消失了,民主因素首先表现为人民选举官员和代表,其次可以说表现为民选议会行使立法权。但现代共和国最初只能说有民主的因素,并不能说是民主共和国。民主要求实现普选权,以确立民众的权威。当现代共和国实行了普选、广大民众因而对政府有足够的统制力的时候,民主共和国诞生了。那是人类历史划时代的事件。但那只是共和制中的民主因素逐步扩张,最终上升为主导因素的过程;民主仍是共和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共和制的全部。
  倘若民主因素超出其应有的定位成为共和制的全部,或者比共和制更多,民主就会蜕变为一种专制,共和制将不复存在。分权制衡、司法独立、法治宪治等现代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民主不仅不能解释、囊括,而且与它们有着紧张冲突的一面,经常发出取消它们的呼声。民主主义者可以质问:议会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总统有什么权力否决它通过的法律,内阁有什么权力解散议会?现代共和国的宪法为了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规定法官不由人民或议会选举产生,但民主主义者不止一次,要求由人民或议会选举甚至定期改选法官。最激烈的争议发生在现代共和国一项重要的制衡、法治措施-----。经常有人站在民主的立场抨击法院依据宪法推翻、废止议会法律,指责法院行使这一权力不符合多数决定和议会至上的原则。这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忘了,民主并不是至神至圣不可反抗的,必须有某种抗衡措施,将民主置于道德和宪法的控制之下。人民会犯错误,代表会犯错误。当然法官总统也会犯错误。但用权力牵制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可以减少错误。倘若议会的意志就是一切,议会便有可能成为践踏一切的暴君。
  这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谈论的不是直接民主,但他们的民主精神,正无异于古代作家严辞谴责的“纯粹民主”。亚里斯多德说,有一种民主,“进行统治的是人民,而不是法律;因为一切都由多数投票决定,而不是由法律决定……人民拥有国王的权力进行统治;他们至高无上,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集体。”“政事裁决于大多数人的意志,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正义。”大多数人的意志真的就是正义,人数一多难道就不会犯错误吗?这些话难道不是同样可以适用于间接的“纯粹民主”,适用于不受其他部门节制的议会吗?在一个以代议机构取代了民众大会的现代国家,如果无休止地主张人民的意志,不给政府必要的独立性判断、维护公共利益,难道这些话没有可能继续应验,难道正义不会只是多数人的意志吗?难道古代作家笔下那些极尽奉承讨好人民之能事,利用民众之盲从短视施展个人野心的煽动家,不会再度纷至沓来,利用貌似正义的言辞践踏正义本身吗?
  正义是普遍的原则,是正确理性的命令。它之不一定在多数一边,正如其不一定在少数一边,不能简单地以人数多寡来论断。许多论者指出,民主社会特别容易出现的一个危险就是,多数压迫少数。所以,一个坚持“共和”原则的民主共和国,必须包含某种反民主、牵制民主的平衡措施,为少数基于正义抗衡多数提供程序性、机制性安排。在古代雅典等实行民众大会制的大众共和国,人民就是最高政府机关,所以,多数专制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人民中的多数专制。在以代议机构取代民众大会的现代共和国,人民与政府分离了,多数专制似乎获得了双重含义:议会中的多数专制和人民中的多数专制。但人民中的多数往往需要利用议会将其意志上升为法律,所以两种专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简化为一个,即议会中的多数专制。任何社会都存在多数阶级,防止议会进行违背道义的阶级立法,始终是民主共和国特别重要的一件事情。不过,在谈论议会多数专制时,眼光不能只停留在阶级上,还要看到比阶级更小的众多利益集团带来的复杂情况。这些利益集团每一个都不是人民中的多数,但可以通过院外活动利用议会中的多数,颁布有损其他利益集团的立法,出现一个少数压迫别的少数的情况。
  古希腊留下了两个影响深远的传统:。雅典城邦可能是古代组织得最好的民主政体,但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还是长期声名不佳。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将共和政体定义为代议制政体,而将由民众大会行使最高治理权的雅典等古代小国称为民主国家。思想史家们注意到麦迪逊这一划分是意味深长的,尽管学者们从此以后并没有如此严格地使用“共和”一词。作为现代共和主义巨灵的麦迪逊,他对民主的看法显然与古典思想家一脉相承。本文没有将雅典排除在共和国之外,原因仅仅在于不少人都这样宽泛。随意地使用“共和”一词。实际上我赞赏严格、确切地界说“共和”与“民主”。“共和”与“民主”必然是有其某种原则上的区别的,否则,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同时需要两个术语。长期以来政治学、宪法学关于两者究竟有什么差异的探讨很不够,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缺憾。我认为,只从是否实行代议制的角度出发还不足以充分地揭示共和与民主的差异,因为代议制并不必然意味着与“纯粹民主”分道扬镳。还必须与“混合均衡”、“分权制衡”联系起来,才能更深刻准确地把握“共和”与“民主”各自的精神。共和主义不仅是对君主制、寡头制的批判,也是对民主制的批判。严格地从其精神上说,它与一切集权、专制、极端政体,无论是单个人、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的,都格格不入。
  有必要进一步判别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的重要异同,以比较全面系统地揭示共和主义的纲领。
  两者除了前述冲突外,还有一个重要冲突,就是贵族或精英精神与平民或庸民精神的冲突。政体遭到古代思想家强烈抨击的方面之一,就是公民抽签担任政府职位。全体男性公民“轮流坐庄”,不考虑胜任公职所需要的德性和才智。主流或严格意义上的共和政体在历史上长期是贵族政体,表现出更高的管理智慧。斯巴达、罗马都有民众大会,但它们相对于贵族议事会只是配角。在现代共和国传统贵族终于灭亡,但贵族精神并没有一同死去,而是以新的形式延续下来。终身任职的法官与传统贵族显然十分相似。现代共和国的竞选制度就是贵族性的。美国当代政治哲学家曼尼指出:民主制的挑官方法应是抽签而不是竞争性的选举,竞选的本质在于选出“出众”的人;当选的代表有任期保证,相对于选民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这也类似于过去的贵族;所以代表就是现代的“贵族”、“选举的贵族”或者说“民主的贵族”
[许多西方语言“选举”(election)和“精英”(elite)具有相同的词根]。
  所以,现代共和国的代议制不能仅从民主的角度理解,它具有“贵族”和“民主”的双重属性。它是贵族制接受了民主制改造,两者融汇出新的产物;传统的贵族转换为现代的精英,民主则体现在“由普通选民来定义何为精英,何者属于精英。”经验告诉我们,这种混合了贵族精神和平民精神的政体,既优于贵族政体也优于民主政体。然而一些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不能接受贵族精神,反对精英治理国家。某些并不民主的国家一度盛行越贫穷越有资格领导国家,也与这种激进的民主情绪有直接关系。贵族、精英精神与平民庸民精神的冲突,并不只属于,在现代仍未尽,有时甚至波澜骤兴。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似乎没有意识到精英治理应该成为一条铁律,这与笛子要给予最会吹笛子的人,是相同的道理。一种好的政府制度应有择优、汰劣机制,为精英人物奉献才智提供尽可能多的机会。明智的选择是让精英治理,但精英人物由民众定义,受民众和宪法的牵制。不明智的做法是贤愚不肖轮流坐庄,彻底民主化。只要民主是治理不好国家的,要治理好国家就不能只要民主。
  在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的裂痕中,也可以看到许多现代作家热衷谈论的平等与自由深刻冲突的端倪。如果站在民主与共和的背景之下,可以更清楚全面地看到平等与自由是怎样发生冲突的。总体上看,民主极其热衷于平等,共和则特别崇尚平衡。两者在这方面的区别,可能会导致对自由的不同态度。平衡不同于平等。平衡以承认差异为前提,而平等经常孕育着拉平差异的要求。差异与自由并非一回事,但没有差异便不可能有自由。不受节制的、表现为特权等级的差异,意味着少数人取消多数人的自由。在封建等级已一去不复返的情况下,对自由的一个严重威胁来自为了实现平等而铲除差异的渴望。近代以来的许多缩小、消除差异的要求,都是在实现更高程度民主的口号下提出的。罗伯斯和马克思就是两个非常著名的代表。能言善辩的罗伯斯比尔断言:政治不平等的起源在于经济不平等,因此革命的法律应该力求缩小这种经济不平等。他认为不平等的起源不在于自然界,而在于私有制;民主具有政治价值,但更应该具有社会价值。但罗伯斯比尔终究是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家,离恣情遐想的颠峰还有一步之遥:依然相信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没有要求废弃。
共和的政治主张
  古代国家的混合均衡共和制,虽然上是贵族政体,但由于承认下层阶级参与政府的权利,毕竟比寡头制、君主制在政治上平等。现代共和制明确坚持政治平等的原则,不是将自己建立在社会等级之上,而是以公民个人平等参与作为其合法性的基础。但总体上说,共和主义较民主主义更保守、更稳健、更温和,从古代到现代到今天均可如是观之。共和的平等仅限于政治、法律权利上的平等。而“民主”一词自在现代流行以来,含义变得非常广泛,其平等要求一直有超出政治领域的趋势。回顾历史,民主的实践始于为下层阶级的呼吁,始自平民为捍卫自身利益的抗争之中。思想家们在论述民主政体时,总是将平等作为其根本原则,作为其产生和存续的前提条件。亚里斯多德说:“民主是掌握在没有高贵出身,境况贫困和从事机械劳动的人手中的政府”。孟德斯鸠说:“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爱民主政治也就是爱俭朴。”孟德斯鸠紧接着便谈到了古代国家均分土地、以继承法节制财产聚集等维护平等和俭朴风尚的做法。或许有人会说,这些做法体现的是古人粗糙的平等观念,今天人们的平等观念境界已提高了。不!本世纪某些国家貌似平等、实属普遍剥夺的实践,不是这种思想更极端的一种表现形式吗?这些国家没有民主可言,但它们所推行的政策,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某些有民主的国家。有鉴于此,让我们重温孟德斯鸠睿智深刻的论断:“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极端平等的精神使一个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
  [ix]上面对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在精神气质上的重要出入一一进行了阐发,在重申共和主义的同时,着重对民主主义进行了批判。没有疑问,这样做不是为了完全抹杀民主主义,而是为了阐明应以比民主更复杂的原则组织政府;不是为了彻底否定民主主义,而是为了给民主在现代政府制度中一个的定位。我们要反对的是纯粹民主的精神,而不是有节制、温和的民主精神。民主是共和的组成要素之一,没有民主便没有共和。民主共和国取代贵族共和国是人类政治史上一个伟大进步,这一点不存在置疑的丝毫余地。民主固然必须接受共和的批判与节制,但共和传统中的贵族特质也必须接受民主的洗礼与再造。分权制衡这种政府机制无论多么精巧发达,它本身并没有足够的动力推动自己出色运转。如果没有民众推动,如果不以民主为基础,不能设想它怎样长期维持下去,也不能设想它不会沦为压迫者的罪恶工具。
  的结论是:不能没有民主,但民主必须受限制;共和中有民主,但共和中的民主是受节制的民主;民主而不是其他因素,应该在共和中成为主导因素;只有民主共和国,才是最符合共和精神的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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