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自刻公章违法吗更改宽带线路属于违法行为嘛

村民私自设卡收费 公安、交通均称管不了
来源: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李生超
  华商报安康讯(记者 陈思存 实习生 李生超)“此路是我开&&要从路此过,留下买路财。”电视里的顺口溜,在旬阳县东吕路金寨至赤岩路段“落地了”:该县神河镇金河口社区3组一村民设卡拦路收费,而当地公安和交通部门均称管不了。
  回家途经此处被收过路费
  “好端端的一条回家路却要交过路费,而收费的竟然是当地村民。”14日上午9时,在西安上班的安康市民张先生向华商报反映称,自己是旬阳县赤岩镇人,当日从西安开车返回老家,途经神河镇金河口黑堂湾附近时,被一位村民拦住并要其交10元过路费。收费村民称,这段路是他掏钱修的,可以选择交钱通过,或不交绕行。
  张先生称,既然政府不让通行,那就将路彻底封死;要是让通行,县级道路怎能给私人修建,并以这种方式来收费呢?
  小车收10元大车30元
  14日下午3时,华商报记者驱车来到该路段,发现旬阳县东吕路正在进行道路改造,收费的地方在神河镇金河口黑堂湾的河道边上。收费人员称,此路段系旬阳金寨至赤岩镇最近的一条路,仅有14公里。
  华商报记者看到,收费处写着“前方施工,请绕道通行由金河口-金寨-沙阳-赤岩,个人开通便道&自愿缴费&可从河道通行,从河道通行司机&安全&自负。下午10:00-早上6:00期间禁止通行”。收费标准为小车10元/次,大车30元/次。
  东吕路指挥部曾公布《金河口至赤岩路段封闭改道,由金河口-金寨-沙阳-赤岩绕行的公告》,很多司机则道出了从这里缴费通过的苦衷――金河口至赤岩段路程为14公里,改道绕行为36公里,且路况较差。
  收费者称道路系私人修筑
  在华商报记者表明身份后,正在收费的旬阳县神河镇金河口社区3组村民刘某解释,东吕路金寨至赤岩路段正在改造,道路封闭,交通部门要求绕行,但很多司机不愿绕行,便建议自己修筑一条便道方便通过,并适当收费。刘某称,自己花了6000元租下河滩的土地,修筑了这条便道。刘某表示,道路是自己私人花钱修的,对过往车辆也采取的是自愿缴费的办法,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
  镇政府称已发出协调公函
  昨日下午5时,旬阳县神河镇政府一位王姓副镇长称,已接到反映,但东吕路改造由县交通运输局组成的东吕路指挥部管理,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他还表示,他们已经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协调公函,要求终止违规收费,但还没收到回复。
  旬阳县公安局神河派出所所长华开新称,该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也连续处警,但许多车辆选择从河道便道内自愿缴费通行,属于个人行为。且道路收费的监管主体在交通部门,公安对这种收费行为的处理无法律依据。
  旬阳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路局南区分局局长梁胜利称,该局只负责已建成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此便道是在公路边的河滩上修筑,为私人所修道路,不属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因此没有执法权。
(责任编辑:un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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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能否要求确认村委会私自处分其承包土地的行为无效?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430
1983年开始,某村委会将集体山场分作村民自留山。日,县林业局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国乡(村)联营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集体山场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才后,收益按三七比例分红。联营协议终止日期为日。嗣后,县国营林场承接了联营造林协议书中载明的林业局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案情:1983年开始,某村委会将集体山场分作村民自留山。日,县林业局与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国乡(村)联营造林协议书。协议约定:村委会将其集体山场交与林业局统一规划,投资造林、抚育。林木成才后,收益按三七比例分红。联营协议终止日期为日。嗣后,县国营林场承接了联营造林协议书中载明的林业局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006年9月,原告二十五名村民领取了林权证,林权证确认了原告对自留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3月份,村委会换届,在办理交接手续时,村民发现原村委主任刘某已于日以村委会的名义与县国营林场签署了一份联营山场补充协议,将原协议的履行期限延长至2035年止。村民认为,村里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没有经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县国营林场签订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侵犯村民自主经营权,遂以村委会国营林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山场土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合法组织。村民委员会有权以自己名义签订关于集体所有的山场的经营协议。村民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不是合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不能要求撤销他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此无诉权,村民的起诉不应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具有诉权,法院应予受理。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指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它对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来说,是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从而对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予保护。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时,可以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诉讼请求,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实施各项诉讼行为。本案原告二十五名村民是否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原告二十五名村民不是合同中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并不意味着不能在别的法律关系中成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任何人、单位、组织不得侵害。在山场已经分作自留山并经确权的情况下,村委会的行为属将无权处分的权利在协议中转让,是对村民自主经营权的侵害。行为结果直接影响村民的权益,与村民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对照这两条规定,显而易见,原告二十五名村民完全具备这两条规定的条件。因为,①原告村民与本案有直接经济利害关系;②有明确的被告即村委会和国营林场;③原告二十五名村民有请求撤销补充联营协议的具体请求;④本案的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范围及人民法院管辖。可见,本案原告二十五名村民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二十五名村民完全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权)。对于符合起诉要件之诉,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拒绝司法。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实体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诉讼,各自都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实体上的诉权,对于原告而言,当其利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查明原告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并确定受到被告侵犯或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就应作出判决,保护其合法权益。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被告来说,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的诉讼过程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不一定就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因为有的案件是被告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原告则没有,或者原、被告双方各享有部分实体权利。结合本案,山场虽归集体所有,但已经承包给了村民,村委会在没有征求村民意见,也没有开村民大会,更没有经过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与县国营林场签订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补充协议,侵犯村民权益。根据《》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之规定,二十五名村民具有胜诉权,所以法院应判决支持原告二十五名村民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388265积分 | 帮助87420人 | 230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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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存 李生超
华商报安康讯(记者 陈思存 实习生 李生超)“此路是我开……要从路此过,留下买路财。”电视里的顺口溜,在旬阳县东吕路金寨至赤岩路段“落地了”:该县神河镇金河口社区3组一村民设卡拦路收费,而当地公安和交通部门均称管不了。回家途经此处被收过路费“好端端的一条回家路却要交过路费,而收费的竟然是当地村民。”14日上午9时,在西安上班的安康市民张先生向华商报反映称,自己是旬阳县赤岩镇人,当日从西安开车返回老家,途经神河镇金河口黑堂湾附近时,被一位村民拦住并要其交10元过路费。收费村民称,这段路是他掏钱修的,可以选择交钱通过,或不交绕行。张先生称,既然政府不让通行,那就将路彻底封死;要是让通行,县级道路怎能给私人修建,并以这种方式来收费呢?小车收10元大车30元14日下午3时,华商报记者驱车来到该路段,发现旬阳县东吕路正在进行道路改造,收费的地方在神河镇金河口黑堂湾的河道边上。收费人员称,此路段系旬阳金寨至赤岩镇最近的一条路,仅有14公里。华商报记者看到,收费处写着“前方施工,请绕道通行由金河口-金寨-沙阳-赤岩,个人开通便道‘自愿缴费’可从河道通行,从河道通行司机‘安全’自负。下午10:00-早上6:00期间禁止通行”。收费标准为小车10元/次,大车30元/次。东吕路指挥部曾公布《金河口至赤岩路段封闭改道,由金河口-金寨-沙阳-赤岩绕行的公告》,很多司机则道出了从这里缴费通过的苦衷&#8212;&#8212;金河口至赤岩段路程为14公里,改道绕行为36公里,且路况较差。收费者称道路系私人修筑在华商报记者表明身份后,正在收费的旬阳县神河镇金河口社区3组村民刘某解释,东吕路金寨至赤岩路段正在改造,道路封闭,交通部门要求绕行,但很多司机不愿绕行,便建议自己修筑一条便道方便通过,并适当收费。刘某称,自己花了6000元租下河滩的土地,修筑了这条便道。刘某表示,道路是自己私人花钱修的,对过往车辆也采取的是自愿缴费的办法,因此不存在违法行为。镇政府称已发出协调公函昨日下午5时,旬阳县神河镇政府一位王姓副镇长称,已接到反映,但东吕路改造由县交通运输局组成的东吕路指挥部管理,不在其职责范围内。他还表示,他们已经向县交通运输局发出协调公函,要求终止违规收费,但还没收到回复。旬阳县公安局神河派出所所长华开新称,该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也连续处警,但许多车辆选择从河道便道内自愿缴费通行,属于个人行为。且道路收费的监管主体在交通部门,公安对这种收费行为的处理无法律依据。旬阳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路局南区分局局长梁胜利称,该局只负责已建成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此便道是在公路边的河滩上修筑,为私人所修道路,不属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因此没有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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