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生能剥夺深圳村民分红土地分红

&【案情梗概】1999年,杨某与南桥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作了公证。2002年,杨某病故,土地在承包人未变更的情况下,由杨某妻子王某和刚成年的儿子杨某宝继续承包经营。2003年8月,王某携子改嫁,将本人和儿子的户口迁入现居住地,但在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王某迁走后,南桥村村委会根据当地县政府文件关于农户户口迁出后由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的规定,于2003年9月通知王某“收回承包地”。王某和儿子杨某宝明确表示继续承包,并委托亲属耕种;对此,村委会未再表示异议。2015年,因修建高速公路征用王某母子的部份承包地。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决定:王某和儿子户口已不在本村,因此,其被征收的承包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可以支付给王某,但不分给土地补偿费。杨某宝向村委会要求给付土地补偿费未果,上访亦未能解决问题,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村委会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法庭审理】杨某宝的起诉后,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经律师建议后,杨某宝携母亲王某共同作为原告,再次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对于杨某宝和王某的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承包地已由发包方收回,分配征地补偿费为村民自治事项”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法官作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以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补偿款调解结案。【律师分析】&&& 虽然本案最终以看似皆大欢喜的调解方式结案,但其中反映出的问题仍令人深思。首先,本案一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为依据驳回原告起诉,但这在法律适用上是存在错误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南桥村第2村民小组成员通过村民会议决定的方式剥夺王某和杨某宝的土地补偿费,显然违反《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其决定当属无效;二审法院指出一审法院未查清原告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原告的承包土地是否被收回的事实,因此裁定发回重审是无疑是正确的。其次,《土地承包法》于日施行,第2村民小组在《土地承包法》生效后,以与法律相冲突的县政府文件为依据收回承包地明显违法。在《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不存在的条件下,村民小组以县政府文件为依据收回承包土地是典型的法律认识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小组收回承包地事实成立,显然有意回避现行法规定,作出的判决当然存在错误。再次,在二审法院指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调解结案,实在有不得已的苦衷。法官私下向原告解释说: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必然影响与当地集体组织和村民关系,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因此,以调解结案是最佳解决方式。同时,法官也对相关法律规定表示疑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本案原告起诉前,多次向镇政府反映,镇政府也几次要求村委会改正,但均被村委会以村民代表作出的决定村委会只能执行为由拒绝。该条法律规定明显缺失可操作性。这显然是一个应引起立法者注意的问题。【律师声音】&&& 虽然本案结果并不尽如人愿,但通过本案至少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村民会议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 姓名:张晓波&&&&&&&& 职务:专职律师(河北紫胤)工作业绩:从事律师职业前,任职于某大型国有企业,具有统计师职称,任办公室主任。200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因严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恪守法律而为各方认可;成功代理、承办刑事、民事、行政、劳动仲裁案件和非诉讼业务数百起,为当事人争得了合法权益。擅长领域:&&&&&&& 1、普通刑事案件辩护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非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 3、婚姻、继承纠纷及一般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4、劳动、人事、工伤争议;&&&&&&& 5、公司日常法律事务及商务合同起草、审查与其它法律服务;&&&&&&& 6、代理行政诉讼及承办行政机关法律服务。紫锋简介紫锋所自成立至今已历经十年发展史,现已成为一家以法律顾问业务、公司法律事务和经济合同法律事务为主导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紫锋所以“专业、诚 信、厚德、共赢”的八字理念为执业宗旨和指导思想!紫锋所实行律所公司化管理体制,全体成员将一致努力,力求将紫锋所打造成“精品公司化管理律师所之标杆”!紫锋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专家业务范围一.法律顾问事务1.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2.国有企业和集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3.中/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4.重点建设项目专项法律顾问。二.合同法律事务1.各类合同起草、审查、修改法律事务;2.各类合同律师见证和经济合同谈判法律事务;3.合同能源管理法律服务;4.与合同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辩护业务。三.公司法律事务1.公司设立、分立、合并、股权和内部管理法律事务;2.公司破产、清算、重组、改制法律事务;3.企业上市和企业债券发行法律事务;4.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辩护业务。四.投融资法律事务1.与投融资项目有关的文件和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谈判;2.投融资项目(PPP项目)全程法律服务,包括律师尽职调查和出具法律意见;3.建立律所资金拆借平台,为企业间金融拆解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4.与投融资项目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微信名:紫锋律师ID:zifenglawyer紫锋律师(zifenglawyer)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微头条立场
的最新文章
近年来,“遗嘱”逐渐走入公众视线,成为热词。为避免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甲公司就一商住楼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采用拦标价,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格法。
乙公司投标并中标后,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的“承包范围”按惯例只填写了“土建、给排水、电照、消防”四项,未填“采暖”。? 【案情介绍】日,田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内部购房协【案情梗概】
1999年,杨某与南桥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作了公证。2002年,杨某病故,土地在承包日,李某应聘到某房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房地产公司单方通日,紫锋律所部分员工在北京总部召开业绩嘉奖会议,对4月份在业绩上做出突出表现的同事给予了嘉奖。zifenglawyer核心目标: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服务理念:专业、诚信、厚德、共赢!
我们要打造积极、向上、职业、专业之律所!热门文章最新文章zifenglawyer核心目标: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服务理念:专业、诚信、厚德、共赢!
我们要打造积极、向上、职业、专业之律所!本村的计生专干兼调解员罗铁辉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暴力威胁抢夺村民土地山
 我名杨秋华,男,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桥镇乌石坝村兴隆组
  农民以山林田地耕种为主,可就是这种生活打破往日的平静。关于本村的计生专干兼调解员罗铁辉以权谋私,知法犯法,无作为。给我们带来夜不能寐,日不思食
,以暴力威胁抢夺村民土地山林权。
  村民生老病死,婚嫁一切随人口的变动田土也变动,村民自治应合理合法,上世纪80年代,家兴添丁我与弟弟杨立和各分得此宗土地共3亩(另附林权证两份),湘潭县林业局颁发相应林权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可罗铁辉拿出一个被火车轧死已去世30多年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的老林权证(与她本人是非亲非故),另附报告(一)给综治办,作为调解员的罗铁辉一直未给协调,并不听取本组组员的意见,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利来拉人际关系,逼迫我签订其该林地属于倪正科的一份协议书。致使我妻晕倒几次,引起本组组民的公愤。另附报告(二)本组组民的证明。更可怕是日,罗铁辉利用本人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让其丈夫郭伯球等8人盗抢伐本人家山林中的杉木一山运回家中,期间我上前并阻止盗抢,非但不听并殴打我与我妻,报警110两次(有河口派出所出警记录),并且用挖机破坏本人承包的自留山。对社会影响恶劣。盗抢人逍遥法外,依然继续行事,违反法律的、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现在我妻被逼疯,每天跪天拜地问天理何在。
  我因此到县市级信访部门反映此问题。县信访局联系管区主任协调,并在协调中强调没有结果之前任何一方不能动山上的树木,县林业局,镇林业站的给回复就算要经过组员再开会决议山林权属的问题,未经组民归属权给谁的情况下罗铁辉于日又开始暴力抢伐杨秋华自留山的树木报警110来后暂停下来,此次砍伐杉树20多棵,材积4.2个立方,不但不罢休最猖狂的是.17日两天趁我家里收割水稻期间,砍伐我山上的树木180多棵,27个多立方。之前8月17日的72棵,11立方三次共42.2立方。为什么报警110多次,每次都阻止就是暂停了一下?根本无法遏制?是谁给他的这么大的权利?
  一、作为调解员罗铁辉就更是以权谋私,知法犯法,不但不作调解而是坐镇指挥抢伐村民的山林,打人伤人。作为基层,做到“及早发现,有效控制,规范协调,依法解决”。把林权纠纷及其不稳定因素控制在萌芽状态,你就是这样解决的吗?&
  二、选举时用香烟槟榔贿赂村民,选举拉票(村民众所周知)。这就是全村民选举你的理由?
  三、选举后工作无作为,致使超生、违法生育严重。这就是计生专干的工作认真负责了吗?
  四、罗铁辉任计生专干和调解员,工作期间抢伐本人林木一山和动用挖机破坏杨秋华的承包的自留山,有照片和现场为证(另附照片)这就是你调解的满意的成果吗?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村部会计也没有权利把村民出租的土地钱私自给计划生育转干_百度知道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而请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
陈蕾、陈楠诉邓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分配纠纷案
  【要点提示】
  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而请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初字第1933号(日)
  【案情】
  原告陈雷。
  原告陈楠。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邓北村村民委员会。
  两原告均为被告村村民,其母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已作绝育手术,属双女户。2002年元月,原告所属村委会给该村村民每人分配土地补偿费45000元,但被告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费时拒绝增加半个人份额,经有关部门处理无效。
  两原告诉称,其户口一直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邓北村,系双女户,但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不按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规定给其增加半个人的份额,请求被告给其分配土地补偿费22500元。
  被告辩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的,按会议决议及该镇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原告要求分配土地被偿费时给其增加半个人的份额没有道理,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给其分配征地款,不属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陈蕾、陈楠的起诉。裁定送达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确属双女户,具有被告所属村合法村民资格,理应享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双女户奖励待遇,被告不给原告分配显属不妥,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应予以贯彻落实,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诉理由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悖,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被告应给原告多分配半个人份额的土地补偿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多给其分配征地款不属民事权益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笔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要着重研究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是否属民事权益纠纷
  该案原告诉称理由是要依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条款,给其多分半个人份额的征地款。日陕西省《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独生子女户可以多划给一个人份的承包地,增加一个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的份额,双女户可以多划给半个人的承包地,增加半个人份的集体财物分配份额。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分配集体资产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分配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分配份额。持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本省法规,属特殊法。按特殊优于一般原则,应贯彻落实《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政策,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该案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是:该案性质属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争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法规,而是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性文件,不论惩罚与奖励条款,均是组织对个人、上级对下级的惩罚或奖励,其双方关系并非平等主体。民事纠纷是基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产生,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范畴,所以该案也就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纠纷。
  (二)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措施问题是否属人民法院管辖
  持第一种意见者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应得之合法权益,就当然属人民法院管辖,从而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笔者认为该案因为不属平等主体问的民事权益纠纷,就不属人民法院管辖。首先,从《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制定的内容看,其中既有超生处罚,又有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之奖励。超生处罚属行政强制性措施,具有强制性;而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则不是每个农村家庭必须的选择,有关计划生育奖励的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其次,计生工作的贯彻执行,显属行政部门之职权范围。再次,计划生育条例调整的不是平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且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不是针对某一户公民的奖励,它具有普遍行政效力。是针对陕西省公民在生育子女问题上的行政规范,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该案不属人民法院管辖。
  (三)如何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该案不属民事权益之争,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贯彻落实,应由各级政府采取可行性的措施。在农村,应由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贯彻落实。具体应当考虑一些相关因素:一是奖励政策的落实如何结合土地承包的有关实际。1997年修改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给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增加一个人份或半个人份的承包地及财产,属非强制性规定。《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村民所在的村组土地,一经发包出去,无法变动,也并未留置空闲土地给不断产生的独生子户、双女户分配。二是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能搞一刀切。因本省农村各区、县、乡的经济状况是大不相同的,就本案被告村看该村土地已被西安市开发区全部征用,而土地征用后的补偿费是村民用来维持生计的重要来源,给独生子增加一个人份额45000元,是否侵害其他村民合法权益,是否显失公平值得商榷。从该案的审理结果及村镇处理情况看,一是行政性政策由行政性部门处理比较妥当。被告村所属郭杜镇政府日给各村委会下发郭政发[2002]10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各村在集体财物分配中,应给独生子女领证户、双女结扎户按规定增加相应的份额,并将增加的份额加密(镇、村两级印件),存入指定银行,存折交由本人保管,待女方年满49周岁,并未再生孩子,凭村、镇两级印件一次性支取。这说明作为政府机构的镇政府是十分重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贯彻落实的。现该镇又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并规定:“独生子女户征地款分配高不过六成,双女户不超过三成,对不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村组,征地款不给该村账户汇入。”这些政策是行之有效且切合实际的,说明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时应联系各地实际。其次,应当尊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尊重村民委员会自治原则。尽管该案驳回原告起诉,但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给独生子女户多分六成征地款,给双女户多分三成征地款的决定,说明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形式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是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解决此类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计生办有没有权利干涉土地赔偿款分红?我是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的村民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计生办有没有权利干涉土地赔偿款分红?我是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的村民,我于2013年12月超生了一个女儿,按规定交了社会抚养费,也去结扎了,户口也有。今年土地被征收了,计生办通知我们从日之后超生的不能享受土地赔偿款,请问这符合规定吗?计生办有权利干涉土地赔偿款发放限制吗?如果没有计生办侵犯了我女儿什么权?麻烦大家帮帮我(谢谢大家)有跟我同样情况的可以联系我微信号:ZXY(为我们的子女讨回她人生该有的权利)
请问一下:农村的村支书及村委组织,有没有权利代表村民集体签订镇政府部门的土地征收合同,如果村民领取了一次(按每年发放的)征地补偿款,并且按了指纹,这种合同就具有永久法律效力了吗,村民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这是不是违法的?
我们村里的一座山未经村民同意被村委以低价贩卖掉。开发商拿钱去洒给他们。村民一文未获。
我的姐姐生3胎
计生办有没有权利抓人!!!!
村里面的地被矿上安装钻井占了,赔了钱,村里面决定这部分钱要平分,可是人家说嫁出去的姑娘一刀切,没有分钱的份,可是文件里面又有一条说今年嫁出去的姑娘就可以分,我们的户口都在,请问有权利分这一笔钱吗 问题补充:
几十年不在村且是国家正式工作人员都有,今年嫁出去的姑娘户口不在本村也有赔偿款,而前二十年嫁出去的姑娘户口在本村,土地也在却没有,这合理吗? 可以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呢?
户口属于农村户口,又有1999年的农村联产承包土地证书,生产队(生产小组已以群众不同意分征地赔偿款拒绝发放赔偿款。
计生办有 没有权利到住户家里抢东西并且住的不是当事人.没有任何证件
厦门市有颁发超生人员不能享受土地赔偿款条例吗
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农村土地赔偿新政条例,有没有?是哪个机关发布的?上哪里找到这个条例?
合同共签了40年,还有20年才到期。但是土地拥有者想在没到期前收回。以下是拥有者的做法:
1.制造假合同,假合同里写的是今年到期但是没有我的手指模,真合同就有。
2.在土地种的龙眼树上标了序号准备哪些分给哪些村民但由于后来我家说要打官司后来就不了了之但写在树上的序号还在。
3.现在拥有者把现在打过去的租金退回给我们。
母亲过世,母亲的承包土地动迁了,父亲没有地,父亲有没有权利把母亲的动迁款给其中的一个儿子}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无违反计生政策证明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