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分别有哪些

“损害群众利益”是最大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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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斑竹:
“损害群众利益”是最大的腐败
19:05 发表
腐败这个名词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腐败有三个意思,基本意是“腐烂”,引申为“(思想)陈旧;(行为)堕落”、“(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混乱、黑暗”。如今我们所说“反腐败”的腐败,应是指第二个意思:(行为)堕落。而所谓“堕落”,则是“(思想、行为)往坏里变”。  从这个角度,我们能理解中央为什么如此强调“群众利益”。因为重视群众利益是权力的基本伦理,维护群众利益是权力的基本职责,而如果忽视群众利益,甚至损害群众利益,权力就已然“跑偏”,是思想、行为“往坏里变”,就是一种腐败。  保持群众观点、站定群众立场、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一直以来的执政优势之所在。紧密联系群众、搞好干群关系,不仅仅是领导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还是党一直以来对干部作风的一个硬要求。尊重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利益,则可说是做好群众工作、加强与群众联系的基础和旨归。从作风的角度看,对群众利益的漠视,也无异于一种“腐败”。  更何况,腐败行为本身,也大多直接损害到群众的利益。受贿一类的腐败行为,背后往往有“权钱交易”,而交易成本,必然不会是交易者埋单。于是,有了偷工减料的“楼倒倒”、“桥歪歪”,有了监管失察的“毒面粉”、“毒面膜”、“毒疫苗”等。  而贪污渎职一类的腐败行为,种种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直接损害到群众利益,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则造成公共财政的浪费。而公共财政,正是来自无数纳税人——群众。另一方面,腐败的成本,很多时候经过“层层转包”,成为一种隐性的社会成本,转嫁到公众的身上。这些“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正是群众反映最强烈、也最渴望得到解决的腐败行为。  而且,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角度看,损害群众利益,其“腐”不在贪污受贿之下。“权为民所赋”,换句话说,只有群众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才有公权力的产生和行使。而不论是哪类腐败行为,都是滥用了“权利”的赋权,忘记了“权利”的信任,违背了“权利”的契约。从某种程度上说,损害群众“权利”,是涉及到权力根本的腐败行为。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群众利益,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公权力本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但权力作为一种无形的东西,其行使权往往在有着独立人格、一己诉求的个人,于是,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边界不清时,公共利益反而会成为个人利益的大旗,无数打着“发展”招牌,实际上或为积累政绩、或为牟取私利的行为,不正是如此吗?从“利益侵害”的层面上看,对群众利益这种“公共利益”的侵害,就是最大的腐败。
( 19:05) 1837字 (回复0/点击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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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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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九章对三大类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违反群众纪律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第一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主要违纪情形: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欠款等。
【典型案例】克扣、套取群众征地补偿款
在南京市保障房征地项目推进过程中,大里社区党总支书记魏田双就一处征地与拆迁户谈补偿事宜,得知其心理价位比评估价少时,贪心开始&活络&起来。于是,通过伪造假单据,侵吞了差价。在之后的几次征地拆迁中,他故伎重施,先后多次通过采用虚列青苗补偿费等方式,单独或伙同他人克扣侵吞各类补偿款。
魏田双深知一人无法&瞒天过海&,于是想方设法将居委会主任魏啟祥、副主任孙金福及兼任社区会计的党总支副书记李德英一起拖下水。魏田双通过虚列各种补偿单据的方式,从社区账户上直接提取现金,给自己和其余三人发放1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年终奖&。随后,魏田双等人把目光瞄准了征地结余资金。四人打着保证社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旗号,合谋共计,通过虚列青苗补偿费、迁坟费等方式,套取补偿款,将钱截留在了社区的公益公积金账户上,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大里社区班子克扣群众征地拆迁补偿金,四位领导班子成员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形象,四人均被开除党籍。
第二类: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主要违纪情形: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等。
【典型案例】伪造拆迁手续,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经理潘振光自己不符合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手里掌握着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安排的权力,通过伪造手续,自己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随后,其又故伎重演,通过同样的方式,伪造手续,为其姐骗购了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1套。两次得逞,侥幸心理进一步滋长,潘振光变得有恃无恐,办公室、家中,都成了他伪造骗取手续的场所,至2013年12月,短短3年时间,通过伪造拆迁手续,潘振光多次为他人骗购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
潘振光是经济适用房安置的组织实施者,手握拆迁安置政策落实的天平,稍有执行不公便会损害群众利益。潘振光不仅不秉公办事,还将拆迁安置政策变成为牟利工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大肆骗购,使本该拆迁安置的群众利益受到巨大损失,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性质极其恶劣。
同时,潘振光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问题。2015年5月,潘振光被开除党籍;违纪所得被收缴。
第三类:侵害群众知情权行为
主要违纪情形: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信息,以逃避监督从中渔利等。
【典型案例】村务不公开,截留补助金
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在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的各个乡村,在村委会办公楼的墙壁上都会有一面村务公开墙,各类资金项目的分配使用情况都会定期公开,但走过场、不公开成了一些基层干部逃避监督的手段。
太平镇梵净山村的刘福恩每个季度都请人推着自己到村委会大楼的公开栏前驻足,看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到没到。67岁的他患了脑梗,2013年的一场火灾又把他的木房子烧毁。靠14000元的捐赠款,重新立了一所木架房,暂为居所。同时,向国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焦急等待的刘福恩不知道,国家下拨给他的19800元建房补助,早就被办有一个茶厂、一个木材加工厂,开着奥迪车,资产上百万的村委会主任姜山截留了。
申请、发放危房改造资金,按规定要季度公开的,但调查组到村里调查时,村务公开栏上张贴的泛黄的纸张还是一年前的。
&当时心里感觉这个钱拿了也没人知道,没人管。&姜山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没有公开、缺乏监督,让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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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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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七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编者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专栏近期将刊发学习解读《条例》精神,本期推出专题学习之七——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本章条款依次对以下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解读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解读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解读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源:应届毕业生网公务员频道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针对以后哪些事党员干部不能干,如果干了会受到什么党纪处分,这些&负面清单&围绕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大类明确标示出来,并且给出具体处理办法。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
  6大负面清单如下:
  负面清单一:突出政治纪律
  谁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必被严惩!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摘取部分内容&
  针对政治纪律方面的问题,《条例》的规定相当细致,既要求惩戒&歪曲党史、军史&等错误,也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可以说,今后谁再&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或者&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以及&对抗组织审查&,都将受到党纪严惩,其处分既有&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也包括&开除党籍&。
  负面清单二:强调组织纪律
  谁再参加老乡会、违规提拔干部必受处分!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摘取部分内容&
  《条例》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都列入要求。
  在组织纪律上&不能再打擦边球&就意味着,如果&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将可能被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将被警告或严重警告,甚至开除党籍。
  负面清单三:强调廉洁纪律
  谁敢纵容子女亲属经商,必遭党纪严惩!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摘取部分内容&
  要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无疑需要划出廉洁 &底线&。
  在这次公布的《条例》中,一些&新问题&被补充进来,如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身边人经商、收受财物,一经查处,本人难辞其咎;一些&模糊地带&得以明确,如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借职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的会被开除党内职务;一些&细节问题&也不放过,如&大吃大喝&,这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规严处。
  负面清单四:重视群众纪律
  为群众办事还吃拿卡要,再这样就处分你!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摘取部分内容&
  《条例》中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内容,警示全体党员干部为群众办事,必须全心全意。
  过去,群众办事时,一些党员干部&脸难看&、吃拿卡要时有发生,群众意见很大。《条例》中明确,以后,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的行为,也不允许了!《条例》规定,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被依规处分。此外,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造成群众利益受损的,也将受到惩罚。
  负面清单五:明确工作纪律
  不负责、乱干预、泄秘密,结局只有被处分!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摘取部分内容&
  当前,党内存在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还是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不严,失之于宽、松、软。
  《条例》专为工作纪律列出清单。无论是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疏于管理,还是违规干预插手市场、司法、执纪执法活动,或是泄露、扩散保密信息、试题,甚至公款出国出境,都将列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并按轻重处以从警告到开除党籍的处分。与旧版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了对履行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问题的处分。
  负面清单六:严肃生活纪律
  作风不好,不违法就能免制裁?做梦!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摘取部分内容&
  原条例第150条中仅提到了通奸、重婚和包养情妇(夫)的处分。在新版中,为防止遗漏,这些太过具体的表述被删除,处分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把对那些不违法但违背道德的行为的软性约束变成了硬性要求。此外,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被纳入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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