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云南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的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在哪儿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
&党委发[2009]8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辅导员)的聘用、管理、教育、培养、考核和奖惩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工作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甘肃省高等学校辅导员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甘高委[2008]1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责任。第三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且纳入教师编制系列管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选聘与管理第四条& 辅导员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优秀教师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团干部原则上可以兼任辅导员。&第五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从校内外获得硕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中公开选聘,选聘工作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实施,选聘工作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选聘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第六条& 辅导员的选聘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政策水平以及较强的政治敏锐性。(二)中共党员,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含硕士研究生)学历。(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德才兼备,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乐于奉献。(四)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掌握从事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五)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从事过学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六)符合学校选留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辅导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其中辅导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由各学院党总支负责,岗位培训、业务考核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工作部是辅导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辅导员业务档案,指导各学院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第八条& 辅导员的工作调动或岗位调整须经学生工作部同意。辅导员兼任各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分团委书记或副书记应征求学生工作处和校团委的意见。第九条& 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期满4年,经考核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推荐到学校和学院党政管理岗位任职,也可以从事专职教学工作,也可以继续担任辅导员。同时鼓励本人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第十条& 辅导员的工作业绩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与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除教学科研条件外,其担任辅导员期间履行职责的考核情况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一)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方法,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二)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关心学生、信任学生,努力做到对学生思想有引导、学习有辅导、生活有教导、心理有开导、就业有指导,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各项服务工作。(三)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及管理方法,不断探索和把握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文明生活,健康成才。(四)定期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对学生的思想状况有较为准确的把握,能够根据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预见性。(五)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六)辅导员要入住学生公寓,并积极推进“六进”公寓工作,经常深入学生宿舍,配合做好学生党团活动、文化建设、思想教育及安全工作等。(七)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安排,参与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和安全检查工作,经常与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并做好谈心记录。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双重责任,在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应承担一定的形势政策、心理健康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对大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积极引导大学生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二)坚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法纪观念教育、安全常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三)引导学生形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塑造学生健康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四)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五)组织落实学生综合考评、奖学金评定、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勤工助学、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的学生事务工作,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才提供帮助。(六)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学生服务基层,自主创业。(七)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指导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八)配合各级团组织,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谐校园建设,不断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实施。(九)积极参与学生党建工作,协助学院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教育和培养工作。(十)对大学生中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十一)适当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但每周最多不超过4学时。第四章& 培养考核与待遇第十三条& 辅导员应参加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让每位辅导员参加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甘肃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原则上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学生工作部应对其进行以政治理论学习、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方法及程序等为主要内容的日常培训,使新上岗人员尽快进入角色,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第十四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培养工作。学生工作部要定期研究和部署辅导员工作。要充分利用“全国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作用,通过组织外出考察、工作交流、进修学习,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制定辅导员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将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整体培养规划。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十五条& 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鼓励辅导员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辅导员纳入学校教师序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按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十六条& 各学院专职辅导员在完成工作职责的同时必须承担两个自然班的班主任工作,兼职辅导员要承担一个自然班的班主任工作。班主任补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同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专职辅导员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考核办法》实施;兼职辅导员考核工作依据本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实施,考核时须将履行辅导员职责的情况作为考核内容之一。辅导员任职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优;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职称职务、补贴发放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八条 &学校对优秀专兼职辅导员给予表彰奖励,按辅导员总数的20%评选,统一表彰。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学生辅导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辅导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同时推荐参加甘肃省高校工委组织的“全省高等学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凡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的优秀辅导员,在攻读学位、外出进修、晋升职称职务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学校将优先考虑。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承担兼职辅导员工作,每年结合新生入学教育,举办2期介绍相关专业和职业生涯规划等内容的讲座,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发展方向;其工作可折算为标准课时计入本人工作量,评奖、评优时可作为参考条件,优先考虑。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学校要进行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并视其情节扣发辅导员补贴;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实行离岗待聘。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培训经费按项目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各学院也要从本单位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辅导员开展工作的专项经费。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实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辅导员。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和继续教育与职业教育学院辅导员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民族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党委发[2005]24号)、《西北民族大学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党委发[2007]2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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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最新馆藏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住宿管理,
&加强大学生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创建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学生工作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下设两个校区的公寓管理办公室,分别执行公寓管理及服务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公寓所有住宿学生及各类短期住宿人员。
& & & 第二章
第四条:学生公寓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分配和管理,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允许私自换锁。
第五条:宿舍所配物品实行定位放置,学生不可随意变动,不得私自拆装宿舍设施。
第六条:爱护学生公寓的公共设施,对由学生个人保管的公共物品,离校时须经公寓管理人员查验,如有损坏、丢失,照价赔偿。
第七条:学生公寓内不允许学生随意钉钉、拉线、乱写乱画,不允许挂布帘。
第八条:自觉遵守和维护学生公寓的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按时清扫宿舍垃圾,不得将室内垃圾扫入公共过道;不得在宿舍内、楼道、楼梯、门前堆放杂物,保证公共通道通畅和安全;不准从阳台或窗户外倒水和抛洒垃圾;不得将垃圾等杂物投入厕所下水道内,尊重公寓卫生管理人员的劳动。
第九条:维护学生公寓公共秩序,保持公寓肃静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使用产生噪音的器材,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打架斗殴,不饮酒,不赌博;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熄灯就寝,不在公寓内踢球,或做影响他人的体育活动,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在制定的公告栏内张贴宣传品,楼道内不许随意张贴,楼体外不得悬挂、张贴任何物品。
第十一条;节约水电,上厕所自觉冲水,洗漱时随时关好水龙头。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如电饭锅、电热毯、电吹风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网线。
第十三条: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学生公寓内严禁焚烧物品,不得将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学生公寓;不允许卧床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四条:注意防骗,切勿贪图便宜以免上当受骗;注意防盗,养成随手锁门的习惯,公寓内发现推销人员或陌生人应及时汇报。
第十五条:严禁带宠物进入学生公寓,禁止在宿舍内从事小卖部等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内严禁从事宗教性质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公寓实行男女生分楼管理,不允许男女生互串宿舍。
第十八条:客人来访须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公寓,公寓内不得留宿他人。
第十九条:遵守公寓作息时间,严禁晚归。学生公寓楼开关门时间是(冬季:6:30--23:00;夏季:6:00--23:00)。晚归者凭个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进入公寓。
& & & 第三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西北民族大学学生工作处
&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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