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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要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信息|西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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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印发《关于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西夏资讯》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内纪发[1998]9号
各盟市、旗县党委、公署、政府、纪委、监察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党委、纪委,各大专院校党委、纪委,区直机关工委、纪工委,教育工委、纪工委: 现将《关于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党纪政纪处分规定 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保证我区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内蒙古党委、内蒙古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内党发电[1997]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而实施的收费、罚款、摊派行为。主要包括:  (一)违反规定擅自审批设立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审批设立或擅自设立罚款、集资项目的;  (三)对国家、自治区和各盟市已明令取消的收费、基金、罚款、集资项目拒不执行,继续收取的;  (四)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  (五)利用行业管理职权强行服务收费、搭车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管理职能的中介机构,把职责范围内的无偿服务业务变为有偿服务的;  (七)国家行政机关在公务活动中违反规定,通过中介组织向企业收费的;  (八)无《收费许可证》而擅自收费或不持证收费,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收费不给票据的;  (九)执收单位变动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私自转移《收费许可证》,继续收费的;  (十)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的;  (十一)违反内蒙古党委宣传部、经贸委、监察厅、政府纠风办《关于禁止强制企业订阅报刊、购买图书、做广告、参加的通知》(内政纠办发[1998]8号)规定,强制企业订阅报刊、购买图书、做广告、参加各种培训班的;  (十二)对举报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十三)其他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关联法规:第三条 党的组织有第二条(一)、(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审批责任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同时需给予政纪处分的,可依照本规定中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行政处分条款执行。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第二条(一)、(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审批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五条 党的组织有第二条(三)至(十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数额及情节轻重,给予决定实施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下列党纪处分:  (一)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数额不满10万元(一次性或一年累计,下同)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数额较少情节轻微并能积极改正错误的,经批评教育后可免予处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二)虽作出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决定或已公布但尚未获取收入的,一般经批评教育后可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第二条第(三)至(十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的数额及情节轻重,给予决定实施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下列政纪处分:  (一)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数额不满10万元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其中数额较少情节轻微并能积极改正错误的,经批评教育后可免予处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二)虽作出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决定或已公布但尚未获取收入的,一般经批评教育后可免予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第七条 采取违法手段收费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党员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党员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记大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同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抗拒检查、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对检举、控告、抵制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采取措施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并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交待违法违纪事实并积极退回或交出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分情节的。第十条 多次多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第十一条 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获取的收入,必须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的由各级政府纠风办收缴后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 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收入或者违反规定用于其他支出的,分别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关联法规: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给予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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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罗区委组织部 关于建立健全区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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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罗区委组织部 关于建立健全区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
【时间:】&【来源:中共龙岩市新罗区纪委 监察局】【作者:】&【浏览次数:772次】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部、委、办、局(公司、社),各群团组织,各垂直管理部门:
为加强对区管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打招呼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现就建立健全区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对提拔任用或调整岗位的科级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政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提出要求。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形式。任职廉政谈话可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党委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谈话进行,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完善信访谈话制度。对反映领导干部个人的问题,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属于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由区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提醒,并要求本人据实作出说明;对属实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反馈。对反映镇街或区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个人廉洁自律方面问题,或者一个时期比较集中反映某个单位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对该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
三、完善审计谈话制度。对审计发现的廉洁和违反财经纪律方面的问题,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由区纪委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提出诫勉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反馈;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的,由区纪委相关分管领导约谈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并要求整改,作出反馈。
四、完善案后整改谈话制度。对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轻微违纪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由区纪委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整改,作出反馈。对班子成员涉案,或者所在单位案件频发,或者发生窝案、串案以及影响恶劣的案件,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提醒或者诫勉谈话,并要求整改,作出反馈;必要时,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约谈。
五、完善廉政责任谈话制度。对于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等行为的;所在单位发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在年度政风行风民主评议中列为重点评议单位的;机关效能建设不到位,庸懒散现象突出的,由区纪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整改,作出反馈。
六、形成廉政提醒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领导干部廉洁状况,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治措施。完善案件通报制度,在每年年初区纪委全会上,通报上一年度查处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教育警示干部。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区领导要结合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等活动,开展廉政提醒。完善区管干部选任前听取区纪委意见的规定,加强干部廉政信息的沟通和结果运用。强化纪律保障,对于不按照谈话提醒要求进行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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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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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两种职能,对省委、负责。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1]
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
检查和政府两种职能,对浙江省委、省政府负责。2012年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选举产生了由43名组成的第十三届省。
(一)主管全省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省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省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和反腐败的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并处理省级机关各部门、各市党的组织和省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市政府及其和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机关和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的和申诉;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负责变更或撤销市、县(市、区)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同省委组织部考察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并对这些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进行;协助、负责审核市纪委常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省直属单位内设纪检组副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正副主任人选;负责提出省直属单位派驻(出)纪检组长 、纪工委书记、监察专员的任职人选和免职意见,征求省委组织部和常驻在部门党组(党委)的意见,与省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由省委组织部报省委任免;负责考察、任免派驻(出)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专员办公室正副主任;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中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副书记:、、、
委员:任泽民、杨晓光、马光明、洪巨平、王海超、、、丁世明、、(女)、
委员:丁世明、、马光明、王 毅、王海超、方 敏(女)、、叶寒冰、、朱 晨、朱绍平、任泽民、刘树枝、杜 康、杨晓光、、(女)、(女)、、张 平、张 钢、、陈 浩、、、陈擎苍、、、、周益扬、胡志权、、施彩华(女)、洪巨平、、、徐 杰、徐宇宁、、、鲍洪俊、、[2]
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设17职能厅室:办公厅(与监察综合室合署办公)、研究室、法规室、宣传教育室、干部室、执法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省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信访室(省政府监察举报中心)、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纪检监察三室、纪检监察四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效能监察室、申诉复查室。
.新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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