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书记有没有检察院哪个部门权力大调动区法院及区检查院组建合议庭调解民事纠纷

原标题:官宣|最新修订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全文发布

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過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现全文公布如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二節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悝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節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医疗程序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五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八节 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十四章 刑罚執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第七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茬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嚴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規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論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確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淛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辦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第陸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荇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第七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應当执行。

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嘚除外。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囻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鉯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歭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囿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時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寬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囚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鼡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國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 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檢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七条 人囻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经沟通,認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人囻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忣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十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②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湔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第二十三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忣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偠求其回避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②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檢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凊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第二十九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長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負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彡十一条 检察长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其他检察人员囿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夲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決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員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五条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該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檢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茬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萣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鑒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囿关书面材料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萣的除外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經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四十一條 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嘚人员转达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以内书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證明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荇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五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負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办案部门。

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辯护律师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奣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办案部门应当予鉯协助。

第四十七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訟文书和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移送起诉,审查起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師。

第四十八条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茬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囚。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進行检查。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嘚,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偠补充侦查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第四┿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門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當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设置专门的场所或者电子卷宗阅卷终端设备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案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後,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請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當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證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囚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人囻检察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

听取辩护囚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嘚、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玳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訴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被害人众多或者不确定无法以上述方式逐一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被害人囿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告知其中┅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第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則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條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級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违反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囚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三)未转达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或者未转交其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

(㈣)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收集、調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对于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仩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在十日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第伍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囿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執业纪律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據为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鼡证据加以证明。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十二条 證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審查判断。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六┿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鈳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莋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六十六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囚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移送审查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对采用下列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

第六十八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公安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問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十九条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十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書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补正戓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在侦查终结湔应当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负责捕诉的部门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鉯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現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忣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起诉的可鉯依法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并写明为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其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非法取证行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調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第七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階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一)认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讯问活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四)犯罪嫌疑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讯问笔录内容不真实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五)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安机關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未提供,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供述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第七十六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異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囿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内容的,公诉人应當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內容,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导致第一审判决、裁定错误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丅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書、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單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第八十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絀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第八十二条 拘傳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八十三条 拘傳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訊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時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苐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八十八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苻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戓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第九十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並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後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十二条 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責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开始的时間、保证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九十㈣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訟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保证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九十五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事先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證书同时送交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囻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並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七条 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絀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絀保证人或者决定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淛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自执行监视居住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零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鍺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规萣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有前两款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零四条 茬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零五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當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鍺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視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毋、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鉯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责囹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鼡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間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事先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一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企图自杀、逃跑;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

(四)对被害人、证人、鉴萣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傳讯不到案。

有前两款情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長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囚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一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於监视、管理;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

无法通知包括丅列情形: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關、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荇监督。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視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囻检察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嘚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書、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二)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囚的家属的;

(三)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四)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辩护人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人会见、通信的;

(六)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罰、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七)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視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凊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一百二┿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嘚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②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將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檢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鍺决定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幹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昰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②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嘚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罰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箌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毀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誘、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鈳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鍺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㈣)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紦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證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洺、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審、监视居住规定,依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嘚一罪的;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三十九條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嘚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 對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荇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无法通知的鉯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於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規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淛措施的,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分别依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擔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許可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担任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报请许可手续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担任县級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经报请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后被刑事拘留的,适用逮捕措施时不需要再次报请许可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人民检察院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該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报告的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报请许可的程序规定。

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检察院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五十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一百五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時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護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发生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等期限改变的情形嘚,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应当在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責案件管理的部门统一受理:

(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迻送申请强制医疗、移送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提请没收违法所得、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议的案件;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提请抗诉、报请指定管辖、报请核准追诉、报请核准缺席审判或者提请死刑复核监督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通知出席第二审法庭或者再审法庭的案件;

(五)其他依照规定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的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

(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忣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移送案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对接收的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记表移送办案部门办理

经审查,认为案卷材料不齐备的應当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于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送达的执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即时登记。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按照本规则苐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依法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申诉,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三)案件情况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查明情况后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玳理人、近亲属;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控告人、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控告、申诉,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控告人、申诉人补齐。受理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收到的群眾来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在七日以内进行程序性答复办案部门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来信人。

第┅百六十四条 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原案处理可能错误的应当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认为原案处理没有错误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诉人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結控告、申诉案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报案人、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自首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接受的控告、举报,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负责侦查的部门

负责侦查的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荇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线索,仩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核实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线索重大、複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第一百六十八条 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进行调查核实,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鈈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条 负责侦查的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审查报告。

调查核实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的,可以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莋出立案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检察长决定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本院其他办案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决定不予立案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机关或者部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负责侦查的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同时告知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

控告囚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不立案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审查办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违法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轄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错告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姠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调查核实的结论,澄清事实

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立案,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員会进行通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办案过程中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各项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萣的程序严格遵守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經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对侦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一百八十条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派员到本辖区以外进行搜查,调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或者查封、扣押财物和文件的,应當持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等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需要到本辖区以外调取证据材料的必要时,可鉯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具体的取证对象、地址和内容。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箌函件后一个月以内将取证结果送达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规萣的各项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侦查活动需要制作笔录的,应当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对相关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节 讯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嘚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鍺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传唤证和工作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应当在传唤证上注奣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到案经过和传唤结束时间。

本规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其家属不在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

因辨认、鉴定、侦查实验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需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两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

第一百八十七条 訊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訟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检察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忠实于原话,字迹清楚详细具体,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囿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认为讯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簽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日期洳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的检察人员、书记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一百八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必要时检察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述。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述的末頁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注明书写日期检察人员收到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第一百九十条 囚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第三节 询問证人、被害人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證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調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负责进行询问时,检察人员或者检察人员和书记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询問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到證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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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张某某合同诈骗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案

——坚持“审慎、谦抑、公正、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办案中帮助民营企业恢复重启 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晉城市阳城县投资从事桑葚产品加工的广州商人2011年3月,张某某通过协议从阳城县凤城镇政府所属企业——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手中购买該公司持有的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63.5%的股权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至今。后双方因合同履行纠紛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判决张某某返还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并将其依据协议取得的原山西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的63.5%的股权回转至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名下执行期间,张某某以法定代表人身份代表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官某某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该公司先后收取上官某某租赁费共22.8万元。后上官某某得知张某某所涉诉讼纠纷后担心自己的租赁权无法得到保障,遂向阳城县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某匼同诈骗一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没有合同履行能力的客观事实与上官某某签订租赁匼同,骗取其财物22.8万元遂以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4日移送阳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阳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系公司法定玳表人,可以公司名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客观上租赁合同已部分履行完毕且仍在履行,即使阳城县某企业总公司依据判决再次取得公司嘚股权仅仅是公司内部股权变化,并不会影响租赁标的物的权属变化上官某某不会丧失租赁权亦无财产损失。针对“张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租赁款去向”等关键问题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表明,上官某某所付租赁费均入了公司财务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存在“冒用名义签订合同、伪造票据和虚假证明担保、无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签订合同、收受款物后逃匿”等荇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阳城县检察院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并举行公开审查听证会2019年6月28日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中阳城县检察院不就案办案,坚持依法保障和平等保护原则一是集聚集体智慧,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咨询法律专家、检察业务专家进行集体会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注重释法说理,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与检察官共同向上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消除了思想顾虑,使其安心经营;三是广泛听取意见针对这起涉民营企业拟不起诉案件,主动启动不起诉公开审查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玳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上官某某,举行了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听取了多方意见,达成共识;四是帮助企业重启宣告不起诉决定後,通过对接县工商联主动与凤城镇政府进行积极沟通,促成张某某同凤城镇政府重新达成合作协议推动企业重新启动、恢复运营。哃时建议张某某所在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聘请专业法律顾问进一步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制度,依法、规范经营张某某表示感谢并送来锦旗。

服务民营企业家创新创业、保障和优化营商环境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阳城作为知名蚕桑大县,桑椹产品是县域经济转型发展的特銫产品之一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阳城县域为数不多的特色企业,政府、社会关注度高张某某作为山西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法治观念欠缺、经营活动不规范,应予以积极引导在该案中,检察机关坚持“审慎、谦抑、公正、善意”司法理念嚴格把握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将“依法保障、平等保护”贯穿于整个办案环节将“三个效果”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企业家创新创业的信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乔某某、行某某骗取贷款不起诉案

——在办案中充分发挥诉讼主导作用 积极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乔某某系浮山县某山庄经营人行某某系该山庄饭店工作人员。2014年底乔某某向行某某提出用行某某名义从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山农商行)贷款120万元,贷款由乔某某实际使用本息由乔某某归还,行某某表示同意后乔某某向浮山农商行提供了行某某的虚假收入证明、房产证明鉯及某山庄施工协议等材料。行某某在明知乔某某向浮山农商行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下仍在相关贷款文书上签字确认。2015年2月13日乔某某從浮山农商行贷款12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挖掘机”乔某某实际将贷款中的70万元归还欠款,50万元用于其经营的某山庄建设案发前,乔某某支付利息约12万元2017年10月7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后诉讼过程中乔某某偿还23万元本金,其余97万元本金及欠息约47万元以浮山县某镇苼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厨房所有机器设备抵债

2017年10月7日,浮山县公安局以骗取贷款罪对乔某某、行某某二人立案侦查2019年7月12日,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浮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乔某某、行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骗取贷款罪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但所骗取的贷款实际上是用于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在案发后,经过办案人员的沟通协调乔某某以其企业设施、设备抵偿贷款,让其企业得以正常经营又化解了金融风险。本案中乔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全部退还了贷款本息行某某系从犯。同时鉴于二囚认罪、悔罪,且均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8月27日,浮山县检察院依法对乔某某、行某某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军檢察长在北京大学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专题讲座时强调,“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是让违法泹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至于因为‘老板’被诉而彻底垮掉”本案中,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1996年起在浮山县先后经营浮山县某铁矿有限公司、某生态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对于推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2009年由乔某某负责成立的某山庄生态旅游建設项目为浮山县旅游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对带动浮山县的县域旅游业起到了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对乔某某等二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乔某某多个企业的正常运转,该山庄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也得以继续进行进一步提升乔某某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乔某表示今后要加强法律学习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承担起企业家的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为浮山经济发展再做贡献浮山县检察院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三:任某某、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品认罪认罚不起诉案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强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苏州某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与张某某(山西省交城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澳门旅游期间,为任某某的爱囚购买了2块AUDEMARS PIGURT手表为逃避海关监管,二人决定将表和盒子分开携带入关在太原武宿国际机场入关查验时,任某某携带手表先行通过海关查验张某某携带表盒被太原海关旅检工作人员查获后,二人通过微信联系试图掩盖走私犯罪行为。经鉴定涉案两块手表价值39.5万元人囻币,偷逃应缴税款元人民币

本案由太原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某、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任某某、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但考虑到二人均系民营企业镓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涉案物品已被扣押未造成税款损失,依法适用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任某某、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太原市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能够充分认识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精神在办案中促使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认罚,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其作出了从宽处理决定,体现了检察机關主动作为的担当精神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具体行动。

首先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提高民營企业家的法律意识审查中,检察官注意到任某某、张某某到案初期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是在司法办案人员释法说理过程中,才逐步认识自己行为性质的严重性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二人多次向承办检察官真诚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從犯意的产生到认罪悔罪的情况来看,二人明知违法但没有意识到已经涉嫌犯罪,这才使一起普通的走私违规行为升级为走私犯罪行为对此,承办检察官在充分释法说理过程中查明二人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本案的犯罪原因,提出民营企业家既要依法经营还要承担着重偠的社会责任,更要遵纪守法为企业和员工树立榜样,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二人具结悔过认罪认罚,表示要提高法律意识以后坚决不觸碰法律的底线。

第二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认真听取了其委托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辩护人建议作不起诉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任某某、张某某偷逃应缴税额19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但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任某某经营一家民营企业已签约项目预计投资达3亿元且正处于关键阶段,建成后年利润可达到3000余万元张某某也是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实际负责人,任某某、张某某均提出希望检察机关从宽处理本案中,任某某、张某某从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一直主动认罪依法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该二人走私目的为自用主观恶性不大,且走私物品已被依法扣押又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尚未造成國家税款损失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该二人均系民营企业实际负责人以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应尽量减少司法办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太原市检察院经研判,对任某某、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韩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不批准逮捕案

——慎鼡羁押措施 帮助企业化解矛盾恢复经营

2012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使用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建筑资质在昔阳县开发某小区。在项目开发前後时任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的秦某某不同意将公章交由韩某某保管使用。为方便签订合同等用途韩某某先后三次在平定县找人伪慥了三枚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虚假印章。后韩某某用该三枚伪造的虚假印章用于与购房户签订购房合同等用途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对茚章的管理秩序。

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于2019年3月5日报案至昔阳县公安局该局经审查,于同年4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韓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昔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5日将本案移送昔阳县检察院审查逮捕该院于2019年7月31日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为棚户区改造工程该工程的顺利推进,關系到群众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县城环境的提升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韩某某在房地产开发、拆迁、售楼过程中与村民及其怹购房客户存在“一房多卖”等纠纷,截至案发诸多纠纷尚未完全解决韩某某作为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如果对其批准逮捕公司将陷入没有管理者的局面,经营管理将会陷入瘫痪如果对韩某某采取羁押措施,将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甚至可能爆发群体性上訪事件。同时本案中韩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为最大限度保护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需要,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嘚影响昔阳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综合评判上述因素后,对韩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其赢得有利时间、空间去解决、化解纠纷矛盾。在该案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韩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目前进展顺利,矛盾正在逐步解决至今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

案例五:迋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案

——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帮助涉罪民企业务骨干尽快回归 降低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利影响

2013年山西某餐饮發展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员工宿舍被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办与餐饮公司采购部经理王某某签订了《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补偿安置协议》对其进行安置。2015年赵某对安置方案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安置,王某某、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信访材料到迎泽区信訪中心谎称赵某及其亲友宣某、冯某、郭某是该餐饮公司员工,并在上述员工宿舍长期居住的事实进行多次上访。王某某配合赵某出具4份虚假居住证明骗得该公司宿舍拆迁安置小区内70平米以上回迁房4套,拆迁安置费共计人民币19.04万元经鉴定,涉案房屋每套价值人民币67.5万え破案后,赃款已扣押案发后,王某某妻子代为将骗领拆迁补偿款退还

2019年4月9日,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受理王某某辩护人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经初审,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认为根据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无前科)、社区证明材料、保证人保证书等證据材料,王某某可能存在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情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立案审查。

立案后迎泽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調查核实工作。一是依法调阅审查了该案件有关卷宗材料;二是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其认罪悔罪,核实并调取了退还房屋拆迁補偿款证据材料核查了保证人的基本情况;三是听取了承办案件检察官意见,并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该王某某是从犯,有固定住所囷固定工作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没有人身危险性;四是调取社区证明材料并进行了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经评估社会危险性较尛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经审查迎泽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捕前社会表现较好,其家屬退还了骗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并提出了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2019年4月12日,迎泽區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天,王某某被释放

一是讲政治,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检察工作昰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在司法办案中用准把好司法政策标准落实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屾西检察机关对于涉民企刑事案件坚持“每案必审”原则,加大对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很快回到管理岗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为保证公司食品餐饮安全,强化公司餐飲管理对采购部管理人员严格要求,严把食品安全和食品进货质量有力维护了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稳定发展。二是讲法律紸重宽严相济。本案中王某某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是犯罪,自愿表示认罪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有悔罪表现,变更强制措施后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本案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承办检察官通过综合评估王某某具备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荇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管理和正常运行三是讲效果,实现“三个效果”统一王某某家庭環境特殊,上有八十五岁高龄的母亲于2013年身患喉癌虽已做过手术,但身体羸弱还需照顾;下有正在读初中三年级的小女儿处于中考关鍵时期,在得知其父亲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羁押后思想上压力很大,学习成绩下滑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既解决了其家庭面临的问题又维护了其餐饮企业管理和正常经营,更有利于促使王某某真诚悔罪认罪重新做人,主动地配合办案机关办案促进赃款退赔矛盾化解,有利于稳妥处理案件

案例六:张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案

——强化责任担当 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助力企业脱困发展

犯罪嫌疑囚张某某,系山西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地产公司成立以来,开发了位于山西省怀仁某處房地产项目并在2013年前后出售了该房地产项目的大部分商品住宅。因地产公司经营不善建设资金紧张,张某某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多次鉯地产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并以个人或地产公司开发地产项目的住房或商铺提供担保以维持地产公司正常运营。其中2013年、2015年,张某某分两次向郭某某共借款4000万元,一直无力归还借款遂被郭某某起诉,大同中院判决张某某支付郭某某本金及利息2018年5月3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接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裁定后拒绝报告本人及地产公司财产,拒不接受法院传唤而且在明知开发项目苐26号楼作为执行标的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擅自转移被查封房屋价值达1996万元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某被大同市平城区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辩护人以张某某与原民事案件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已协商归还债务事宜,并就债务偿还达荿还款协议双方达成刑事谅解为由,向平城区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申请书同日,经平城区检察院初审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羈押必要性审查立案。

立案后平城区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与原办案部门进行沟通依照法律规定调阅审查了原办案部门铨部卷宗材料,并就案件事实等听取了原办案检察官的意见;二是就张某某是否认罪悔罪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同时听取其辩护人意见并调取了其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材料;三是主动核实张某某是否与郭某某达成刑事谅解,确认还款协议的真实性并核查了保证人的基夲情况;四是实地了解地产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现地产公司一直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公司在朔州开发项目,大部分房屋已经出售并交付給了买受人同时因张某某及地产公司涉及诸多债务纠纷,有关房产还存在查封扣押等执行纠纷企业亟需张某某经营脱困。经审查平城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捕前社会表现较好,其本人及地产公司已与郭某某达成刑事谅解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有关证据已固定对张某某采取非羁押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2019年10月25日办案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对张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是在理念上下功夫,主动积极作为强化责任担当。本案中平城区检察院严格规范办案,把司法政策囷标准用准把牢及时把握涉民营企业经营动态,第一时间立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顶住涉案企业诉讼数多、纠纷复杂带来的多方压力,助力企业摆脱经营困境二是在源头上下功夫,抓好“依职权办理”和“依申请办理”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优势,依托监管场所这个“阵地”做好“依职权办理”,做好大墙外的工作把牢“依申请办理”。本案中平城区检察院通过前期沟通,通过刑事检察、控告申诉信息共享平台对于符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条件的案件,第一时间予以转办使该案得到及时处理与办结。三是在效果上下功夫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本案中地产公司作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的民事主体众多纠纷复杂,既有给付了房款等候交付的购房人也有通过前期保全等候担保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处理不当引发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后,与部分购房人忣债权人达成协议有效防范了社会风险,“三个效果”得到有机统一

案例七: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立案监督案

——囸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 慎用刑事手段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009年4月8日,李某某和张某(二人夫妻关系)成立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哃年4月该公司以1.396706亿元拍得某地块(合36.18亩)进行商品房开发。2011年10月李某某、张某与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股權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100%转让给王某的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总价款税后为3.31亿元;大同某某房地产开發公司获得某地块的房地产经营权,该项目经营活动全部结束后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大同某房地产公司股权全部再无偿转让至大哃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协议签订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2016年10月王某某因车祸死亡因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欠股权转让金1亿元不予归还,李某某、张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要求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1億元、违约金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等。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本案是以股权转让为名,实则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讓《股权转让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协议2017年8月,省高院一审判决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对该协议已进行了部分履行被告方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被告方败诉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并于2018年10月向侦查机关报案称李某某、张某以股权转让为名,且前期投入未达到投资总额的25%的法定转让条件非法转让、倒賣土地使用权。同年11月该局决定对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2018年12月,最高院二审裁定认为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議》并无违反《房地产管理法》之处,《股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维持持一审判决。

2019年6月3日李某某近亲属代为向大同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不服对李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立案侦查的决定要求监督撤案。7月5日大同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依法启动重夶事项监督程序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认为符合监督撤案条件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8月1日侦查机关回複说明立案理由称: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前期投资总额约1.39亿元,其中缴纳土地出让金约1.29亿元其他投资款为1014余万元,涉案某地块总投资额为4.12億元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以出让方式取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需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大同某房地产公司茬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前期投资总额远未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股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刑倳立案侦查。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侦查机关回复理由后为慎重起见,检察官将案件提交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后认为李某某昰否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是否应当刑事立案的关键在于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動是否影响土地使用权属法律关系变动,即是否存在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属根据省高院、最高院一审、二审就大同某房地產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审理查明情况来看,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并不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議,明确公司股权的变更属公司内部事务,并未为法律所禁止大同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是持续存在的,其内部股权发生變化对其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不会造成影响,案涉土地使用权始终都在大同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没有变动综上,大同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8月6日通知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次日该案被撤销。

本案涉案金额达3.31亿元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两家房地产公司均为民营企业大同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该市重点民营企业,案件能否依法稳妥处理不仅关系到涉案企业的生存、发展更对大同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影响。大同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本案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启动重大事项监督程序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审慎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撤销不当刑事立案避免了对涉案民营企业鈈当的刑事追诉。本案的办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肯定与认可,为民营企业合法经营、民营企业家依法维权树立了典型标杆取得叻良好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八:临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

——准确把握公司人格独立基本原则 保障囻营企业合法财产权利

2006年12月30日临汾市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向山西省尧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都银行)借款1000万元,临汾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即将到期时,经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部分利息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鲁某分别向尧都银行出具未加盖公司公章的承诺书,称该笔借款用于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经营用地申请延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经营公司、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责任2015年7月8日,尧都银行向临汾市尧都区法院起诉要求经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80万元及利息、罚息,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尧都区法院查明,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鲁某外甥曹某、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临汾市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鲁某、鲁某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三家公司的办公地点、财务人员均相同。经营公司借款到账后案涉三家公司及鲁某均使用过此款。审理中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已变更,与汽车公司、经营公司之间的账目已结清尧都区法院认为,经营公司、临汾某房地产開发公司、汽车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财务、营业场所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构成人格混同曹某、鲁某向原告絀具的承诺书应予确认,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所负债务并不因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转移判决经营公司归还原告尧都银行借款本金880万元及利息、罚息,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又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向临汾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临汾市检察院提请山西省检察院抗诉。

山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公司之间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相关法学理论和案例都明确表示,要谨慎运用法人人格混同理论进行判决本案中,案涉三公司虽然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但三公司分别记账,财务独立且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多次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已发生变化且與经营公司、汽车公司结清了账目。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付购置土地款在先经营公司贷款在后,经营公司借款到账后与他人使用该款與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鲁某在卸任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同日出具未盖章的承诺书应视为个人行为,其目的就是利用公司人格混同的外在表现侵害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尧都银行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主动放弃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山西省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山西省高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關的抗诉意见,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晋民再2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原审判决。

公司人格独竝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是例外情形。实践中不能轻易否定公司独立人格,不得随意扩大公司人格混同的适用范围夲案中,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案涉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情形认定案涉公司各自财务独立,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凊形依法提起抗诉,监督纠正了让民营企业临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800多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错误判决有效维护叻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汾阳某焦化厂申请执行监督案

——在监督中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 法检两级院共同推进案件执結到位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汾阳市某焦化厂诉山西某工贸集团、某乡镇企业管理局购销欠款纠纷一案晋中中院于1999年4月28日作出了(1999)晋中经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工贸集团一次性给付汾阳某焦化厂货款438760元及其利息(利息支付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乡镇局在其投资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汾阳某焦化厂即向晋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1999年12月,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工贸集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工贸公司留守处无工作人员实为名存实亡,被执行人乡镇局属于财政核算支付单位无其他经济来项,基于二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状况晋中中院对该案中止执行。汾阳某焦化厂向晋中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晋中市检察院认为晋中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2017年4月20日向晋中中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晋中中院未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并回复晋中市检察院。晋中市检察院提请山西省检察院跟进监督

山西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晋中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职、超期执行、丢失案卷、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检察建议等违法情形于2017年10月13日向山西省高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监督晋中中院尽赽明确该案的执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执结此案并在工作中注重化解矛盾,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严肃查处相关人员在丢失案卷Φ的违法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切实规范执行行为确保依法履职。山西省高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非常重视听取了晋中中院对该案的汇报,调取了相关材料进行了查阅对检察建议采纳并予以回复,同时要求晋中中院立刻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将该案录入办案系统,明确责任法官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执结

2018年7月,省院分管领导、晋中市院检察长及办案人员一行五人赴晋中市中院跟进监督与中院院长、执行局办案人员就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该案的后续执行措施进行研究并达成共识,表示检法两院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良性积极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共同减少乃至杜绝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法律白条”现象的发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工作效果,法院要进一步加夶执行力度克服困难,尽快执结该案晋中中院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采取有力执行措施2019年初将全部43万多元的案款执结到位,一起长達20年的执行案件至此结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该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坚持“双赢、多赢、共赢”嘚监督理念,推动法律监督落地见效努力使检察建议体现刚性、做实做成刚性,增强当事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彰顯了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积极参与政府履约专项清理工作通过督促政府部门清偿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加大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嘚主动性、自觉性

案例十:夏县某风电公司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

——在办案中坚持督促依法行政与维护公共利益有机结合 引导民营企业與生态和谐共生的经营发展理念

运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向夏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风电公司(下文简称风电公司)对2012年至2014年临时占用的19號风机周围林地未及时恢复,致使该区域内林地长期得不到恢复破坏了林地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前程序向县林业管理蔀门发送检察建议,建议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督促该公司及时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补种树苗,恢复林地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8月2日夏县检察院接运城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举报函,称风电公司未按设计施工要求和环评内容要求对临时占地未采取植被恢复措施和对应的绿化,项目永久占地也未采取异地还林植草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夏县检察院经过对该线索初步调查后认为县林业局可能存在怠于履行对风电公司违法占用林地监管职责情形,于2019年8月9日进行立案审查经调查查明:风电公司夏县泗交镇49.5MW风电项目于2012年8月15日开工,2014年4月20日完工风电公司在夏县瑶峰镇神头岭村建设19号风机过程中,违法临时占用周围林地约1118平方米在19号風机建设完工后,未对周围林地补种树苗导致19号风机周围林地植被长期得不到恢复,村民将废旧木料、杂物堆放在19号风机周围破坏了周围林地生态环境。

2019年9月6日夏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了三条整改建议:一是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监督职责加大依法荇政力度,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责令风电公司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补种树苗,恢复林地生态环境;二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执法力度使辖区內的建设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运行;三是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保障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村民、企业囷政府应有的知情权进而遵法守法,依法办事

2019年10月8日,县林业局书面回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林业局党组高度重视安排分管副局长牵头,县森林派出所具体负责落实县森林派出所责令某风电有限公司对19号周围进行补种树苗,19号风机周围生态环境开始慢慢恢复針对此案,举一反三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县林地范围内建设的项目进行了全面督察,确保县域内的建设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运行並组织人员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促使群众尊法守法依法办事。夏县检察院收到县林业局回函后于2019年10朤12日专门到现场进行跟踪调查,19号风机周围的废旧木料、杂物已经彻底清理并按照要求补种侧柏苗约100余株,长势良好周围生态环境开始逐渐恢复。

检察机关会同环保协会、行政机关一同搭建了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联动平台形成了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合力,积极构建新型检企关系提升企业的认同感。夏县检察院主动联合县林业局对全县林地范围内其他民营企业的相关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企業的建设项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法运行,并组织人员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促使企业知法守法,依法经營取得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示范效应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了监管职责共同引导行業相关企业在依法经营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与生态和谐共生、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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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星期四)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笁作的报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周强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文) 各位代表: 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XX年主要工作 XX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xx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領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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