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领导虚报考勤水泡要不要弄破检举

辞退虚报考勤 欺骗领导的员工算不算违犯劳动法??_百度知道
辞退虚报考勤 欺骗领导的员工算不算违犯劳动法??
秘书考勤作假
公司能开除员工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拒不改正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私舞弊;(三)严重失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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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算不上违反劳动法,但违反公司规定,可以根据公司规定做出相应处罚,包括开除
不可以,你应开除秘书,员工只是一个参与者,那他只能受迟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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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教职工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严肃上班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根据国发〔1981〕36号、国发﹝1981﹞52号、人薪发〔1994〕7号、人薪发〔1995〕32号、鄂人险〔1998〕108号等文件及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令1988年第9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管理
(一)出勤要求
1、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专职教师必须按课表准时上下课,按科研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参加院部工作例会、教研室集中教研活动和学校其他活动,服从所在教学院部的管理,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督导。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离开学校1天以上者要请假。
3、非教师专技岗、管理岗、工勤岗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保安、锅炉工等按轮班要求到岗,其他人员按学校统一作息时间坐班)。上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考勤要求
1、考勤记载。校领导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考勤记载,其他教职工按人员归属关系,由所在二级单位综合办(科)负责考勤记载。
2、考勤报表。每月月底,各单位考勤员按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考勤表》进行当月考勤汇总,经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次月2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综合信息办。因未报送考勤而影响工资发放,由所在单位考勤员负直接责任,所在单位领导负领导责任。
3、考勤监控。人力资源部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和定期抽查。每月5日核查后存档。在存档前各单位自行发现错误需要更正的,须写出更正说明,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确认。由人力资源部发现或由他人检举核实属弄虚作假的,将通报全校,并追究考勤员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考勤表存档后要求更改考勤记载的,须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说明,该单位的主管校领导签字、人力资源部的主管校领导审批。
4、考勤结果运用。考勤结果按月归档保存,作为人员聘用、职称评审、职务晋升、发放工资、评优表模的重要依据,并与年度考核、年终评比挂钩。
二、请假管理
(一)请假类别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含校内编制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母亲任何一方能够在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
①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亲的,每四年可请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④教职工探亲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如果寒暑假天数不足探亲假期限,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补足探亲假天数,但在请探亲假的同时,不能再请事假。
⑤夫妻双方在同一地方工作,因工作需要一方派到外地工作,在节假日不能团聚,由派出单位给予探亲假。
⑥已婚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假期1个月计算。已婚归侨、侨眷和台胞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请探亲假1次,假期不超过40天,不予累计。
⑦未婚归侨、侨眷和台胞教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个月;3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70天;2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1年请假1次的,假期不超过20天。
⑧归侨、侨眷和台胞教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期,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归侨、侨眷、台胞职工符合在国内会亲或改探条件的,其假期比照1至3项的规定办理。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带薪事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假期内工资全额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要扣发基本工资,具体扣发办法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执行:按每月基本工资除以二十一天半的日工资进行扣发。教职工请事假,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按月标准的二分之一扣发校内绩效工资;事假累计达一个月的,扣发全月校内绩效工资;达两个月的,扣发一季度校内绩效工资;达三个月的,扣发半年校内绩效工资。
教职工因病需请病假的凭县级及以上医院(指该医院行政级别)出具的病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在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又不足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全额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病假期间,校内绩效工资按实际病假天数扣除。
教职工正常婚假(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岁)为3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一定的路程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一定的路程假。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如未享受探亲假,父母去世时可请探亲假前去料理丧事。
6、产育假(保健假)
①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视为晚育)、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产假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其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③女职工怀孕发生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及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④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在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⑤职工采取节育措施,上环者休息一周,结扎者休息一个月。
⑥已办独生子女证,需请假照顾婴儿的,除正常产育假外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请长假3—12个月。
⑦严重痛经或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过确诊可给予月假1—2天。
教职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凭有关资料和县级以上医院(指该医院行政级别)证明,按工伤假对待。
探亲假、工伤假在规定假期内(含路程假)工资、福利、校内绩效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按国家规定报销;婚假、丧假、产育假在规定假期内(含路程假)工资、福利、校内绩效工资照发,往返路费由教职工自理。请长假照顾婴儿者(正常产育假除外)停发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
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按照《荆楚理工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试行)》(荆理工人〔2009〕2号)执行相关待遇。
(二)请假规定
1、教职工请假,需本人从人力资源部网页上下载统一制作的《请假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病、工伤、产假、节育假须另持相关证明),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请假人员获得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相关证明,提前向准假单位报告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能续假。
3、教职工请假一经批准,须及时将请假审批材料交本单位(部门)考勤员,考勤员据实考勤。
4、教职工因病或私事外出一天以上,须办理请假手续。临时外出需将本人去向及所办事情告知本单位(部门)领导,未经请假或说明的,均按擅自离岗处理。
5、凡未经请假(包括未经请假自行休病假的)或请假未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续假未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工处理。
6、在职中层以上干部因故不能在校正常上班的,除执行教职工请假常规制度外,还有以下规定:
①校党委书记、校长因故不能在校正常上班的,要向有关校领导交待工作。
②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请假由校党委书记批准。
③副校长请假由校长批准。
④校长助理请假由校长批准。
⑤所有校领导因故不能在校正常上班的,都要向学校办公室告知去向和联系方式。
⑥正处级行政干部请假,由联系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初审,校长批准,并要向有关副职交待工作。
⑦正处级党务干部请假,由联系领导或分管校领导初审,校党委书记批准,并要向有关副书记交待工作。
⑧中层副职、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请假由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报联系或分管领导批准。
⑨因私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病假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公出差可以口头请假。
⑩干部请假一个月以上的,获准后应报告党委组织部备案。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人销假,续假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获准请假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因事因病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逾期不归或请假期间无故与学校失去联系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育假、工伤假由所在单位(部门)签字,人力资源部审批。
2、事假批准权限:一年累计3天以内由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由人力资源部审批,15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由校长审批(按公历月份对应,如二月请假28天、四月请假30天、五月请假31天均为请假一个月)。
3、病假批准权限:7天以内由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核批准,8至20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20天以上三个月以内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一学期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或一年累计病假超过3个月由校长审批。
4、三个月以上的病休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同时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方可办理长期病休或退职手续。
5、各类请假均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奖惩办法
(一)对考勤员的奖惩
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考勤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负责、纪律严明的单位和考勤员,予以表扬;对因考勤工作不认真、隐瞒不报、放任不管等情况所造成的误支工资等,分别从考勤员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校内绩效工资中扣除(各扣50%),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教职工的奖惩
1、对出全勤的教职工,年终评比给予奖励。
2、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①未请假、请假未准、超假或擅自离岗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3天以内(含3天),按日扣发双倍全额工资和相应校内绩效工资;旷工3天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和校内绩效工资。
②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人员,学校解除当事人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除,此管理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 20:25:51)
( 20:25:08)
( 20:24:10)宿迁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考勤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于: 16:25:54
第一条:为正常维护市局机关工作秩序,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规范各项请销假、考勤管理制度,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市局机关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制度。
&&& 第二条:本修订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局第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车购办)和开发区局要严格参照执行。&
&&& 第三条:市局各处室、中心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个工作日,须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宿迁市国税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1个工作日以上的须由人事教育处审核,分管局长批准;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必须由市局局长批准;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处室同志代办请假手续,事后必须补有关住院手续或写出情况说明。
&&& 第四条:市局局长因公离岗或因私请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市局领导班子副职和各处室、中心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无论因公离岗或因私请假1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须向市局主要领导报告,私事要办请假批准手续;市局各处室、中心副职无论因公离岗或因私请假1个工作日(含)以上须由分管局长批准,2个工作日(含)以上须由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
&&& 第五条:凡请病假的(门诊除外),须有医院证明。
&&& 第六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及时上班的,须由本人申请或本部门负责同志联系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 第七条:请假人假期(1天以上)期满,应及时到人事教育处履行销假手续,否则,按超假论处。
&&& 第八条:违反上述请销假管理制度的,以旷工论处。
&&& 第九条:市局成立考勤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和人事教育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人事教育处、监察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处室、中心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事教育处,主任由人事教育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工资表中考勤奖、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以上月、上季度考勤结果兑现。
第十一条:考勤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每周一次以上),对机关和基层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履行考勤签到手续,形成考勤检查记录。
人事教育处每月按照各处室、中心报送的《处室考勤登记表》,结合考勤领导小组检查结果核定考勤奖、月度奖金和季度奖金以及年度目标考核扣分。扣发标准为:
(一)市局机关工作人员人员上早班,必须提前5分钟到岗打扫卫生,经考勤检查发现未提前到岗的,初次扣30元、第二次扣50元、第三次扣100元并在市局内部办公网上公开暴光,点名批评。经检查发现早退的扣100元并责成本人作书面检查。发现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1分。
(二)经抽查发现脱岗的,脱岗一次扣100元;早上点名考勤签到后仍未到岗,离上班时间5分钟仍在吃早餐的视同脱岗,发现不在岗的每次扣1分。
(三)经检查发现旷工半天扣发当月考勤奖;旷工1天扣发月度全部能绩奖金,每次扣2分。
(四)未经分管局长批准,无故不参加市局安排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的,按宿迁市国家税务局会议(活动)考勤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每次扣2分。
(五)事假每1个工作日扣20元,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月事假累计超过6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月度奖金1/2;月事假累计超过9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全部月度奖金。季度事假累计超过9天以上的,另扣发季度奖金的1/3;累计超过12天的,另扣发季度奖金的2/3;累计超过15天的,另扣发季度全额奖金。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以处室、中心为单位考核部门工作人员出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在机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扣0.1分。
(六)病假1个工作日扣10元,月病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考勤奖;月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月度奖金1/2;月病假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工资考勤奖和全部月度奖金。季度病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另扣发季度奖金的1/2;累计超过25天的,另扣发季度全额奖金。机关工作人员请病假以处室、中心为单位考核部门工作人员出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在机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0.1分。
(七)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长期慢性病和大病重病住院期间的工资和福利是否发放,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大病重病按单位界定的标准由考勤办根据住院证认定)。
(八)如发现机关处室、中心有人在一个月内出现3人次以上迟到、早退或2人次脱岗或半天旷工等现象的,取消处室及当事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对处室负责人、兼职考勤员和当事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并在年度目标考核扣5分。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扣5分。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机关工作岗位的。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岗工作的。
&&& 第十三条: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者一年累计旷工20天以上的,从即时时点起计算扣发本人1年所有奖金福利。
&&& 第十四条: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 第十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处室中心部门负责人批准或虽经批准(1天以上要有批准手续)但超过批准时间不在岗位的按照脱岗论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每次扣2分。
第十六条:市局制作&机关工作人员去向留言登记板&,需要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宿豫区)办事的人员,外出时须在留言登记板上登记去向。凡未履行留言登记手续的,按照随意离开岗位予以处罚每次扣100元,年度处室、中心目标考核每次扣0.1分。
市局制作&机关处室、中心考勤台帐&,需要离开市区范围办事的人员,外出时须由考勤员及时登记考勤台帐。凡未按时登记考勤台帐的,年度处室、中心部门目标考核每次扣0.2分。
市局制作《机关工作人员月度考勤登记表》,由各处室兼职考勤员负责逐日登记,并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将《考勤登记表》送交人事教育处。凡未按时登记上报的,年度处室、中心部门目标考核每次扣0.2分。
&&&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市局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扣发局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的,由人事教育处统计,并于次月5日前通知财务管理处执行,涉及机关部门目标考核扣分的事宜由机关党办负责承办;涉及行政处分的事宜由监察室负责承办;涉及公务员辞退的事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承办。
&&& 第十八条: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考勤督查结果季度通报制度,由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处室、中心部门的人员出勤率、请假情况、考勤结果和考勤领导小组检查情况,在网上定期公布,欢迎大家监督举报。
第十九条:市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第一分局、开发区局机关内勤工作人员必须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外勤工作人员可由各单位另定考勤管理制度并上报市局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单位外勤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抽查。无论内、外勤人员,凡被上级抽查或明查暗访发现违反规定的,按照考勤制度规定从严扣发月度季度奖金,对上述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从严扣分。
上述各单位考勤员必须将本单位当月考勤情况于次月第一工作日报送人事教育处。所属干部职工因事假、病假等扣发的考勤工资、奖金和补贴,由人事教育处书面通知财务管理处扣发,由财务管理处设立专户进行集中管理。
&&& 第二十条:实行违章检举属实奖励制度。欢迎广大干部职工对市区工作人员执行请假考勤制度进行监督,对违反考勤请假制度进行检举,积极鼓励使用电话举报。
第二十一条:国家法定假期如遇到紧急公务需要到岗的,必须服从市局要求执行并实行考勤管理。市区工作人员凡是请国家规定的各类法定假期,国家和地方标准工资部分全额发给,扣发单位自定各类奖金(按实际请假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局机关请销假考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修订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请假考勤管理制度宣布作废。
版权所有:江苏省文明单位问题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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