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纠纷纠纷问题

您的位置: &
& 有关租房给别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有关租房给别人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个人租房纠纷的主体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如果以单位的形式进行房屋的租赁,同时又发生租房纠纷类问题不算在个人租房纠纷范畴。个人租房纠纷通常情况下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可以由第三方或者是相关法律机构介入进行解决。纠纷通常由于合同未对相关事项做详细说明,所以在约定时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关于您疑惑的问题,华律精心推荐三种解决方案!
你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租房不能转租、出借,也不能改变公租房的结构、使...建议慎重。如果是政府征地的回迁房,通过拆迁办签订协议。详细咨询,与我联系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注意的方面很多,建议委托律师审核合同。你好,建议你们签订详细的买卖合同并委托律师见证。实践中,为了化解风险,一般...
租房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因为实际情况的不一样也有所不同,但总结起来需要大家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2、上次的水电气以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leasing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 一、出租房常见问题一是二房东问题,租客租住的房子未经房主本人同意,由之前的租客转租,租金落入转租的租客手中,也就是俗称的“二房东”。所以,建议租客在租住房屋时一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十年九调之后,我们发现市场每年都在被调控,房价每年都在往上涨。哪些购房者属于“刚需”,哪些又是
华律网法律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法律知识,以及提供全国各地的知名律师在线为您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常识。 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应该如何制定?哪些房屋不得出租,签订租赁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什么是商铺租赁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租赁的租期是多久,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场地转租中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涉及到的相关知识又有哪些?小编将会为您详细带来相关的知识进行解答,其次小编也将会为你详细带来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相关的知识。 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全国各地律师在线咨询,解答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阅读过文章的用户在与律师的沟通效率上可提升35.7%
相关合同文书
相关律师案例
  在房改房交易中,买家面对的都是资讯不太明朗的“个体”,为消除交易风险,业内专家提醒买家需特别注意以下关键环节。  一、了解产权可靠性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租房篇:租赁房屋时的审查注意义务案情概述:日张先生与李某双方签订了场地租赁协议,张先生向李某承租位于南岸区五公里恒润大厦一楼门面房一间作为营业1.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nbs...  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
相关律师随笔
1.没产权证照样能出租房屋新买的商品房房证一直没下来,这样的房屋能对外出租吗?记者了解到,这样的房屋也可以出租。不过房主必须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的证明。2.转租房屋得原出租人点头在今后的房屋租赁中,转租房屋的,一定要征得原在日常租房过程中按照标准租赁流程,租赁双方将经过看房、确定租价、物业交验、签订租赁合同等几个过程。在这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有两个,其一是:当涉及到双方达成一致确定租赁关系时,承租人需要先核实房东身份及有关证件;其二是:双方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73
上亿文档资料,等你来发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7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京高法发z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租赁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z号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对租赁房屋没有所有权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2、当事人就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3、当事人就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未办理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租赁房屋因出租人原因未经工程竣工或消防验收合格致使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承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4、涉及“群租”房屋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以租赁房屋属于“群租”房屋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5、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未经合法审批订立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集体所有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租赁合同无效。但租赁合同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认定租赁合同有效。二、经营性房屋租赁6、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租赁房屋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因租赁房屋在使用上存在行政管理限制,致使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但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或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存在上述限制的除外。(2)租赁房屋在使用上虽存在行政管理限制,但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系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租金,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房屋、租赁房屋瑕疵是否影响承租人实际经营、租赁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减免。7、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以出租人未协助其办理营业执照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如何处理?租赁房屋在使用上不存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管理限制,出租人迟延履行协助承租人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根据出租房屋用途、合同签订目的等可以确定出租人不负有此协助义务的除外。8、承租人以租赁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如何处理?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9、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并实际使用房屋产生纠纷的,如何处理?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后,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场所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际使用房屋,因租赁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原则上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确定诉讼主体。出租人以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两者就租赁合同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企业对承租人所欠合同债务构成债务加入的除外。实际使用房屋的企业同意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等合同债务,或者其存在以自己名义交纳租金、与出租人进行债务对账清算等实际履行租赁合同义务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前述的债务加入。承租人作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租赁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优先适用该规定。10、带照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出租人将房屋及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并租赁给承租人,约定承租人持该营业执照在租赁房屋中实际经营,该合同包含了挂靠经营和房屋租赁两部分内容,当事人主张租赁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实际经营的行业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特殊资质行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法院对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因承租人带照经营行为违法以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减付租金的,可以根据承租人是否占有房屋从事实际经营、对承租人实际经营的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企业营业执照及作为经营场所的房屋交给相对方的同时,也将企业经营权、资产或从业人员交给相对方管理,并收取相应费用的,该合同性质上应认定为承包经营合同。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遇拆迁合同解除,当事人何时有权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手续,并发布拆迁公告,当事人据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13、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拆迁解除,当事人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存在争议,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在此实际经营,其要求出租人给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出租人以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也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其与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之间合理分配。(2)对于存在房屋性质以租赁为主要用途、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较短等情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在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但出租人分得的数额不宜超过50%。(3)有证据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或者补偿协议尚未签订,出租人亦未取得该补偿费,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承租人可待出租人取得补偿后再行主张权利或通过其他行政途径解决。(4)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租赁合同已经期满终止,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予支持。(5)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实际拆迁腾退前,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出租人已经取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给付该补偿费的,可酌情予以支持。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标准和数额等有争议的,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实咨询拆迁人予以确定。三、房屋装饰装修损失14、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或扩建行为未提出异议的,如何认定?租赁合同约定房屋装饰装修或扩建须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扩建,但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六个月)未提出异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后又继续履行合同或接受承租人履行义务的,可以视为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扩建,或者放弃再提出异议的权利。15、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承租人未要求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非因承租人单方违约导致解除,法院应当释明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的现值或残值损失要求赔偿,承租人坚持不主张或只提出抗辩的,就装饰装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告知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其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16、法院依职权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包括腾退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等是否一并处理?当事人就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或解除发生争议,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法院应当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尽量引导当事人就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并处理,经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应当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驳回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就房屋腾退、装饰装修损失等争议另行主张。四、房屋租赁与转租1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次承租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转租合同亦不能履行,出租人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也可以房屋物权人名义要求次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承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仅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申请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也可基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直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为多人,且各方利益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另行分别解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纠纷中,次承租人要求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与租赁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构成反诉,应告知次承租人可另行起诉。法院判决次承租人腾退房屋的,应当告知次承租人可就装饰装修物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18、房屋转租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如何处理?因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导致转租合同解除,次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不予支持,次承租人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向承租人主张权利,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代位权规定处理。19、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如何处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后,承租人和次承租人逾期腾退房屋给出租人造成损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共同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使用费的,应予支持。房屋使用费可依出租人请求参照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合同约定或当时当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酌情确定。20、房屋连环转租中某一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当事人要求返还房屋的,如何处理?房屋经多次转租,当事人就其中某一手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审查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解除,该合同出租人要求返还房屋的,一般不需要追加其他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判决承租人直接将房屋返还给该出租人。21、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差价收益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收益的,不予支持。2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纠纷中如何行使代偿请求权?出租人以承租人欠付租金为由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依据《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代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赁合同债务的,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次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为三十日),按照出租人主张的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向法院提供等额现金担保,逾期不提供的,对次承租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五、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及民事责任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生活休闲娱乐、专业论文、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73等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z 号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z 号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就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订立租赁合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时间: | 投稿人:王少明 | 浏览:4036 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9]1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 年 8 月 6 日 京高法发[ 号)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未...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京高法发[ 号 近年来, 我市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  法律法规 1、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3、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法律知识百科-中国百科网
您当前的位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中央法规 > 司法解释及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文号】法〔研〕复〔1986〕2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是否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6〕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82号《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这样并不有悖法律规定,重要的是便于受理的法院查明案情和执行判决,从而正确、及时地审结案件。  此复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1985〕京高法字第82号   最近,本市宣武区法院收到一件房屋承租人请求出租人修缮房屋的起诉,原告肖承志所承租的房屋座落在宣武区广外椿树拐2号,被告即出租人袁振海的户籍和工作地均在贵州省都匀市112厂。宣武区法院按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转贵州省都匀市法院。该院认为:房屋在北京,又将案件退回宣武区法院(宣武区法院已受理并趁被告来京出差之际调解结案)。与此同时,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待来访中,也发现有上述类似情况,由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户籍地不一致,所涉及的两个区、县法院之间认识分歧而互相推诿管辖。如苗义诉袁继信收房一案,被告袁继信承租原告苗义的房屋两间,该房座落在东城区东四五条北巷4号,而袁的户籍地和居所地均在朝阳区。原告因被告转让房屋和欠租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请求收房自用。朝阳区法院让原告向房屋所在地的东城区法院起诉;东城区法院认为被告户籍在朝阳区应由朝阳区法院管辖让原告仍找朝阳区法院(后已由中级法院指定朝阳区法院管辖)。  出现以上管辖上的推诿,除系个别干部的工作作风上的问题以外,主要是对类似以上房屋租赁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诉法”)所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还是特殊地域管辖,认识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理由是,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指的是经济合同,不包括民事合同,因为民事合同范围较广,显然房屋租赁纠纷不能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指的是不动产产权,房屋租赁纠纷,实质上是合同履行中的争议,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所以,也不能适用对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  我们的意见,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当否,请批示。  日  
Mail: Copyright by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租房纠纷找哪个部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