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证据商家卖的是官换机 那本人购房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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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手机官方三包期内无法维修,售后维修要求加钱换机
发布日期:
  图为三星售后服务人员在调试手机。 (资料图片)
  售后服务要求消费者加钱换新机
  手机库存无配件曝出行业潜规则
  零件损坏强制换整机、维修使用翻新件等等,从今年上半年开始,苹果手机的“霸王条款”屡见报端。近日,又有三星(微博)手机的用户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用了不到一年的手机出现主要零部件损坏,返厂后厂家表示没有库存配件不能修,并向用户推荐两款高价的新型号手机,要求用户补足差价便可换新机。
  是真的修不了还是为了推新机?上市不到一年的新机型为什么不依法留存充足的库存配件?《法制日报》记者随即展开调查。
  三包期内
  手机竟然不能修
  去年11月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民李滨由于业务繁忙,需要使用两部电话。为此,他在一处大型手机卖场以3600元的价格选择了当时市场最高端的具有双网双待功能的一部三星i809手机。
  用了不到一年,今年8月份,李滨发现手机频频出现各种问题,网络经常无法链接上去、照相功能无法使用等等。李滨起初以为是手机遭遇了病毒袭击。因为自己无法处理,李滨便将手机送到了位于哈尔滨红军街16号的哈尔滨晨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检修,这里是三星手机在黑龙江省指定授权的售后服务维修站。
  工作人员拿到手机检查之后表示,先对手机的软件进行重新更新,看看手机是不是中病毒了。软件更新后的手机还是问题连连,无奈李滨于9月2日再次来到三星手机售后服务维修站。这次,维修人员称可能是硬件问题,主要部件应当是有损坏,需要返厂修理,工期大约需要15天时间,维修站仅提供了一个具有通话功能的手机,而对另一手机卡则不予理会。好在只有15天的时间,李滨自己买了另一款低端手机作为替用机。
  9月18日左右,当时正在外地出差的李滨接到三星售后服务站的电话:“你的手机维修的事厂家信息反馈回来了,无法维修了,建议您更换我们另一部新款的三星手机,只需要补170元差价即可。”
  “我不知道新款的手机什么样子,是否适合我,等我出差结束后到商场看看再决定吧。”李滨回答道。
  9月19日,李滨来到了手机卖场,看到了工作人员推荐的一款三星i919手机,李滨认为这部手机并不适合自己,而且还需要加170元钱。同时他认为自己的手机本身就在三包期之内,维修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随后李滨又看好了另一部三星i929手机,表示可以更换这部手机,但工作人员说更换这部手机要补差价1600元钱。李滨询问差价是如何确定的,工作人员称i929手机价格为4999元,原i809手机厂家作价3080元,厂家给优惠300元。
  对此李滨提出异议称,市场上i929手机价格仅为4200元左右,还有赠品。李滨认为,原手机功能足以满足其日常使用需求,新手机虽然功能上有所升级,但是这些功能并非李滨的需求,为此无端支付高昂显失公平的差价款是没有道理的。
  “是三星的原因修不好手机,现在却又高价完成另一次销售,三星有些欺人太甚。”李滨气愤地说。
不留存配件是行业潜规则
  李滨的手机因为厂家没有配件无法维修,又不愿接受售后服务站坚持为李滨推荐需要补差价的新机型,双方一度陷入了僵局。期间,李滨对于三星以压低原手机价格,抬高替换手机价格为手段,进行二次销售的行为产生了警觉。
  李滨对记者说,按照新的手机三包法规定,手机在出厂两年之内,厂家必须要库存保留充足的维修配件供应。这是中国法律对于手机生产经营者的要求,现在三星厂家都保证不了维修配件的供应,显然违反了中国法律的规定。厂家保证不了维修配件的供应,全国有多少三星手机使用者利益得不到保证?难道都要被二次销售吗?没有配件的原因是什么?“这是这个问题的核心,也是我要深究三星的主要原因。”李滨说。
  结合苹果公司公开表示用拆机件做维修配件的问题,李滨认为,不留存配件很可能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就不仅仅是有没有商业道德的问题了,而是违反中国法律的问题了。“很难相信,三星这样的大厂商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李滨说:“现在三星公司由于自身的原因,无法维修我的手机,却要推荐我加钱购买新型号手机,这不等同于三星完成对我本人二次销售吗?一次购机,由于三星手机的质量问题,三星在不承担留存配件经济成本的情况下,却要完成两次交易,挣消费者两次钱,三星的经济账确实算得很精。”
  在为自己维权的过程中,李滨多次找到黑龙江省三星手机的售后服务站交涉,都未能达成共识。李滨向记者出示日起实施的《国家手机新三包规定》,其中第十七条称,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照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漫漫维修路
  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10月10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了三星手机售后服务站核实李滨所反映的情况。服务站总经理关洪丽表示,李滨的三星i809维修不了的原因是配件暂时没有库存,配件正在从韩国邮寄到中国途中。记者问,已经过去38天了,大概还需要多久能邮寄到?
  关洪丽:这个不好说,应该会很快吧。
  记者:三星手机都是纯从韩国进口的吗?手机配件不是由中国的配套厂商生产的吗?
  关洪丽:这个我也不清楚。
  记者:那么三星手机公司究竟是如何保障手机维修拥有充足库存配件供应的?
  关洪丽:不管怎么说,三星一定会解决好李滨先生的问题。目前已经找到了李滨先生所需要的i809号机型,我们随时可以为他向公司申请更换新机。
  对此,李滨称:“我不同意。现在已经有证据证明三星对于这款手机没有配件供应,也就是说三星至少对这款手机没有完善的售后维修体系,我如何能够再接受这样的产品呢?这段时间上网、查资料的不便已经严重的影响到我的工作了,我可能再接受这款没有售后保障的手机吗?”
  李滨表示,他对于三星的售后服务非常失望和气愤,三星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有中国法律依据的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李滨本人还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全额退款;第二,补偿在维权过程中的经济损失;第三,三星公司要向社会公布其生产的各款手机配件的储存制度和实际情况。“前两条是为了我个人的利益,第三条要求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其他三星手机用户的权益和中国法律的尊严。”
  截至10月15日,经过43天的漫漫维修路,如何处理李滨的故障手机问题,三星总部尚没有明确态度。李滨表示,如果三星不依法解决手机问题,他将通过行政或是司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排除通过诉讼解决这个争议。
&& 宁波三星手机维修点-宁波三星手机专业维修服务中心电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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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几年前打的欠条还具备法律效力吗?
10几年前打的欠条还具备法律效力吗?
转载 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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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你说的情况来看那肯定是过了。债权人拿着欠条去法院告也没用。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并且欠条你朋友没收回来,那就不行了。关键看你朋友有没有证据证明它已经还了钱了。比方说有见证人,债权人说的你朋友已经还钱的证言,或者是对方写的收据。
  否则在法庭辩论时你朋友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附:证明责任
  1、民事诉讼法(日修改,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日起施行)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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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中国检察官腐败大揭密江苏省扬中市是位于长江中心的一个小岛,人口不足30万人,景双彬在此做检察长6年时间。大概扬中市的资源太少了,09年其调到人口80余万的丹阳市做检察长。丹阳市横塘镇黄泥村是他的老家,根据中组部的规定:检察长不能有本地人担任。然而,在此地该规定成为一纸空文。由此可见,景双彬正在走红。
众所周知,明星走红一般是靠金钱包装和媒体的炒作。该检察长的走红是靠什么呢?回顾其在扬中的6年的经历,就不难有结论了。
赵某原是镇江市烟草局的司机,6年前被景双彬带到扬中成为其专职司机。09年景双彬被调到丹阳,不愿调赵某到丹阳。赵某在景双彬的办公室就公开的威胁景,要求景给他10万元,不然就让景去坐牢。一个堂堂正正的检察长被一个司机威胁从感觉总是让人感到可笑的,但是,更可笑的是,景受到威胁后就安排扬中市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先给其5万元作为封口费,确保其在调离扬中时赵某不再找事。
熟悉行政机关的人要感到疑惑,检察院收支两条线,这5万元怎么走账呢?审计部门审计怎么办呢?我们的景检是有办法的。2007年审计部门对检察院进行审计,景检先让会计王某不要上班,后来在审计局审计科长的强烈要求下(坐在检察院办公室一天不走,最后报告市委、市政府)勉强答应审计。审计时发现检察院私立小金库,数额高达1000余万元,其中以会计黄某私人存款就达800万元。景检还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审计局局长要是再多追究此事,就想法弄死他。因此,07年审计报告至今一直未能公布。试想,2007年就能如此,08年呢?09年离任审计呢?这些姑且不问,总有见天日的时候,哪怕再做假的。
“巧妇难做无米之炊”走红的景检如何能做出1000多万如此大餐呢?米从何来呢?问问善良的扬中人民疑惑就知道了,问问受到迫害的人就知道了,只要肯拿钱,死可变活,不肯拿钱,活可变死。扬中市工商局前局长蒋长寿被发现有受贿问题,并对其家进行抄收,发现大量的证据。但是,工商局在给检察院缴纳20万后,蒋长寿一案就不予追究了。扬中市水利局前局长黄桐年因受贿被调查,该人已经供认受贿7万多元的事实。但是,黄的亲家国税局的某局长,通过某企业给了几十万转给检察院,黄就无罪了。扬中市水农局副局长朱华年酒后驾车撞死人,本该严肃处理的,在交给检察院10万元后就不予处理了。丰裕镇建安公司经理崔德龙二次酒后驾车肇事案、丰裕镇几百万假烟案等很多的案件都是根据这些方式处理的。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也由不得被人评头论足,毕竟没有碍别人什么事,你们搞了那么多的钱,拿点出来和别人分分也是应该的。但在原旅游局副局长王爱平一案中景检又是另外的经验方法,真可谓是经营有方的。王在任职期间,组织一批人到韩国考察,后来该批人又去多次,其中有两人在去韩国十多次后在韩国斗殴被韩国驱逐出境,该二人又要求王协助其赴韩被拒绝,于是该二人到处告状。景检得到 相关情况后便大开口,要求旅游局拿80万,后又改成50万,旅游局明确表示没有,于是景检要求王个人拿30万后不再追究其责任,不然就按照滥用职权罪起诉王。王在拿出20万后,被监视居住。但是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经检察院检委会和人民监督员会两会讨论,一致认为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不予起诉。因王少拿10万,景检重新召开检委会强行要求以“组织他人偷渡国境罪”对王进行刑事处罚,并要求将此案办成铁案。
水满则溢,检察院的金库能够被注入这么多,那么,景检呢?在丹阳市横塘镇黄泥村,景检家的住房造价不低于100万,为了在丹阳掩人耳目,景检在扬中请江城开发公司(经理是何新民)指派姓邢的包工头专门负责,由扬中的瓦木工匠到丹阳建造。扬中离丹阳50多公里,有两处收费站,为了减少开支以及提高姓邢的包工头积极性,景检在检察院调用公车给他用,一直到新房装修结束。在此期间,检察院某些副检察长办案都要打车。扬中市规划局局长陶有余在双规后也交代很多的问题,但是,其就能坚持不倒。原因何在,景检的爱人在规划局有空头的编制,长期不用上班还领取工资、奖金。
对于冰山来说被人看到的只是一角,对于景检来说以上事实同样也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不过这些事实让人看了,让人热血沸腾,我要是也当检察长该多好呀!可以仗势欺人、可以不受监督、可以有很多很多常人难以想象的、难以得到的实惠。
在此,郑重的告诫大家,找工作就要到检察系统,很容易就能够走红的,部分经验可以咨询景检,方法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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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圈阅,送各常委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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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纪检王书记阅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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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退发贴人,抄景栓本人,希望日后注意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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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传,似狼嚎,我迈步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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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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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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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纸钱,躲猫猫,俯卧撑,打酱油。
有什么事情想不通,想想在中国,就想通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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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与证人证言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协会中国甲诉网上报中央的申诉动动内部资料用以证明:扬中市人民法院法官捏造捏事实在全国诽谤朱光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诽谤罪的证据链条。
以下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再犯泄露审判机关秘密与伪造自己无罪理由的“日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私用私送的仅公布其第8页第9页第10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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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上面被告耿心华在泄密与伪造自己无罪理由的&日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第8页中说扬中法院,向朱光寿这样的案件先定罪后开假庭审理&并非特例,而是一种普遍现象。”很明确,也就是说扬中向朱光寿这样的冤假错案很普遍,但扬中现在真正有法律文书已判获得国家无罪赔偿的只有朱光寿一起,证明还有很多冤假错案没有纠正。上面扬中市人民法院的情况报告第8页中已经反映。可怕!可恨!特别是耿心华判的案件就是。
以下是被告人耿心华在被起诉犯诽谤罪过程中除泄露与伪造上述证明自己无罪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私用私送外,还私自违法复印被人民法院撤销其错误判决朱光寿1991年错案卷宗内的虚假证词再利用,向受理的法院提供伪证,并勾结承办人徇私舞弊、包庇被告法官耿心华的犯罪事实,对抗人民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而公然枉法裁判驳回朱光寿的枉法通知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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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和上列部分证据,被告法官耿心华犯诽谤罪已是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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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叫朱光寿,以身说法:扬中人。本人看法如下:
一、关于上面举报检察长景双彬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人,根据相关法律,实名举报,正常情况下大多是属实的。否则要承担诬告陷害罪或者诽谤罪的法律后果责任。因此没有事实不会实名举报的。
二、在网上和向司法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举报是否有用的问题是个关键!根据本人所了解的管辖,景双彬应属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省检察院监督查办。或者镇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网上举报人的举报事实,找举报人核实后,对影双彬“双规”审查,如事实存在转批捕,如没有事实,放人回家属正常接受组织审查,但举报人从轻也得犯诽谤罪了。这是常规做法。但本人历经的事实告诉大家,既是事实,地方检察院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不会对一个检察长动真格的,要开始变戏法-------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你以为真向电视上、文件上、纪律上、法律上说得那么认真,太天真了!
三、根据举报人举报的事实和景双彬还不够格归中纪委受理。因中纪委受理案件有规格的,一要达到一定数额,二要达到副厅级以上。除非举报人亲自到中纪委举证面诉,但不会一次成功的。
四、地方要保自己的脸,会依法及时法办吗?只会及时处理变化------
当然,还有其他途径能把“官犯”拿下依法处理,清官是有的但不多,正义的人是大多数但没有实权,说真话的人更多但说了暂时白说。
只有一个信念和条件能解决问题:那就是始终事实大于变戏法,迟来的法律正义是在你付出代价后终究出现。那就是坚强不屈的毅力战胜一切!举报人具备吗?本人被人陷害入狱一案,我在狱中能推翻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推翻扬中市人民法院耿心华的枉法判决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定,那不是一段人能做到的事,纠错后获得国家无罪赔偿、向我赔礼道歉后,我又诉害我的一帮丧失人性的人,但到最后一个耿心华,5年诉讼一个耿心华,今年5月才初见阳光慢慢地升起------我打了18年官司!造成严重后果一言难尽-------举报人你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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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紫陌春来早。晚市烟光好。灯发万枝莲,华月光中,天净开蓬岛。 老人旧日曾年少。年少还须老。今夕在天涯,烛影星桥,也似长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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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中共扬中市委政法委向江苏省委政法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江苏省政法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共中央政法委逐级向扬中市政法委致函。2009年3月至5月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派出知深法官庭长4次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扬中市人民法院与朱光寿“谈------协调中-------”这是一起真实的司法人员团伙腐败犯罪案件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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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出了这么多的事情,扬中人民该思考思考了,扬中市、镇江市的领导也该好好的思考用人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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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官腐败大揭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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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出现天下奇闻审案法官对抗人民法院判决书决定书中发生法律效力认定的事实
审案法官对抗前二份人民法院已终审17年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而不作为定案依据
反采信被告人提供被法院撤销17年案件中同案人出具的“听群众说”证词做被告人“无罪”依据?
江苏6法院出现天下奇闻
被害两次控方申诉人:名叫朱光寿,男,日生,江苏省扬中市人,现因被害两次后,已将供全家人唯一住房卖掉做诉费,两度打官司一并18年!现无固定住所。复信:请复江苏省扬中市181号信箱,或电话告知即可,电话,网页
因1991年一起刑事错判案件引发4起刑、民案件,两次被害后朱光寿苦诉打官司18年!先后历经扬中法院→镇江中院→句容法院→镇江中院→江苏高院→鼓楼法院→南京中院→江苏高院计6个法院4案24次裁判至今未了!→急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明文规定,所指的“执行”,是指不论什么理由正确与否,都必须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并应作为最高权威的证据使用。但审理本案的承办人范艳秋居然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的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反而采信被告人提供“听群众说、群众反映”这没有人名、没有具体内容、不具有证明力的非证据作为荒唐的定案依据。
天雨地裂呜奇冤,江海为墨成状山。被害两次的朱光寿虽面临石头似如水,水是最柔弱的;但只要坚持不断地滴啊滴!就能滴水穿石。就耿心华第二次捏造事实在全国诽谤朱光寿,申诉人朱光寿起诉耿心华犯诽谤罪附带民事一案而言,虽经5年6院14审,两次被害、两次倾家荡产流离失所,已是山重水复疑无路,但只要深知法条坚守证据,必然柳暗花明遇清官,还事实真相。
一、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违法采用被告人伪造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第9页第10页和被告人违法私自复印提供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朱光寿1991年冤错案件卷宗内的虚假证词以及被告人提供“听群众说、群众反映”没有具体人名的这三份非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却做定案依据,在《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中枉法裁判:“被告人耿心华语言确有不实之处,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具备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耿心华无罪。”的错误判决。撤销二审徇私舞弊改变成被告人“耿心华转述群众评价并非自己捏造事实,不构成诽谤罪。”所作出枉法裁判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承办人范艳秋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践踏国家法律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这一明显的枉法裁判。
2、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与证人黄新年、黄厚祥、李明洋、陶吉祥、朱光福、方玉华、戴道生、陈建华、周学书、秦德金、葛丙志、汪洋、邱明笛计15个证人证词,与扬中市金晨实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医院诊断报告、法医鉴定书,一并形成的证据链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判决被告人耿心华捏造事实和再次捏造事实犯诽谤罪,从重处刑。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耿心华伪造扬中市人民法院公文私用私送的刑事责任。
3、请求将一审、再审明知附带民事诉讼而故意漏项附带民事处理,依法判决附带民事有证据证明遭受被告人侵害行为直接损失12项计元,赔偿给申诉人尽快安家生活(被告人现有600多平方米两栋别墅楼坐落在扬中市英雄路88号。具有赔偿能力)。判令被告人在最小范围内扬中电视台向被害人朱光寿消除其诽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申诉人朱光寿第一次被耿心华错判12年入狱害得妻子离婚、儿子改姓改名随母改嫁他户家破财空的被害事实如下:
日,申诉人被扬中县人民法院办案人耿心华隐匿证明无罪的7份证据后,主审法官兼审判长的耿心华以扬中县人民法院名义事先写了一份“被告人朱光寿犯贪污罪(5000元、7500元、1747.15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犯诈骗罪(16200元债权人黄新年、方玉华、戴道生、秦德金、严茂庆,用途为筹建塑料厂给供销员作出差费)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朱光寿座落在永胜乡合兴村2组第二层楼房两间上缴国库------”先将判决书送到扬中县广播站对外广播,后第二天23日,耿心华等人将朱光寿押到永胜大会堂开假庭,在开假庭过程中,众多旁听人说出上述外面已广播,现在开庭是开假庭。当时造成极坏的社会恶劣影响(见被告耿心华自写的日“扬中法院情况报告”第9页第4行至第8行证实)。
1996年,江苏省高院接到申诉人朱光寿举证申诉、写血书的材料和镇江监狱、驻监检察组的司法建议后,复查再审,后依法改判,送达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给申诉人朱光寿。此时朱光寿被害后改判出狱时,已坐了5年6个月零14天的冤枉牢!妻子已离婚!10岁的儿子已随母改姓、改名、改嫁他户!被害后果十分严重!
省高院1996年撤销耿心华在1991年上述枉法裁判案件。改判朱光寿贪污1747.15元犯贪污罪免除刑事处分。原判诈骗罪定性不当。改判无罪。出狱后的被害人朱光寿于1998年向镇江中院提出国家无罪赔偿、恢复名誉、还返被没收的财产提起诉讼,镇江中院于1998年审结后下达了无罪赔偿4万余元与恢复朱光寿名誉、返还财产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给被害人朱光寿并落实到位。
日,镇江中院副院长顾其荣通过《镇江日报》公布了“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恢复朱光寿名誉与错案追究责任一并决定的讲话。随后《京江晚报》、《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先后转载了镇江中院副院长顾其荣在《镇江日报》上公布的决定,《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地采访了被害人朱光寿,后向全国报道了朱光寿冤狱的基本经过,众所周知。耿心华是明知道的事实。
由此,朱光寿被耿心华隐匿7份证据,枉法裁判朱光寿1991年案件,已被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从此时起,案结事了。朱光寿开始重新组织家庭,投入了新的工作------向扬中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要求,要求落实追究耿心华的错判责任------
三、申诉人朱光寿第二次被耿心华捏造事实遭受元损失害得朱氏妻儿老小流离失所租房进京申诉:
但日,办错案后被视为有功提升为扬中法院刑庭庭长的耿心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为了报复朱光寿出狱后一直在追究落实其错案责任,而居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16条、第45条规定中两个限制性规定而限制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而耿又第二次无中生有捏造33条虚假事实,在日、28日前同意中央电视台将自己捏造的33条虚假事实向全国各省、市、县、镇包括香港和澳门散布6次说:“朱光寿跑供销,吃喝嫖赌全报销;朱光寿办工厂,三面是围墙,中间养肥羊,这当然是群众的语言;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我们在开庭过程中,外面下着雪;我们那个庭开了8个半小时;1000多人的场子座无虚席不谈,窗台上,走道上全部是人,外面下着雪,广场上站着满满一广场的人,没办法,我们拉出两个高音啦叭;朱光寿他不能够提出足以推翻公诉人的证据的证据,他至少缺少他的有力的反证,所以呢,法庭只能认定公诉人的指控;当时有当时的政策、有当时的规定,宏观的、微观的来进行裁判;我们里面在裁判,外面在“叭叭叭叭”地鸣鞭炮,里面是掌声雷动,场外是鞭炮齐鸣。”
上列被告人耿心华无中生有捏造的33条虚假事实向全国散布6次其中:“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就捏造的这一节虚假事实,对在全国推销产品做生意的人朱光寿与用户而言,既对用户会降低朱光寿的信誉并又对朱光寿涉嫌推销产品“诈骗”预付款,又恶意破坏申诉人朱光寿名誉,贬低并抵毁申诉人朱光寿的人格。后造成了极其不利于申诉人朱光寿在全国推销产品的全国社会影响,造成申诉人朱光寿预借单位款投资51万元跟踪项目1年半后正与用户缔结280万元桥架供货合同时,被耿心华上述捏造的33条虚假事实受影响而被用户取消缔结合同。由此造成申诉人朱光寿巨大的经济损失65万余元(51万本钱加收益)。被告人耿心华的诽谤言论内容,又剌激申诉人朱光寿诱发“创伤性神经症”,先后经4个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因果关系系耿心华的言辞剌激诱发,断断续续在医院治疗。此时申诉人朱光寿身处诽谤言论环境中,己无法开展销售工作而停业4年。
日,申诉人朱光寿列举上述耿心华捏造33条向全国散布6次后的虚假事实录像证据1合,列举15个证人中有政协副主席⑴黄新年又叫黄旭初(兼朱光寿所属局副局长债权人)、转业军人⑵戴道生(朱光寿朋友债权人)、⑶方玉华(朱光寿公司董事长债权人)、⑷秦德金(朱光寿公司营销员债权人)、⑸严茂庆(朱光寿所属局公司职工债权人,担保人黄新年),当年参加开庭的旁听人中共党员⑹李明洋、⑺陶吉祥、企业主办会计⑻黄厚祥,教师⑼葛丙志、工人⑽陈建华、⑾朱光福、⑿陈吕章、农民⒀周学书等人出具的当年旁听证词13份并附有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加以证明真实性。用这13份证词内容直接明确指明耿心华在中央电视台散布6次所说的33句话中的“事”全部不存在,是捏造。
关于耿心华捏造事实向全国散布6次说:“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该言论,在审理1991年朱光寿案件开庭过程中,既没有该案件。1996年朱光寿改判出狱后至耿心华所说时2003年间,也未有该事实。而是被告人耿心华在朱光寿获得国家无罪赔偿、恢复名誉后,朱光寿向镇江中院、扬中法院书面要求追究其错案责任过程中,而无中生有捏造了所谓的“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虚假事实陷害报复申诉人朱光寿。
除了上述13个证人证司指明被告人捏造事实外,朱光寿还列举了最高权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的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加以证明被告人耿心华在中央电视台向全国散布6次33条言论所说的“事”,全部捏造。
因散布虚假事实范围之广,造成社会影响之大,情节与后果之严重。自诉人朱光寿向扬中法院起诉被告人耿心华犯诽谤罪,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书》并提交了上述证据链。同时向镇江中院提交指定案件异地管辖的申请。依据刑法第246条及刑法论,被告人明知朱光寿的案件已改判、已撤销原判案件,而故意捏造事实并再次捏造新事实向全国散布6次。社会影响特大,情节严重。对朱光寿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后果严重。犯诽谤罪的法定要件,全部构成,均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构成诽谤罪。有证据附带的民事诉讼遭受的损失和扩大侵害遭受的损失236万余元,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和《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应当予以赔偿、消除诽谤影响。
四、徇私舞弊、提供伪证采信伪证、对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枉法裁判如下:
第一轮:日,被告人耿心华见控方朱光寿起诉其犯诽谤罪第9天,居然利用自己在扬中法院工作便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第6条第三项、第11条、第19条,第22条规定,未经扬中法院院长于新优同意和批准,私自伪造了一份10页证明自己“无罪理由”的所谓“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并在第10页下方还私盖“扬中市人民法院”国徽红印章,为自己罪案而伪造人民法院公文私用,私送给镇江中院给院长帅巧芳而发生了徇私枉法行为-----第一轮:句容法院一审1次。镇江中院二审2次。一审、二审居然不依法通知控方自诉人询问案情,不做案情谈话笔录,不开庭,不质证,弄虚作假虚写案情放在卷宗内,直接枉法裁判“被告人耿心华无罪”并分别将一审句容法院《刑事裁定书》和二审镇江中院《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邮寄给在深圳工作的自诉人朱光寿。由此一二审采取11种次舞弊手段(见清单)包庇被告人犯罪不受刑事追究,枉法结案。自诉人朱光寿始终不
知审判长、审判员是男、还是女?是人、还是妖。(注:一二审案卷中没有自诉人谈话笔录、没有庭审笔录)
第二轮:第二次指定案件管辖后,一审鼓楼法院审理3次。二审南京中院审理5次。省高院审理3次。先后经6个法院审理14次。其间多次撤销一二审枉法裁判、发回重审,重审多次又枉法裁判。在14次审理过程中为了包庇被告人犯罪事实逃脱法律追究而采取了44种次舞弊手段,简单诉说:被告人耿心华泄密与伪造自己无罪理由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一份,在伪造的的扬中法院情况报告中又第二次向司法机关谎报、捏造事实;被告耿心华自己涉罪个案却严重违法私自复印被人民法院撤销朱光寿1991年案件卷宗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虚假证词,再利用向法院提供伪证;这些都是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再次犯罪行为事实。而镇江市中院院长帅巧芳接受被告人请托后授意江苏句容市法院承办人虚写被告人结案报告和虚写与自诉人谈话不愿意撤诉的假结案报告,放在诉讼卷宗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被告耿心华“无罪”。鼓楼区法院3次庭审中承办人拒不审理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构成犯诽谤罪的主要事实,编造谎言虚写裁判文书。南京市中院第5次审理上诉人朱光寿不服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耿心华无罪的上诉案件时,承办人篡改控方上诉人朱光寿“同意依法重新司法鉴定或补充司法鉴定”的书面答复,篡改为“不原意”;在裁定书中故意把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适用法律,隐瞒庭审中举证证明的事项等等。省高院承办人范艳秋采信被告人耿心华违法提供复印被人民法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卷宗内的虚假证词再利用,采用虚假证词并未经再审程序而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见清单),包庇被告人犯罪事实,作出“被告人无罪”的枉法裁判,不赔偿造成的损失,不消除诽谤影响。
焦点:违法采信被告人耿心华伪造自己无罪理由的《日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第9页第10页、和被告人违法私自复印提供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朱光寿1991年案件卷宗内的虚假证词、以及被告人提供“听群众说、群众反映”没有具体人名的这三类非证据,且这三类非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却做“被告人无罪”的定案依据。由此一来,判决被告耿心华无罪的理由和定案依据,明显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规定,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尾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尾款精神。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犯诽谤罪一案件,已经引发:伪造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私用私送案,违法提供复印被人民法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卷宗内的虚假证词再利用伪证案。承办人虚写案情做虚假结案报告,篡改控方诉讼材料徇私舞弊案,采信伪证与非证据做定案依据,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枉法裁判案。涉案人员12余名法官中有科级、副处级、处级、副厅级。涉及法条罪名有伪造法院公文罪,再利用虚假证词伪证罪,采信伪证罪,徇私舞弊罪,对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枉法裁判罪。
被害两次的申诉人:朱光寿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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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法官对抗前二份人民法院已终审17年生效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而不作为定案依据
反采信被告人提供被法院撤销17年案件中同案人出具的“听群众说”证词做被告人“无罪”依据?
江苏6法院出现天下奇闻
被害两次控方申诉人:名叫朱光寿,男,日生,江苏省扬中市人,现因被害两次后,已将供全家人唯一住房卖掉做诉费,两度打官司一并18年!现无固定住所。复信:请复江苏省扬中市181号信箱,或电话告知即可,电话,网页
因1991年一起刑事错判案件引发4起刑、民案件,朱光寿两次被害后苦诉打官司18年!先后历经扬中法院→镇江中院→句容法院→镇江中院→江苏高院→鼓楼法院→南京中院→江苏高院计6个法院4案24次裁判至今未了!→急待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明文规定中,所指的“执行”,是指不论什么理由正确与否,都必须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并必须要作为最高权威法定证据使用。但审理本案的承办人范艳秋等人居然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的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反而违法采用被告人伪造自己无罪理由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第9页第10页、采信被告人私自违法复印提供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朱光寿1991年案件即定为借案卷宗内的虚假证词再利用伪证、采信被告人提供“听群众说、群众反映”没有具体人名的这三份非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却做“被告人无罪”的荒唐定案依据。
天雨地裂呜奇冤,江海为墨成状山。被害两次后的朱光寿虽面临石头似如水,水是最柔弱的;但只要坚持不断地滴啊滴!就能滴水穿石。就耿心华第二次捏造事实在全国诽谤朱光寿6次,申诉人朱光寿起诉耿心华犯诽谤罪附带民事一案而言,虽经5年6个法院14次审理,致使朱光寿被害得倾家荡产妻儿老小流离失所、山重水复疑无路,但只要深知法条坚守证据,必然柳暗花明遇清官,还事实真相。
一、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鼓楼区人民法院(2005)鼓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中枉法裁判:“被告人耿心华语言确有不实之处,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具备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耿心华无罪。”的错误判决。撤销二审违法采用被告人伪造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第9页第10页和被告人私自违法复印提供已被人民法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虚假证词以及被告人提供“听群众说、群众反映”没有具体人名的这三份非证据,未经法庭质证却作为证据使用,徇私舞弊改变成被告人“耿心华转述群众评价并非自己捏造事实,不构成诽谤罪。”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承办人范艳秋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践踏国家法律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明显枉法裁判,请求依法必须撤销。
2、请求按照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与证人黄新年、黄厚祥、李明洋、陶吉祥、朱光福、方玉华、戴道生、陈建华、周学书、秦德金、葛丙志、汪洋、邱明笛计15个证人证词,与扬中市金晨实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医院诊断报告、法医鉴定书,一并形成的证据链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判决被告人耿心华捏造事实向全国散布6次和再次司法机关捏造事实犯诽谤罪,从重处刑。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被告人耿心华伪造扬中市人民法院公文私用私送,以及私自违法复印提供已被人民法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的虚假证词再利用伪证的刑事责任。
3、请求将一审、再审明知附带民事诉讼而故意漏项附带民事处理,依法判决附带民事有证据证明遭受被告人侵害行为直接损失12项计元,赔偿给申诉人尽快安家生活(被告人现有600多平方米两栋别墅楼坐落在扬中市英雄路88号。具有赔偿能力)。判令被告人在最小范围内扬中电视台向被害人朱光寿消除其诽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申诉人朱光寿第一次被耿心华错判12年入狱害得妻子离婚、儿子改姓改名随母改嫁他户、家破财空的被害事实如下:
日,申诉人朱光寿被扬中县人民法院办案人耿心华隐匿证明无罪的7份证据后,主审法官兼审判长的耿心华以扬中县人民法院名义事先写了一份“被告人朱光寿犯贪污罪(5000元、7500元、1747.15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处犯诈骗罪(16200元债权人黄新年、方玉华、戴道生、秦德金、严茂庆,用途为筹建塑料厂给供销员作出差费)有期徒刑6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朱光寿座落在永胜乡合兴村2组第二层楼房两间上缴国库------”先将判决书送到扬中县广播站对外广播,后第二天23日,耿心华等人将朱光寿押到永胜大会堂开假庭,在开假庭过程中,众多旁听人说出上述外面已广播,现在开庭是开假庭。当时造成极坏的社会恶劣影响(见被告耿心华自写的日“扬中法院情况报告”第9页第4行至第8行证实)。
1996年,江苏省高院接到申诉人朱光寿举证申诉、写血书的材料和镇江监狱、驻监检察组的司法建议后,复查再审,后依法改判,送达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给申诉人朱光寿。此时朱光寿被害后改判出狱时,已坐了5年6个月零14天的冤枉牢!妻子已离婚!10岁的儿子已随母改姓、改名、改嫁他户!被害后果十分严重!
省高院1996年撤销耿心华在1991年上述枉法裁判案件。改判朱光寿贪污1747.15元犯贪污罪免除刑事处分。原判诈骗罪定性不当。改判无罪。出狱后的被害人朱光寿于1998年向镇江中院提出国家无罪赔偿、恢复名誉、还返被没收的财产提起诉讼,镇江中院于1998年审结后下达了无罪赔偿4万余元与恢复朱光寿名誉、返还财产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给被害人朱光寿并落实到位。
日,镇江中院副院长顾其荣通过《镇江日报》公布了“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恢复朱光寿名誉与错案追究责任一并决定的讲话。随后《京江晚报》、《扬子晚报》、《江苏法制报》先后转载了镇江中院副院长顾其荣在《镇江日报》上公布的决定,《检察日报-明镜周刊》实地采访了被害人朱光寿,后向全国报道了朱光寿冤狱的基本经过,众所周知。耿心华是明知道的事实。
由此,朱光寿被耿心华隐匿7份证据,枉法裁判朱光寿1991年案件,已被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从此时起,案结事了。朱光寿开始重新组织家庭,投入了新的工作------向扬中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要求,要求落实追究耿心华的错判责任------
三、申诉人朱光寿第二次被耿心华捏造事实遭受元损失害得朱氏妻儿老小流离失所租房进京申诉:
日,办错案后被视为有功提升为扬中法院刑庭庭长的耿心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为了报复朱光寿出狱后一直在追究落实其错案责任,而居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第16条、第45条规定中两个限制性规定而限制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而耿又第二次无中生有捏造33条虚假事实,在日、28日前同意中央电视台将自己捏造的33条虚假事实向全国各省、市、县、镇包括香港和澳门散布6次说:“朱光寿跑供销,吃喝嫖赌全报销;朱光寿办工厂,三面是围墙,中间养肥羊,这当然是群众的语言;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我们在开庭过程中,外面下着雪;我们那个庭开了8个半小时;1000多人的场子座无虚席不谈,窗台上,走道上全部是人,外面下着雪,广场上站着满满一广场的人,没办法,我们拉出两个高音啦叭;朱光寿他不能够提出足以推翻公诉人的证据的证据,他至少缺少他的有力的反证,所以呢,法庭只能认定公诉人的指控;当时有当时的政策、有当时的规定,宏观的、微观的来进行裁判;我们里面在裁判,外面在“叭叭叭叭”地鸣鞭炮,里面是掌声雷动,场外是鞭炮齐鸣。”
上列被告人耿心华无中生有捏造的33条虚假事实向全国散布6次其中:“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就捏造的这一节虚假事实,对在全国推销产品做生意的人朱光寿与用户而言,既对用户会降低朱光寿的信誉并又对朱光寿涉嫌推销产品“诈骗”预付款,又恶意破坏申诉人朱光寿名誉,贬低并抵毁申诉人朱光寿的人格。后造成了极其不利于申诉人朱光寿在全国推销产品的全国社会影响,造成申诉人朱光寿预借单位款投资51万元跟踪项目1年半后正与用户缔结280万元桥架供货合同时,被耿心华上述捏造的33条虚假事实受影响而被用户取消缔结合同。由此造成申诉人朱光寿巨大的经济损失65万余元(51万本钱加收益)。被告人耿心华的诽谤言论内容,又剌激申诉人朱光寿诱发“创伤性神经症”,先后经4个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因果关系系耿心华的言辞剌激诱发,断断续续在医院治疗。此时申诉人朱光寿身处诽谤言论环境中,己无法开展销售工作而停业4年。
日,申诉人朱光寿列举上述耿心华捏造33条向全国散布6次后的虚假事实录像证据1合,列举15个证人证词中有政协副主席⑴黄新年又叫黄旭初(兼朱光寿所属局副局长债权人)、转业军人⑵戴道生(朱光寿朋友债权人)、⑶方玉华(朱光寿公司董事长债权人)、⑷秦德金(朱光寿公司营销员债权人)、⑸严茂庆(朱光寿所属局公司职工债权人,担保人黄新年),当年参加开庭的旁听人中共党员⑹李明洋、⑺陶吉祥、企业主办会计⑻黄厚祥,教师⑼葛丙志、工人⑽陈建华、⑾朱光福、⑿陈吕章、农民⒀周学书等人出具的当年旁听证词13份并附有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电话号,加以证明证词内容真实性。用这13份证词内容直接明确指明耿心华在中央电视台散布6次所说的33句话中的“事”,全部不存在,是捏造。
关于耿心华捏造事实向全国散布6次说:“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该言论,在朱光寿的1991年案件开庭过程中,既没有该案件。1996年朱光寿改判出狱后至耿心华所说时2003年间,也未有该事实。而是被告人耿心华在朱光寿获得国家无罪赔偿、恢复名誉后,朱光寿向镇江中院、扬中法院书面要求追究其错案责任过程中,而无中生有捏造了所谓的“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虚假事实陷害报复申诉人朱光寿。
除了上述13个证人证司指明被告人捏造事实外,朱光寿还列举了最高权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的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⒂《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加以证明被告人耿心华在中央电视台向全国散布6次33条言论所说的“事”,全部捏造。
因散布虚假事实范围之广,造成社会影响之大,情节与后果之严重。自诉人朱光寿向扬中法院起诉被告人耿心华犯诽谤罪,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书》并提交了上述证据链。同时向镇江中院提交指定案件异地管辖的申请。依据刑法第246条及刑法论,被告人明知朱光寿的案件已改判、已撤销原判案件,而故意捏造事实并再次捏造新事实向全国散布6次。社会影响特大,情节严重。已对朱光寿造成损害结果发生,后果严重。犯诽谤罪的法定要件,全部构成,均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构成犯诽谤罪。有证据附带的民事诉讼遭受的损失和扩大侵害遭受的损失236万余元,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和《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应当予以赔偿、消除诽谤影响。
四、提供伪证,徇私舞弊、采信伪证、对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枉法裁判下列:
第一轮:日,被告人耿心华见控方自诉人朱光寿起诉其犯诽谤罪第9天,居然利用自己在扬中法院工作便利,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第6条第三项、第11条、第19条,第22条规定,未经扬中法院院长于新优同意和批准,私自伪造了一份10页证明自己“无罪理由”的所谓“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并在第10页下方还私盖“扬中市人民法院”国徽红印章,为自己罪案而伪造人民法院公文私用,私送给镇江中院给院长帅巧芳而发生了徇私枉法行为-----句容法院一审1次。镇江中院二审2次。一审、二审居然不依法通知控方自诉人询问案情,不做案情谈话笔录,不开庭,不质证,弄虚作假虚写案情放在卷宗内,直接枉法裁判“被告人耿心华无罪”并分别将一审句容法院《刑事裁定书》和二审镇江中院《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邮寄给在深圳工作的自诉人朱光寿。由此一二审采取
11种次舞弊手段(见清单)包庇被告人犯罪不受刑事追究,枉法结案。自诉人朱光寿始终不知审判长、审判员是男、还是女?是人、还是妖。(注:一二审案卷中没有自诉人谈话笔录、没有庭审笔录)
第二轮:第二次指定案件管辖后,一审鼓楼法院审理3次。二审南京中院审理5次。省高院审理3次。先后经6个法院审理14次。其间多次撤销一二审枉法裁判、发回重审,重审多次又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在14次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为了包庇被告人犯罪事实逃脱法律追究,居然采取44种次舞弊手段。简单诉说:被告人耿心华泄密与伪造自己无罪理由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一份,在伪造的的扬中法院情况报告中又第二次向司法机关谎报、捏造事实;被告耿心华自己涉罪个案却私自违法复印被人民法院撤销朱光寿1991年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虚假证词,再利用向法院提供伪证;这些都是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再次犯罪行为事实。而镇江市中院院长帅巧芳接受被告人请托后,授意江苏句容市法院承办人虚写被告人“无罪”的结案报告和虚写与自诉人谈话不愿意撤诉的假结案报告,放在诉讼卷宗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被告人耿心华无罪。驳回自诉人朱光寿控诉”。鼓楼区法院3次庭审中,承办人拒不审理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构成犯诽谤罪的主要事实,编造谎言虚写裁判文书等。南京市中院第5次审理上诉人朱光寿不服鼓楼区法院判决被告耿心华无罪的上诉案件时,承办人篡改控方上诉人朱光寿“同意依法重新鉴定或补充司法鉴定”的书面答复,篡改为“不愿接受----”;在裁定书中故意把自诉案件变成公诉案件适用法律,隐瞒庭审中举证证明的事项,庭审中同一审一样拒不审理自诉人指控被告人耿心华构成犯诽谤罪的主要事实拒等等。省高院承办人范艳秋等人违法采信被告人耿心华违法复印提供的已被人民法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的虚假证词再利用,采用虚假证词并未经再审程序而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见清单),包庇被告人犯罪事实,作出“被告人无罪。驳回朱光寿申诉。”的枉法裁判通知,不赔偿造成的损失,不消除诽谤影响。
焦点:承办人违法采信被告人耿心华伪造自己无罪理由的《日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第9页第10页、和被告人私自违法复印提供已被人民法院撤销朱光寿1991年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的虚假证词、以及被告人提供与案直接利害关系人作出“听群众说、群众反映”没有具体人名的这三类非证据,且这三类非证据未经法庭宣读内容,也未经法庭质证,却做“被告人无罪”的定案依据。由此一来,判决被告耿心华无罪的理由和定案依据,已经明显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规定,还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尾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尾款精神。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犯诽谤罪一案中,已经引发:伪造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私用私送案,违法复印提供被人民法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的虚假证词再利用伪证案。承办人虚写案情做虚假结案报告,篡改控方诉讼材料,故意适用法律错误,徇私舞弊案,采信伪证与非证据做主要定案依据,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枉法裁判案。涉案人员12余名法官中有科级、副处级、处级、副厅级(两名院长)。办案作案,手段隐秘毒辣,性质严重,危害极大且具有社会危害性,违纪、违法行为,涉及的法条罪名涉嫌伪造法院公文罪,再利用虚假证词伪证罪,采信伪证罪,徇私舞弊罪,对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枉法裁判罪。
本诉内容,如有虚假,诉人承担法律后果责任。
呈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法处理,给予回复。
申诉人视情况在必要时将未依法处理被告人耿心华泄密与伪造自己无罪理由拼凑的《日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第8页第9页第10页,与对抗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践踏国家法律、枉法裁判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正确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12年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改贴上墙公布于众。
被害两次的申诉人:朱光寿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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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他奶奶气,这些滚孙羔子,拿老百姓的钱喝老百姓的血。就是不为老百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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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腐败,也就罢了。办理此案的一些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法官们,若有一个环节,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不至于酿成冤案。但这些人,却都因为上级的指示,便不顾党纪国法,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强行定罪!这些办案人员,早已丧失了党性,丧失了人性。眼里哪里还有什么国家法律,办案哪里还讲什么事实和证据。其做人的基本道德良心都没有了,和狗一样,只听主人一声,就扑上前去了。司法人员,打着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成了腐败分子打击报复栽赃陷害别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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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腐败,也就罢了。办理此案的一些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法官们,若有一个环节,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不至于酿成冤案。但这些人,却都因为上级的指示,便不顾党纪国法,公然践踏国家法律,强行定罪!这些办案人员,早已丧失了党性,丧失了人性。眼里哪里还有什么国家法律,办案哪里还讲什么事实和证据。其做人的基本道德良心都没有了,和狗一样,只听主人一声,就扑上前去了。司法人员,打着国家司法机关的名义,成了腐败分子打击报复栽赃陷害别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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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两次被害的控方自诉人朱光寿历经18年两度打官司,7个法院先后审理24次未了-----
其中诉法官耿犯诽谤罪被舞弊变“无罪”一案曾经5年诉讼历经6个法院14次审理的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经查实“朱光寿诉被告法官耿心华犯诽谤罪附带民事赔偿被舞弊变无罪一案”
卷宗内二类三种非证、伪证做“被告人无罪”的舞弊定案依据现予公布:
第一类:(1)、经对质、查证、核实,第一轮一审江苏句容法院在受理本案后,未依法向自诉人朱光寿询问案情、未有朱光寿签字的谈话笔录在卷,未有依法开庭举证、质证的笔录。但句容法院承办人却接受授意虚写:“与自诉人朱光寿谈话说服撤诉,朱不愿意撤诉,又补充不了证据,依法应驳回其控诉。”的虚假结案报告,放在朱光寿起诉耿心华犯诽谤罪的卷宗内,在句容法院(2003)句刑诉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中对外编造谎言称:“自诉人朱光寿要求追究被告人耿心华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进行枉法裁定。二审镇江中院在审理原审自诉人朱光寿上诉、申诉案件过程中,仍没有依法询问朱光寿案情,没有依法开庭举证、质证,两次直接枉法裁定“驳回”。自诉人、上诉人、申诉人朱光寿始终没有见到本案审判人员是男、还是女,全不知。(2)、经对证查明、核实,在第二轮诉讼过程中,南京中院第4次承办人还篡改控方上诉人朱光寿“同意按照法律规定7个情形之一愿意重新鉴定或补充司法鉴定”的书面答复。被篡改后,在对外的南京中院(2008)宁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谎称:“朱光寿不愿接受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另行鉴定。”徇私舞弊。另核对查明,一二审庭审中始终拒不依法审理朱光寿起诉被告人耿心华犯诽谤罪的主要事实,庭审笔录中未反映审理“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这一节中5个不可回避是与否的事实,却未审理。还隐瞒事实证据证明被害已发生的两起损害事实。(3)、第二轮一审南京鼓楼法院(2005)鼓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心华语言确有不实之处,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具备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耿心华无罪。”也就是“耿心华语言确有不实”即捏造事实已认定。是以“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具备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为由,判被告人“无罪”,但南京中院第4次审理见上诉列举被告人具有4个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据时,却在下达的(2008)宁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否定了一审认定“被告人语言确有不实”既捏造事实,又以另一理由判决“耿心华转述群众评价并非自己捏造事实,不构成诽谤罪。”这明显判决被告人“无罪理由”的法定要件先后不一致。据此,依法不得“维持原判”。这个严重的明显错误问题,究竟是认定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还是在隐瞒犯罪事实?而江苏省高院下达的(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被告人“无罪理由”却又是“耿心华转述群众对你(朱光寿)的评价,并非耿心华自己捏造事实对你(朱光寿)诽谤,不构成诽谤罪。”问题一:“转述群众评价”其“转述”就是道听途说。问题二:“群众”又是何人?叫什么名字?是男还是女?但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能证明“群众”的名字。假设被告人真的是“转述群众的评价。”这仅仅是增加这个“群众”为被告人,并不能影响捏造事实犯诽谤罪的成立。问题三:“并非耿心华自己捏造事实对你(朱光寿)诽谤。”但开公的事实全国观众已亲眼看见被告人并且有录像录音被告人通过中央电视台向全国发表的“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计33条虚假事实的言论,是从被告人嘴里说出来的。从被告人嘴里说出来的,怎么又变成“并非耿心华自己捏造事实对你(朱光寿)诽谤。”呢?!问题四:(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被告人“无罪理由”的定案证据而言,该通知书中是依“耿心华提供审理你(朱光寿1991年)贪污、诈骗案件时在现场的部分人员作为证人,以证实当时的真实情况”,现在可见(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中,已经载明原判朱光寿犯诈骗罪定性不当,并已截明无罪赔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本院应予赔偿41821.74元,向朱光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这十分严肃、明确的(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足以依法认定(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说的“当时”情况不是“真实”情况。且“在现场的部分人员作为证人”所出具的证词内容,是“听群众说、群众反映”,并没有为被告人证明 “那些个被(朱光寿)集资诈骗的群众呢,有好些个是摇那个稻草绳、都是一些很贫、很苦的穷苦老百姓。”是与否。况且(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所说的“当时”情况是错误的、违法的。已经被两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因此不影响被告人捏造事实在03年2月27日、28日散布全国后造成社会影响,构成诽谤罪的成立。
第二类:经查证、核实,裁判被告法官、庭长耿心华“并非自己捏造事实,不构成犯诽谤罪”的卷宗内的定案依据,除承办人虚写假终结报告放在朱光寿诉讼卷宗内,卷宗内还有三种违法证据做被告人“并非捏造事实,被告人无罪。”的定案依据如下:
第1种:与控方朱光寿有直接利害关系的9个人出具给被告人的证词内容“听群众说、群众反映”这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证词,且没有为被告人证明在中央电视台发表的33条言论是与否;依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第2种:被告人耿心华在诉讼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日自写自己“无罪理由”10页的《关于朱光寿系列刑、民事案件扬中市人民法院情况报告》在第8页,又向司法机关谎报、捏造:“朱光寿向群众集资了四五十万元钱准备办厂,却将这些钱挥霍一空。”这一节虽然未向社会散布虚假事实,但足以反映被告人捏造事实的恶性深重。在第9页第10页,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载明要求:“朱光寿诉耿心华的刑事案件(诽谤罪)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从法理讲,即使个别人认为个别语言欠妥,其后果也不应由个人承担。以上意见,请予考虑和采纳。扬中市人民法院(国徽章)。”
经查证核实,原审被告人未经本单位扬中法院院长于新优同意和批准,被告人耿心华却为自己涉及罪案居然私自伪造法院公文,私盖“扬中市人民法院”国徽印章,私用,私送给镇江中院给院长帅巧芳、鼓楼法院院长杨太兰及承办人被采用,未经法庭举证、质证,暗箱操作采用,并把部分理由转载到南京中院第4次审理下达的(2008)宁刑终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和(2008)苏刑监字第034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中,作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采纳。这一节,已破坏案件管辖、妨碍司法公正判决并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第6条第三项、第11条、第19条,第22条的规定。
第3种:被告人耿心华个人涉及罪案在被起诉过程中,无权复印提供被人民法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的原虚假证词,而再利用并提供伪证,而江苏高院承办人也无需调卷借用已被本院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定为错案卷宗内的原虚假证词,却调卷借用,张冠李戴被告人2003年行为的证据,并再利用,实属故意采用伪证。(注:被撤销1991年朱光寿案件定为错案的卷宗现仍调在江苏高院)。这一节,已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平反纠正的冤错案件的诉讼卷宗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卷内人事档案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以上在卷宗内的二类三种所谓定“被告人无罪”的非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8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一明文规定,以上二类三种假设是真实的证据,但它不得对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苏刑再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镇法赔字第1号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而本案中的承办人范艳秋等人已经白热化公开对抗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决定。引起社会反映强烈并谴责。承办本案的范艳秋等人的行为性质,已经构成明知故犯,属徇私枉法裁判犯罪行为。始古今来,向这种被告人与审官狼狈为奸的犯罪行为,历来招致官讨、民愤!罪不可赦。
本案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已有直接证据反映6个法院12余名法官中有县科、局级、副厅级徇私舞弊、虚写假案情终结,放在朱光寿诉讼卷宗内,对抗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中认定的同一事实而枉法裁判。
上述如经查不实,本人承担法律后果责任。
本案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权力机关于2009年6月决定受理------
朱光寿 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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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是文盲,以上内容文字均不认识,也看不懂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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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力度问题在一些层面上是百姓对基层的动作到底有什么反应,基层的腐败真正关乎老百姓的直接利益,高管都落马了,这更多的是反映出国家的反腐力度,但那些基层的腐败小干部呢,就是主席说的苍蝇, 苍蝇的危害在是巨大的,渗透性的, 比如天津市检察院的张力,一个小小的处级干部,财务处长,如此巨额的资产和多年的嚣张跋扈,只因其在检察院工作,多少年了, 都知道其腐败的嚣张!这样的案例不少了吧,如总理提到的灯下黑,具体简要爆料一下其部分资产,天津市西青区大寺国际花园张力拥有三套别墅,装修豪华,全套的红木家具,包养情妇并生育一女,海南多套海景房, 天津花苑新技术产业园区迎水道多套住房出租收益, 中环中豪世纪花园豪华底商,鼓楼商业街底商这些资产均巧妙的 以不办理产权证只和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的方式隐匿在其女儿张筠楠,情妇郜欣,女婿马强名下,天津西站长途客运公司其和长途公司内外勾结, 大肆的揩油国有资产, 投资千万酒店,巧妙的隐匿在情妇郜欣 弟弟郜青的名下, 其才是幕后的黑手和最终利益的获得者, 张力在天津司法系统的嚣张跋扈名气很大,这得意于其当年在李宝金再忍的受宠爱, 但李宝金出事后其缺第一个检举揭发李宝金,这样的品行司法系统内早已经是人尽皆知,其装病逃避检查和博取同情的演技可谓影帝级别,这样的人民败类为何至今依然耀武扬威的在反腐浪潮中矗立, 只因灯下黑,只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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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力度反腐,力度问题在一些层面上是百姓对基层干部腐败惩戒的动作到底有什么反应,基层的腐败真正关乎老百姓的直接利益,媒体报道高管都落马了,这更多的是反映出国家的反腐决心,但那些基层的腐败小干部呢,就是主席说的苍蝇, 苍蝇的危害在是巨大的,渗透性的, 比如天津市检察院的张力,一个小小的处级干部,财务处长,如此巨额的资产和多年的嚣张跋扈,只因其在检察院工作,多少年了, 都知道其腐败的嚣张!这样的案例不少了吧,如总理提到的灯下黑,具体简要爆料一下其部分资产,天津市西青区大寺国际花园张力拥有三套别墅,装修豪华,全套的红木家具,包养情妇并生育一女,海南多套海景房, 天津花苑新技术产业园区迎水道多套住房出租收益, 中环中豪世纪花园豪华底商,鼓楼商业街底商这些资产均巧妙的 以不办理产权证只和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的方式隐匿在其女儿张筠楠,情妇郜欣,女婿马强名下,天津西站长途客运公司其和长途公司内外勾结, 大肆的揩油国有资产, 投资千万酒店,巧妙的隐匿在情妇郜欣 弟弟郜青的名下, 其才是幕后的黑手和最终利益的获得者, 张力在天津司法系统的嚣张跋扈名气很大,这得意于其当年在李宝金再忍的受宠爱, 但李宝金出事后其缺第一个检举揭发李宝金,这样的品行司法系统内早已经是人尽皆知,其装病逃避检查和博取同情的演技可谓影帝级别,这样的人民败类为何至今依然耀武扬威的在反腐浪潮中矗立, 只因灯下黑,只因其手段太高明吗?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希望纪检部门能惩戒这样的典型案例,金龙国际花园这样的处级官员住的可不少,张力是典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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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的力度问题在一些层面上显现的是百姓对基层干部惩治的动作到底有什么反应,基层的腐败真正关乎老百姓的直接利益,高管都落马了,这更多的是反映出国家的反腐力度,但那些基层的腐败小干部呢,就是主席说的苍蝇, 苍蝇的危害在是巨大的,广泛且渗透性的, 比如天津市检察院的张力,一个小小的处级干部,财务处长,如此巨额的资产和多年的嚣张跋扈,只因其在检察院工作,隐蔽性很强,天津司法系统内, 都知道其腐败的嚣张!这样的案例不少了吧,如总理提到的灯下黑,具体简要爆料一下其部分资产,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金龙国际花园台北别墅张力拥有三套别墅,装修豪华,全套的红木家具,包养情妇并生育一女,海南多套海景房,供其和情妇度假使用, 天津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迎水道多套住房出租收益颇丰, 中环中豪世纪花园豪华底商,鼓楼商业街底商这些资产均巧妙的以不办理产权证只和开发商签订购买合同的方式隐匿在其女儿张筠楠,情妇郜欣,女婿马强名下,天津西站长途客运公司内如家酒店其和长途公司内外勾结, 大肆的揩油国有资产, 投资千万酒店,巧妙的隐匿在情妇郜欣 弟弟郜青的名下, 其才是幕后的黑手和最终利益的获得者, 张力在天津司法系统的嚣张跋扈名气很大,这得意于其当年在李宝金在任期间对其的宠爱, 但李宝金出事后其缺第一个检举揭发李宝金,这样的品行司法系统内早已经是人尽皆知,其装病逃避检查和博取同情的演技可谓影帝级别,这样的人民败类为何至今依然耀武扬威的在反腐浪潮中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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