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犯罪的人亲属可以探亲假可以分开请吗

男子因长相似领导冒充领导亲属招摇撞骗 被行拘|林某|犯罪嫌疑人_凤凰资讯
男子因长相似领导冒充领导亲属招摇撞骗 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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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林某是“公安领导亲属”的身份在朋友圈子中传开后,很多朋友愿意“买账”,办起事来比以前方便不少,但也曾经被拒绝过。有一次,做生意的林某某老板有一案件在公安机关处理,想通过“公安领导亲属”林某摆平此事。林某托了3层关系,结果遭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我们会依法办案”当面拒绝。
原标题:男子因长相似领导冒充领导亲属招摇撞骗 被行拘林某被警方行政拘留。中新网南宁7月13日电 (王敏 孙天健)广西南宁一男子被人“发现”和昔日广西公安系统一名领导长得相似,便冒充该前领导亲属在社会上招摇撞骗,最终被领导亲属举报抓获。目前,林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南宁青秀山警方介绍,犯罪嫌疑人林某称,他去年年底和一朋友吃饭,酒后朋友开玩笑称其和前广西公安系统某领导长得有几分像。林某听完计从心来,觉得和领导扯上关系能抬高自己身价,出门办事方便。经过多方打听后,林某摇身变成“公安领导亲属”。当林某是“公安领导亲属”的身份在朋友圈子中传开后,很多朋友愿意“买账”,办起事来比以前方便不少,但也曾经被拒绝过。有一次,做生意的林某某老板有一案件在公安机关处理,想通过“公安领导亲属”林某摆平此事。林某托了3层关系,结果遭到了公安机关领导“我们会依法办案”当面拒绝。林某坦言也曾被怀疑身份,有的朋友刚开始也会带着警惕的态度,会问一些关于领导的事情来求证。林某会以“在国外留学,这2年才回国内,对领导他们的事情知道很少”或其他理由搪塞过去。在女朋友袁小姐前面,林某也谎称他以前在国资委工作,现在在自治区党委工作。有时候袁小姐打电话给林某,他会说很忙,正在和某领导开会研究事情等等。对于林某是不是真的在自治区党委工作,袁小姐表示不知情。据林某的另外一位朋友向警方透露,林某自称是前广西公安系统领导的亲属,现在在机关上班,不仅是国家公务员,还向朋友炫耀自己是一家咖啡店的股东。而警方调查时,咖啡店老板证实并无此事。被抓后,林某意识到假冒身份已经被识破,不得不向警方坦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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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号 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作者:杜杰锋&&|&&浏览:484
起诉书指控:日,被告人于X与助理律师卢X(另案处理)共同担任马X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3日,于X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卢X 去沁阳市人民法院复印了马X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
于X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人亲属查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日,被告人于X与助理律师卢X(另案处理)共同担任马X刚贪污案的一审辩护人。同年11月3日,于X为准备出庭辩护安排卢X&去人民法院复印了马X刚贪污案的有关案卷材料。马X刚的亲属知道后,向卢X提出看看复印材料的要求。卢X在电话请示于X后,将有关复印材料留给了马X刚的亲属朱X荣、马明X等人。当晚,朱X荣、马峰、马明X详细翻看了复印的案卷材料,并针对起诉书进行研究。次日,朱X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有&关证人逐一进行寻找和联系,并做了工作。后于X到沁阳进行调查、取证时,证人张云X、吕学X等人均出具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与此同时,朱X荣又根据于X交给&他的部分复印的卷宗材料找到证人王全胜做工作,致使王全胜也出具了虚假证明。由于于X故意泄露了国家秘密,马X刚贪污案开庭审理时,有关证人作了虚假证&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造成马X刚贪污案两次延期审理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于X的行为已触犯了《》(以下简称刑法)第398条的规定,构成了。被告人于X辩称:她在11月11日没有将复印的案卷材料交给朱X荣,卢X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给朱X荣是误解了她的意思。此外,卢X从法院复印的案卷材料未标明属于国家秘密,因此自己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于X的辩护人认为:(1)鉴定机关仅根据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认定卢X所复印的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理由不充分。检察机关的案卷材料在诉讼阶段,应属于法院诉讼文书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2)本案证人主要是卢X、朱X荣、马明X等人。卢X虽已另案处理,但仍应属同案人员,他对事实的陈述不能排除有推卸责任的可能性;朱X荣、马峰、马明X虽然当时在场,但不可能听到于X在电话中所讲的内容,故以上证言均不应采信。(3)于X是否把案卷材料交给朱X荣,虽有朱X荣的证言,但系孤证,不能证明事实存在。(4)马X刚案有关证人的证言是否属于虚假作证,无法证实。两次延期审理是因检察机关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所致,于X没有扰乱正常诉讼活动的行为。综上,于X没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事实,应宣告无罪。沁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省市路通律师于X、助理律师卢X接受涉嫌贪污犯罪的马X刚之妻朱X荣的委托,担任马明&刚案的一审辩护人。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对马X刚提起公诉,并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移送了该案主要证据的复印件6本,共计421&页。同年11月3日,朱X荣得知该案已到法院后,即告诉于X。当日下午,于X即安排卢X前来沁阳,并与马X刚的亲属朱X荣、马峰、马明X等人一同&来到沁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卢X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将检察机关移送到法院的马X刚贪污案主要证据卷宗材料全部借出,并予以复印。复印后,朱X荣向&卢X提出看一看复印的案卷材料,卢X没同意,答复要请示于X同意。随后,马明X用手机拨通了于X的电话,向于X提出要看复印材料。于X表示同意,让马明X把手机电话交给卢X,并在电话中交待卢X把复印材料留下。卢X按照于X的安排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后返回焦作。当晚,朱X荣等人对照起诉书及案卷材料进行&了研究。次日,马峰到焦作给卢X归还了复印的案卷材料。朱X荣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对所涉及的证人逐一进行联系,并做了相应工作。同年11月8日、10日,马X刚贪污案的有关证人张云X、吕学X、侯清刚等人在于X来沁阳调查、取证时,均出具了虚假证明。日,被告人于X到沁阳调查、取证后回焦作时,因未能取到王全胜(案卷材料所涉及的证人)的证明,又将复印的案卷材料留下给朱X荣。11月13日,朱X荣找到王全胜,让王全胜阅读了马X刚的供述,王全胜根据马X刚的供述出具了虚假证明。日,马X刚贪污案公开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于X出具了有关证人的虚假证言及证明材料后,检察机关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对马X刚案补充侦查。经河南省国家保密局、河南省焦作市国家保密局鉴定,被告人于X让马X刚家属所看的马X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法院认为: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于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刑事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期间,依照其特有的律师身份、职权,在知悉检察机关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材料后,将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不该知悉此秘密的刑事被告人家属,使刑事被告人的家属有条件找证人作虚假证明。由于于X泄露了大量的案卷材料,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检察机关指控于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准确,应予确认。该案证人卢X、朱克&荣、马明X、马峰等人的证言与书证、物证相互印证一致,于X辩称其没有泄露或指使他人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辩解,不能成立。由于于X的故意泄秘行为,造成马X刚贪污案在法庭调查时出现大量虚假证据,导致检察机关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并重新补充侦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且情节严重。于X的辩护人辩称于X&的行为不属情节严重,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据此,沁阳市人民法院于日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于X不服,提出上诉。于X上诉中称:她没有让卢X把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亲属,也没有将案卷材料交给朱X荣;卢X复印的案卷材料既无任何单位标明系国家秘密,也无任何人用任&何形式告知其是国家秘密,检察机关以事后鉴定说明案卷材料属机密级国家秘密理由不充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无罪。于X的辩护人辩称:(1)于X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检察机关在马X刚贪污案中两次提出延期审理,是因指控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并非因于X出具的证人证言与检察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相矛盾而造成。因此,于X的行为并未扰乱和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2)于X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决中把于X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以此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作为量刑的依据,是适用法律不当。(3)于X不具有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在马X刚贪污案的&整个诉讼过程中,无人告诉过于X有关马X刚贪污案卷中的口供和证言是国家秘密,不准泄露给他人,有关机关也未在案件的卷宗中标明口供和证言材料属于什么密&级。(4)焦作市国家保密局的鉴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为此鉴定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其附件《确定检察诉讼文书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规定》,而这两个规定是检察机关用以规范内部保密工作的秘密级文件,对外部人员不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认定于X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缺乏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于X在担任涉嫌贪污犯罪的马X刚一审辩护人期间,于日电话指使助理律师卢X将案卷材料复印件交给马X刚亲属查阅的事实清楚,对此,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应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于X让马X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X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X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X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X,马X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X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X&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X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X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据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189条第(二)项、第162条第(二)项之规定,于日判决: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X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来源:为你辩护网
作者: [河北-石家庄]专长: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律所: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318572积分 | 帮助77705人 | 1347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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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看守所什么时候能探亲?最多能去几个人?
钱款,每次会见限家属2-3人。看守所每月会根据申请人数安排2—3天会见日,不能传递物品、规定时间会见:对象本人提出接见要求——管教民警对其情绪稳定状况作出评估——报看守所审批——向其家属发出通知——家属在规定日期,每人每次会见20分钟;现金打入对象本人账户供其购买日用品支出、起诉。只有经法院判决、审判期间的被告人不能与外界有任何联系(除律师)。家属接见手续是刑拘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如需送衣物,衣物经检查无违禁品后送入对象手中,可以递交看守所接济窗口,逮捕,而且生效后的服刑人员才能与家属会见。家属会见隔着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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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你通风报信。能见的人只有公安提审和律师。在看守所是等待案件的调查:都写的是你涉嫌干了什么,签字的地方?看守所 是见不到人的大哥看守所还能探亲吗,涉嫌懂吧,没定罪!还没判刑,叫犯罪嫌疑人对抗审问和起诉等!在看守所的是正在接受调查的人?那不是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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