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有证人要多久才能出来

涉嫌寻衅滋事罪,都被羁压两个月了。这大概还有多久才能走完法律程序被判刑?_百度知道
涉嫌寻衅滋事罪,都被羁压两个月了。这大概还有多久才能走完法律程序被判刑?
我有更好的答案
告诉你,甚至构成犯罪了,如果你没有接到逮捕书就被关这么长时间已经违法,公安机关在查案子时会对涉嫌犯罪的人予以逮捕
这罪不一定非得判刑,两个月的时间是留给明白人的,只要钱递到,马上就会有结果了。(万恶的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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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明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3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小明,(,无业。2006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8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明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小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3时,被告人李小明与刘某某(已判刑)、任某、宋某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某某歌厅”666包房消费,期间,刘某某、李小明殴打女服务员汪某,歌厅负责人容某、方某进包间了解情况,李小明用啤酒瓶将容某左耳廓划伤,后容某与方某各持一把砍刀,将李小明打倒,刘某某见状,乘坐宋某的车回到住处取出一把手枪(未提取,未鉴别真伪),与宋某、任某再次返回歌厅,刘某某持枪威胁方某,后将李小明带走。日,被告人李小明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李小明犯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小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日23时,被告人李小明与刘某某(已判刑)、任某、宋某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大街“某某歌厅”666包房消费。期间,被告人李小明伙同刘某某殴打女服务员汪某,歌厅负责人容某、方某进包间了解情况,被告人李小明用啤酒瓶将容某左耳廓划伤,后容某与方某各持一把砍刀,将李小明打倒,刘某某见状,乘坐宋某的车回到住处取出一把手枪(未提取,未鉴别真伪),与宋某、任某再次返回歌厅,刘某某持枪威胁方某,后将李小明带走。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容某之损伤属轻微伤。日,被告人李小明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小明供述:日晚上,我和任某、刘某、“神经”一起去了长安区翟营大街某某歌厅唱歌,不知道谁叫了两、三个女服务员,我当时喝多了,我问一个女服务员是谁让她进来的,我让她出去,她不出去,我扇了她一巴掌,旁边的人开始拦我,歌厅的人也进来了,后来我去了大厅,有人用砍刀砍我,好像还有人用镐把打我,我喝多了,之后的事情记不清了。2、同案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份一天,我和任某、明明、“神经”(宋某)在长安区翟营大街某某歌厅唱歌,明明酒劲上来就冲上去打了一个小姐,我也扇了小姐一巴掌。这时老板和一个服务生进来了,明明把啤酒瓶摔碎,碎片割伤了老板的耳朵。后来老板和男服务员拿出砍刀把明明打倒了,我和任某、宋某跑出来歌厅,我坐宋某的车回家取了一把假枪,我们返回歌厅把明明带走了。3、被害人容某陈述:日0点15分,我在歌厅吧台听见666包房有人砸东西,我就进去看,包房里一个客人骂我,锤了我一拳,还从茶几上拿了一个碎的啤酒瓶扎了我的耳朵,我就喊人了,小方(方某)过来了,和他们打起来了,他们打架的时候,我上去踹了扎我的人几脚,跟他同伙的三个人跑了,他也想跑,小方就追出去把他按到楼道上打,我就去医院了,在缝针的时候,小方又给我打电话,说那三个人又过来了,还带着枪,我在医院包扎了一下就来派出所了。4、被害人汪某陈述:日凌晨,我在某某歌厅上班,666包房出来一个女孩子把我叫进包间,我进去时看见包间里有四个男客人,算上我一共三个女孩子,当时他们在喝啤酒,其中有一个人突然就开始骂我还打我,我蹲在地上,他的拳头落在了我的头顶。后来我听见有服务生进来,把我拉了出去。5、证人任某证言:日,我和小明、刘某(刘某某)、宋某到了某某歌厅,期间,小明冲一个小姐喊了几句,然后就开始打她,这时歌厅服务员冲了进来,我们一起把双方拉开,小明和一个光头服务员在里面谈事情,过了一会儿,小明和光头从包间里跑了出来,光头的耳朵被打坏了,在流血,光头和一个服务生每人拿了两把长柄砍刀,长头发服务员砍在了小明身后。我们三个就下楼跑了,刘某说要回家一趟,宋某就开车带着刘某走了,我跑到马路对过的一个小胡同口躲着,十几分钟后他们开车回来了,我看见刘某右手里拿着一把黑色手枪,我就跟了上去,我们三个一起上楼,我看见小明在一、二楼之间的平台角落里躺着,自己走不了路,刘某端着枪就上去了,我和刘永博扶起小明,刘某就下楼和我们会合了,我们把小明扶到车上,他说腿疼,我见两条腿上都有口子,还流着血,我就下车打的回家了,宋某和刘某开车送小明走了。6、证人宋某证言:日19时许,我、光奎、明明、刘某到了某某歌厅,期间,明明动手打了一个女服务员,我们上前劝架,歌厅的服务生和老板也进来了,明明扇了老板一巴掌,我们见老板的耳朵一直在流血,老板和一个留长发的服务生不知从哪拿了两把长柄砍刀,追明明,留长发的服务生用刀的侧面拍在了小明的背上,我们拉不住,就下楼跑了。出去后刘某说去他家拿点东西,这时任某不知道跑到哪去了,我就开车载着刘某到了一个小区,他下车进去了,出来的时候我见他右手端着一把黑色的枪,我们又返回了歌厅,这时任某不知道从哪过来了。进去歌厅后,我见刘某举着那把枪晃了,任某发现明明在一、二楼之间的平台角落里躺着,我和任某扶起明明,刘某随我们下了楼,我看见明明两条裤腿上都有血,把裤腿都湿透了。7、证人方某证言:日23时30分左右,我们歌厅来了四个客人,他们到了666包房,过了一会儿,我和老板听见666包房有打斗的声音,就进去包房看,包房里的四个客人正在打一个女服务员,我就上去将一个客人推到了,被我推到的那个客人骂了我们老板一句,还拿起一个啤酒瓶在茶几上摔碎了,把酒瓶碎片扔向了我们老板,老板的耳朵被割破了。我顺手从大厅沙发下拿了一把白色砍刀追他们。我踹了扔酒瓶子的那个人一脚,把他踹倒在楼梯口,另外三个客人就跑了。过了5分钟,那三个人又回来了,其中一个人(刘某)拿着一把深灰色的手枪,指着我,问我人去哪里了,另外两个人把地上那个人扶起来走了。另有证人胡某、康某证言,鉴定文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视频截图,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明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小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潇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施爱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安红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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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群众。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苏文娟,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晋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辩护人苏文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下午,被害人郑某乙的弟弟郑某甲酒后用手机给赵某甲母亲潘某的手机打电话,并在电话中辱骂对方,后潘某把这件事情告诉了赵某甲,赵某甲便用手机给郑某甲打了过去,二人在电话中争吵起来,赵某甲得知郑某甲在龙泉固村村南街里,便伙同三名男子(身份未查明)乘坐牌照号为冀A×××××的黑色捷达轿车来到龙泉固村,在该村南北大街101公交车站牌附近找到拿着弟弟郑某甲手机的郑某乙,后赵某甲持菜刀伙同三名男子对郑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郑某乙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被害人郑某乙陈述、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甲、赵某乙、刘某、田某、彭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对方有过错在先,不知道自己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辩解意见称,被害人在电话中辱骂被告人父亲是案件起因,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行为,但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故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日下午,被害人郑某乙的弟弟郑某甲酒后在电话中辱骂赵某甲母亲潘某,赵某甲得知郑某甲在龙泉固村便拿起家中菜刀,伙同三名男子(身份未查明)驾驶牌照号为冀A×××××的黑色捷达轿车来到龙泉固村,在该村南北大街101公交车站牌附近找到拿着弟弟郑某甲手机的郑某乙,赵某甲持菜刀伙同三名男子对郑某乙进行殴打,经鉴定,郑某乙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晋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侦破情况。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实,日下午,他母亲说有人给其父亲打电话进行辱骂,他在回电话时得知对方在龙泉固村,便拿起家中菜刀,开着自己的黑色捷达轿车来到龙泉固村南北大街西侧101路公交站牌处,他手持菜刀将郑某乙衣服砍破,后又用拳脚殴打对方的事实。3、被害人郑某乙陈述证实,日下午16点左右,他拿着弟弟郑某甲的手机走到本村公路上时,有人给他打电话,接着有一辆黑色捷达轿车停在跟前,在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一个人手持菜刀对他进行追砍,其他人也对他殴打。事后得知砍他的人叫赵某甲。辨认笔录证实,郑某乙辨认出持刀追砍他的是照片中10号男子赵某甲。4、证人郑某甲(郑某乙弟弟)证言证实,日下午,他同学让他给赵兰(赵某甲妹妹又名赵某乙)回个电话,他在给赵兰回电话时和赵某甲发生争吵,后他由于醉酒,其哥哥郑某乙把他手机拿去玩,后面的事他就不清楚了。5、证人赵某乙证实,郑某甲和她是同学,郑某甲向她索要联系方式,她把自己父亲赵来顺的手机号码留给了郑某甲。6、证人潘某(赵某甲母亲)证言证实,日下午16时许,有人给她手机打电话并辱骂她,就告诉儿子赵某甲,赵某甲在电话中和对方发生争吵,后赵某甲就出去了,后来的事他就不清楚了,她的手机是其丈夫赵来顺的。7、证人刘某(郑某乙母亲)证言证实,日下午16时许,她在龙泉固村南一个街口看到郑某乙接了个电话后,就有一辆黑色的轿车停在他跟前,下来四个年轻人,四人对郑某乙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拿菜刀。8、证人田某证言证实,日下午,他看到有一辆黑色的车停在郑某乙面前,下来四个小伙子对他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手拿菜刀。9、证人彭某证言证实,日下午16时左右,他看到一辆黑色轿车行驶到郑某乙所在路边停下,下来四个年轻人对他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手持菜刀。10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郑某乙伤情为轻微伤。11、作案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作案时所驾驶车辆。12、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郑某乙等人的身份。13、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系被抓获归案。14、晋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甲无前科。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而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赵某甲提出被害人有错在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甲因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因被害人辱骂被告人父亲而引起,案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郑某乙与赵某甲家人素不相识,平日无来往,故能排除辱骂电话为被害人所打。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可能是在其弟弟郑某甲手机联系目录中找到赵某甲父亲电话,进而辱骂对方的辩解意见系推断,无证据支持。而被害人郑某乙弟弟郑某甲与被告人赵某甲妹妹赵某乙系同学,且赵某乙曾把其父亲的电话号码留给郑某甲,平日二人仍偶有联系,上述事实有证人郑某甲、赵某乙证言相互印证,能够合理推断出辱骂电话为郑某甲所打。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双利审判员  刘造田审判员  雷静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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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三十天了。什么时候能放出来?_百度知道
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三十天了。什么时候能放出来?
如果批准逮捕的话会什么时候.而且男友当时在场?现在是刑事拘留.,他会被判刑吗.只是在一旁观看,,.,但是没有动手,男友也在其中.男友和另外六个人被抓到.三十天了,主犯没有抓到.但是他们抓到的都只是从犯,现在以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然后对方报警男友的朋友因与一店主有纠分与是叫了五六十人去砸了对方的店子?会通知家属吗
,到了第十五天的时候去接人就被告知转拘了。他是被别人叫过去的。只是过去撑场面的。。之前刚抓进去的时候我们去看说是行政拘留十五天。另外?男友是八月十五日晚上被抓的。。而且其中很多人他也并不认识,之后一天收到刑事拘留书。这时间怎么算。所以他们动手的时候我男友就一直站在外面看的。因为当时人也比较多。刑事拘留书上写的拘留时间是八月三十一日,刑事拘留的时间是按抓到的那天算起还是从拘留书上写的日期算起我男友并不是主犯
提问者采纳
后果不严重,然后到检察院程序,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个月。总共加起来被关最长时间是6个月,也就是直接放出来,检察院7日内作出逮捕的决定,可以延长4日、以及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所以你男友肯定是主犯,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当然各个部门速度快的话估计也得3个月。如果认罪态度好。你男友主动叫的几个人砸人家的店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主犯”概念是相对于“从犯”而言的,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然后就到法院程序,从犯会从轻处罚,逮捕后24小时内会通知家属或单位。判刑时的轻重根据认罪态度,有可能被处缓刑的,1个月之内审结,不会从重处罚,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还有主动砸店子的也是主犯首先,法院收到案件后10天后才能开庭、拘役或管制,你男友肯定被抓到后就被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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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没动手也要追究责任的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你男友属于共犯不会延长,其次不会因为主犯没抓到延长拘留
既然刑事拘留了,就要被判刑了,如果需要逮捕,在37天内会被批准逮捕,会通知家属,但不会通知你,因为你还不是家属。拘留了三十天已经是延长拘留了,不会因为没有抓到主犯而再延长拘留的。
用八月三十一日加30天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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