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 轻微伤致人轻伤,直接加害者未能查明是否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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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轻伤能判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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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定性寻衅滋事罪,则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要看对行为的定性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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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曹文韬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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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韬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文韬,男,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文韬犯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二月八日作出(2009)常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文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和讯问被告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寻衅滋事事实。日l5时许,邬某某在常宁市金鑫冶炼厂上班时因琐事与同事胡某某之妻邓某某发生争执撕打,致脸部被抓伤。邬某某受伤后,即打电话告知其姐。邬某某即叫儿子尹某等人到金鑫冶炼厂要求厂方处理此事,并与老板之子汪某某发生争执。汪某某在争执中打了尹某两拳。尹某随后叫来刘某等人。因刘某与汪某某认识,便居间调解,二人在李某驾驶的粤B.PB140本田越野小车内商谈。此时,尹某纠集被告人曹文韬及李泽华、肖晶文、肖相平、胡捷辉、张涛、王峰、刘一明、吴龙等l0余名青年携带砍刀、钢管、斧头等凶器将小车围住,欲将汪某某强行拖拽下车,并用钢管砸小车的挡风玻璃。汪某某见状便喊李某开车逃跑。小车在前进了几十米远后到达一个上坡路段,因车前方坪里堆满原料及产品,李某刹车欲倒车出厂。曹文韬等人见状又将车子围住,持砍刀、斧头,钢管继续砸车。逃避中李某开车将吴某碾压致死。经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本田越野小车损毁价值为7260元。二、过失致人死亡事实。日,张维(在逃)与詹明,因赌博发生矛盾及打斗。张维吃了亏,于是一直要找詹明讨个说法,但詹明避而不见。同年12月17日晚,张维约詹明在常宁市宜阳镇灯塔处以打架的方式了结此事。当晚10时许,张维召集被告人曹文韬及胡同富等10余人,携带管铩驾面包车到达灯塔处,却未见詹明一方赴约,便驾车往常宁市区北门方向行驶寻找詹明。此时,詹明的朋友王某(被害人)与女友邓某某及龙某某等行至青阳路向阳宾馆附近,张维等人持管铩下车追砍王某等人。王某等人见状四处逃散。曹文韬、张维、胡同富等人在向阳宾馆旁的巷子里追上王某,对其一顿乱打,并将王强行带至常宁市宜潭乡塘湾村河边的马路边停下。张维、胡同富等人将王某拖下车,让其跪在车前,用树枝、皮带抽打,并拳脚相加,后又脱去王某的上衣,抽打其背部。王某一直求饶未果。殴打后,张维提议将王某丢到山上让其自己回去,王某趁机跳进塘湾河中逃跑,但游到河中央时因体力不支呼喊救命。张维见状怕出事,提议下河去救王某,于是与胡同富脱衣跳进河中,夹着王某游到离岸边几米处时,胡同富、张维体力不支,遂放弃王某游到岸边。胡同富、张维的岸边休息了一会,未见王某上来,便驾车离开了现场。在王家桥岔路口歇了10多分钟后,又驾车退回河边看,但没有看到王某,遂驾车返回常宁市宜阳镇。日,王某尸体在塘湾河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溺水窒息死亡,王某肩胛部、胸背部、右臀部、双下肢有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臀部、右小腿有多处软组织裂伤,其中右臀部、右小腿损伤符合锐器作用所致,其余损伤符合钝器作用所致,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分别有被害人李华的陈述,证人肖某某、雷某某、何某某、胡某某、易某某、刘某某、邬某某、张某某、汪某某、邓某某、胡某某、滕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孙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尹超、李泽华的供述及辩解,刑事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曹文韬的抓获经过,常宁市法院(2008)常刑初字第101号、(2009)常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宁市公安局常公(刑)勘(2009)11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证人张某某、肖某某、雷某某、唐某某、邓某某、曾某某、龙某某、黄某某、詹某某、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人胡同富的供述及辩解,常宁市公安局常公(刑)勘(2009)2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常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书及照片,被告人曹文韬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曹文韬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文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曹文韬上诉及辩解称,被害人王某跳河后溺水身亡非被告人曹文韬的行为造成。王某跳河时,曹文韬已停止对其的侵害行为,仅致王轻微伤,故曹文韬对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曹文韬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过程中没有新的证据,对原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文韬为逞强好胜,结伙追逐、拦截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曹文韬过失致被害人王某溺水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被告人曹文韬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曹文韬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曹文韬上诉称,被害人王某跳河后溺水身亡非其行为所致。王某跳河时,曹文韬已停止对其的侵害行为,仅致王轻微伤,故曹文韬对王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曹文韬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害人王某先遭受了上诉人曹文韬等人的非法侵害,后又被曹等人非法控制,此情况下,王某采取跳河逃跑方式,后溺水死亡。王某的跳河行为与上诉人的非法侵害及控制之间已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应当预见因其非法控制,王某可能会采取跳河逃跑方式,王在冬季落水具有溺水身亡的危险。而曹文韬等人却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防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故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易&&&&军&&&&&&&&&&&&&&&&&&&&&&&&&& 审&&判&&员&& 梁 晓 亮&&&&&&&&&&&&&&&&&&&&&&&&&&&&&&&&&&&&&&&&&& 审&&判&&员&& 朱  ?s &&&&&&&&&&&&&&&&&&&&&&&& &&&&&&&&&&&&&&&&&&&&&&&&&& 二○一○ 年五 月 四日&&&&&&&&&&&&&&&&&&&&&&&&&& 书&&记&&员&& 刘&&&&璐&&打印责任人:梁晓亮&&&&&&&&&&&&&&&& 校对责任人:刘&&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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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半夜我弟弟与友人外出宵夜,在回来的路上与其他人员发生磨擦(双方均喝了酒),继而大打出手,后因其朋友开车撞对方,但由于我弟弟当时不在车上,他们撞对方后就逃离现场,赖下我弟弟被当场抓住。因不认识到什么权贵亲戚,20日20:00我亲戚被下了“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书,口头通知拘留三日(白云区看守所),但昨天日亲自去派出所问,又说只是刑拘三日,现延长拘留三十日,我们询问过派出所的人,问对方伤得怎样,他们说保密,我们对对方是点情况都不了解,也没有对方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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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5234943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赔偿后得到家属谅解,最终能免于刑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赔偿后得到家属谅解,最终能免于刑事处罚吗?
提问者:山东-泰安人身损害浏览77次 06: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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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济南)帮助网友:4843称赞:13您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因此,由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情节,赔偿得到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最好的结局是判缓刑或者管制,但不能免刑。 07:32:18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重庆-江北区)帮助网友:4941称赞:89这个应当要去跟公诉的检察官商量 07:13:41追问 07:23:00能办取保候审吗?我有公职,不想丢了工作。回答 07:46:00可以的,请委托当地的律师办理。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南-岳阳)帮助网友:445称赞:6可以。 07:13:4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威海)帮助网友:8142称赞:39一般可判处缓刑,是否能免予刑事处罚不一定,比较难。 07:23:50追问 07:28:00受伤方完全谅解,不追究了,还会被判缓刑吗?回答 07:46:00一般是要判缓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很少。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泰安)帮助网友:7251称赞:19不会免于刑事处罚,可以积极争取缓刑 08:30:2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济南)帮助网友:172称赞:19没有其他情节,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不大,可以争取缓刑,现在处于什么阶段?赶紧委托律师尽早进入,会有利于事情的解决 08:56:4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枣庄)帮助网友:612称赞:0对方撤诉就可以了。 09:11:3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青岛)帮助网友:27199称赞:333有可能,及时委托律师吧 10:59:1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济南)帮助网友:1669称赞:3免于刑事处罚的很少。 16:20:37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泰安)帮助网友:828称赞:1有这个可能,但具体办到什么地步,需要详细了解案情,并跟办案机关沟通后才能判断,我们所长期致力于刑事案件的办理,如果需要我们的帮助,可以直接联系我们详谈,我们对于本地的案件是非常有自信的。 16:24:12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山东-泰安)帮助网友:13749称赞:23可以判缓刑。能否免于刑事处罚,不好说。 21:41:1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350532**** (山东-青岛)帮助网友:852称赞:28你好,比较困难。 08: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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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寻衅滋事致人轻微伤
用的酒瓶以前有前科。喝酒把人打伤。属轻微伤。想知道会不会判刑
定罪好像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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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定性为寻衅滋事,则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可与办案机关沟通如果定为故意伤害,争取作为治安案件处理,则后果不严重,但是只造成轻微伤,则轻微伤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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