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件审理期内算刑期么

成都商报多媒体报刊
第21版: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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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软件当帮手 方便法官快捷精准算刑期
这款量刑辅助软件已在武侯区法院投入使用,副院长章骏称,软件只是辅助办案,量刑主体仍是法官
&&一起盗窃案,在电脑中输入犯罪的金额、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犯罪情节等,不到两分钟,电脑便显示按照法律规定,该被告人应该判处8个月的有期徒刑,法官最终宣告的刑期,在此基础上有10%的调整幅度。&&成都商报记者日前获悉,为帮助法官快捷、精准量刑,武侯区法院与成都一软件研发公司一起研发出了一款量刑辅助软件,在全国量刑规范化工作会议上,武侯区法院的这一成果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也因为在量刑规范化工作试点工作中进行探索、研发量刑辅助系统等多方面的工作,武侯区法院最近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优秀法院”荣誉称号。&&“量刑辅助软件并不等于电脑量刑,它只是法官的工具,量刑主体仍是法官。”武侯区法院副院长章骏介绍。&&法院推出量刑辅助软件&&试点过程中,对盗窃罪等常见的5种罪名进行量刑规范,依据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个体信息等作出详细规定,需要法官反复演算,既耗时又不能完全杜绝错误。&&2009年6月,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武侯区法院作为我省试点的5所法院之一,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创新上也进行尝试。&&“试点之前,刑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般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首先确定罪名是否准确,再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很快能得出一个刑期。”武侯区法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章骏说,试点过程中,对盗窃罪等常见的5种罪名进行量刑规范,依据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个体信息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法官反复演算,既耗时又不能完全杜绝算错的可能性。试点之初,最高法院也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可开发软件,武侯区法院与成都一软件研发公司一道,研发了一款具有量刑辅助功能的软件。&&章骏介绍,这款辅助软件主要依托电脑运算,具体做法就是将量刑步骤细化,根据不同罪名案件的特点设置量刑步骤,由承办法官根据页面指导填写相关信息,并最终呈现在量刑结论页面上。“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过程中,方便法官快捷、高效、公正审理案件。”随后,这款软件正式在武侯区法院刑庭使用。&&电脑算出盗窃案刑期8个月&&量刑辅助软件计算出拟宣告刑期后,法官还有10%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超过这个范围,量刑辅助软件将自动提交给法院管理层。&&张熙杰是武侯区法院刑庭一名法官,同时也全权负责量刑辅助软件的协助开发。日前,他向成都商报记者演示了量刑辅助软件量刑的全过程。&&以一起盗窃案为例,罪名、案值1200元,以及嫌疑人的基本个人信息,立案时就已输入系统,法官可以根据量刑情节进行操作。量刑情节分为总则性量刑情节和个罪量刑情节,总则性量刑情节包括未成年犯罪、是否从犯、取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等犯罪情节;盗窃罪的个罪量刑情节则包括盗窃次数、是否入户盗窃、是否盗窃近亲属财物等。根据盗窃金额属于数额较大,电脑算出该案的起点刑期为4个月,根据法官录入的盗窃两次的信息,电脑算出该案的基准刑期应该为6个月20天。张熙杰称,该案因为是筹集毒资的入户盗窃、具有立功等情节,在规定幅度内,又给该案被告人增加20%的刑期,量刑辅助软件计算出来的拟宣告刑期为8个月。&&据介绍,量刑辅助软件计算出拟宣告刑期后,法官还有10%的自由裁量权,超过这个范围,量刑辅助软件将自动提交给法院的管理层:超过10%将提交给刑庭庭长;超过20%则提交给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电脑辅助 法官仍是量刑主体&&几年前,武汉、山东等地法院也研发了电脑量刑软件,引发热议。有人认为,电脑软件可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避免同样案件由不同法官审出“不同结果”的弊病,也有人认为,没有绝对相同的个案,正因为如此,才允许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单单把司法公正寄希望于电脑的“铁面子”,究竟是逃避责任还是惰性司法?&&“量刑辅助软件起到的只是辅助办案的功能,并没有替代法官办案,准确地说是一个计算器的功能,量刑的主体仍是法官。”章骏介绍,武侯区法院量刑辅助软件结合的是省高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每一个犯罪情节都设定了具体的调节幅度,承办法官只能在细化后的调节幅度内进行自由裁量,超过部分将被自动禁止。此外,武侯区法院的量刑辅助软件直接嵌入法院的管理系统中,起到法院内部监督、管理的作用,武侯区法院办理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在系统内有据可查,同时还可以用这些数据完成统计、调研等工作。章骏介绍,如果承办法官认为量刑辅助软件计算出来的结果,和个别犯罪行为不能做到罪刑相一致,法官可以在量刑辅助软件中写明原因,提交上级管理层讨论决定。&&据悉,在使用过程中,法官们纷纷表示这款软件设计合理,使用方便。&&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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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期间算不算刑期
  从刑事拘留那天起,所有时间都折抵刑期,这点还算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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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法官当庭算刑期 被告也可为自己量刑_滨州新闻_滨州传媒网
法官当庭算刑期 被告也可为自己量刑
日 10:47   来源:滨州日报  设置字体: 【
滨州传媒网-邹平讯 未满十八周岁的颜某,2008年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四次盗窃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1176元。经邹平县法院审理,颜某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这样的判决结果,颜某及其家人明确表示服从判决。因为他们清楚地看到法官是怎样将刑期“计算”出来的。其实,这是自2010年邹平县人民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一起典型案例。
以此案为例,让我们看看法官是怎样把刑期计算出来的。
第一步:首先确定量刑起点。构成盗窃罪的,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法官最终确定的量刑基点为三年。
第二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是盗窃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二是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即本案基准刑为:3年+35个月(31176元÷600元)+3个月(增加3次盗窃)=36+35+3=74个月。
第三步:调整基准刑,确定宣告刑。根据全案情况,可在10%且一般不少于一个月的幅度内调整拟宣告刑;根据共同犯罪情节,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责任能力情节,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这样的话,在本案中,被告人颜某的基准刑可调整为:74-74×40%(犯罪时未成年) -74×10%(自愿认罪) -74×10%(缴纳罚金、合议庭调节)- 74×10%(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74×(1-40%-10%-10%-8%)=23.7个月=2年。
与以前的庭审相比,现在的庭审把量刑纳入了庭审程序,控辩双方可以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相互辩论。量刑过程比较透明,可称之为“三步两调”,即首先根据犯罪事实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确定起点;然后再根据其他影响因素,如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减,确定基准刑;最后,根据其他情节,如是否有前科、是否自愿认罪等,调整基准刑,确定宣告刑。在庭审中,被告人就可以根据双方提供证据情况、辩论情况为自己量刑。
量刑规范化改革,有效解决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也让量刑活动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自去年在全市法院率先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邹平县法院刑事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审结的450余起案件中,上诉率下降了5%,服判率上升了7%。
(雷珊 报道)
05-12 10:11 05-09 17:02 05-03 16:57 04-07 10:40 05-05 11:26 04-03 09:05 04-01 17:10 03-30 16:54 03-29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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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怎么赔偿
& & & &网友:被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对于超过所判刑期的羁押时间是否赔偿?
& & &&&苏义飞:根据《》的规定,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
& & & &基层法院在审理量刑幅度在单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轻刑案件中,经常会面对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
& & & &以案为例,被告人张某因盗窃1500元被羁押,按照量刑规范,张某的刑期应该在拘役二到三个月,但案件移送到法院时,张某已被羁押四个月,法官在考虑被告人的刑期时,往往会顾及到其已被羁押的时间,不是单纯地以罪量刑,而是羁押时间长的判刑期就长,羁押时间短的,所判刑期就短,加上案件的审理期限,张某最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如果张某此前羁押时间只有两个月,那么法官通常会判拘役三个月。为了使所判刑期能够抵消已经羁押的时间,不至于实际羁押时间超过刑期,法官人为加刑,像这样因为羁押时间的长短导致法官对同样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在审判实践中屡见不鲜,一个很主要的原因是怕引发国家赔偿。如此不考虑犯罪情节而随意延长刑期,加重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判决严重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 & & &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确实施&罪行相适应&原则,笔者建议目前在公检法内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公安机关建立捕后侦查期限及刑事拘留报备制度,对事实清楚、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轻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在批捕后一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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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合肥知名律师,电话:,QQ:,地址:合肥市北一环路财富广场首座141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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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09:13&&来源: |
核心内容:的审理期限一般有多长呢?下面由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2、被告人被羁押的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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