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老婆在组织卖淫判几年婚姻法怎么判

中國事實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見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夫多妻是媒體和普通讀者的常用說法,在一些古典小說中也有正妻、平妻的說法。但在學界古代中國一夫多妻制的實質是一夫一妻多妾的看法已經得到普遍認可,至於個中基於政治、經濟、律法和宗族人情的分析,有瞿同祖先生和費孝通先生的諸多著作可論證。不要以武俠、維基和通俗小說為准。&br&&br&妾的地位非常低,身家性命可由妻子決定,丈夫原則上不干「內政」。妳們不是愛看甄嬛嗎?嬛嬛跟武則天一樣都是犧牲了骨肉才扳倒大婆的,妻子之尊可參照皇后。妾的地位由娘家勢力和妝奩豐厚度決定,參見《金瓶梅》西門慶納妾致富路。最可憐的是蓮蓮,只有性沒有半點財。&br&&br&現在的中國反倒真是一夫多妻,二奶、三奶等絕無向妻問安的負擔,還隨時可能掌摑妻子謀上位。即便永遠是小三,但私生子在法律上與婚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在古中國那可是庶出,一輩子的童年陰影?&br&&br&李楠的回答提醒了我,現在的二奶非妻非妾,身份不明,雖然可以跋扈法律卻不提供任何保障。從法律意義上說,現中國不存在一夫多妻制,祇存在婚姻亂象。
中國事實上存在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見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夫多妻是媒體和普通讀者的常用說法,在一些古典小說中也有正妻、平妻的說法。但在學界古代中國一夫多妻制的實質是一夫一妻多妾的看法已經得到普遍認可,至於個中基於政治、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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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人故去之前,除合法伴侣外的任何他人(包括亲人)都无权占用、处置他的财产。&br&&br&因此至少在目前,你并没有所谓的「合法权益」。&br&&br&当然,现状如何并不妨碍你或任何家庭成员改变老人对自有财产的处置意愿。&br&&br&妄言一句:前因并不简单,后果事在人为。
在老人故去之前,除合法伴侣外的任何他人(包括亲人)都无权占用、处置他的财产。因此至少在目前,你并没有所谓的「合法权益」。当然,现状如何并不妨碍你或任何家庭成员改变老人对自有财产的处置意愿。妄言一句:前因并不简单,后果事在人为。
这个提案的前提似乎是离婚一定对小孩不好,而且十岁这个提法似乎还暗含着年龄越小越容易受父母离婚的影响,但是实际上真是这样吗?最近读过一本儿童心理学的书,结合实践,提取出了书中和这个问题有关的一些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研究结果,写了一篇文章,正好回答这个问题。&br&
为方便阅读,先说结论,书中有两点研究结论是和这个提案直接相关的:&br&&ul&&li&研究表明,对儿童而言,没有更容易受父母离婚伤害的年龄段。&br&&/li&&li&离婚中最容易导致儿童出现问题的是父母之间的冲突,而不是家庭结构变化之类的因素。&br&&/li&&/ul&
如果以这两个结论为前提就很容易看出,首先十岁以前这个界限划得很没有凭据,然后,禁止协议离婚而必须上法院似乎让冲突更加激烈化了,其实更不利于小孩的心理健康。&br&&br&
为了孩子,离还是不离&p&
文:深圳刘亚娟律师&/p&&p&
时常会有当事人一脸愁容地问我:“刘律师,你说我是该离还是不离呢,我实在过不下去了,但是又担心离婚会影响孩子。”作为一名专业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在回答这种问题的时候也面临着两难,劝离吧,会让人觉得自己是为了接案子;劝不离吧,但又真的认为一些婚姻已经病入膏肓,继续拖下去只会让当事人陷入更为痛苦的深渊。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研究了一些儿童心理学的书籍,并总结出了一些结论,那些为此痛苦烦恼不已的当事人不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据此客观地做出判断。&/p&&p&
要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澄清家庭的概念,英国心理学家鲁道夫.谢弗认为家庭是一个系统,他在《儿童心理学》一书中说“家庭不仅仅是它的组成部分的总和,而是一个凭自己本身资格存在的有活力的实体”,并且“家庭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单元,总是在寻求某种平衡。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打破系统的平衡,需要采用新的角色、关系和内在模式。系统逐渐重新调整,最终达到不同的平衡”。&/p&&p&
从20世纪中期开始,西方社会家庭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随之而来的很多学者针对性地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他们坚持数十年跟踪研究了很多家庭,利用现代心理学中的一些科学的研究手段收集了大量数据,做了横向、纵向的对比。有一些有意思的结论罗列如下:&/p&&ul&&li&即使在婴儿成长最初的几年,“母亲每天24小时的照顾也不能被当作是健康心理发展的必要前提”,“甚至一定程度上,与母亲不工作的孩子相比,由于在日托中与其他成人和同伴有更多的交往,母亲工作的孩子事实上可能受益”。也就是说母亲辞工在家照料小孩并不是小孩心理健康的必要前提(Gottfried, Gottfried和Bathurst, 2002)。而根据本人接触的案例来看,女方外出工作对家庭稳定是十分有益的。&br&&/li&&li&虽然与其他孩子相比,单亲家庭的孩子确实总在某一方面有更大的发展不良的危险,但是,大部分都与单亲家庭以外的原因有关。比如造成单亲家庭的原因(离婚前的家庭冲突)、家庭收入、单亲母亲的年龄、母亲应对压力的个人能力等(Weinraub, Hornath和Gringlas, 2002)。&br&&/li&&li&儿童发展的结果似乎不受父母性别的影响,而是受到每个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影响(Parke, 2002),男人带大的孩子在发展上与其他的孩子没有任何差别。&br&&/li&&/ul&&p&
这些研究表明,“家庭结构的重要性远远低于家庭功能的重要性(Schaffer, 1998)”。结构方面的变量,比如父母的人数、他们的性别、他们与孩子在血缘上的联系、他们的角色,对儿童的心理影响很小,也就是说无论家庭是由什么样的人组成的,更重要的是家庭主导关系的质量,包括温暖、责任、相互理解与和谐。任何致力于为自己的小孩提供更高质量的家庭的人们应当注意将注意力集中在功能方面,而不是努力让家庭在结构上符合传统观念。&/p&&p&
通俗一点讲,我们应当更关注是否能给自己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和谐、相互理解的家庭,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以教育小孩具有道德感、责任感,让小孩在有安全感的环境中长大,而不是维持家庭表面上的结构完整。&/p&&p&
以上是针对什么样的家庭对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发展更有利,下面我们来着重看一下离异这一个事件对孩子的影响,大量的研究得出了下列的结论(Hetherington, 1999)&/p&&ul&&li&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不是在一个时间点上,而是从父母争吵,分居,一直到法律上离婚整个期间。&br&&/li&&li&研究表明没有更容易受离婚伤害的年龄段。&br&&/li&&li&父母离婚的孩子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父母没离婚的孩子高2到3倍,但是70%-80%的孩子没有任何显著或者持久的问题。&br&&/li&&li&长远的看,大多数儿童显示出相当大的灵活性。&br&&/li&&li&追踪研究表明,仅仅一小部分人在成年期自己也更容易离婚。本人认为民间形成“父母离婚的小孩成年后更容易离婚”的偏见极有可能是“视网膜效应”的影响,在离婚的人群中人们更容易注意到离异家庭长大的人。&br&&/li&&/ul&&p&
更进一步的,是离婚中的什么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呢?离婚的三个方面总是被挑出了当作最有可能的理由:父母一方不在家;生活在单亲家庭的经济后果;儿童从小目睹父母之间的冲突。&/p&&p&研究表明,父母之间的冲突实际上产生了最大的影响。有一些跟踪研究显示,父母离婚的儿童早在离婚前8-12年就已经有心理不安的迹象(Amato和Booth, 1996)。亲身经历了父母冲突的孩子,哪怕他们的父母没有离婚,也比其他孩子更容易出现行为不良,而父母没有冲突就分居或者离婚的孩子与其他人相比并没有更大的危险。&/p&&p&
另外,有研究表明,不同的儿童对父母离异的经历有着截然不同的反应,导致这些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抚养儿童一方在离婚后为儿童所提供的环境,一些母亲/父亲有着很好的控制局面的能力,认为孩子的表现完全是其责任,认为自己有责任保护孩子并引导孩子走向成熟,这样培育出来的孩子适应能力强,他们的心理和生理问题较少,自尊心强(注意这里不是贬义,这里的自尊的含义类似于我们说的自尊、自爱、自信,并不是民间常用来形容个性敏感而容易被冒犯的意思)。而另一类父母离异后对自己所处的环境无法控制,他们感到无助,因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孩子使他们免受父母离异的负面影响。&/p&&p&
上面大部分是列举的儿童心理学中的研究成果,为方便大家阅读,本律师总结以下几点:&/p&&ol&&li&我们应该更看重家庭的功能,而不是结构。&br&&/li&&li&父母离异的小孩相比其他小孩确实更容易出现问题,但是有70%-80%的儿童不会出现问题。&br&&/li&&li&没有证据表明父母离婚的孩子成年后更容易离婚。&br&&/li&&li&离婚中对小孩伤害最大的是父母之间的冲突,如果父母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即使不离婚,对小孩也已经产生伤害。&br&&/li&&li&离婚后带小孩的母亲/父亲给小孩提供的环境对小孩的成长有很大的影响。&br&&/li&&li&研究结果表明没有更容易受伤害的年龄段。&/li&&/ol&&p&而针对是否该离婚的问题,从小孩的角度出发,本律师建议考虑以下几点:&/p&&ol&&li&如果不离婚,现在的家庭是否提供了一个正常的家庭该有的功能,能否给予孩子温暖、相互理解、和谐、道德感、责任感。&br&&/li&&li&夫妻之间的冲突是否已经对小孩造成了影响,能否避免冲突,尤其避免在孩子面前发生激烈的冲突。&br&&/li&&li&要有心理准备,离婚后需要担当其更大的责任,父亲/母亲一方要提供正常家庭中双方提供的功能,要对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心理承压能力有清楚的认识。&br&&/li&&/ol&&p&
最后,再次由衷感谢由英国著名心理学家鲁道夫.谢弗编著的《儿童心理学》一书,读完此书,也让我获益匪浅!&/p&
这个提案的前提似乎是离婚一定对小孩不好,而且十岁这个提法似乎还暗含着年龄越小越容易受父母离婚的影响,但是实际上真是这样吗?最近读过一本儿童心理学的书,结合实践,提取出了书中和这个问题有关的一些儿童心理学方面的研究结果,写了一篇文章,正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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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第一名的答案。&br&这个事真的是一件说不准的事。涉及家事,还是匿名吧。&br&&br&我姥姥在9年去世了,然后我姥爷在大概5年前左右,找了一个比他年轻,但是经济条件一般的人。本来我妈和我舅都挺反对的。但是人家照顾我姥爷还不错。所以慢慢就接受她了。&br&&br&但是,真的是,哎。我姥爷在前年去世了。很突然。然后我家就是办事啊,什么的。办事完之后,自然就涉及财产分割的事情了。&br&&br&其实我姥爷没什么财产。一辈子,只有一套房子,和20万存款(不过我姥爷退休工资高,差不多有3k,但是花的也快,因为朋友多)。或许说起来就像目前排名第一的答案里说的,这是我姥爷的财产。或许从法律上来说是吧。&b&但是实际上呢,这里面的房子,和存款,你能说没有我姥姥的一部分吗?&/b&当时我姥姥去世了,然后她和我姥爷共有的财产自然我妈和我舅不会去分,都给我姥爷。但是这个事,经过一个人加入之后,就比较难理清了。而且,中国人,一般这方面都没有什么意识。我姥爷只是生前说过,20万是给我舅买房子用的。但是口头毕竟不算啊。而且当时我姥爷病急,最后我妈和我舅一直都没告诉我姥爷病情的严重性。所以最后也没有遗嘱。最后这个事,虽然没有争执到要上法庭,但是,也是争了一段时间的。后来就是给我后来的姥姥一部分钱了事了(其中很多讨价还价,毕竟不是一家人。唯一的连接我姥爷不在了,我们家人怎么和他们来往)。也是我姥爷财产不多,所以争的也不是特别厉害。&br&&br&现在排名第一的答案说的,我觉得是欠妥的。怎么就都是他爷爷的财产了?关键一点就是&b&他奶奶的那部分&/b&,最后很难算清的。&br&&br&其实这种事情很难办的。最好就是让你爷爷说清楚,自己财产怎么分。但是中国人,这方面有忌讳,还有就是没有立遗嘱之类的意识。所以,挺难的。&br&&br&还有就是,老人的寿命,真的是世事难料。我当然希望他们长命百岁。实际上我姥爷之前身体还不错,精神特别好,但是短短3个月,人就不在了。当时对我妈的打击特别大,我当时也觉得,一切有点恍惚。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事真的说不准。同时,也告诉我们,多陪陪老人。
反对第一名的答案。这个事真的是一件说不准的事。涉及家事,还是匿名吧。我姥姥在9年去世了,然后我姥爷在大概5年前左右,找了一个比他年轻,但是经济条件一般的人。本来我妈和我舅都挺反对的。但是人家照顾我姥爷还不错。所以慢慢就接受她了。但是,真的是…
不是学法律的,不过身边刚好有这种案例。我妈妈的一个朋友,也是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后来发展到把第三者带回家中一起居住,虽然经过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调解,小三搬离,但丈夫仍然经常不回家,家庭的开支和儿子的学费也只是靠妻子推手推车卖水果的微薄收入,就在这年的大年初一,妻子早早拉着车子到街上,结果碰到丈夫搂着小三在逛街,一时气愤就上前质问,结果被丈夫当街暴打,后来被派出所民警带去调解了一天,第二天按风俗女儿要回娘家吃饭,晚上刚刚回到丈夫家,就又被喝醉的丈夫打了一顿,还被他拿着斧头架在脖子上恐吓“你家里人是不是又在煽风点火说我坏话了,明天我就去你家,砍死你全家!”,她吓坏了,瘫在沙发上,看着丈夫喝醉睡着,想到家里人会不会真的被他伤害……到了半夜,终于忍不住拿起了斧头,把丈夫的头劈爆了。在她投案自首后,一个律师找到她娘家人,连哄带骗的对她妹妹说“你姐姐犯的是故意杀人,肯定要死刑的!你准备二十万,我帮打通关系,起码不用死,运气好的判十五年吧!”,束手无策的妹妹也没有什么钱,唯一想到的就是把房子卖了救人……还好我找到法院的同学,通过他的指点,不请律师,把以往家暴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调解记录送到法院,后来经过开庭,只是判了八年。现在已经出来了。
不是学法律的,不过身边刚好有这种案例。我妈妈的一个朋友,也是长期遭受丈夫家暴,后来发展到把第三者带回家中一起居住,虽然经过居委会和派出所的调解,小三搬离,但丈夫仍然经常不回家,家庭的开支和儿子的学费也只是靠妻子推手推车卖水果的微薄收入,就…
为啥你爸的东西就肯定是你的……这不是揪着放不放的问题,有些回答真是,罔顾法律,谁提问安慰谁,还说什么把自己活好,人家不是好人,真是圣母到一定程度了,好像是你站在道德高地上只是放过他们了一样。“我妈陪我爸共苦却没有同甘, 小三挤走我妈, 掠夺胜利果实”,自己说了让你爸净身出户了,还打这种感情牌,胜利果实到底落谁手里了?你爸成了你们家的终身雇佣劳工?前期劳动果实全归你们了劳动力还不让人家自由出卖了?&br&说句实话姑娘,你爸离婚又娶,还有新的女儿,东西就不是你的了,你拿六分之一都得是人家二婚妻子深明大义不跟你争。之前给过小三财产,有没有给出当时家庭财产的一半?净身出户怎么算也对得起原配了,到底是谁占了谁便宜,谁想占谁便宜,我建议你还是再想想。当时逼你爸净身出户白手起家,留情面了吗?谁不够意思?现在看人家赚钱了不顾人家又有合法妻子儿女,想着捞回来,吃相太难看。&br&还有你最核心的问题,“如何能够让我爸的财产大部分都流入我这里. 保护我家的财富”,你爸现在从法律上来讲不是你们家的人,从情感上来讲人家又娶了妻子又另外生了女儿,你情我愿的,未必(或者说肯定不)还觉得你就是人家掌上明珠,你爸不是你家的人了,财富是你们家的?凭啥要大部分流入你这里?&br&如果这事儿你最后占了便宜,我三观也不会变,我会依然觉得这便宜不该你占。&br&&br&btw,反对排名第一的答案里面“如果真的是小三上位,那么她不是一个好人”的说法,小三上位是婚姻自由,题主可以出于她破坏了你的家庭的角度指责她乃至恨她,但是作为一个外人,什么情况都不了解,在这里给人家扣帽子,祝你被封建道德锁死一辈子。净身出户和平分手然后跟另一个人白手起家,已经算是最大程度对得起两个人了。小三还愿意跟着一个离婚男人白手起家,我觉得这样的小三如果不算真爱那真爱就很少见了,怎么说呢,题主在父母没有离婚之前有权利谴责她,其他人都没有资格,至于直接说“那么她不是一个好人”,我只能说顺圣母者好人,逆圣母者人渣。
为啥你爸的东西就肯定是你的……这不是揪着放不放的问题,有些回答真是,罔顾法律,谁提问安慰谁,还说什么把自己活好,人家不是好人,真是圣母到一定程度了,好像是你站在道德高地上只是放过他们了一样。“我妈陪我爸共苦却没有同甘, 小三挤走我妈, 掠夺胜…
&b&这是转贴&/b&:&br&&br&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b&婚姻法&/b&〉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内容不多,就19个条款,但是多处涉及“房子问题”,因此引来许多人的关注。当然,人一多,就会有造谣的,哗众取宠的,有些人则是明显的不懂装懂,充当正义人士误导社会。特写此贴,以表观点。&br&
第一次写自己专业的帖子,感觉压力很大,因为一旦讲错话,可能会贻笑大方,但是经过与多位同学探讨后,深深觉得现在社会上很多言论的确显得过于不专业,过于不负责,往往为了哗众取宠一下就对&b&婚姻法&/b&的司法解释断章取义,横加指责,我们法学毕业生理应负起点责任,澄清一些明显错误的论断。&br&
为了避免一些童鞋没有耐心看完全篇,每部分的结论写在最前面,如果觉得结论有误,请详看。&br&&strong& 1.我国今年没有颁布“新&b&婚姻法&/b&”。&/strong&&b&婚姻法&/b&还是1980年制定,1981年实施,后面进行了几次小修改的那部《中华人民共和国&b&婚姻法&/b&》,日最高院公布的只是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参见&a href=&http://www./qwfb/&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qwfb/&/span&&span class=&invisible&&&/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最高院的官网)。那些开篇“新&b&婚姻法&/b&...”的版主和博主可以洗洗睡了,真的,你们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知道,还要出来误导谁?(此处特指某些人,明白的自然明白,不知道说谁的别对号入座,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br&&strong&2.今年的司法解释(后文简称11年司法解释)在案件审理结果上,与11年司法解释实施前没有任何技术层面的差别。&/strong&众所周知,司法解释只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说明,是为了更明确地标准统一地实施现行法律,在立法精神和技术层面上,与被解释法律是完全吻合的。这次的司法解释依然不例外。11年司法解释出来前,我国早已颁布《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法律与《&b&婚姻法&/b&》因为在效力层级上完全不冲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以上法律是很普遍的现象,也完全符合法学原理。而11年司法解释只是把这些法律用明文的方式合并到了一起,方便审理,也能使审判结果更加统一。&br&
比如11年司法解释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b&婚姻法&/b&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适用的就是《合同法》和《物权法》中的赠与规定。&br&
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适用的是《物权法》的共有规定。&br&
第十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br&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b&婚姻法&/b&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然适用的是《物权法》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原则。&br&
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r&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明显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里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和原则。&br&&br&
以上列举的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法条,其余的我就不一一列举,我要说的是,以上这些条文,每一条的原则和原理都是有出处的,而这些原理出处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是使用了很久很久的了。真心看不出这些条文的关于男女的倾向性在哪里,也看不出这个司法解释究竟跟之前的《&b&婚姻法&/b&》原文有什么不同。关于男女问题,后文在探讨。&br&&strong&3.今年的司法解释保护了男方?纯熟扯淡!下面是重点条文的解说。&/strong&&br&
(1)、某些冒充女权斗士的“正义人士”(此处特指,请勿对号入座)大声叫嚣说,新解释规定,为了结婚,男方家长买的房子,离婚后还是归男方,女方没份。&br&
请问,你们哪只眼睛看见法条这样说过的?原文明明写的“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b&婚姻法&/b&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br&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r&
首先,原文只字未提“男方家长”,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制度、政策、大陆法系法律原则、普通法系法律原则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这个法律行为一定要是男方家长做出。所以,那些强调“男方”的人士,实在不懂你们的思维模式啊。&br&
第二,原文的意思很明确,产权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这完全符合民法体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女方不利谈何说起?男女要是谈得来,管他谁出的钱,写你们俩的名字就是了,法律没说不能写。况且婚前公证早就有,怎么没人去喷婚前公证剥夺了一些人的房子和财产。&br&
第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也很明确,双方家长都出钱了的,要是离婚就按份共有。按份共有,这个词我不用多解释了吧。&br&
(2)、“正义斗士们”还说了,男的付了首付,女的一起做牛做马还贷款,到头来,房子还是归了男的。&br&
不废话,先上法条。&br&“第十一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br&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br&&br&首先,这条明确就是把《物权法》中无法实物分割的按份共有处理原则加以引用,没有任何针对性,意思就是,一个东西切不开,或者切开了东西会坏,那么怎么办呢,那就让这个东西的原始所有人把东西拿走,这东西归其他所有人的部分折价陪给其他人,就这么简单。如果从添附物权的角度理解就是,A有一个东西值10块钱,B过来在这个东西上画了点画,这个东西就值20块钱了,现在B要A把这个东西上的画还给他,显然不现实,怎么办呢,东西继续归A,A赔B 10块钱,就这么简单。&br&第二,为什么不能理解为这个法条也可以保护某些痴心女付了首付,负心汉跟痴心女结婚骗房子,结果这个解释使得负心汉骗不走痴心女的房子呢?所以说,法律本身并没有说保护男方还是女方,法律保护的是幸苦挣钱买了房子,不会因为结个婚,房子就被骗走的人的权益。至于你说法律保护了有产阶级,我要说的是,这明显是仇富情绪在作崇,好像有钱买房子的人就不该得到法律保护似的,至于你说现在的有钱人是不是坏人,那我只能说,这是一个社会问题,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法律是正义的底线,不是理想国的引领者。&br&第三,关于举证问题,文末有详解,请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举证有多难。&br&第四,关于说首付方离婚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赖皮不补偿的问题,民诉的强制执行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房屋拍卖后按比例分割。所以,请不要被某些不负责的言论给误导了。&br&&strong&4.关于一些论坛话题的杂谈&/strong&&br&至于那么多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对女的不公平,我想还是“结婚男的买房”这个思维在作崇,但是,一个刚结婚或者还没结婚就想着离婚房子怎么分的人,我觉得动机实在有问题,那这个司法解释刚好就整治了这些“企图通过婚姻来谋取财产或者改变生活”的人。再者,一个老想着分不到房子就不嫁女儿的丈母娘,一个觉得法律规定女儿不能通过婚姻弄到房子就骂法律的丈母娘,而不想着怎么让自己女儿更有社会能力的丈母娘,自己的女儿会得到真正的幸福吗?&br&&br&&strong&5.关于此次司法解释的评价&/strong&&br&(1)从程序上说,此次司法解释从日就开始向社会征集意见(说自己没有被征集意见的那是你自己不关心自己的权利),并且由最高院审委会通过,由权威媒体广泛告知。完全符合程序。&br&(2)从立法目的上来说,一是为了明确之前已经在操作,但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一些制度;二是鼓励夫妻双方共同买房,来为中国这个变态的楼市带上一点理性的思维模式;三是告诫那些想通过嫁入豪门,或者入赘豪门来改变人生的软饭男和物质女,断了那些念头!&br&(3)从立法效果上来说,是让每年各类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上更为明确,不至于久诉不决,省了一批人力物力。&br&&br&&strong&6.一些简单的举例&/strong&&br&(1)、A的家长给A,B买婚房,产权登记的A的名字,离婚,房子归A&br&(2)、A的家长给A,B买婚房,登记的B的名字,离婚,房子归B&br&(3)、A的家长给A,B买婚房,登记的A,B的名字,离婚,房子归A,B共有&br&(4)、A,B的家长一起给A,B买婚房,登记的A,B的名字,离婚,房子按出资额按份分割&br&(5)、A婚前首付的房子,A一直在还贷,婚后A,B一起还贷,离婚,房子归A,A再赔给B一定数量的钱C,这个钱数C=B在婚姻期间付的钱D+D*各种增值的比率&br&不要跟我说这个钱数D因为要举证,所以就对B不利,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是是要举证的,照这种逻辑,那所有要举证的一方都是没受到法律保护了咯。关于还贷问题,应许多留言要求这里再次申明一次:关于还贷的证据,如果要找,可以使用银行相关数据,男女收入情况,日常开销,生活模式等证明,就算是全职主妇,因为共同生活,共同支出,可推定为共同还贷,可计算比例的按比例分配,不能计算比例的按照双方生活状况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是要照顾弱势方,关于这一点的误解可以停止了吧。如再有问题,可咨询当地法院,不用立案的,有个法律咨询处,很方便。&br&&br&&strong&
本来随便写点在同学间看看的,结果引起了一定的关注,回帖也略多。。。所以针对热门回帖,对本文进行第三次内容添加:&/strong&&br&&strong&
1.关于女男方出轨和小三问题,《&b&婚姻法&/b&》正文和其他解释中早有相关过错方赔偿问题,与本次解释三无关,本次解释三主要理清的是物权问题,真的请大家不要对解释三过宽的解读。至于过错方赔偿公式及细则请拨打当地法院电话,我这里不可能有细则,细则每个地区都不同。&/strong&&br&&strong&
2.关于单方首付,双方还贷,弱势方或无工作方的还贷数额认定及证据问题,请参见81年《&b&婚姻法&/b&》及相关文件,同时简单来说,只要是在共同生活共同支出,共同对家庭做出贡献一般推定为共同还贷,所以不要想当然的认为某方还贷还要留个发票什么的。。。&/strong&&br&&strong&
3.解释三是个司法解释,仅仅是个司法解释,还是针对很小范围的司法解释,解释三不是一部民法典,他的任务不是让社会所有方面都美好,只是在技术层面细化了物权问题。&/strong&&br&&strong&
4.觉得这篇文章是在胡扯的就不劳某些喷子的大驾了,您不看即可,不要骚扰我,还有些无聊人士跑到我的页面去骂我,我觉得很无奈。&/strong&&br&&strong&
5.再次请求大家理性评论,遵守文明。&/strong&&br&&br&来源:鲍纯的日志&br&链接:&a href=&/share/#nogo&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span&&span class=&visible&&/share/2&/span&&span class=&invisible&&8536813#nogo&/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再次重复,&b&这 是 转 贴。&/b&
这是转贴:日,最高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内容不多,就19个条款,但是多处涉及“房子问题”,因此引来许多人的关注。当然,人一多,就会有造谣的,哗众取宠的,有些人则是明显的不懂装懂…
其实婚姻法解释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什么所谓的,女方利益受损的问题。&br&&br&婚姻法解释三中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br&&br&首先来说,这条条文的规定不论是男方父母出钱还是女方父母出钱,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的名下,都是一样的。所以说并没有任何女性歧视的问题在。&br&&br&再者,这条条文的规定只是进一步的,明确之前的法律规定。即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把当中的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中,父母把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确定下来。&br&&br&网上各种什么,女方利益受损的言论。原因不外乎,在中国普遍的情形是,女方嫁到男方,这样的法律使得女方在婚后不能分到房产。 &br&&br&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女方平白无故在没有任何出资的情况下分得房产的情形是不合理的。即便有人会说,女方在家中的作用是无人可以取代,应该分得一半的家庭财富,可是,这种家庭财富,也应该是婚姻家庭成员,即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奋斗而来的。&br&&br&而父母明确赠送给个人的财产,不能确实的赠送给个人,却是对于自己物权的处分权能得不到实现,处分权收受损害。&br&&br&再者说,婚姻中夫妻双方理应坦诚。在和谐的婚姻关系中,妻子是没有必要要那份房产的,即便需要,只需叫老公去把房子登记改成两个人名字就是了。
主要的问题还是出在不和谐,或是夫妻双方存在不信任的婚姻中。怕婚姻终结的时候,自己得到的变少。&br&&br&但是,这种得到是否是有理有据的,是我们应当思考的。不是说,青春无价,你给多少都不算多,这种说法,并不能在公平与法律上站住脚。具体到 夫妻双方,还有父母的权利、意志的到体现,才能真正的以理服人。
其实婚姻法解释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什么所谓的,女方利益受损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中的 第八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先来说,这条…
首先,这种贴能不能隔壁右转上天涯?&br&&br&然后给结论:&b&&u&中国法律客观上确实重男轻女了&/u&&/b&,但是实在对题主的论证方式无语。只把其他国家对女性有利的部分拿出来说事。你论证观点敢不敢把各方面都评一评,这种一叶障目的论证模式真心无语(尤其是居然还有日本....外加美国五十个州呢法律都不一样,你一句“美国婚姻法”呵呵)。还有论证的时候敢把法条和判例都找出来么,最起码即使个新闻链接你也给个出处行不,法律板块讲点证据好不,张嘴就谁知道你那论据真的假的。&br&&br&你说欧美我就忍了,日本女人弱爆了好么,除了你提到的那点就没有别的任何一条拿得出手的。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两性平等排名情况(自行百度《全球性别差距报告》),中国在60多,日本在100开外,你羡慕不?当然中国那个60多比蒙古还低...亟待提高。&br&&br&------吐槽完题主的知乎精神匮乏就该回答问题了----------&br&&br&关于房产,中国的房子大部分情况是上一辈买的,不是夫妻俩人自己买的。小夫妻自己的财产分起来没啥问题,把老一辈的积蓄跟着全黑进来真心不地道。至于对女方的补偿,建议多想想其他方面的方法,不论是往任何一方,原则上要从小夫妻自己的范畴里找,不要把人家家长拉进来。&br&&br&其实客观上我是支持法律上强制规定点对女方有利的措施的,比如赡养费可以多判点(尤其是对养孩子的女性),或者家庭共同账户制度防止转移财产。至于家务方面,赚钱少的就多干点,也支持给全职太太付工资的做法。&br&&br&但是,&b&&u&算计别人上一辈的积蓄是不对的&/u&&/b&...人家爹妈给孩子买东西您就别老想着蹭了行不?年轻人要学会独立。(当然也有小夫妻自己买房的,不过国情来看这是少数,而且婚后还贷本来就一人一半了你也不算亏)&br&&br&-------------------------------------------------------------------------------------------------------&br&然而以上都是废话,规范分析大多时候没有什么卵用,经济社会问题方面的实证分析更加重要。&br&如果应该怎么样然后法律规定一下世界就会变成怎么样的话那早就成乌托邦了。&br&&br&比如法律规定了也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有一种叫做婚前协议的东西呢,有钱人最爱他;什么你不想签?那没事,有钱人身边异性多了,私以为要是找个穷的,本来也没多少财产分,都分给自己也没多少卵用。&br&&br&再说个最难听的,条件好的妹子要啥要不到,没结婚照样收iphone收房子收宝马呢,男人不加名?那没事,漂亮妹子身边异性多了,直接换下一个。私以为宁可签不平等条约也比娶个条件差的强。&br&&br&至于条件不好的妹子和汉子,别那么多要求了,要是让渡部分将来的财产分配权能把找个好点的终身伴侣的概率提高一点的话,私以为值了。用所里专搞离婚的女律师的话说,钱可以再挣,好的伴侣一辈子能遇上一次实属不易,为点钱错过了亏大了。&br&&br&我们看到楼主给出的例子,概括可以得出经济发达的国家女性地位较高。于是题主就想了,我们要学习发达国家啊!!!对吧?&br&&br&问题在于,发达国家不是想学就能学的,我们不光女性地位低,上到我们腐败多,我们强拆、逼供、“有关部门”光收钱不办事、下到地沟油、劳资不平等、男女不平等、户籍不平等...等等等等...是不是法律规定一下这些现象不公就消失了?劳动法放在那里那么多年了你老板遵守了吗?宪法从五几年就说人人平等了然后现在好几十年过去了大家都平等了吗(这句是不是要查水表)?&br&&br&私以为,大多社会问题都是个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就会形成的状态,&u&&b&法律的规定只是相当于&/b&&/u&&b&&u&顺水推舟,而非扭转乾坤&/u&&/b&。西方哪个国家的法律你搬出来也没用,这不是改改规定就完了的事儿。&br&&br&其实我国分地区算的话,越是经济发达的城市女性地位也相对高一些,全中国的法律是一样的,但经济发达了女性地位跟着就起来了对吧?(当然好像也有没有的,比如日本,鬼知道为啥)
首先,这种贴能不能隔壁右转上天涯?然后给结论:中国法律客观上确实重男轻女了,但是实在对题主的论证方式无语。只把其他国家对女性有利的部分拿出来说事。你论证观点敢不敢把各方面都评一评,这种一叶障目的论证模式真心无语(尤其是居然还有日本....外加…
让他杀,看他敢不敢,呵呵连性向都不敢公开的怂货有种杀人?&br&&br&不过基佬找同妻一般是看准了女人是个软蛋,女方家里没个顶事的才敢下手的,法律也不保护同性恋骗婚受害者权益。&br&&br&SO我的看法是这女人要完蛋了,女人不要随便结婚,不是真心相爱的结个毛,用脑子想想&b&凑合结婚对女人来说除了合法生孩子以外还有什么卵用&/b&?男人喜欢结婚那是因为孩子不从他肚子里出来,还可以得到免费后勤保障和合法沙袋。&br&&br&顺便一提我国法律那可是杠杠的&b&平等&/b&,完全不考虑男女体力差别的。举例:男人女人打架,男人生气了几拳把女人撸死了=故意伤害。&br&&br&&b&&a href=&.cn/system//.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男子怀疑女友动自己电脑 将其殴打致死&i class=&icon-external&&&/i&&/a&&/b&&br&&br&“天啦撸我不是故意要打死她的,谁知道这女人防御力如此之低居然被我一拳就轰杀成渣了嘤嘤嘤(然而鬼知道他是不是存心的,当然法律人士眼里什么判决都是合理合法的呵呵呵)”&br&&br&大约10年有期徒刑。女人要杀男人,你能用拳头撸死一个爷们?我看绝大部分都不能,于是玩手段=谋杀,谋杀是什么罪大家都懂得。&br&&br&&br&谁叫人力气大呢,你以为你能找地说理去?&br&&br&在中国这个法治社会,敢不确定男方对自己的爱意就和一个战斗力比自己高10倍的生物【搞不好还包括对方父母,那就是战斗力30倍】住在一起的都是脑残。&br&&br&&br&&b&no 蠢 no die啊。&/b&
让他杀,看他敢不敢,呵呵连性向都不敢公开的怂货有种杀人?不过基佬找同妻一般是看准了女人是个软蛋,女方家里没个顶事的才敢下手的,法律也不保护同性恋骗婚受害者权益。SO我的看法是这女人要完蛋了,女人不要随便结婚,不是真心相爱的结个毛,用脑子想想…
应当。&br&&br&《婚姻法》规定:&br&&blockquote&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blockquote&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编的《婚姻法释义》:&br&&blockquote&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听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br&&br&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u&以及计划生育工作&/u&;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blockquote&可见,目前的法定结婚年龄是在“鼓励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的背景下制定的。我们不谈结婚是成年人的基本人权,不谈中国的法定结婚年龄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仅从迅速老龄化的人口结构看,“鼓励晚婚晚育”已经明显不合时宜。而且1980年提高法定婚龄那些搞笑的理由也根本站不住脚:“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
应当。《婚姻法》规定: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根据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编的《婚姻法释义》: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
老公還沒死就先掂記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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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家的家务事,分不分、离不离,岂是能因你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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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日,他出院了,一个小手术。&br&&br&医生很明确地告诉我,他进去手术的时候,需要的是他的亲人,父母、老婆、子女等任意,但是不能是朋友。因为,如果万一手术中遇到情况需要签字的话,朋友是不具备任何作用的。&br&&br&于是叫了他爸过来。&br&&br&以前总觉得这些只是讲讲,当自己真正面临的时候发现。。还是很受伤的。&br&&br&跪求早点合法。
今天是日,他出院了,一个小手术。医生很明确地告诉我,他进去手术的时候,需要的是他的亲人,父母、老婆、子女等任意,但是不能是朋友。因为,如果万一手术中遇到情况需要签字的话,朋友是不具备任何作用的。于是叫了他爸过来。以前总觉得这些…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不过任何改进的脚步我都觉得高兴。&br&我和网友(同为同性恋)觉得,许多人用“你们在伤害你们父母”谴责同性恋,同性恋人群的父母站出来,对这部分固执的人才有说服力。
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不过任何改进的脚步我都觉得高兴。我和网友(同为同性恋)觉得,许多人用“你们在伤害你们父母”谴责同性恋,同性恋人群的父母站出来,对这部分固执的人才有说服力。
如果繁殖恋仍旧是我国的主流,就算同性恋合法化,gay骗婚现象依旧不会被遏制。&br&&br&&b&当下gay骗婚有什么好处:&br&1. 掩盖性取向&/b&&br&gay假扮异性恋结婚,一不影响他人对自己的看法,二对工作上有好的影响(不会有人介绍对象,冷落妻子会被夸奖为了工作奉献等),三与男朋友在外偷情可以说是好哥们儿来欺骗妻子以及不明真相的外人。&br&&b&2. 骗取免费子宫和带薪保姆&/b&&br&gay骗婚所选择的妻子一般是比较软弱、足够顺从的性格,这样的妻子在给骗婚gay做异性恋形象保护伞的同时,还承担了生育孩子以及照顾老人的责任。&br&2.a 代孕需要的花费金额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庞大的,一般至少需要几十万人民币,好的更会高达一百万甚至是更多,而且生下了的孩子需要人照顾,这又是一笔极大的花费(想想月嫂的价格,如果没有妻子带孩子,那么这笔钱就是每个月的固定支出;说来也奇怪,似乎从没在同妻案例里听说有骗婚gay的母亲帮忙带孩子的,基本都是同妻一面被gay冷落一面还要辛苦带孩子,有的还要受到婆婆的刁难)。如果gay娶了妻子,在当今社会,大多数的养育孩子的责任都落在了妈妈身上,那么妻子势必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对于骗婚gay来说,妻子就是一个免费的子宫和自带工资的保姆(多数普通老百姓都是过了哺乳期继续去工作的,“自带工资的保姆”这个说法真的不夸张。要是真的土豪gay而且不在乎外界看法的话也就能直接出钱找代孕找保姆培养下一代,不用骗婚了)。&br&2.b gay成功结婚的初期,老人还处在年富力强的时候,但老人只要到了七老八十的阶段,那么这个软弱的妻子作为合法伴侣,势必要承担照顾年老体弱的公公婆婆的责任。你问假如岳父岳母生病,这个gay女婿会否照顾?不太可能,骗婚gay一不喜欢女性,对其无感情无性冲动,二本就是本着自私的心理拖女性下水,他怎么可能会爱屋及乌,从而对女方父母有所付出呢?&br&&b&3. 养儿防老&/b&&br&这是所有人都将面临的问题,由于男男尚不能自然生子,加上我国一直以来对于繁殖观念的过度宣传(比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想法对于全中国人民依旧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打算骗婚的gay对于不能繁殖的恐慌比一般异性恋男性更甚,再加上对于养老保障的恐慌,所以更加需要骗女人生下自己的孩子保障自己的利益,养儿防老(参见最近的某个新闻:gay骗婚,妻子发现后欲离婚还被迫签下不平等条约,如房车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再婚,女方需照顾其两个孩子不得改姓等等)。&br&&br&综上所述,gay骗婚涉及到同性恋是否被主流社会观念接受,涉及到男女平等,还涉及到日后养老保障问题,并不是只是简单的性取向方面的问题。&br&仅仅同性婚姻合法化,只能够改善已出柜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代孕得子or做好领养打算or打算丁克的gay而已(les找精子库倒是比较容易,价格也不算太贵,只是需要户口问题很难解决),并不能改善其他问题。&br&同性婚姻合法化,需要走的路还有很长,社会观念的改变,配套法律措施的推出,仍旧等待各位将其一步一步化为现实。
如果繁殖恋仍旧是我国的主流,就算同性恋合法化,gay骗婚现象依旧不会被遏制。当下gay骗婚有什么好处:1. 掩盖性取向gay假扮异性恋结婚,一不影响他人对自己的看法,二对工作上有好的影响(不会有人介绍对象,冷落妻子会被夸奖为了工作奉献等),三与男朋友…
捉奸不需要合法,也不可能合法,骗房卡、踹门均可。&br&我承认我低估大家对法(zhuo)学(jian)的热情,直接公布答案吧,&a href=&/people/west-chang& class=&internal&&West Chang&/a&的答案是正确的,最好的捉奸方法是:&br&报警!以自己的真实姓名报警,举报XX酒店YY房间房间有人卖淫嫖娼。实名报警,(一般来说)警察必须登记+出警,届时无论是场面还是法律记录,就都有了。&br&请大家给&a href=&/people/west-chang& class=&internal&&West Chang&/a&点赞!&br&&br&为了避免大家觉得我骗赞,稍后更新「法律对捉奸的评价」。&br&完全忘了更新了,答案就是法律对“捉奸”不评价,对“奸”评价,而捉奸不过是一种取得证据的方式而已,何况很多时候这个证据的来源具有违法性。
捉奸不需要合法,也不可能合法,骗房卡、踹门均可。我承认我低估大家对法(zhuo)学(jian)的热情,直接公布答案吧,的答案是正确的,最好的捉奸方法是:报警!以自己的真实姓名报警,举报XX酒店YY房间房间有人卖淫嫖娼。实名报警,(一般来说)…
刚才专门咨询了一个从事法律审判多年的朋友。她给我的解释如下(她用的是很平实的我能听懂的语言,我再转述,或许会有一些偏差……):&br&&br&1、新出来的司法解释&b&&u&不存在&/u&&/b&偏袒任何一方的。&br&&br&2、网络上传出的女方利益受损是因为中国传统婚姻中,都是男方出资购房,在原婚姻法中,双方共住8年则房子属于双方共有,离婚后平分财产什么的。但事实上,这种情况没有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私有财产。&br&&br&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现,说白了就是讲个人私有财产的利益保护最大化(比较学习西方法律)。而婚姻,现在看来,就是类似&b&&u&契约&/u&&/b&的关系。即法律其实是淡漠了一些婚姻的精神属性,而提高了个人财产在婚姻后的物质属性。&br&&br&4、&b&&u&举例如下&/u&&/b&:若男方父母购房,付了首付30万,婚后男女的工资是绑定在一起的,共付房贷。5年后,双方共付房贷20万,同时,房子升值10万,此时双方决定离婚。此时,根据新婚姻法,则30万归还男方父母,10万因其本身属性为房子本身升值,也归还给男方父母。已付的房贷,则根据比例分摊。即新解释中的赔偿解释。&br&&br&5、网络上新说法“原来爱我就给我买套房子已失效,现在爱我就把我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是没有用的。因为房产证后来都可以取消的,在上庭的时候,看的是最原始的&b&&u&出资证明&/u&&/b&。&br&&br&6、她最后给我的建议就是:作为女孩子,在这个时代结婚,国家给予女性其实没有过多的保护(保护妇女儿童条理的确是有,但是在婚姻这种“契约关系”中,是处于和男性&b&&u&平等&/u&&/b&的待遇的,即不小于,也不大于)。所以,女生要独立,房子问题不要想许多,自己能有房子最好,没有房子也要保证起码的经济独立。说到底,这个社会已经让女人得承担比过去的更重的负担。另外,婚约(即通常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她作为从法人员,是非常建议签订的。&br&&br&7、最后,她说,她审判了很多例离婚事件,关键还是二审的,这么多年,没有一例调解成功的。一定要离婚的情况有:一方有债务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亲子纠纷的,父母都不要孩子的,父母都要孩子的,无外乎这几种。&br&&br&最后我个人的评论如下:&br&如果A姑娘要嫁个男人,男方有房子,姑娘自己也通过各种方式自己买了个小房子,她想自己受了委屈可以自己去住。万一男方提出离婚,若在老婚姻法的前提下,A姑娘或许会为了房子而再拼命想维持一下婚姻,但是新婚姻法中,A姑娘就心一横”哼!离就离!我又不是没房子!“就这样,说不定本还可以挽回的婚姻也没什么好维持的了。离婚率的上升,新时代的婚姻法和婚姻观念的改变都是重要因素。&br&&br&唉。&br&&br&(欢迎法律专业人士指证,因为转述,有部分可能记不太清楚)
刚才专门咨询了一个从事法律审判多年的朋友。她给我的解释如下(她用的是很平实的我能听懂的语言,我再转述,或许会有一些偏差……):1、新出来的司法解释不存在偏袒任何一方的。2、网络上传出的女方利益受损是因为中国传统婚姻中,都是男方出资购房,在原…
35万别买车,也别装修,买套房子写自己的名字,还没结婚算婚前个人财产。。&br&爱他妈谁谁,不求人。&br&该结婚结婚。&br&自己那套房还能升值。
35万别买车,也别装修,买套房子写自己的名字,还没结婚算婚前个人财产。。爱他妈谁谁,不求人。该结婚结婚。自己那套房还能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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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可以接受,但肯定不会主动提。&br&&br&作为律师,我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在中国水土不符,至少我听说了不少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人都以离婚告终,当然也可以事后诸葛亮的说“你看,当初签协议就对了吧”。&br&&br&我觉得在《婚姻法》对婚后财产的处理原则大体是对半分的环境下(国外则不一定),签订“婚前财产公证”意味着双方信任度不够,尤其是资产多的一方觉得另一方有可能占自己的便宜,这种婚姻也往往不够稳定。“婚前财产公证”本身就埋下了一颗怀疑的种子。&br&&br&其实在国外,普通人之间签《婚前财产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的比例也不高,这基本是一份为富人准备的法律文书。&br&&br&当然,我也不做离婚业务,观察到的个案非常有限。姑且听之。
我个人可以接受,但肯定不会主动提。作为律师,我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在中国水土不符,至少我听说了不少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人都以离婚告终,当然也可以事后诸葛亮的说“你看,当初签协议就对了吧”。我觉得在《婚姻法》对婚后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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