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政策是否有责任配合上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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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行政诉讼的司法保护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 14:30:19&来源:&
梁艳杰& 郭良富
(本文获2013年度黑龙江省优秀法学研究论文一等奖)
摘要: 养老保险金是绝大部分人在晚年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对刑满释放人员也是如此。刑满释放人员享有养老保险不仅是其应有权利,也是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应尽责任。从我国目前关于养老保险的法律规定、政策规定来看,如何计算刑满释放人员的工龄?不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养老保险权利,有利于其的教育改造、社会的秩序稳定、人权的社会保障以及法治的建设发展。
关键词:刑满释放人员 养老保险 行政诉讼 司法保护
案情:阿华于1972年4月1日参加工作,原系某局场职工。1996年至2001年12月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6年。2002年4月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6日提出申请退休,并补缴2002年1月至2005年3月养老保险费5402.44元。某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分局)2010年7月向阿华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后,于同年8月对阿华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后阿华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分局多次查找未果的情况,于2013年3月15日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确认社保分局不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行为违法;2、判令社保分局履行发放基本养老金的法定职责并补发其依法应得的基本养老金及其利息。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为,社保分局作为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阿华在申请退休时,未如实按照刑满释放人员申报退休,并按企业职工身份补缴服刑期间养老保险费办理退休后被举报的问题,应当依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或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而本案社保分局对此既未作出处理,也未移送有权部门作出处理,即于2010年8月停止支付阿华基本养老金至今,侵害了阿华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其行为构成未履行社会保险法职责、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阿华要求确认社保分局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之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阿华要求判令社保分局依法履行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法定职责并补发依法应得基本养老金及利息问题,本院认为,在社保分局终止与阿华养老保险关系之前,阿华仍应具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权利,在社保分局及有权处理部门未作出处理前,社保分局应当履行按时支付阿华基本养老金的法定职责并补发停止支付期间的基本养老金。故阿华要求社保分局履行支付基本养老金法定职责并补发停止支付期间应得基本养老金的请求,应予支持。阿华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举证不足,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①确认社保分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及拒不按时支付阿华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②责令社保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或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作出处罚。在未依法作出处理之前履行按时向阿华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法定职责,并补发停止支付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判后,社保分局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社保分局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撤诉。
评析:“由于自然法则的支配,人总是要老的。个人的劳动能力,总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减退。在自然法则面前,所有人都面临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早期死亡,使他挣钱谋生的生涯缩短,而他的遗属则处于无人供养的状态;另一种是活到晚年,直到他挣钱谋生的能力完全丧失,并将其终身的储蓄花光。如果他在劳动和工作期间没有任何储蓄或储蓄很少,他的余年就将难以为继。”[1]而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物质资料的丰富、人口的增长,老年化所导致的养老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都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从家庭养老到单位养老再到社会养老的发展历程中,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一步一步地得以深入。但是,在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养老保险的规定是否公正合理?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一、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及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本文所说的“刑满释放人员”,是指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为有罪的人,将对犯罪人放入拘役所、看守所、监狱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或者对犯罪人不予以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执行。服刑完毕的人员。我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长期以来,刑事犯罪人员被单位双开之后服刑,刑满释放后自谋生路,原单位和社会遂不再负责该人的养老保险问题。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以及1982年6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工龄或工作年限问题的答复,对服刑人员刑期满后,如果再参加工作,应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即以前的工龄随着劳动关系解除而消除。所以,人们已经习惯认为,服刑人员刑满后将重新做人,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与以前的劳动关系彻底断裂了。这个规定被执行了近半个世纪,甚至至今仍然影响着有关部门执法人员的认识和执行。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社会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养老保险制度。国营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获得国家给予一定的退休金,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养老制度。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保险责任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因此,从90年代起,我国开始改革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6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原则。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2001]5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200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函[2003]315号《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2月6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获得养老保险金:一是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1995年之前工作的,工龄满10年;1995年以后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经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可见,随着人的老龄化,失去就业劳动能力,社会要对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给予养老保障,无论是退休金还是养老金都是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是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国家应当给予保障。[2]
刑满释放人员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参加以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但是,若是退休人员,按照服刑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而服刑期间由于没有参加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这样在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上,他们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人相比,就少了这部分养老金财产所有权的预期收益。若是曾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于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期满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那么,他们与同等条件的其他人相比,在领取养老金的基数上也相对来说要低。这部分也是在自然的正常的情况下所失去的相对损失。因此,服刑完毕的刑释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基本权利,即养老金的财产所有权也是部分被合法地剥夺。[3]
二、如何理解劳动者基本养老金
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需满足三个条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15年;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行政部门核准退休,社保机构核定养老金金额。前两项是实体条件,第三项是程序条件。养老保险关系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后能够获得固定的基本生活来源而通过强制性手段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依据《社会保险法》(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缴纳的范畴,企业如果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可以依法强制征缴,社保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另外,企业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其来源于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有学者认为,在养老保险关系中,社保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主要法律关系,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次要法律关系。一旦发生未缴、少缴的情形,首先应按照行政法律关系处置。[4]
目前,我国退休主要有三种类型:①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60岁、女职工50岁、女职员55岁)退休。②按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5年退休。③病退,《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改为发放病残津贴。实践中,大多数退休都是第一种情形。
目前我国对退休实行行政许可,劳动者满足退休条件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后才能依法按月领取养老金。劳动者即便符合享受养老金的实体条件,如果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仍然不能享受养老金。在审批过程中,根据用人单位或者档案代管机构或劳动者本人提出的退休申请并提交档案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基本符合条件人员名单转交社保机构核对个人账户等情况、核定养老金后,对职工档案、历年工资(缴费工资)情况、“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中缴费年限、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及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等进行审核,同意退休后从次月起由社保机构按核定养老金金额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退休审批是具体行政行为,劳动者对核审结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具体来说其中包括两类行为,一类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准许退休,另一类是社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多少。社保行政部门不同意退休的,应以社保行政部门作为行政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退休本身没有问题,因为出生时间、缴费年限、缴费工资、个人账户计算等影响到养老金具体数额的,都要以社保机构作为行政主体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目前,如果劳动者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则在根本上不符合退休条件,社保行政部门肯定不会同意退休,即使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无法胜诉。在发生工伤的情形时,认定工伤与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并无必然的联系,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也不必然以缴费为前提,法院根据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判决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实质上是让企业承担未履行为劳动者缴费义务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是否能领取到养老金与是否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有着直接和必然的联系,而养老保险费的征缴、退休的审批、养老金核算都是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能。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这几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只有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才有。基础养老金有计发公式,涉及很多条件的认定,比如有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长短,有无特殊工种从业年限及长短,历年缴费工资及当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要计算出指数化缴费工资和缴费指数。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用个人账户(主要由个人缴费形成)储存额除以一定的数额,得到每个月应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数额。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也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密切相关。核算养老金是社保机构的行政职能,不同劳动者根据各自的缴费情况养老金金额各不相同。即便是同样年龄、同时参加工作、同时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也可能有很大差异。在没有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情形下,社保机构也很难核定养老金的金额,更不用说其他任何机构了。即使不考虑行政职能与司法职能的划分,法院同样无法确定养老金具体金额,直接判决养老金金额缺乏最基本的判决依据。
养老金的效力是指向未来的,计发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不断变化的,具有不确定性。有明确的诉求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如主张企业支付其养老金,根本无法固定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三、对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的思路
(一)提出认识,纠正观念。在过去很长的时间,因受“左”的思想干扰,服刑人员刑满后,不仅处处受歧视,而且以前的工龄也随服刑消除,基本权利难以保障,人们似乎已经习惯这种歧视,熟视无睹。现在,我们必须澄清这个问题。受到刑罚的人,依法已承担了刑罚责任,一旦执行完毕,该人不应再承担其他不利后果。如果消除犯罪前的工龄,就意味着对以前劳动权利的否定和对养老金的剥夺,这实质是刑罚的扩展和延伸,意味着一旦犯罪不仅承担刑罚责任,而且丧失以前劳动积蓄的养老权利,不能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享有基本养老条件,惩罚延续终身。这不仅不符合刑罚基本原理,也违背了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原则。社会要对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给予养老保障,这是人基本生存权利需要,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体现。因此,司法审判应当通过个案及时传递先进的养老理念,让人们感受到分享社会劳动成果的文明。
(二)里清法规,把握原则。养老保险除了劳动保险行政法规外,由相关的养老保险政策调整,主要:一是国务院1995年3月1日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二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第八条规定:“对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限期收回或从其以后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逐步扣除已经冒领的金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冒领者退还冒领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退还冒领金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四是《黑龙江省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规定》((黑劳社发[2004]68 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职工受刑事处罚(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视同缴费年限(指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五是《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法审查,正确裁判。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社保分局对阿华停发基本养老金是否应当作出停发基本养老金行政决定?二是社保分局没有作出停发基本养老金行政决定前,应否向阿华履行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职责?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社保分局在本区域内具有法定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行政权。阿华是该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到退休年龄后,具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保分局于2010年度为阿华办理了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在同年7月向阿华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社保分局在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将阿华的基本养老金冻结、停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阿华诉讼要求确认社保分局停止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之请求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社保分局停止支付阿华基本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性认定是正确的,社保分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社保分局接到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函:该局认定阿华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同意将阿华从退休转为在职。其并将批函向阿华进行送达。以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对阿华退休问题作出决定,二审法院裁定准予社保分局撤回上诉。故,人民法院只能对社保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养老金属于行政职能。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划分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的界限,不能以司法职能代替了行政职能,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四)维持稳定,加强保护。任何社会秩序都是一定时代的人们在一定的法律观、道德观、习俗观等规范原则指导下的社会秩序,它既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又是人们进一步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行为准则。所以,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高度关注的首要问题。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只是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通过惩罚使罪犯转变思想和价值观念,成为遵纪守法,能够自食其力,过正常社会生活的人。法治社会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步都凝结着人类智慧的结晶。而现有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养老保险的不健全,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作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养老金的全部或部分地予以剥夺,使得这种不利状态在刑满释放人员已经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完责任后还持续地存在着,有违法治社会的本质内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在法治的建设发展中具有负面效应。养老金这种作为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物质保障。虽然养老金属于财产权,但是其性质决定了对它们的剥夺不仅仅影响到刑满释放人员的生活质量,甚至会威胁到刑满释放人员最基本的生存需求。作为一个社会人,在其各项权利中生存权是根基性权利,是首要的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享有和行使的前提。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应当尽快建立司法体制,使刑满释放人员得到特别的相应保护。
  [1]魏新武,社会保障世纪回眸[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2]任秀娥、年颖,《刑满释放人员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访问。
[3]商都网法制频道(郑州),《非刑罚惩罚:犯过罪的人养老保险社会排斥探析》,,访问。
[4]朱剑宇、杨海坤,《追索养老金案件中法院的权限定位》,《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10期。
作者单位:梁艳杰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郭良富&& 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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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公网监备80号
&&&&&&黑ICP备号入狱者刑满释放进京申诉(图)
  2008年1月初,“西丰县委书记进京抓记者”一事成为公共舆论焦点。记者前天获悉,当时被羁押的该事件中关键当事人之一、西丰女商人赵俊萍服完3年有期徒刑后,已于3月20日刑满释放。
  西丰女商人赵俊萍
  三年刑满来京申诉
  赵俊萍说,她于3月20日刑满获释。之后,她从服刑的沈阳女子监狱直接赶到了北京,一是会见自己的律师周泽,要求周泽帮助自己申诉;二是向曾帮助过自己的一些记者、网友“请罪”和“道歉”。
  日,西丰女商人赵俊萍携带自己搜集的举报材料到中纪委等部门上访时,被西丰警方抓走。日,西丰法院以偷税、诽谤两项罪名,判处赵俊萍有期徒刑3年半。其中,偷税罪的量刑为2年半,诽谤罪的量刑为1年半,最终决定执行3年半有期徒刑。
  赵称,从日被羁押起算,到今年3月20日刑满获释,整整服刑3年。“少服的那半年刑,(是因为)我在监狱内表现较好,获得了6个月的减刑。”
  称羁押中受威胁利诱
  日,赵俊萍偷税、诽谤案一审宣判4天后,《法制日报》旗下《法人》杂志的记者朱文娜披露了此案。1月4日,西丰县公安人员奔赴《法人》杂志社,要求拘传朱文娜。媒体报出此消息后,舆情大哗。正当舆情朝着赵俊萍一方倾斜时,赵俊萍突然在监所内提出撤诉,一审判决随即生效。
  前天,赵俊萍透露,一审判决后,在被西丰看守所羁押的过程中,有关人员对其威胁利诱,其被迫放弃了上诉权利。赵称,她现在的申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偷税罪,实际上是其试营业期间、正在登记取得发票期间发生的。二是,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由“被诽谤”的县委书记张志国来起诉,但已经生效的判决并没按照自诉程序来审理,甚至没有直书被害人的姓名,也没有“被诽谤”的张书记受害者证词,这个判决根本不能成立。
  赵俊萍说,在服刑的两年间,其被强制拆迁的加油站还没获得任何赔偿。
  辞职书记目前赋闲
  记者前天获悉,因“进京抓记者”一事“引咎辞职”的西丰前县委书记张志国,依然赋闲在家。
  日,被认定为在该事件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相关部门“责令引咎辞职”。
  当年11月20日,铁岭电视台披露,张志国出任沈(阳)铁(岭)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办公室副总指挥。24日,中共铁岭市委在网站上公告称,这一委派属铁岭市个别领导的个人动议,市委并未作出任何决定。
  此外,在这两年间,《法人》杂志朱文娜依然照常工作,并撰文称,“同因诽谤立案,我因记者的身份幸免,而赵俊萍却入狱三年,我将持续关注赵俊萍事件的进展”。
  对话赵俊萍
  为了软弱来道歉
  记者:你为什么说是来“请罪”的?
  赵俊萍:我是来道歉的,为我的软弱。(当时)我关在里面什么都不知道。后来我才知道,媒体很关注此事,但我在监狱里主动撤了诉,让大家白忙一场。不然也许会让很多黑幕彻底曝光。
  记者:为何反复撤诉?
  赵俊萍:一审(判刑)后,我上诉。他们10多个人天天提审我,给我做工作,要求我撤诉。后来把我的家人、一同做事的人都抓了进去。张志国通过提审人员的手机直接和我谈,称这是律师的挑拨,以后要扶持我的企业,可以给我办保外就医,让我春节之前就回家过年。我实在扛不住了,就写了撤诉材料。
  记者:他为什么没兑现承诺?
  赵俊萍:他们以前骗过我一次。不是和张志国本人通话,我是不会相信(他们)的。1月25日,我还去铁岭医院做了保外就医的体检,但后来一直没出来。从时间上算,应该是张志国被责令辞职了。
  记者:与本地的县委书记较量,你是否后悔?
  赵俊萍:西丰不大,张志国我以前也认识。他要求手下的局长5分钟到,没人敢6分钟来。(工作上)有魄力,也很霸道。他想建个大市场,我是个商人,也希望西丰经济发展,但问题是,在这个交通不发达的地方,建那么大一个市场有谁去呢?那么大一个加油站,第一次值300多万,第二次只值22万?
  记者:有何打算?
  赵俊萍:我还没想好是否回去。但不管回去与否,我的家人、朋友为此事吃了很多苦,我想为自己,也为他们讨个清白。
  张志国回应:
  习惯沉默不想再说
  前天,记者致电依然赋闲在家的张志国,但他不愿发表任何回应。记者随后给他发了短信。张志国回了短信称:“我已经习惯于沉默了,就让我继续沉默下去吧。我真的什么都不想说。”
  据《京华时报》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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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飞龙遇害后,妻子改嫁,留下一对年幼的儿女。
周飞龙的家一贫如洗。周来凤供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法律文书。周来凤供图
  一起致人死亡的抢劫案,第一被告人在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在二审判决中,被法院改判死缓。由此导致被害人亲属不服且持续上访。
  在被害人亲属眼中,此案是又一起“李昌奎案”:第一被告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然后焚尸灭迹。虽然法院判决被告人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庭未获得一分钱赔偿。
  人没了,又没获得任何赔偿,被害人亲属因此对改判充满愤怒。“李昌奎案”再审后,被害人亲属看到了希望,因为该案由广东法院判决,他们在上访中将该案贴上了“广东版李昌奎案”的标签,想讨个说法。
  受害人被刺死后又被焚尸
  个头不高的湖北监利县人周来凤来北京做家政服务已经5个月了。几年前的一天,当她哥哥周飞龙的手机拨不通时,她没想到这竟会改变一个家族的命运。
  日,周来凤的弟弟周飞虎患了重病,去深圳投奔哥哥周飞龙。2008年到深圳打工的周飞龙,花了两万多元买了一辆小面包车,帮别人拉货挣钱。那天早上,周来凤给周飞龙发短信,问弟弟的病情,两人有来有往,但哥哥突然就没回短信了。周飞龙回的最后一条短信仍然保存在周来凤的手机里,时间是9时38分。
  “我有不好的预感,于是就打他电话,但没人接。”周来凤说,一直到11时许,电话才打通,那边是一个陌生的声音,对方很不耐烦地说,你哥哥在高速路上,不方便接电话。周来凤要求由哥哥接电话,但电话突然被挂断了。
  周来凤赶紧与嫂子龚丽梅取得联系,龚也在深圳打工,她与几个老乡迅速到派出所报警。即使心里作了最坏的打算,他们也没料到就在他们报警的时候,周飞龙已经被刺死了。
  日凌晨,有人开车经过深圳龙马新村,看到路边的水沟里有东西在燃烧,从火光中隐约可看到是一只人的脚,于是马上报警。家属很快得知,遭遇这一惨剧的正是周飞龙。
  周来凤说,惨状令她永生难忘:“我们去认尸的时候根本就不敢确认那是我哥的尸体,因为已经被烧得面目全非,就只剩下皮鞋商标和皮带卡子的牌子,全身无一处能辨认。”
  案件很快得以侦破,周飞龙是被湖北人唐海燕和徐仁阶杀害的。警方查明,第一被告人唐海燕,生于1974年,是刑满释放人员。早在1994年,唐海燕就因犯流氓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03年才刑满释放。
  另一被告人徐仁阶生于1961年,无业。
  日,唐海燕和徐仁阶已实施过一起抢劫,抢得一辆捷达车和一部手机。他们强行让受害人吞服安眠药,然后将其扔在深圳龙山墓园附近的草丛中。
  其后,两人又预谋抢劫面包车获利。10月22日9时许,徐仁阶到龙华影院,说要拉货,找到了正在这里等活的周飞龙。上车后,按照计划,徐仁阶给唐海燕打了个电话。车到龙华街道玉翠新村后,唐海燕上来,坐在副驾驶位子上。
  两人很快实施了抢劫:徐仁阶从后面勒住周飞龙的脖子往后拖,唐海燕在前面帮忙。拖到后排后,两人把周捆了起来,然后唐海燕开车,徐仁阶搜周飞龙身上的东西,结果搜出一张银行卡,他们要求周飞龙说出密码,周飞龙不停挣扎。唐海燕拿出事先买好的水果刀捅到周飞龙的脖子里,周飞龙因左右颈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当晚,两人将周飞龙抛尸龙马新村附近的水沟。23日凌晨,唐海燕回到抛尸地点,把带来的两瓶汽油浇在尸体上,然后点火焚尸。
  此案一星期内即得以侦破,日,唐海燕和徐仁阶被抓获。30日,两人被刑事拘留。
  中院判处死刑,省高院改为死缓
  对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家属没有异议。
  日,深圳中院出具一审判决书。
  深圳中院认为,被告人唐海燕、徐仁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两次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经事先预谋、分工负责,事中均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照全部犯罪处罚。
  在庭审中,辩护人称,唐海燕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人徐仁阶的联系电话和大概的住址,有重大立功表现。
  但深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这一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唐海燕作为本案主犯,有义务如实供述其所知的同案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包括同案人徐仁阶作案时的联系方式、住址。故唐海燕向侦查机关提供的徐仁阶的联系电话、住址,属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行为。”
  这一点,是深圳中院与后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罚时所出现的最大分歧。
  深圳中院认为,唐海燕在抢劫中,用水果刀捅进被害人颈部,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其后又提议并亲自焚尸灭迹,其行为充分表明其主观恶性极深和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应依法严惩,其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不足以从轻处罚,因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徐仁阶则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周飞龙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法院判处唐海燕、徐仁阶赔偿原告人民币82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及受害人家属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省高院日出具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二审判决采纳了一审判决中未被采纳的辩护意见,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为,“上诉人唐海燕在两次作案时,提起犯意,分工抢劫,并准备作案工具,持刀捅刺被害人,致人死亡,且在致人死亡后抛尸、焚尸……其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其归案后,带公安人员指认同案人的住址,有协助抓获同案人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省高院由此撤销了深圳中院对唐海燕的量刑部分的判决,改为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原告提出的提高赔偿金额的民事诉求,省高院判决认为无法无据,不予采纳。
  我要为哥哥讨个说法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没有通知受害者家属出庭,判决书也是邮政部门送达的,家属对此极其不满。
  周来凤说,广东省高院在未通知受害者家属的情形下开庭,并在受害者家属未得到一分钱赔偿的情况下改判唐海燕死缓,“改判欠公平、公正、公开,我们不服!”
  周飞龙是这个农村家庭的顶梁柱,他被害后,留下一双年幼儿女,当时女儿10岁、儿子5岁,需要赡养的父母也已年过五旬。他出事后,妻子龚丽梅改嫁,由于改嫁后新家庭有3个小孩,龚丽梅并无余力抚养留下的两个小孩,这个家庭因此陷入了极大的困境中。
  周来凤说,侄女已经初三了,哥哥周飞龙生前的愿望,就是要让子女多读书,跳出“农门”,但现在,学完义务教育阶段后,侄女很有可能因交不起高中学费而辍学。
  这个家庭经反复争取后,获得了广东省高院申报下来的5万元司法救济款。但周来凤说,这点钱,根本没法安慰这个痛苦的家庭。
  虽然已经嫁出去了,周来凤却成了这个家庭最执著的上访者,她来到北京,一边做家政服务养活自己,一边坚持不懈地“伸冤”。
  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是杀人偿命,要么就是给钱。不论如何,我都要为哥哥讨个说法。为了他的孩子,我不能放弃。如果就这样放弃了,我会遗憾一辈子的。”
  法院改判依据是否成立
  记者与广东省高院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林葵生取得了联系,他拒绝就此案置评。
  广东省高院一位对此案有所了解的法官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其不愿对此案表达具体意见,但表示,对于此类案件,确实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判决结果会不一致的情况。
  该法官表示,虽然现在强调“少杀慎杀”,“但情节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我个人觉得罪不可赦的,我不会找理由,会判死刑”。
  这位法官说,对于被告人是否立功,如果存在异议,主审法官应当找公安机关认真核查相关细节,经办的警察也肯定会知道真实情况,有时候,深挖一下,认真核查一下,可能就是另外一番天地。“作为一个法官千万不能马虎”,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东西,要看细致,不能为了少杀慎杀,表面上看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就采纳了,这实际上是失责。“作为一个法官,马马虎虎是不可原谅的”。
  在记者采访中,有人认为,广东省高院判罚不正确,因为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在唐海燕案中,深圳市中院就认为,唐海燕在归案后,提供的同案人徐仁阶的电话为徐案发前后一直使用的,提供的住址也是徐的经常居住地点,而非事后专门的藏匿地点,因此,对辩护人认为的重大立功表现辩护意见没有采纳。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教授顾永忠则指出,《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颁发于日,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是在日,因此,广东省高院只能适用颁布于1998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情形中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在新规定出来之前判处,援引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顾永忠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也认为,犯罪分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能有效减少司法机关的工作量,节约执法资源,因此,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原告未被通知开庭的问题,上述广东省高院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官说,原告没有上诉,就不会通知他们。但是,有时候,作为原告上诉人,尽管没有上诉,法院为了化解矛盾,原告提前提出要求了,一般也会通知他们出庭。
  此案中,被害人家属提起了上诉。阅看了此案两份判决书的顾永忠表示,该案中,被告人家属在民事案件中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不通知家属参加二审活动,“如果事实确实存在,应该属于程序违法”。
  顾永忠说,周飞龙的家属在此案的刑事部分是被害人,法院也应当通知家属,“参与不参与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有权参与,但可以不参与,不能不通知他们”。(责任编辑: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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