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不是医疗受贿避风港

法律上面关于行贿与受贿_百度知道
法律上面关于行贿与受贿
我发现关注受贿人的提问比较多,但我很少看到有对行贿人的处罚结果的报道,可是,如果是个人对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其实是被要求的)也没有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暴利之类,金额不算小,那么,行贿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法律的相关条款是怎样的 ?是不是收俯碃碘度鄢道碉权冬护钱财的人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才叫行贿受贿?解释越详尽越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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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面还有一个商业贿赂罪。我刑法第164条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犯罪概念。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犯罪特征:(1)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犯罪主体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利益本身不正当或者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正当,即实体或者程序有一项不正当,即是谋取不正当利益。(2)犯罪行为。具有行贿行为。行贿的对象是: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行为。凡是为谋取不正当俯碃碘度鄢道碉权冬护的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包括回扣)的行贿行为。不包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行贿;也不包括对公司、企业等单位行贿。也不包括,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违反国家规定绐予公司、企业人员以回扣的行为。(3)犯罪结果。结果犯,只有行贿数额较大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行贿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没有行贿情节结果。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认定。(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行贿与送礼的界限。从目的、手段,数额、结果等四个方面综合分析,认定送礼还是行贿。(2)划清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相同点:都是行贿方面的犯罪;都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同点:〔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而行贿罪的主体不包括单位,是自然人的犯罪;〔2〕行贿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对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而行贿罪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构成行贿罪数额要求不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要求行贿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而行贿罪没有行贿数额要求,但在经济往来中,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以财物或者回扣,构成犯罪也要求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行贿罪。〔4〕对给予回扣的要求不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法律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公司、企业人员回扣,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即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公司、企业人员回扣的,不构成犯罪;而行贿罪对此作了规定,即使谋取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给予国工作人员回扣的,也构成行贿罪。〔5〕法定刑不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最高处10年有期徒刑,行贿罪最高处无期徒刑。在处理对公司、企业行贿罪,应特别注意,犯罪人是否有特别自首情节,即刑法第164条第3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资料:
北京市西城区纪委监察局版权所有
1.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
一是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二是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三是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是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五是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六是给予或收受回扣;七是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编辑本段]2.商业贿赂罪行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编辑本段]3.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是商业贿赂。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编辑本段]4.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商业贿赂中行贿者的动机是谋取商业利益,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蔓延开来的一种负面经济现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又是一种腐败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表现在:
1.造成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使市场竞争变成贿赂、人情及关系网的恶性博弈。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加重了国家和群众的负担。
3.严重败坏了社会道德和行业风气。
4.通过商业贿赂,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使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可乘之机,消费者深受其害。
5.妨碍了质量、价格、技术、服务等效能竞争手段作用的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其本有的价值。
6.行贿的经营者作假账虚报成本,接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入账或隐瞒收入,前者抵税,后者不纳税,造成国家和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7.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其后为保官或晋升行贿,严重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建设。
8.受贿者暗中出卖本单位利益,造成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困难,严重破坏了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影响国际评估机构对我国腐败程度的印象。
10.商业贿赂加大贫富差距,一部分人一夜暴富,更多的人却因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不公正的排挤而收入减少,从而使得贫困人口增多。
11.商业贿赂滋生洗钱和有组织犯罪,其引起的社会不满情绪又会加剧社会冲突,造成一系列的社会动荡和犯罪率上升。商业贿赂泛滥将使国家陷于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恶性循环。
12.妨碍政府职能的转变,商业贿赂导致的竞争不公、市场混乱和违法犯罪使得政府监管力不从心,政府部门不得不强化对市场的干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的目标难以实现。
13.商业贿赂导致政府公共开支的效益被削弱,或者大打折扣。
14.商业贿赂盛行所导致的官商勾结和结党营私妨碍了法律政令的事实,诱发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剧社会矛盾,妨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总之,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和国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无一利,绝非经济发展的润滑剂。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业贿赂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根治商业贿赂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编辑本段]5.《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日颁布)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贿赂案件的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第22条规定对商业贿赂案件的管辖做出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达到此标准的案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主管,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主管。
未达到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三条》第3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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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医医院3个病室拿回扣黑幕曝光:上百万元发福利
拿回扣在一些医院是禁止的。
533万元贿金竟被发福利
   & & &
某医院病室主管人员犯单位受贿罪被判拘役
&单位受贿罪,过去被一些人误解为“法不责众”,甚至被视为受贿的“避风港”。
  陈某甲系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七病室(下称“南院七病室”)原主任、长沙市中医医院本部骨一科(下称“本部骨一科”)原主任。谭某系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四病室(下称“南院四病室”)原主任。两人在任期间,三个病(科)室由陈某甲、谭某经手,分别收受耗材销售代表回扣款280.2万元、143.8万元、109.8万元。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的相关病室被判犯单位受贿罪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谭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制周报》记者获悉,日前,因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决。其中,陈某甲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谭某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其他维持原判。
  回扣款用于发福利等
  长沙市中医医院一名黄姓副院长说,为避免出现送货的骨科耗材与手术需要不吻合的情况,2003年之后,医院采取由病室主任直接通知骨科耗材供应商送货的方式。
  黄说,骨科病室是不允许设“小金库”的,但他也知道,骨科耗材销售过程中存在潜规则——耗材供应商会拿出一定比例的回扣给骨科主任或者骨科病室。
  “公司代理的产品,如果要在长沙市中医医院销售,(我们)主要采取向医院病室送销售回扣的方式,使病室医务人员愿意使用我们的产品。”陈赤辉曾从事常州“创生”品牌、山东“威高”品牌等骨科耗材的市场销售工作。
  据陈透露,因为病室主任有决定权,所以只有病室主任相信并接受其代理的产品,医院才会采购并使用。
  益阳汇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销售经理林某介绍,其在与南院七病室的骨科耗材销售过程中,一开始按销售额的20%给南院七病室回扣,后来提高至25%。2004年2月至2012年6月,仅该公司给南院七病室的回扣款就多达85万元,给本部骨一科的回扣款为57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七病室在该院从长沙佳安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金章电子有限公司、长沙博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施乐康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开发区天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购进骨科手术内固定材料等耗材过程中,陈某甲分别与销售代表约定回扣比例为销售额的20%
~ 25%,并由陈某甲等人经手多次收受回扣款共计280.2万元。
  而在陈某甲任主任的本部骨一科,2007年至2011年,由陈某甲等人经手多次收受的回扣款数额为143.8万元。
  记者注意到,这其中,给回扣款最多的销售代表是陈赤辉。其先后担任长沙佳安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长沙金章电子有限公司股东、销售代表、长沙博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代表、长沙格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赤辉给南院七病室的回扣款就高达191万元。
  医院病(科)室收受的回扣款去了哪里?
  据法院审理查明,这些回扣款都被用于病(科)室的日常开支和福利发放。
  一审:两主管人员“免予刑事处罚”
  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四病室,在该院从长沙照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益阳市汇泰商贸有限公司、长沙施乐康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市开发区天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业务单位,购进骨科手术内固定材料等耗材过程中,南院四病室原主任谭某,与销售代表约定回扣比例为销售额的30%,并由谭某经手多次收受回扣款共计109.8万元。
  在该案中,据南院四病室副主任周某介绍,这些回扣的具体分配比例为:谭某自己拿45%、周某和责任主治医生各拿20%、其他医生拿15%。销售回扣都是谭某接受后再按比例分配给病室医生,时间是不固定的,都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均不需要签字确认。
  上述谭某等人的犯罪线索,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给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七病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50万元;被告单位长沙市中医医院本部骨一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单位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四病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谭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两主管人员被判拘役
  一审判决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对判决结果不满,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制周报》记者获悉:检方之所以抗诉,是因为其认为一审对两主管人员量刑畸轻。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甲和谭某“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是基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外,被告人和被告单位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称:被告单位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七病室、本部骨一科、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四病室受贿金额为280.2万元、143.8万元、109.8万元,超出检察机关立案标准(即10万元)的10倍以上,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适用法律不当;陈某甲作为长沙市中医医院南院七病室原主任、本部骨一科原主任,谭某作为南院四病室原主任,两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虽有自首情节,但量刑畸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单位受贿金额,不属于犯罪较轻,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原审被告人陈某甲、谭某免予刑事处罚,量刑畸轻。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长沙市中院终审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原审被告人谭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4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其他则维持原判。
  无法律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后个体可豁免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健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与受贿罪最大区别就是主体为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李健律师进一步指出,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追究单位责任后可以豁免个体或是法不责众。毕竟个体才是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实施者。本案的审理结果再次体现了反腐无禁区,将对类似岗位负责人敲响警钟。
  法律链接
  什么是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有其他情形),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情况下可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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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牛马司镇将垃圾倾倒在该镇废弃的光华茶场,让相邻的宋家塘街道刘桥村受到污染,进而引发村民不满,出现冲突。
上游的县鼓励渔业发展,分管副县长在库区养鱼“带头示范”;下游的县则从治理水质污染出发,全面禁止在库区养鱼。围绕养鱼禁渔,紧邻黄石水库的张家界慈利县和常德桃源县,发生了“碰撞”。
皇图岭是攸县的一个小镇。自此南去至县城,还要途径网岭、新市、上云桥等乡镇。这几个乡镇给人最大的感受是:街面上没有垃圾,清洁、干净。
吕晶森,大学毕业后进入平安保险。在一个锑矿当了190天矿工。今年9月,他又回到老家,备战研究生考试。
9月18日上午10点50分,吉林省磐石市农民景春敲诈勒索政府一案,吉林市中院在磐石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多人参与斗殴,被告人只有一个;案件指定再审时,原被告人却已经跑了。
27岁的吕晶森是湖南新邵县人。他从湖南中医药大学毕业,工作两年后辞职。他梦想考上中南大学研究生。为了更好地了解专业知识,他从今年2月起成为一名采矿工人。
一起命案,涉事夫妻分别为官二代和富二代。11年悬而未决,历经多次重申与改判,将双方亲友、公安人员、投案者等,一个个卷入其中。是女方花钱毁灭证据,还是男方利用官员身份施压法院?
一场微不足道的邻里冲突,在县级市复杂的人际网络里发酵后,地方法院介入枉法裁判,让吉林农民景春从44岁上访到了60岁。
“八千湘女”之一、衡山娭毑王昭云时隔22年再次回乡,吃着故乡的鱼,她说,也许这是有生之年最后一次“回家” 。
面对资本市场和实体市场的挫折,张国华的经阁铝业从零开始,慢慢恢复市场,张国华一如既往地开发新产品和追求产品质量。
组长为党委一把手;下设9个专项小组,组长均为省委常委;今年15项改革为“重中之重”,包括“社会资本参与基建”等。
援藏干部生活到底什么样?他们怎样搭建两地经济、文化交流的桥梁?
湖南"80后"农民工广东讨薪被拘,这一年他们是怎么过的。两位湖南籍“80后”农民工王道渊和蒋金军,在讨薪过程中按劳动部门的要求提交工资清单,却惹上大麻烦——法院认为两人虚构工资表,构成诈骗罪,一审判刑3年半。
揭秘甘肃胁迫未成年人卖血团伙,武威卖血记。
地震时正值花椒成熟,有人因摘花椒失踪,有人遇难,也有不少人躲过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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