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说的违纪立案的条件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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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审批
土地权利登记
矿产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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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使用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文章来源:国土资源局&&&&&&&&&&&&&&&&录入日期: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总& 则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省厅和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战略,全面推进我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为重点,使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职责,行政行为既要实体合法,又要程序合法。(二)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理,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三)效率性原则行政行为要以便民为宗旨,简化程序,规定时限,提高效率。(四)公开公正性原则公开各项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行政相对人必须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对待。(五)科学决策原则建立重大事项的内部会审制度,重大政策听证制度,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制度,确保决策的正确。(六)权责一致原则对违法行政和行政不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七)政令畅通原则坚持执行上级机关和行政领导的决策、命令和指示,自觉维护上级机关和行政领导的权威。第二章&& 执法主体责任一、执法范围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行使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主体,负责对全市的土地、地矿、测绘依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产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职能和权限,明确执法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和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四)拟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和验收。(五)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六)负责制定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农用地转用、耕地补充、土地征用方案的审核工作。审批临时用地。指导全市农宅用地和砖瓦窑用地工作。(七)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国有土地市场;建立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垄断全市土地一级市场。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编制和实施城市区存量土地控潜改造计划。依法管理城市区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八)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九)编制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提供测绘保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初审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资料的保存、更新工作。管理和维护全市测量标志。(十)负责上级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制定《秦皇岛市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负责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十一)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及年审工作。(十二)依法征收并管理有关收费;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税收部门征缴有关税费;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和开支。安排使用好其他专项资金。(十三)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的科学技术、对外合作交流和业务培训工作。(十四)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配合部门计委、经贸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物价局、农业局等。三、法定责任人:李增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第三章&&& 执法岗位责任第一节&& 领导岗位责任一、李增文局长职责负责局全面工作。二、各副局长职责范玉峰副局长职责负责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海洋执法监察和人事工作。分管人事科、海域管理科、海洋环境保护科和人事科。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中国海监秦皇岛支队。赵冬轩副书记职责负责党务、群团、行政事务、文秘、国土资源信息工作,协助局长分管计划生育工作。分管局党政办公室、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赵二双副书记、纪委书记职责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落实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分管纪检委(监察室)。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刘福珍副局长职责负责耕地保护、土地规划、地政地籍管理、土地利用、科技工作、统筹城乡建设用地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和地价管理工作,联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分管耕地保护科、科技规划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调控与监测科、统筹城乡发展用地管理科、市土地开发整理服务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审批服务科。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张玉华副局长职责负责执法监察、政策法规、信访稳定、法律宣传、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基层所建设。分管执法监察科(政策法规科)、信访科、地理信息管理科、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市测绘大队。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张瑞田工作职责负责矿产开发整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资源补偿费征收、地质勘查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及安全生产工作。分管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勘查科和地质环境科。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于凤鑫工作职责负责系统财务工作。分管财务科。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执法监察工作规定(制度)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主& 任:李增文副主任:范玉峰& 赵冬轩& 赵二双& 刘福珍& 张玉华& 张瑞田& 于凤鑫成& 员:闫& 钰&& 孟& 晶&& 邸湘敏& 柴莉欣& 王建辉李庆果&& 詹晓明&& 赵冬利& 王玉洁& 王 申周丽凤&& 赵文阁&& 李城北& 姜集伟 董自若杨秀敏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职责:1、组织领导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2、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和“两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实施;3、负责市局直接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处罚的审批工作;4、受理全市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5、负责执法人员年终考核工作;6、负责行政执法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第二节&& 科(室)责任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档案信息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信息、督查、安全保密、接待、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后勤保障、车辆管理、安全保卫、防汛防火等综合业务工作。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县(区)局(分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拟定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三、财务科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四、政策法规科(执法监察科)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问题的调研;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及培训;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测绘管理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指导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五、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管理政策;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市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办国有企业改制除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以外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事项;对土地市场实施动态监测。六、耕地保护科承担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置换及土地整治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七、地籍管理科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统计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城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申请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指导县(区)地籍工作。八、矿产开发管理科(稽征科)承担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组织矿业权出让;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九、地质勘查科(矿产资源储量科)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组织实施国家、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全市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小型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研究。十、地质环境科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十一、海域管理科编制和实施全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海岸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保护管理、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参与海域使用金具体征收有关工作;承担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工作;参与全市海洋战略研究和海洋经济发展研究;负责海洋统计、核算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海洋综合事务。十二、海洋环境保护科组织开展全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与评价;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环境信息;承担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承担全市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编制海洋质量与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调查与评价和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十三、测绘管理科(对外称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工作;建立并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信息系统;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依据国家测绘基准,建立地方测绘基准;维护和管理全市测量标志,审批测量标志的迁建工作;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接受省测绘局地图编制出版的委托审查,管理测绘市场。指导各县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和各种专题信息库,推动电子政务工作。十四、科技规划科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综合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的审核工作;拟订土地利用、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信息和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五、信访科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受理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来信、来访,负责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及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责重大信访案件的督察工作。信访科成立后,政策法规科不再承担相关职责。十六、调控与监测科主要职责为:组织我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研究,拟订有关政策;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我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调控与监测科成立后,政策法规科、科技规划科、地质勘查科不再承担相关职责。十七、统筹城乡发展用地管理科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统筹城乡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工作;负责全市统筹城乡发展用地政策、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拟订,并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用地工作,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及增减挂钩置换建设用地的上报审核,指导、协调旧村址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参与统筹城乡发展用地制度改革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建设用地市场。统筹城乡发展用地管理科成立后,土地利用管理科、耕地保护科不再承担相关职责。十八、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十九、纪检委(监察室)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第三节&& 行为规范一、行为规范①着装整齐、持证上岗;②接待热情、用语得当;③答复有据、疏导有方;④主动协调、政令通畅;⑤公正执法、廉洁自律;⑥维护稳定、遵纪守章。二、执法人员规范性用语及忌语(一)规范用语1、你好,我们是秦皇岛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2、我们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对你单位的&&&&&&&&&&&&&&&&&&& &使用进行检查,请给予配合;3、请帮助我找一下&&&&&&&&&&&&& 使用的负责同志;4、请出示该地块或矿产业使用的有关审批手续;5、现已勘查完毕,请你签字,谢谢;6、这是你所讲述的情况记录,请看一下是否有误,无误请签字;7、你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经作了记录,我们将尽快核实情况,依法处理,谢谢;8、如对我们的执法行为有什么意见,可以向我局反映,电话3067177。(二)忌语1、这事我不管,爱找谁找谁;2、我就这么办,随你到哪告去;3、这事我管不了,你找领导去;4、不听召呼,得狠狠的收拾你;5、你是干什么的?你没资格和我讲话;6、你说的我不听,叫你们负责的来讲话;7、这事我就这么处理,你能把我怎么样;8、少罗嗦!赶快签字;9、这问题不是我办的,你找他去。第五章&& 法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以及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对单位和执法人员个人违法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一、范围1、弄虚作假,帮助国土资源违法者骗取批准文件;2、帮助建设用地单位擅自改变用地位置、用途或改变性质的;3、划整为零,越权批地的;4、未按规定交缴各项费用,而发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的;5、对不符合出租、转让、抵押条件而为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证手续或登记的;6、不经合法程序,擅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登记颁发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证书或其他批准文件的;7、土地矿产权属调查人玩忽职守,调查勘文有误,复核人不严格把关,致使土地矿产证书颁发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8、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予颁发或不予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的;9、为包庇纵容国土资源违法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10、玩忽职守丢失或毁损案卷材料的;11、被人大、政府、法院或上级业务机关撤销、变更处罚决定的,经审查认定确属违法行政处罚的;12、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把关人员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研究时定案有错的;13、对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14、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二、责任区分(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二)承办人的意见经过审核、批准出现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三)由于承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原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四)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执法过错的,由下达指令、进行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明知领导的指令有错误,不提出意见而执行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五)经集体研究造成执法过错的,有主持人承担责任。三、责任追究对形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及其相关人员按照《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规定》执法条款进行处理。第六章&& 保障措施为了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使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障我局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有效的贯彻执行,结合我局工作实施,制定本措施。一、执法人员廉洁从政文明执法若干规定1、不准在行政执法或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理过程中接受对方或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和钱物;2、不准接受其它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钱物和其它的消费活动;3、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的娱乐性活动;4、耐心解答问讯事项,不准推诿和无故推托。二、行政执法人员纪律要求1、秉公执法,严格按法律、法规处理违法案件,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2、清正廉洁,拒绝接受与案件有关的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吃请及赠送物品,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违法单位或个人要钱、物;3、执法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借外出办案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4、执法人员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在违法现场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得讲与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相博的言语,做到不耍权威、不讲粗话;5、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案情研究会上个人的意见、建议等有关会议内容。三、执法人员年度考核1、市局每年对局属各科室执法人员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局“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2、考核工作采取平时由“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随时登记情况,年终执法人员个人述职、群众集体评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档次,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评定干部职务晋升、立功受奖和单位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四、奖惩措施1、对本局执法人员执法情况考核时,听取市人大、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过考核被确认为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2、对经过考核确认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进;3、对执法人员存在法律责任行为,并且情节严惩的,由本局纪检监察员负责调查,报经局务局批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制度,是完善部门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水平的一项主要内容。根据市人大、市政府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在局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局机关有关科室和责任人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第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凡持有市政府和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持证上岗,认真执法。非国家干部不得从事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造成错案的,按“两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对行政执法人中必须坚持做到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其执法证件一律不予年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第五条& 认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市局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了解执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六条& 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法中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追究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使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以下简称“两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除外。第三条& 错案是指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处理违法案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致使认定的主要事实失实,适用法律错误,被复议机构或法院判令撤销、纠正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的案件。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 成立由局长任主任委员、副局长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两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实行“两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3、区别对待,责任自负原则。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第二章& “两错”追究的范围第六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刑法》以及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对单位和执法人员个人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1、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取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土地处置、探矿权、采矿权等行政许可和登记发证事宜的;2、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进行地价评估机构、地质勘查机构、探矿权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机构等资源认定的;3、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确认土地价格、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的;4、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失实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国土资源费用的;6、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地质勘查纠纷、采矿权纠纷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调处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7、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8、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9、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三章&& 责任的划分与承但方式第七条& 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八条&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审核、批准出现错案或执法过错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承办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九条& 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错案或执法过错的,由下达指令,进行干预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明知领导的指令有错误,不提出意见而执行的,同时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第十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对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理:1、批评教育;2、责令检查;3、通报批评;4、报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6、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十二条& 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1、错误行为轻微,造成后果不大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属于过失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1、因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原因而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2、造成错案或执法过错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3、全年累计出现三次以上错案或执法过错的;4、隐匿执法过错证据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对抗处理的;5、属于直接故意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构和程序第十五条& “两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第十六条& 凡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应及时主动向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报告。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要听取“两错”责任人的陈述或辨解,并记入笔录。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应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并作出处理决定书,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由主任批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十九条&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30日内作出并作出书面答复。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第五章& “两错”追究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十条& 法律及行政法规:(一)土地资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也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土地复垦条例6、基本农田保护条例7、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二)矿产资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4、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6、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7、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测绘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地方法规:(一)土地资源1、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二)矿产资源:1、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3、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三)测绘河北省测绘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章:(一)土地资源:1、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3、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3、河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4、国家建设部《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5、国家土地局《土地监察暂行规定》6、国家土地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7、国家土地局《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8、国家土地局《土地登记规则》(二)矿产资源1、河北省矿产储量管理暂行规定2、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行办法3、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4、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区)、乡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中全体执法人员。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土资源部及省厅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工作的领导,制定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第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执法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法律法规培训。第四条& 按照上级培训下一级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本级负责全员培训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的原则,实行法律法规分级培训制度。第五条& 根据“四五”普法规划,在继续学习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同时,重点对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管理法、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学习培训。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上岗制度。第七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其行政执法证件不予年检。第八条& 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经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申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证件。第九条& 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或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调离执法岗位。第十条& 本年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局开展执法服务、执法办法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第三条、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要的政务信息。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本局有行政执法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向社会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掌握。(二)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开各自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三)公开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必须向行政相对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四)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请、听证等权利;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五)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将要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法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七)公开执法公示的方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市国土资源局以本局门户网站作为公开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日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全面落实,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行听证是防止造成错案的有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在作出行政具体行为以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应组织听证。第三条& 对单位或个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任何费用。第四条& 听证依照如下程序:(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国地资源管理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第五条& 听证结束后,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的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集体讨论决定。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1、经市委、市政府及市领导批准查处的县(区)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2、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3、经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和市政府及市领导批准或要求我局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4、市纪委、市监察局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需要我局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5、社会披露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我局认为情节严重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6、群众向我局举报属于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我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7、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8、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受到当地政府或领导等干扰,查处确有困难而请求我局查处或我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9、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而有关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不给予查处,我局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是指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督促办理的行为。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督办机关,行政执法监察委员会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第四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函告承办单位,同时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一般案件的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通知后,必须在交办规定的时间内按交办单位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满前5天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案件的办理情况,说明延期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交办规定时限内既不报告办理结果也不说明办理进展情况和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办结的,由督办机关对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督办机关应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规定给予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行政处分。第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交办的案件不依法履行职责,受到督办机关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行政责任的,取消其参加本系统当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该单位负责人及其案件经办人当年考核为不称职。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按时或者提前办结且办案质量较好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为侵犯全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 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个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四)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五)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六)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七)对本部门或者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或者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九)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三)了解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第八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则、程序;(二)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四)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第二章&& 复议范围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行、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产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五)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征收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詹合法权益的。第十条& 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土资源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规章。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对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当当场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五条& 对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 对国土资源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趣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第十七条&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八条&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九条& 对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被申请人。第二十条&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复议人员应当填写收案登记表,注明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内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对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一)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三)申请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四)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五)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六)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以前已向其他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七)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依法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本条第(七)项规定而不受理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还应当告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工作,复议机关的其他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转送本机关的复议机构。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人员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制作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复方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呆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诉。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受理。第二十六条& 对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指定复议人员具体承办。复议机构也可以聘请特邀复议员,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第二十七条& 复议机构庆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与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一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当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玩具列内容:(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四)作出答复的日期。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表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应当向复议机关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第三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爱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案卷提供方便昆复议机构同意,申请人、第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摘抄、复印案卷内容。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调查:(一)影响较大的;(二)需要实地丈量或者勘测的;(三)证据与当事人陈述有较大差异的;(四)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实地调查的。调查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 复议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进行调查或者鉴定。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开庭审查:(一)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二)申请人要求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三)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开庭审查的。第三十四条& 开庭审查复议机构组织进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复议机构根据复议案件涉及的业务范围,确定开庭审查的组成人员,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主持人。开庭审查组成人员为不得少于三人的单数;(二)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开庭审查前五日内,将开庭审查的时间、地点通知复议参加人;(三)开庭审查后,应首先由复议申请人宣读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就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进行答辩并就有关事实进行举证;(四)申请人以及第三人对被申请人的举证没有异议的,同主持人当场予以认定;有异议的,申请3 以及第三人可以质证,也可以再举证反驳。对双方有异议并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关的事实和证据,由主持人当场或者事后经合议予以认定。第三十五条& 开庭审查时,应当制作开庭审查笔录,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核阅后签名或者盖章。开庭审查后,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对行政复议事项进行评议。评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评议笔录上,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口头说明理由的,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第三十七条&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一)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在转送函中应说明行政复议的有关情况、依法要求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二)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应报告行政复议有关情况、执行该规定的有关情况、对该规定适用的意见。第四十条& 有权处理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依照下列程序处理:(一)依法确认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二)依法确认该规定能否作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需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在对个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时间,不讲稿行政复议期限。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佥,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四)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十四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二)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三)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的;(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被申请人。第四十五条&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三)第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9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五)被申请人答复的要点、理由、依据;(六)行政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七)行政复议结论和依据;(八)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九)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第五章&& 送达与履行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复议机关在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应当填写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回证。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履行。责令其限期履行的,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案件的复议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对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在结案后,及时将结案报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上级复议机关发现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级复议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第五十一条& 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二)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五十二条& 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一)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五十三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一)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的;(二)不依法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四)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五十四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直接或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一)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报复陷害的;(二)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五十五条& 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一)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二)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三)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的;(四)对申请人打击报告复的;(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复议机构的行政处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复议机关要给予保障。第五十七条& 复议机关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行政诉讼应诉工作适用本规定:(一)因不服本局具体行政行为对本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二)因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对本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三)因不服本局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本局提起的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应诉的组织工作。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负责提供作出个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起草答辩状等法律文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委托单位(以下简称被委托单位)负责全权代理被委托事项应诉事宜。第四条& 在接到人民法院转达送的行政诉状副本后,属于不服本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在2日内组织业务科室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属于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不作为行为的,政策法规科应当在2日内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属于委托单位以本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在1日内转送被委托的单位。第五条& 业务科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依据、证据材料,并于接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起草答辩状,交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依法行政监督委员会审阅、由局长鉴发。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接到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复议不作为起诉书副本之日起7日内完成依据、证据材料的收集和答辩状撰写工作,报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发。第六条& 对本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由业务科室和政策法规科各指派一人担任。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委托代理人由政策法规科指派一至两人担任。案情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聘请一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第七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政策法规科应当组织业务科室,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定。决定上诉的或原告上诉的,由业务处室起草上诉状或答辩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发。第八条& 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政策法规科可以组织业务科室,向主管局长和局长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由业务科室起草申诉书,经政策法科审核,报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发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第九条& 被委托单位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撰写答辩状、确定出庭应诉人员,经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后,报局长签发。第十条& 被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第十一条& 被委托单位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事项。第十二条& 被委托单位确定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均为被委托单位人员的,被委托单位可代为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应至少有一人为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第十三条& 被委托单位负责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判决赔偿的费用和抗诉讼费用等。第十四条& 被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向局政策法规科报送案情进展情况说明,并于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后5日内,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送局政策法规科。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第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对依法行政工作的一种检验。为了对依法行政的准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行政复议规定》制定本制度。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均在统计范围之内。第二条& 统计表上应载明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或法院审判结果,标明错案率。第三条& 统计时限以半年一次为宜,上报时间为每半年末前三日内报政审法规科。第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各县、区局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协助法院做好二审裁决,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权属范围管辖,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第三条& 各县、区局对上级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均要向市局上报处理结果,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第四条& 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理后要及时向市局上报处理结果并备案。第五条& 上报市局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做出处理后5日内上报。第六条& 对可能发生越级集体访的案件在做出处理后应迅速向市局上报情况。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第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是依法行政中的量化工作,也是依法行政的一种文字说明。为使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工作做到实事求是,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内容包括:(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二)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的数量;(三)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的数量;(四)收缴罚款总额(应收额、实收额);(五)实施国土资源行政措施(吊销证照、审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拆除违章建筑、罚款)的面积、数量。(六)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均属统计上报内容。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统计以市局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统计。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统计上报时间为每季末前五日内上报市局。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据实补报。(一)逾期不报的;(二)上报数不真实的;(三)统计数据不全面的;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明确动态巡查责任、全面预防和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河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实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责任制,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员和物质保证。第三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动态巡查主要由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其执法机构和所属专业执法他伍以及派驻乡〈镇〉的国土资源管理所〈站〉承担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区原则上属地区域为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区。第四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实行分片分干,按行政区划、土地应用区、矿区分布等划分巡查责任区域,明确各个责任区域的巡查具体承办人员、检查督导人员,制定包括详细的“责任区域图”、“责任人员表”、巡查期限以及文字说明在内的巡查责任划分方案,报市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施行。第五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范围;1、城市规划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巡查;2、重要公路两侧的土地巡查;3、国家规划矿区的巡查;4、对国发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有大型矿山法定矿区的矿产资源的巡查。5、基本农田保护区;6、其它国土资源保护的范围。第六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主要任务:1、预防和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生;2、直接查处巡查责任区范围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3、查处领导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4、查处实行下查一级制度所涉及的违法案件。第七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执法人员、专业监察队伍的执法人员,具体承办巡查工作。对巡查责任区发生的违法行为负有下列责任:(一)按规定期限进行定期的巡回检查;(二)在违法行为发生3—7日内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代表本机关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按规定批准后,关达当事人;(三)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违法情况,提出立案查处或者其他处理建议;(四)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罚条件的,依法代表本机关适用简易程序给邓行政处罚。第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宗科(队、股)长、副科(队、股)长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负有下列责任:1、组织拟定和具体组织实施本级巡查责任区划分方案、巡查责任制度实施方案;2、市局监察科长负责审查县、区国土资源的巡查责任区划分方案、巡查责任实施方案;3、对本级和下级巡查区域的巡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巡查的行为;4、对本机关巡查承办人员上报的违法案件在24小时提出处理建议,本局领导审批。5、对本行政区域的巡查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培育典型经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解决。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监察工作的副局长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动态巡查负有下列责任:1、审查和组织实施巡查责任区划分方案、巡查责任制实放方案;2、督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的巡回检查工作;3、审核批准对巡查发现的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等处理决定。第十条& 国土资源局长负责领导本区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工作,定期对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第十一条& 巡查责任人不按本制度规定履行责任,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按规定处理,造成违法案件发生,但未超过两起,并且案件情节不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第十二条& 巡查责任人不按本制度规定履责任,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或发现未按规定处理,导致责任区内发生两起以上违法行为或特大案、难案的,按照《国农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影响较大,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的和发,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或开除的处分。第十三条& 因牟取私利,徇私枉法,故意不按规定履行责任或严重不负责任屡次发生不履行责任行为的,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对造成前条情形的巡查检查督导人及有关领导,比照巡查责任人或案件查处责任人、审核人、批准人减轻一到两级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处理。第十五条& 因领导或上级机关指令、干预造成不能履行责任或不能全部履行责任,下达指令的领导或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督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归上部门具体负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统计报告工作。第三条& 各科室、局各属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上报本年度开展执法工作的有关资料;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应于次的的1月15日前向市局上报本县区上年度国土资源行政执行执法的汇总资料。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统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二)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理决定的数量;(三)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的数量;(四)收缴罚款总额(执行的、未执行的);(五)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其他有关数据。第五条& 对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执照、责令停产)除按本制度进行统计报告以外,还应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据实补报:(一)逾期不报的;(二)上报数据不真实的;(三)统计数据不全的。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接受人大社会各界监督保证措施为促进我局依法行政,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特制定本措施。1、实行重大工作向人大汇报制度为便于接受人大监督,规范我局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对受理的较大土地和矿业项目,以及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和其它突出事件,定期向人大汇报,接受人大监督促进我局依法行政。2、聘请执法监督员聘请市人大城乡建设环保委主任金夏春等12名同志,为我市国土资源监察专员,便于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为我局的“两制”建设工作朝着“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方向健康发展夯实基础。3、建立领导信方接待日制度为促进社会稳定,加大我局国土资源执法力度,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局领导亲自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问题,做到件件落实、事事有回音。4、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廉洁,内部、外部监督有机结合,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执法责任制、“两错”责任追究制、执法依据、范围、任务、权限、程序等;各种处罚标准、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项。公开内容上墙,展示牌要求美观牢固,体现执法机关的特征,让群众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5、健全设置群众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为保证我局依法行政,历年来,一贯注重设置群众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在此基础上,并把举报箱设在明显地方,并利用新闻媒体、报刊,对外公布举电话,特别是利用每年的“6·25土地日”印刷宣传品,上街宣传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投诉。举报电话:3067177。6、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建立固定的联络渠道,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将发生的重大案件、重大事项对社会进行公布,配合新闻媒体,进行采访、跟踪报道等。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国土资源行为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根据《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为实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经本单位从事法制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前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报审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文本十五份,起草说明六份。第四条& 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审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设定的文件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低触;(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第五条& 上级领导和部门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是否重新报审、或提出修改意见。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文件自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五份,留存备查。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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