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9万退款能判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吗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问法百科-问法网法律咨询创建词条由专业人士共同编写的法律百科,已有107,935个用户参与,共213,944个词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基本释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对应法规第条 相关精华问题相关词条词条详解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要件1、客体要件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2、主体要件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处罚。3、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4、客观要件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犯罪认定本罪与非罪(1)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因而是合法行为而不是。(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上述(2)、(3)两点说明,区分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获得的财物是否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取得。(4)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而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与其他罪名的界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是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分析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12月,被告人元某某开始担任&&汽车贸易公司计划供应经理、采购经理,负责公司采购事宜。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元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购车需要赞助、打牌输钱等名义分两次向供应商&&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元某某挡获。为支付上述指控事实成立,当庭提供了供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律师辩护:被告人元某某的亲属委托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蓬勃为陈某辩护,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元某某在案发前向公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的,属刑法规定的行为,并已取得公司的谅解;元某某还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应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被告人元某某进入&&汽车贸易公司工作,先后担任计划供应经理、采购经理,负责公司汽车音响采购事宜,至2008年底离职。被告人元某某在任职期间,于2006年春节、2007年春节前后,分别以自己购车需要赞助、打牌输钱等名义两次向供应商&&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某索取现金人民币20万元据为己有。日,被告人元某某向&&汽车贸易公司审计部工作人员坦白其任职期间收受好处费20万元的事实。日,&&汽车贸易司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线索,并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元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元某某在案发前主动向公司坦白犯罪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量刑时,法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元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元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根据被告人元某某的、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元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元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认定一致,予以采纳。被告人元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据此,为维护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第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元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三年,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元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件辩护词推荐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亲属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与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详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和。本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下面,仅就对被告问题,发表以下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一、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何某某于2000年到现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工程咨询分公司预算部工作,根据该单位反映,被告负责燃气工程预算工作七年多来,工作认真负责,认真钻研业务,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在工程预算审核中能坚持原则依规办事,从未发生故意拖延结算和徇私结算事情,受到客户一致好评,单位和客户对其工作是非常满意的。在本案所涉的在审核预算中发生的两起受贿事实,都是行贿人主动送的,作为被告在审核过程中,是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进行审核的,未因收受对方金钱而牺牲国家和单位的利益对其照顾。在财产方面,国家和单位未受到任何损失。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中,只要谋取了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利益,都属谋取利益,均构成受贿罪。但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在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主观恶性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时更应有所区别。被告何某某虽接受了对方的现金,但并违规为其审核,也未给予照顾。这一情节,希望法庭在对其量刑时应以考虑。二、受贿款已全部退还,应予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何某某在检察机关调查阶段,就明确表示将受贿款全部退还,因确定不了具体数额,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才未退还。案件提起公诉后,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再次委托律师转告其家属筹款退还。现受贿款已交给法院。这一行为,说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对的认识,被告人后是否退还受贿款,不影响定罪,但可以影响,希望法庭给予充分考虑。三、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减轻并适用缓刑。根据检察机关公诉卷宗,被告何某某是日被朝阳 区人民检察院,同年9月30日被。卷宗中反映被告受贿事实内容的第一份笔录是日。该笔录是调查笔录,被告人是以证人身份接受调查的,检察机关在询问前,向被告出示了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也在告知书上签了字。卷宗第58页下数第10行记载:你谈谈你在近几年土建工程审核过程中是否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接下来被告便如实全部交待了收受他人贿赂的问题。上述事实说明,是在未被立案未被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前,是在以证人的身份接受调查过程中主动交待受贿事实的。。从卷宗内容看,检察机关并未掌握其受贿,对被告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根据起诉书指控,被告涉案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为45000元。刑法163条规定,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办理违反企业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索取或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一万元属于数额较;索取或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也就是说,受贿近十万元,最高刑为五年。从本案数额上看,被告何某某受贿45000元,不到五年刑罚的二分之一,应在三年以下。在考虑被告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未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和全部退赃及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也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希望法庭充分考虑上述情况,从刑法惩办和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和谐执法理念出发,对被告做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谢谢。&参考资料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规定(二)()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日)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1万元以上为标准;&数额巨大&,以10万元以上为标准。突出贡献者所在地区:北京-东城区联系电话:擅长领域:积 分:0协作编辑者执业律师北京-朝阳区实习律师北京-朝阳区 词条统计浏览次数:约464次编辑次数:3次最近更新:创建者:最后编辑:推荐律师 律师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执业机构:&nbsp&&nbsp&nbsp
&&nbsp &nbsp&&nbsp &nbsp&&nbsp &nbsp&&nbsp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5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提问于: 21:49:0873
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当经理,前几天有另一家公司的老板找我,他希望我们公司能与他们公司合作,并且希望我在我们公司的董事长面前帮他美言几句,他还包了一个红包给我,我收下了,请问这算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他人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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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位律师的回答
22:59:10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31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一、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适用法律条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日起施行。
三、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1
23:59:11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56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两种犯罪的主体确认上,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经常出现认定不一的情况。
&&&&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的确定,难点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如何确认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
首先,委派单位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上存在两种说法,一是只要国有股份控股就认定为是国有公司、企业;二是只有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才算是国有公司、企业。笔者同意后者的说法。只有全部资本来源于国有的公司、企业才是国有公司、企业,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而国有控股公司,公司的股东构成由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股东虽然占控股地位,却不能干涉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只能依据其占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在法律权利上是平等的,国有股东不能依据其大股东地位,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国有控股公司因其有非国有股份的存在,不能称为国有公司。
其次,如何认定被委派后是从事公务?关键是对“公务”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1]17号司法解释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是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包括管理、组织、领导、监督。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东代表、国有股东推举的董事和委派的监事,受国有股东委派并代表国有股东利益,其管理活动是对国家财产的管理或监督,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应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经理及其他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受聘于董事会,代表公司而非股东管理来公司事务,其管理公司的权利来自董事会而非股东会,对董事会负责而不对股东会负责,其身份为公司雇员,不应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而对第三百八十五条的主体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只有认清上述分析,才能正确把握此二罪的主体区别。+1
0:59:11 回复律师365认证律师专注:刑事辩护 拨打400-64365-80 转 1045 可以直接咨询该律师。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而受贿罪所侵犯的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3、立案标准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必须受贿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受贿罪中数额5000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可以构成犯罪。
4、法定最高刑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处15年有期徒刑;我国《》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而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两罪之间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主体的不同,因此,要区分两罪的不同点,准确把握犯罪主体就显得特别重要。以上就是对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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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会怎么判?
悬赏分:120&
问题已关闭
弟弟在苏州一家外资企业做采购,收了一供应商12170.00的回扣,现作为公诉案件被检察院起诉,赃款已退至公安局指定账户,交了一万元取保候审金,案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请问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判决书会送到他所在的企业吗?会开除党籍吗?
律师回答区共&6&条
可以积极争取判缓刑。
可以争取缓刑,具体情況可与我联系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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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需要见到具体的案情才能定论,可以争取缓刑;具体情况可以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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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送不送到企业以不重要了,单位知道的。党籍属党内事务,法院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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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帮你处理相关事宜,根据侦查机关的案卷证据材料有针对性的采取无罪辩护还是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缓刑可能性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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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你所叙述的案情。鉴于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建议你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然后为你辩护,因为律师可以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律师也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要求,请检察院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书,鉴于你弟弟的涉案金额不大,刑期不会很长,判决书原则上是送达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家属,只要被判处有期徒刑,肯定会被开出党籍。同时,一般单位都有只要被判处有期徒刑均会被开除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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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索要“协调费”为何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时间:日 | 浏览:1405 次
村委会主任是经本村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一把手。然而,在当下的农村也存在一些村委会主任贪污受贿的现象。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村委会主任索要“协调费”的案件,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那么,村主任索要“协调费”为何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村委会主任是经本村村民选举产生的,是村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一把手。然而,在当下的农村也存在一些村委会主任贪污受贿的现象。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村委会主任索要“协调费”的案件,最终,法院以判处。那么,村主任索要“协调费”为何被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案情简介】2013年8月,被告人叶某利用担任省清古城乡叶村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乡政府从事古城乡禽蛋市场升级改造项目中,以协调费的名义向开发商市森奥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索要5万元,据为己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河南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协调关系,以协调费的名义索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叶某为开发商协调开发事宜支出的餐费500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故该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叶某三年零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清丰县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被告人叶某亦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评析】1.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本案案件定性,关键在于区分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从受贿罪中分离出来的,两者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上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仍有较大区别:(1)主体方面。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2)客体方面。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国家、人民的利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集体利益。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身份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村主任只有在“从事公务”行为时,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于第七项兜底条款,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首先,协助的事项必须是国家公共事务。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包括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国家公务必须通过行使国家所赋予的管理职能,为国家利益而完成的公共性事务;而集体公务,是在集体、组织范围内为具体的单位、组织的利益而进行管理的内部性质的公共事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实施的为村集体利益进行的管理工作,不能视为从事公务活动,该人员也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次,协助的事项必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必须是人民政府在农村行使的行政管理工作,否则就属于村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村主任就不能成为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次,协助的事项所涉及的利益必须归属于政府,如计划生育、代征、代缴税款等,最终利益归属政府,若村主任协助处理修桥筑路、建设村庄等事务,利益归属村集体及村民,就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村主任当然不能成为从事公务的人员。3.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并非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被告人叶某系村委会主任,其在本案中的行为表面上看与协助政府从事禽蛋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有关,但实际上并非协助政府进行管理工作。理由:(1)叶某系受政府委托调解村民与企业民事纠纷,不属于政府公务事项。政府委托叶某协助之前,该禽蛋市场改造工作的相关申请、审核、报批手续已办结,该阶段叶某未参与;在手续办理后,因禽蛋市场占用该村土地,开发企业与村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叶某受政府委托协助,此时,叶某协助的对象是开发企业,协助内容是帮助调解企业与村民的民事纠纷,而没有负责制订改造方案等工作。因此,叶某受政府委托的协助行为不具有政府公务性。(2)叶某受委托调解村民与企业民事纠纷,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在乡禽蛋市场升级改造工作中,政府只是对该项目进行审批和必要的行政管理、监督,并未实际参与,作为村委会主任的叶某并没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调解行为是一种村集体行为,并非政府行政管理行为。(3)叶某受委托调解村民与企业民事纠纷,其利益最终归属村集体及村民,而非政府。综上,被告人叶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相关知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一、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二、量刑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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