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借款借据40万有借据,有收条官司能打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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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民间借贷律师、合肥民间借贷律师咨询: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能否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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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民间借贷律师、合肥民间借贷律师咨询:仅凭借条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能否打赢官司?
仅凭借条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DD从一件4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裁判实例展开
&&& 摘要:
&&&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而仅有借据为证时,法院一般会根据借款金额分别处理:小额借贷中借据既是借贷合同亦可证明借款交付;大额借贷中借据一般仅视为借贷合同,而不能作为借款交付证据,出借人需要另行提交交付证据。但如何界定大额小额各地法院未予明确。
&&&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各民事审判庭普遍倾向于本金少于十万元可以界定为小额借贷,本金多于一百万元可以界定为大额借贷。但占比不低的一部分借贷纠纷案件的本金位于十万到一百万元这样一个区间内,笔者称为中等金额民间借贷,对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难以一概而论,审理难度较大。下文分析依托一件标的为四十万元的借贷纠纷案件,恰好接近十万至一百万元的中位,具有一定典型意义。那么,仅以单张借条主张中等金额(本文指多于10万元少于100万元)借贷关系成立,要求借款人还款,法院应如何认定?
&&& 中等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提交借据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和借款现金交付,如被告提出抗辩和可信证据,原告应就借款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经法院释明后仍不能提交借款交付的有效证据,原告本人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的,法院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案情:
&&& 原告陈某,系建筑承包商。
&&& 被告王某,系建筑承包商。
&&&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日,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40万元。&
&&& 原告陈某诉称: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8.33元(暂计算至日,此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借条是被告欠原告的赌债。因此,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 审判:
&&& 被告王某申请了四名证人出庭作证,称目睹或参与了2011年春节期间陈某、王某等人在某建筑公司办公场所内连续两日推牌九,王某因此输给陈某40万元。在陈某的要求下,王某于推牌九结束当日即日出具了上述借条。
&&& 开庭后在法院释明下,陈某提交了日、12月17日两笔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作为交付借款的证据。因欠缺关联性,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
&&& 陈某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法院多次传唤陈某本人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其均未到庭。
&&&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有义务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原告称其于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40万元,但未能提供已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的有效证据。原告虽提交了其于日、12月17日的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但该两次取款时间与涉案借条的形成时间时隔一个多月,两者缺乏关联性,难以证明其向被告交付的40万元借款与上述31万元系同一笔款项。现被告对涉案借条项下的借款关系予以否认,并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以佐证借款并未实际发生。
&&& 本案系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且涉案借款金额较大,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已依法发出传票传唤原告本人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陈述出借款项的具体情况,包括借条的形成、款项支付等具体细节,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中,原被告对除涉案借条外,双方之间从未存在其他借款的事实亦均无异议。综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对于原告陈述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能仅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来确认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其履行情况。故原告现主张其与被告之间于日存在40万元借款的事实,依据不足,基于此而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蜀山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 上诉人陈某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并非赌债,请求二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 合肥中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合肥中院予以准许。
&&& 评析:
&&& 一、中等金额借贷关系中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
&&& 从尊重合同的角度出发,中等金额借据除作为借贷合同,一般还可对借款交付具备推定性质的轻微证明力。如债务人未对此提出抗辩,可依借据推定借款已交付。此时为避免虚假诉讼,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交交付的证据或采取其他手段对借贷关系予以审查。如债务人提出抗辩,则需对借款未交付这一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而言,因消极事实不易证明,此时债务人的举证责任较重。
&&& 本案中,原、被告均为建筑承包商,确实可能发生几十万元的现金往来。故原告起诉时,借据对借款交付具有一定证明力。被告抗辩称借款为赌债、未实际交付,尚不能削弱借据这一书面证据的证明力,而应当对其抗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申请出庭的四名证人,有人目睹原告、被告长达两天推牌九,有人直接参与了牌局。他们的证言不仅时间、地点、人物等细节清楚,也符合建筑业春节前资金回笼的行业特点,具有很高的可信性。此时,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轻微证明力已被证人证言削弱殆尽,举证责任发生逆转,原告方需承担借款交付的举证责任。
&&& 二、取款记录对现金交付借款的证明力
&&& 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因种种原因而选择现金交付借款,出借人在银行取款后现场交付借款人的情况较为常见。此时,出借人的银行取款记录便成为现金交付借款的重要证据。但取款记录作为一种间接证据,总体而言证明力不高。法院在审核该证据时,通常对取款时间与借据时间、取款金额和借据金额的对应性进行严格审核。
&&& 本案中,原告经法院释明后提交了距借条成立一个月余、两笔共计31万元的取款记录。取款金额虽然与借据金额有一定差距,但鉴于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能力,出借人以本有现金填补差额并非难事。但是,法院不认可该证据证明效力的关键原因在于取款与借据的大幅时间差导致该证据缺乏关联性&&提前一个多月取款以待他人借取,难谓合理;更何况建筑行业每年公历年末至农历腊月期间正是资金紧张时期,31万资金从银行取出后闲置一个多月令人无法信服。在原告代理律师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项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是恰当的。
&&& 三、经法院传唤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证据法后果
&&& 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法院强制当事人本人到庭的拘传手段仅适应于被告,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欠缺规定。这就导致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本人出庭比例不高,给法院查明事实造成困难。
&&& 实践中,不少法院均将要求原告本人出庭作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手段。不少法院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中亦规定原告本人经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的法律责任为证据法上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如当事人本人出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具有重要作用,则法院明确要求当事人本人出庭系对举证责任重新分配,当事人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亲自出庭。当事人有能力出庭而拒不出庭的,将对法院需要查明的事实承担不利的举证后果。
&&& 本案中,被告举证削弱借据对借款交付的证明力后,原告对借款交付负有更重举证责任。原告本人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陈述案件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 四、赌债转化借贷的司法处理
&&& 通过出具借据将赌债转化为借贷,系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自始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上述法条规定的制裁方式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
&&& 审判实践中,对赌债性质的借贷一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课以前述制裁;二是认定为赌债,对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但不加以制裁;三是虽不明确认定为赌债,但对借贷关系不予认定。在赌债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非法财物和非法所得尚未实际产生,此时法院处以收缴则意味着当事人需要实际支出相应标的金钱,具有非常明显的惩罚性,与法院居中裁判的角色和司法谦抑的原则有所背离。此外,民事审判中收缴的具体程序目前也缺乏明确规定,法院难以操作。
&&& 本案中,被告主张案涉债务系赌债并提供了可信的证人证言,足以否定借据对交付的证明力,但这是一种证据法上的效果。法院如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就将案涉债务认定为赌债,难免草率。判决中回避了对赌债的认定,堪称稳妥。
&&& 附:各地相关司法政策
&&&& 一、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号)
&&& 第十七条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 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 二、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号)
&&&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自然人本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明事实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第十三条 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三、重庆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日)
&&& 18、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借款的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高利贷等事实。
&&& 四、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
&&& 2、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 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 7、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系赌债的举证责任分配借款人抗辩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或抗辩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应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债务人对存在上述抗辩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 六、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审委〔2010〕4号)
&&& 第十六条 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
&&&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 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根据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差异等,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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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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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借条”一字之差惹官司
法官提醒:两者法律含义不同,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作者:王志新、粟少清&&发布时间: 11:06:52
南宁法院网讯&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南宁市民黄强持&收条&向法院起诉朋友催还&拖欠&的1000万元时,却发现其实不然,就因这一张语焉不详的&收条&,引发了一场扑朔迷离的&借贷&官司。日前,黄强以其自行与朋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获法院批准。在此,法官提醒,&收条&与&借条&在法律上含义不同,在涉及金钱借贷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并注意保留证据,以免因约定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维权困难。
黄强在南宁某企业供职,属于高层管理人员。2011年,黄强经朋友介绍与从上海来邕经商的李明相识,李明自称手头上有一个大型项目需要投资,该项目利润回报很高,但自己由于目前手头资金不足,急需找人融资。经了解,李明逐渐取得了黄强的信任,两人发展成为朋友。2011年10月31日,应李明的要求,黄强通过其银行账户和其同事的银行账户分别向李明汇款500万元,两笔款项共计1000万元。李明在收到黄强的汇款后,于同年11月15日向黄强出具了《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黄强合作投资款壹仟万元整(1000./元)。黄强向李明汇款后,双方还时有联系,但由于李明是上海人,不经常在南宁,自从2014年开始,黄强便无法联系上李明,连原来介绍双方相识的朋友多方寻找也没有办法找到李明。黄强这时才着急起来,于2014年11月向南宁市邕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明偿还&借款&1000万元。法院受理该案后因无法联系李明,便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今年4月,该案开庭时,黄强和李明本人均未到庭,仅有黄强委托了律师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黄强的代理律师称,黄强汇款给李明的1000万元的性质实际上是李明以投资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黄强所借的&借款&而不是《收条》上所写的&合作投资款&,由于黄强不清楚《收条》与《借条》两者之间的区别,且碍于朋友的情面,对李明出具的《收条》上所写的&合作投资款&没有提出异议。当时写《收条》时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也没有要求李明提供抵押担保。但当时黄强内心似乎已觉不妥,为此在该《收条》上自行补写了&如发生纠纷,在本收条签约地南宁市邕宁区法院管辖。&一行字,以便万一日后产生纠纷的话方便自己维权。因此,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但从李明书写的《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关系,李明&借款&后分文未还且杳无音信,要求法院判决其偿还黄强&借款&100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4年8月1日相应的利息165万元,此后利息计至还清之日止。
由于该案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仅有原告的委托律师到庭单方陈述意见,而认定该案汇款性质的《收条》上写明李明收到黄强的是&合作投资款&而不是&借款&,这着实让法官感觉到非常蹊跷。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当法官向原告代理人询问双方关于款项性质的具体约定、《收条》上的1000万元数额小写为何为&1000元&及黄强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何时补写等问题时,代理人均表示不清楚。由于上述问题对案件定性十分关键,于是,法官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向黄强的代理人释明《收条》和《借条》的法律含义不同,黄强需要继续举证证明款项的性质;同时,由于黄强作为案件当事人,也应出庭接受法官询问,以便法院查明案情,如果黄强无法补充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款项是&借款&而不是&合作投资款&的话,将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告知如果黄强设法找到李明后,双方可以通过法院调解来解决纠纷。庭审后数日,黄强委托代理人通知法院,黄强愿意通过与李明自行协商来解决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于是便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邕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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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呢?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要打“收条”。
  “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贷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
  “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却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原因,也不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如收条也可以是收到货款的凭证,这种收条反而是消灭债权债务的凭证。
  因此,单纯的“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
  (1)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
  (2)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原因,也就是必须证明存在借贷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贷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往往不能在未查清“欠条”背后的事实原因情况下直接判决。
  (3)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收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证明收条背后存在的借贷事实;如果收条持有人无法证明借贷事实,法院一般将不会支持。也就是说,仅仅凭收条是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借贷关系。
  “借条”、“欠条”、“收条”俗称借贷的“三条”,但是三者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当事人要把好“条”关。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
  但是,如果“欠条”、“收条”的内容表明了是借贷关系,那么“欠条”、“收条”也具有“借条”
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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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样处理啊?
我开借条,还是收条?到时候作帐拿什么做啊?还有还款的时候作帐拿什么做啊?
1、借款时:你单位给对方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第三联为你单位记帐原始凭证。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XX单位或个人
2、还款时:对方单位给你单位开具发票,根据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借:其他应付款--XX单位或个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问题补充:
对方是个人啊,怎么开票啊?
如果是个人:开内部收据或写借条。
,你应该做的帐务处理;
如果是你给别人借,那么帐务处理应该这样:
1、借款时,根据借据做帐: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今
1、别人还款时,你给收款收据,然后根据收据做帐: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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