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坊中级法院最近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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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机会已经送出,可复制一下链接给好友!  声明:本贴内容如果不实愿承担一切责任!!  尊敬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  您好!我们是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杜书明与我公司在北京有股权纠纷等矛盾,杜书明曾利用多个关联公司(瑞丰恒基公司、瑞丰恒泰公司、朝开小关公司、现代家园公司等)与城建四公司、顺通公司在北京辖区法院分别进行了十多个,且长达多年的诉讼。最终经过北京市辖区法院一系列裁判,杜书明的关联公司的十几个恶意诉讼均完全败诉。杜书明在北京辖区法院败诉后,凭借自己在山东潍坊法院的关系,与潍坊法院恶意串通,违法使用虚假文件(债权转让协议书),制造地域管辖并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在潍坊中级法院重新起诉我公司。  2013年3月顺通公司人员前往国土局办理正常业务时得知我公司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立交桥西南侧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于日被潍坊中院查封。  就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反映:其一,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与城建四于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由城建四公司将其对顺通公司享有的7100万元债权转让给朝开小关公司,用于抵偿城建四公司应付朝开小关公司的部分债务。就债权转让事宜,城建四于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告知了顺通公司。实际上,城建四在《关于富安国际大厦工程相关情况的复函》中明确指出:1、城建四对朝开小关公司没有债务;2、城建四公司没有与朝开小关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也没有公证送达顺通公司;3、城建四公司没有债权转让,其也被法院生效裁定所确认。由此可见,此次债权转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二,债权转让的所有文件及本案均是原告和相关人员违法捏造出来的。城建四对朝开小关杨维成为朝开小关公司股东、监事,在第二次《债权转让告知书》中作为顺通公司的签收人纯属造假行为。  从本案的立案、查封、审判过程来看,潍坊法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潍坊中院违法立案】  根据《山东省高院管辖权异议意见》第42条规定,潍坊法院不能依据潍坊瑞丰金属材料公司的担保行为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在案件缺少城建四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等核心证据、多处明显造假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擦边球的形式违法立案。另外,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必须有书面约定,且协议管辖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是我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协议,亦完全不存在管辖的书面约定。诉讼所称的债权转让完全由丁永刚、杜书明、朝开小关公司、瑞丰金属公司恶意串通违法制作,我公司完全不知道,而且债权转让文件、担保文件等重要证据并未向法院提交。  【潍坊中院违法查封】  潍坊中院为了配合丁永刚、杜书明、朝开小关公司、瑞丰金属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后马上进行了查封。日潍坊中院在没有等值担保(利用已被法院查封物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物违法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极不规范的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一宗”。日潍坊中院法官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查封了我公司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但是至今顺通公司未收到任何邮寄材料。在我公司对所有信息毫不知情的条件下完全满足了原告等人的要求,客观上侵害了我公司的重大权益。  【潍坊法院违法审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而在日本案开庭审理时,潍坊法院在原告尚未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却没有提出任何疑义,这说明在审判的过程中潍坊法院已经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偏离了公正。同时,顺通公司了解到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杜书明制作虚假文件,将城建四公司承建顺通公司富安大厦项目形成的7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朝开小关公司(北京市高法已在2012年裁定确认该债权不得转让),朝开小关公司在2012年协议转让给自己的法定代表人丁永刚。完全是杜书明的关联公司和相关人员自己设计制作的违法文件。为了使潍坊中级法院有管辖权,丁永刚将杜书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潍坊瑞丰金属公司签署担保协议,诉讼中列为了第二被告;而且原告丁永刚起诉立案时只请求了7100万元中的4900万元,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2200万元后最终变为了7100万元。  杜书明完全是在北京辖区法院全面败诉后,利用自己与潍坊中级法院的关系恶意制造诉讼,意图侵害顺通公司的合法权益,侵占城建四公司的合法国有资产。潍坊中级法院的部分人员,恶意钻法律的空子,立案的同时在顺通公司完全不知情时查封了项目土地,满足杜书明等人的要求;在案件增加诉讼请求后总标的额变为了7100万元后仍然开庭进行完了庭审的全部程序,违反了山东省关于级别管辖规定。  现在潍坊法院玩弄法律,越权管辖案件,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给予关心,将案件提审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潍坊中级法院的违法查封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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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富安国际大厦(邮电业务楼)与北京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杜书明实际控股公司)多年的纠纷,此案经历多家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为何久拖不决,希望政府加大力度关心关注此案,也希望此案早日结案。
  听说杜书明杜书明所实际控制的北京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与富安国际大厦(邮电业务楼)多年的诉讼,终于在日经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全部驳回杜书明的诉讼请求)后,仅10天时间在日顺通公司等被告就接到(杜书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申诉已经立案的通知。可想而知杜书明在法院系统办事的神速,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神速立案”和“神速查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再查封、杜书明可真的在法院系统很神啊!!
  其实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之所有立案那么快、出现点错误也许当事法官并不知道情况,也是无意的啊,但了解杜书明和他所控制的关系人员也就明白了“其人是何许人也”,说白了这几个案子认真起来从立案到现在人情关系还是有的!!甚至还有严重违法的地方也,在这里咱们就不去说了,法官也不容易,希望法院等领导也要理解法官们的难处,如果事情挑明了摆台面上还是有人吃不了dou着走!咱老百姓也不愿意去折腾,但也不能把咱逼急了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还不查一下?谁是幕后黑手?谁是后台啊,可不要等纪委逼你出台啊?主动的把事情秉公办了也就算了,是不是被杜书明或某个更高的官员撑腰下不来了?山东省高院院长可也是从最高检过去的啊!!最懂这些了。目前这形势还是低调的比较好!!往往受害人都不是想找事的,但如果逼急了也许会要你们这些腐败分子真的现形啊?  杜书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又用同样的
  此案件杜书明之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也使用的是同样的手段,恶诉北京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现又在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缠诉邮电业务楼,有消息说杜书明又打算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烂诉北京邮电业务楼,此人一堆烂案,法院竟然也敢受理此人案件,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是否要挑战“零容忍”。
  听说杜书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又用同样的继续缠诉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现案件在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立案查封,此案久拖不决,同样的手段杜书明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也缠诉过邮电业务楼(富安国际大厦)。请相关单位部门效率结案。
  杜书明用卑劣手段使得自己在法院系统成了“使官司持久战第一人”(赢不了官司,可以利用关系赢得时间------拖死对方)
  听说杜书明用同样的手段、方法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拖延”北京邮电业务楼案件,是否存在此事,请北京海淀法院看看此案在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恶意受理杜书明案件情况,别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另外此案涉及违法相关证据如下:  1、杜书明伪造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城建四公司公章和城建四公司相关复函的公司公司明显区别;  2、杜书明伪造的北京市朝开小关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和该公司法人(丁永刚)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  3、杜书明伪造的债权转让告知书中,明确把城建集团的国有资产转让到自己个人公司和亲戚名下,而且签收人杨维成是杜书明公司人员也是亲戚,难道法院对相关当事人及公司人员身份审核不需要负责任?  4、关于城建四公司对这笔债权转让协议的复函内容,各位看看城建四公司这真公章和债权转让协议上公章的区别;
  杜书明和丁永刚就是利用法院内部的个别法官腐败才这样胡作非为的!!违法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没有法院内部人员配合很多案件根本就立不了案,再就潍坊中院为什么敢顶风违反查封和立案就是个别法官的腐败!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邮电业务楼,杜书明,为何一个案件能全国各地拖,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不下去了,杜书明再换同样手段换到北京海淀法院,这样目无王法,侵吞国有资产。现在有打算继续在北京海淀法院继续上演着出"闹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办案继续"支持"杜书明缠诉邮电业务楼(久拖不决)  扛不住了就再找人大代表监督再拖对方时间,杜书明目前手上所有诉讼,都应该是几个月结案的,但都已经拖了多年,看上去都是合法的哦!! 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腐败,北京邮电业务楼为何迟迟不结案。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你们对此案如何看待,此案是否涉及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案件在法院久拖不决  有纠纷在法院审判属于非常正常的事情,但是杜书明通过与最高院某些领导的特殊关系等其他非正常手段将案件在一审阶段就已拖延几年,至今案件尚在杜书明缠诉的二审过程中。结合我国民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邮电业务楼”的全面完工还是遥遥无期。  首先,杜书明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同时开发“慧安华庭”项目并收购“邮电业务楼”和城建四公司,项目规模太大,导致资金量严重不足。其同时对邮电业务楼项目和收购城建四项目因资金未按照约定支付而造成根本违约,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连锁性失败,其在违约3年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是纯粹的滥用诉讼权利。其次,杜书明的起诉和查封都是有预谋的恶意诉讼,其直接后果就是严重拖延了“邮电业务楼”的开发建设,造成工程无法竣工。所以,从案件事实角度看是非常清楚的,案件在法院应当很快结案。但是,不知法院何时才能判决,使“邮电业务楼”早日从深渊中解脱。
  邮电业务楼的明天  “邮电业务楼”由于杜书明实际控制的公司的恶意缠诉无法启动。顺通公司、城建四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千方百计使得楼栋主体封顶,但是现在二审中杜书明的恶意查封下不得不再次陷入停工的深渊。  但是我们也坚定相信,正义总是会战胜邪恶的!杜书明之所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能有很多个案件都能恶意缠诉、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诉、审诉、再审、人在代表鉴督也是杜书明的一惯技量,在最高院也能多次“再立案、再审”,也是因为那些个别领导有着特殊的权利才作为他的保护伞,使其产生的结果。  请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速度秉公办案,速度查理此案,否则多家受害人,将实名到中纪委去举报。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腐败,协助杜书明和丁永刚等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违法立案,违法查封!  杜书明目前手上所有诉讼,都应该是几个月结案的,时间但都已经拖了多年,因为人家在中院有保护伞。保护伞也要注意安全哦,不要帮别人差屁股,自己惹一身麻烦。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邮电业务楼,杜书明,为何一个案件能全国各地拖,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不下去了,杜书明再换同样手段换到北京海淀法院,这样目无王法,侵吞国有资产。现在有打算继续在北京海淀法院继续上演着出"闹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杜书明有关北京邮电业务楼案件的情况,此案久拖不决,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违法立案,现在杜书明看此案在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延不下去了,又打算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耍同样的"手段"继续拖延北京邮电业务楼,此案件相关材料证明,案存在众多不合理合法证明,为何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是典型的腐败现象,地方法院已经超出了周强院长的讲话范围,现在北京海淀法院该如何处理此事,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遵循周强院长的讲话精神,秉公执法,杜绝关系户。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杜书明和丁永刚就是利用法院内部的个别法官腐败才这样胡作非为的!!违法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没有法院内部人员配合很多案件根本就立不了案,再就潍坊中院为什么敢顶风违反查封和立案就是个别法官的腐败!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帮助杜书明违法查封及拖延“邮电业务楼”案件情况说明  (“邮电业务楼”案件不复杂,牵涉企业简单明了)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长王峰(杜书明保护伞)帮助杜书明所涉案件滥诉和查封都是有预谋的恶意诉讼。杜书明的保护伞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姜启波,用手中权利达到恶意拖延案件判决的目的,潍坊市级人民法院必须停止使用非正常手段帮助杜书明,找什么借口和伪造债权转让协议,违法诉讼、违法查封、违法立案管辖范围,这些都是杜书明和于建伟一惯所用的拖延案件伎俩(城建四、首钢、朝开小关厂、奥东18等很多案件手段如出一撤),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和中纪委对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腐败问题进行调查,这样类似“城建四公司”和“邮电业务楼”等案件就能尽快得到判决,真正做到惩恶扬善、维护“邮电业务楼”建设中众多工程队人员的合法权益。  1997年,“邮电业务楼”通过政府审批立项,由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协议出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 “邮电业务楼”在完成地上23层后又经历了漫长的等待,终于在2012年9月底完成了主体框架的建设,但是就在楼宇将要进行装修工程,完成最后的“冲刺”时又再次面临停工。究其原因是因为杜书明指使自己的公司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查封,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个别领导(潍坊市中院个别法官和最高院姜启波等杜书明老乡)为虎作伥,使案件陷入长期的缠诉之中,导致问题久拖不决。  实际上,案情不复杂,牵涉的企业也简单明了。唯一的原因杜书明利用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领导法官的腐败关系,再加伪造的“城建四债权转让协议”将国有资侵吞到自已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名下,再使“邮电业务楼”的开发建设长期陷入了停滞。 就单这个案件中的490万诉求,城建四公司出函明确了该公司从来没出向任何第三方出过债权转让协议,北京高院关于这笔款项也作过终审判决,是属于国有资产不得转让。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迟迟不判决,就是给杜书明达到想拖夸邮电业务楼的目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明明知道杜书明胜不了诉还是硬撑,不知道是想把企业拖垮还是把自已拖进监狱?这样下去是 不能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就不怕最后对自已家庭也没什么好处?!
  杜书明利用地方法院缠房地产项目  2005年左右,瑞丰恒泰公司开发位于朝阳区安苑东路18号的房地产项目“慧安华庭”(推广名为“奥东18”)。“慧安华庭”城建方即为北京城建四公司。自项目开发开始,城建四垫付巨额资金建设,开始在瑞丰恒泰与城建四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欠城建四约1.5亿元)。瑞丰恒泰法定代表人杜书明从商业操作角度出发欲将城建四进行股权收购,即将债务款的支付变为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城建四,以达到“奥东18”项目形成债权、债务实际混同的效果(付给城建四2亿元,如作为债务清偿则没有其他利益产生,如作为股权转让款收购其75%股权后则债权债务完全由杜书明一人所控制,而且还得到城建四公司这个巨大利益)。2007年初杜书明开始与城建集团接触商谈对城建四的收购事宜。在与城建四公司的接触过程中,杜书明得知城建四作为承建方,对顺通公司名下的富安国际大厦享有约7100万元的债权,进而杜书明通过城建四法定代表人于天恩介绍找到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安冬梅协商欲收购顺通公司股权进而控制富安国际大厦。经过城建四的介绍撮合,多方于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但是因杜书明资金链断裂,在支付定金后再无钱支付股权对价款,最终因严重违约合同被解除(参见北京市一中院12002号民事判决书)。  2009年6月杜书明在明知自己没有资金继续收购顺通公司及富安大厦项目时,通过恶意起诉,恶意查封了顺通公司的全部股权,以阻止顺通公司股东将顺通公司向其他人转让。立案后,杜书明向法院提供顺通公司的虚假地址,故意致法院向顺通公司无法送达传票,欲达到制造缺席判决的目的;但是法院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到了顺通公司。杜书明在明知自己恶意滥诉的前提下,利用个人关系恶意拖延案件的审判期限达3年之久。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杜书明实际控制的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驳回了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杜书明在判决面前仍然上诉,在确信自己的恶意缠诉,查封马上就要被法院驳回后,又采取了利用地方法院查封的卑劣方法。  2013年2月底杜书明指使其关联公司朝开小关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永刚到山东省潍坊市,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造理由起诉北京顺通房地产公司,为了使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故意将杜书明为法定代表人的潍坊瑞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为第二被告。潍坊市中院立案庭法官在日作出了一个极不规范的裁定书,查封被告“北京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一宗”,日潍坊市中院法官前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查封了顺通房地产公司富安国际大厦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潍坊法院可以到北京国土局冻结地址清楚的富安大厦的土地就不可以到富安大厦项目上向顺通公司送达以下法律文书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惊人的速度,在没有对顺通公司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满足了杜书明继续缠住顺通公司、缠住富安国际大厦项目的全部目的。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可以认真阅读阅读周院长的讲话,看看受理、立案,是否够公正,另外有关杜书明的案件,也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多关注关注,看看他的案件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指出,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请中纪委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看看这个案件在北京市被杜书明恶意缠诉多少年(从2008年至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民初字第1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杜书明实际控制的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驳回了现代家园公司、嘉世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杜书明在判决面前仍然上诉,在确信自己的恶意缠诉,查封马上就要被法院驳回后,又采取了利用家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熟人关系恶意查封的卑劣方法。
  杜书明和丁永刚就是利用法院内部的个别法官腐败才这样胡作非为的!!违法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没有法院内部人员配合很多案件根本就立不了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请看看周强院长的讲话精神,别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腐败办案继续“支持”杜书明缠诉北京邮电业务楼(久拖不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有消息说,杜书明打算用同样的手段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拖延"邮电业务楼,希望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能遵循周强院长的指示: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指出,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邮电业务楼,杜书明,为何一个案件能全国各地拖,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不下去了,杜书明再换同样手段换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这样目无王法,侵吞国有资产。现在又打算继续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上演着出"闹剧"。  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杜书明不是不服,而是有关系帮他拖、可以再立案啊”。这样玩忽职守,亵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都是没有什么好下场的,而且这是明目张胆的伪造相关材料非法侵吞国有资产,杜书明又开始用同样的手段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继续拖邮电业务楼,为此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三思,别继续“支持”杜书明缠诉北京邮电业务楼,拖延战术是不能再其效果的。
  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  这是周强院长的讲话,是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工作要求。  再看看杜书明有关北京邮电业务楼案件的情况,此案久拖不决,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违法立案,现在杜书明看在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延不下去了,有打算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耍同样的"手段"继续拖延北京邮电业务楼,案件相关材料证明,此案存在众多不合理合法证明,为何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是典型的腐败现象,地方法院已经超出了周强院长的讲话范围,现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此事,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遵循周强院长的话精神秉公执法,杜绝关系户。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同样方式、同样手段、同样的案件,继续以拖延的方式恶诉北京邮电业务楼,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还敢受理此人的案件?!网上一堆杜书明的烂案子,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也发话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此案先后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详细查阅之前的审理情况,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维护司法公正。
  此案经历过的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现在的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久拖不决,另外有消息称的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何一个杜书明能有如此之大的“权力”,把邮电业务楼此简单案件复杂化,能一直久拖不决,是否是关系案,还是金钱案,还是人情案,请中纪委及最高院予以关心,能尽快解决。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法官腐败,协助杜书明和丁永刚等非法侵吞国有资产,违法立案,违法查封!  民事裁定书不规范问题分析:(简称“顺通房地产公司股东北京环三环公司和中信国安)中信国安(也称大通公司),两个股东均从没有和丁永刚及潍坊瑞丰签订过任何协议或合同,哪来的合同纠纷?也许私刻公章是杜书明强项!  1、民事裁定没有写清是诉前查封还是诉讼查封,还是执行查封;  2、原告对保全提供的相应担保没有写清楚具体财产的数额;  3、原被告诉讼的标的额没有写清;  4、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5、如此神速的“办案效率”立案及相关程序是否违法和违规?
  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邮电业务楼,杜书明,为何一个案件能全国各地拖,山东潍坊中级人民法院拖不下去了,杜书明再换同样手段换到北京海淀法院,这样目无王法,侵吞国有资产。现在有打算继续在北京海淀法院继续上演着出"闹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的讲话:对司法腐败“零容忍”,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法官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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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和《》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该解释自日起施行。法&&&&律《》目&&&&的审理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4号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为正确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不服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根据《》、《》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3]
(法释〔201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辖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题词:劳动争议 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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