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资以未签合同双倍工资为准还是以工资册为准!

用人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不一致,工资标准以哪个为准?
杨保全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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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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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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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一中民终字第15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欣健隆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某,男,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诉人北京欣健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健隆商贸公司)因与左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2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欣健隆商贸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左某某月工资为2200元,我公司已足额向左某某支付了2011年11月、12月及2012年1月至3月的工资。我公司未向左某某支付2012年4月工资,系因左某某自行离职后未至我公司领取该月工资。左某某未向我公司提交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差旅费及招待费发票。综上,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须向左某某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合计14
055元及25%经济补偿金合计2511.25元,无须向左某某支付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合计2100元,并由左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左某某在一审法院答辩称: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欣健隆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左某某于日入职欣健隆商贸公司,担任工程部副经理职务。左某某在岗工作至日,欣健隆商贸公司向左某某支付工资至日。双方劳动关系于日解除。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期间,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以转账汇款形式分别向左某某支付款项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7319.36元、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5528.62元、5528.62元。欣健隆商贸公司主张左某某的月工资为2200元,上述款项中超过2200元的金额部分系随工资一并发放的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左某某2012年4月工资未予支付系因左某某自行离职后未至该公司领取该月工资。为此,欣健隆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及期限为日至日的劳动合同第九条均载明,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左某某工资,月工资为2200元。左某某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其实际的工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欣健隆商贸公司应按7319.36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的工资,2012年2月之后其工资调整为5528.62元/月,欣健隆商贸公司应按5528.62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2012年4月的工资,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向其支付款项均为工资。另查,欣健隆商贸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五张转账汇款凭条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欣健隆商贸公司向左某某所汇款项用途均为“工资”。
左某某主张欣健隆商贸公司以签字领取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其已向欣健隆商贸公司提交了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的全部差旅费及招待费票据,但该公司尚有210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未向其支付。为此,左某某向法院提交仲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欣健隆商贸公司在日仲裁庭审时述称,左某某已将差旅费、招待费报销票据交予该公司,该公司已以打卡的形式随工资一并向左某某全额支付了差旅费、招待费的报销款。欣健隆商贸公司认可仲裁庭审笔录的真实性,但对左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
左某某以要求欣健隆商贸公司向其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未报销差旅费及招待费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欣健隆商贸公司向左某某支付2011年11月、2011年12月、2012年1月及2012年4月工资合计14
055元及25%经济补偿金合计2511.25元,以及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驳回左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银行对账单、转账汇款凭条、仲裁庭审笔录、京海劳仲字[2012]第5934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五张转账汇款凭条显示,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欣健隆商贸公司向左某某所汇款项用途均为“工资”,且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均向左某某支付7319.36元,2012年2月、2012年3月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均向左某某支付5528.62元,上述款项数额固定,符合工资支付的基本特征,此外,欣健隆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所持的所汇款项中超过2200元的金额部分系随工资向左某某发放的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的主张,综上,法院确认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向左某某支付款项均为工资,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左某某的月工资为7319.36元,2012年2月之后左某某的月工资为5528.62元。用人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前者为准,故法院对欣健隆商贸公司以劳动合同为据所持的左某某的月工资为22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欣健隆商贸公司已向左某某支付工资4177.36元、3969.36元、3766.36元,未向左某某支付日至日期间工资,故该公司还须向左某某支付工资13 604元(-9.36-8.62&21.75&14)。欣健隆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拖欠左某某工资的正当理由,故还须向左某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3401元(13604&25%)。鉴于法院业已确认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向左某某支付款项均为工资,故欣健隆商贸公司所持该公司已以打卡形式随工资一并向左某某全额支付了差旅费、招待费报销款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欣健隆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左某某已提交的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差旅费、招待费票据金额,且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公司已为左某某报销差旅费、招待费金额,故本院对左某某要求欣健隆商贸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21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欣健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左某某支付二○一一年十一月、二○一一年十二月、二○一二年一月及二○一二年四月工资一万三千六百零四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三千四百零一元;二、北京欣健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左某某支付二○一一年七月至二○一二年四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二千一百元。
欣健隆商贸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11月、12月、2012年1月及4月工资13
604元及25%经济补偿金3401元;判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2100元;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是:对左某某月工资标准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认定为7319.36元,2012年2月之后认定为5528.62元没有依据,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属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期间差旅费及招待费21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并未认可收到被上诉人210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票据,被上诉人既没有向上诉人提交210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相关票据,也未能举证证明2100元差旅费及招待费具体用途,是否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发生的。
左某某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欣健隆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欣健隆商贸公司提交与左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左某某的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但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均向左某某支付7319.36元,2012年2月、2012年3月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均向左某某支付5528.62元,数额固定,且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欣健隆商贸公司向左某某所汇款项用途均为“工资”,有欣健隆商贸公司提交的五张转账汇款凭条予以佐证。用人单位实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标准与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为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欣健隆商贸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工资支付记录表及举证证明其所汇款项中超过2200元的金额部分系随工资向左某某发放的差旅费及招待费报销款,故一审法院确认欣健隆商贸公司每月向左某某支付款项均为工资,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期间左某某的月工资为7319.36元,2012年2月之后左某某的月工资为5528.62元并无不当。欣健隆商贸公司未足额向左某某支付2011年11月、12月及2012年1月期间工资,未向左某某支付日至日期间工资,应当予以支付。欣健隆商贸公司未就拖欠左某某工资的正当理由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向左某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欣健隆商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欣健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欣健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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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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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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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张 嘉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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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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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实际工资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打官司时以哪个为准
本人是品质副经理,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当地的基本工资,每月960元,实际上我的工资是5500,现在企业要降我的薪水,我不同意,请问如果打官司,我能赢吗?
09-10-16 &匿名提问 发布
你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不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可以在1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且不需要支付仲裁费。如果出现工伤,则公司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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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如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新法和旧法规定冲突的时侯,采用新法规定。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新法优于旧法,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我们国家对于法律效力等级是由明确规定的。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的一个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属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所以当《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要以法律为准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祝福!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新法和旧法规定冲突的时侯,采用新法规定。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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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优于旧法,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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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过程中的文件记录。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对于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单位补发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祝福!
新法优于旧法,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
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新法和旧法规定冲突的时侯,采用新法规定。国家法律和地方法律冲突时,以国家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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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于法律效力等级是由明确规定的。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部门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并颁布的一个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属于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所以当《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要以法律为准即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戴雅静律师
[江苏-常州]
您好,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来办理。
唐军芳律师
[江苏-苏州]
看你上份工资是怎么签的。
沈培亮律师
[江苏-苏州]
按照原来的合同约定来办理。
[北京-北京]
看你上份工资是怎么签的。
[江苏-苏州]
根据原合同。
吉安推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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