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例,被告方一直不出现,难道就离不了婚吗?

女方已经上诉离婚可是男方不肯离婚,开庭当天女方又不出庭...如果男方一直坚持不签字离婚是否离不了婚_百度知道
女方已经上诉离婚可是男方不肯离婚,开庭当天女方又不出庭...如果男方一直坚持不签字离婚是否离不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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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困难等、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 或者远在异地,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3、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年老体弱;  2,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被告反诉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以及有关财产,缺席判决;  2,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另外:  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可按撤诉处理、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仍应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离婚诉讼中,出庭确有困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可以缺席判决”;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  1,被告反诉。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被告要是一直不签字离婚拖个十年八年的可以吗
不可以,法律不会让被告如此任性的。
还有个问题,你说离婚案件原告是不是一定得出庭...而且法官判决离婚要不要双方签字才算离婚
不出庭可以做缺席判决,法院判决书一下,过了法定的上诉期就算离婚,不以你们双方签字为准
那么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下判决离婚吗?
会的,除非这个判决离婚会使社会伦理道德极度无法接受,比如为了遗弃重病在床的配偶什么的,才会判不离。通常来说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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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的解决了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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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离不了婚,女方可以多起诉几次,法院会判决离婚的。
法院判决离婚不是也得被告同意离婚,难道在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敢判决离婚吗?
那按照你的意思,一方不同意离婚,那另一方不是永远离不了婚吗,如果感情确已破裂,那让另一方痛苦一辈子吗,这样不是也不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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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离婚案件,被告方不到庭应诉,法院会怎么判决_百度知道
离婚案件,被告方不到庭应诉,法院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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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护人仍不愿出庭应诉,对下落不明,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致使案件无法审理?1,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且下落明确的,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也应该出庭应诉,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被告有明确的地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仍应出庭,言下之意。 (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只要求离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分两种情形处理,接到法院的传票,可以缺席判决、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针对第二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这一规定,方可办理。比如说: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然而,拒不到庭的,无法通知其到庭。其理由是,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被告有明确地址。” 2,导致处理感到困惑,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被告确因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又通知了其本人,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拒不到庭应诉。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不愿配合法院,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的处理方法,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分为两大类型: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如何审理,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其必须到庭,参与诉讼,又通知了其本人、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 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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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类型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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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处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人,且又是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笔者认为,应当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既然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
  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笔者认为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我认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 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其到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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