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村官桃运仕途沙化,向那个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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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文安新镇镇一村官涉嫌非法侵占集体耕地被爆料日 11:07 | 来源:百度乐居
&&& 河北文安新镇镇一村官涉嫌非法侵占集体耕地被爆料文章来源:华南网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10:35:04  自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决议之后,全国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正如火如荼地开展。然而,总有些地方官员,仰仗自己拥有的权力以权谋私,非法侵占和损害人民的利益。记者所调查的河北文安县新镇镇口头村官商腐败一案便是如此。  据了解,该村村委副书记李国平多年来非法霸占毁坏村里耕地,侵吞集体财产,村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却始终得不到处理,致使李国平的行为越来越嚣张。  据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自1986年起,李国平租用集体房产两处,每年每处租赁费用是8000元,两处合计16000元/年。而2002年村委会将租赁费改为每年每处2万元,两处合计4万元/年。但李国平从1986年租用至今共27年,没有向村委会上交过任何租赁费。2007年4月,李国平没有经任何政府部门审批,以权谋私非法占据耕地100亩,这其中包括村民的口粮地。李国平为将其占据的100亩地的地基垫高2米,又在集体耕地上取土,导致50余亩耕地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同时,2012年李国平还将租用的集体房产拆掉,将所拆掉的材料全部归为己有。2013年,李国平又在拆掉的集体房产土地上盖商品楼出卖,现已盖完两层。此外,李国平还占有村里土地30亩,兴建厂房(现新发公司所在地),完全不顾村民的利益,只顾牟取私利。  记者调查中还发现,李国平与村党支部书记李景文均为亲属关系。李景文的弟弟李景武仰仗自己的亲人在村里为官,从1994年至2001年将集体土地先后划出170份50平方米1户的门市进行售卖,所有卖地款全部由李景武个人占有,至今无法追回。2007年李景武又以建设新农村为名将他划出去的170户集体土地以2万元收回,盖大棚和楼房高价售出,获取2000万元的暴利。而这些非法所得,李景武既没有向群众公开,也没有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导致2000多万赃款至今去向不明。同时被李景武拆掉的170户商户却损失巨大,每户每年损失15000元,6年时间每户损失9万元,170户总计损失1530万元。  据村民反映,他们多次上访反映李国平及亲亲属的违法乱纪行为,但却无人问津。一卢姓村民气愤地说:&我们去县里土地局反映情况,土地局说一定给个说法。后来李国平去了一趟土地局,这事就没下文了。&倒数第二段改成这个在中共中央下大力气整治腐败的今天,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全面开展的今天,河北文安县新镇镇口头村还发生如此的腐败案件,不得不让人感觉痛心。  记者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调查此事,还人民以公道,追回人民群众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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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市:
七陂村4任村官前腐后继 如何破解农村基层腐败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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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有一个叫做七陂村的村庄,就在这样一个6000多人的村庄,16年内连续4任村官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免职,他们都忙于私卖耕地、侵吞公款、超生等违法之事,疏于管理公共事务,不少村民现已无地可种,生活陷困。
今年3月,曾是七陂村民、但户籍已不在村里的周瑞丰当选村委会主任,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尝试以七陂村为试点,探索借助“外来村官”破解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存在的前“腐”后继难题。“外来村官”可否化解贪腐难题?成为一种质疑和思考。对村官贪腐等违法违纪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置?是什么原因造就了村干部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其幕后推手又是谁?如何去防范从而从根源上消除这种弊病?
(“破解农村基层组织腐败迷局”座谈研讨会网络直播现场)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看上去权小职微的村官,捞钱手段越来越多,金额从几千上万元骤升到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村官贪腐”问题近来愈演愈烈,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关注,2010年11月,就专门召开了全国基层检察机关服务城乡统筹研讨会。
在广东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有一个叫做七陂村的村庄,就在这样一个6000多人的村庄,16年内连续4任村官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被免职,他们都忙于私卖耕地、侵吞公款、超生等违法之事,疏于管理公共事务,不少村民现已无地可种,生活陷困。
今年3月,曾是七陂村民、但户籍已不在村里的周瑞丰当选村委会主任,当地有关部门正在尝试以七陂村为试点,探索借助“外来村官”破解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存在的前“腐”后继难题。“外来村官”可否化解贪腐难题?成为一种质疑和思考。对村官贪腐等违法违纪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置?是什么原因造就了村干部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其幕后推手又是谁?如何去防范从而从根源上消除这种弊病?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的网络直播室今天请来了几位嘉宾展开主题为“破解农村基层组织腐败迷局”的座谈研讨,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参加座谈研讨的各位嘉宾。这位是广州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南方民间智库副主席彭澎老师。
【彭澎:】大家好。
【主持人:】这位是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的龙庆林律师。
【龙庆林:】大家好。
【主持人:】这位是“三农”问题专家王宏旺。
【王宏旺:】大家好。
【主持人:】这位是法学专家赵祖国老师。
【赵祖国:】大家好。
【主持人:】欢迎各位的到来!
随着城镇化及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村干部违法乱纪甚至犯罪亦有了更多的机会?首先请问赵祖国老师,村干部利用其任职的便利条件,涉及到的违法违纪案件或者犯罪案件,主要会包括哪一些?
【赵祖国:】我从产生村官腐败的几个特点说一下,主要是三个特点。
第一个特点,它是改革开放后的必然性产物,具有必然性。
第二个特点,它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它涉及到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
第三个特点,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珠三角、长三角土地村官大约90年以后开始倒卖,在法律上是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才出台了《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一个立法解释,将村官在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视为准公务员。其实这之前对村官的贪腐犯罪行为打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全国人大通过立法解释对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村官在刑事方面的案件主要是体现两大块,一个是个体性的犯罪,村官个体通过利用职权或者贪污公款、倒卖土地,形成一个单独的犯罪。第二是共同犯罪,伙同村组一班人,像在广东地区也有出现过贪腐窝案。
还有就是与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勾结倒卖土地,国家土地进行廉价的出让,这也是涉及刑事犯罪。还有与地产商、私人老板一起倒卖土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刑法第228条有一个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这是刑事犯罪。还有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破坏农用地的犯罪,这是刑法里有明确规定的。村官倒卖土地或非法占用土地等犯罪具体由哪一个部门管辖,最高检、公安部有一个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我刚才说到的关于刑法的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解释,村官犯罪解释像是征用土地款这一块,是归公安还是检察院,这一块说的很清楚,将村官视作准公务员对待,由检察机关进行查处。比如说中山就有举报村官相关的问题,现在已经被抓起来了,检察机关正在进行相关的工作。
还有刑法的相关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土地,或者是廉价的出卖国有土地,这也是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还有哪些呢?比如说职务侵占罪,如果将集体财产挪用或者是私分,这也是职务侵占。关于公共管理事务的这一块。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还有就是贪污受贿等等,村官涉及到的罪名比较多、案件也比较复杂,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推诿扯皮现象,举报时,村民把握不准时跑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就说这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到公安机关举报时,公安机关可能会说是由检察机关管辖。
【主持人:】不同的情况是由不同的机关来立案检查。
【龙庆林:】实际上是涉及到管辖的问题,谁有职权来管辖,检察机关有检察机关的职权,公安机关、法院等都有自己的职权,实际上在司法上就是一个管辖的问题。
【主持人:】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像是七陂村,之前有网友提到说,2009年1月潮南区检察院曾经到村里调查问题,当时镇领导就说这个案件交给了镇纪委处理,要求潮南区检察院停止办案。
【龙庆林:】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根据我国的刑法诉讼法第3条,非常明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而检察、批准逮捕以及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以及提起公诉的,这些是由检察院负责。当然审判是人民法院负责。
除此之外,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主持人问的这个问题,镇领导是否可以指挥和干涉办案呢,是没有这个权力的,这本身就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他们没有这样的职权。
【主持人:】刚才我们提到的七陂村案件,具体应该是由哪些部门和机关查处呢?
【龙庆林:】比如说私卖耕地,就是对农村土地的非法侵占、非法倒卖土地的使用权,涉及这个方面的犯罪应该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刚才赵老师已经说到了这个问题,法律依据在哪里呢?也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的立案标准,有这样的司法解释。非法侵占、倒卖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在基本农田5亩以上,除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必须要立案追查,像这些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刚才赵老师也提到村官本身不属于公务员,但是在行使某些行政权力,比如说参与某些行政管理活动时,在这样的情况下确实是以公务员论处,比如对这个土地的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干这个活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就是一个公务员。如果他这个村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当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这里就有土地的补偿费用,是给村民的。在这个方面侵占私分、截留这些补偿费用的话,涉及到的犯罪肯定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从行政方面来说,应该由国土部门来负责查处这方面的问题。
【赵祖国:】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立案标准是很清楚的。
【龙庆林:】你侵占或者是非法倒卖基本农田,只要是基本农田超过5亩,就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了。
(网络访谈嘉宾,知名律师龙庆林)
【龙庆林:】现实中,非法侵占、倒卖土地,几百亩、上千亩这样的案件,很多城市都有,比如说肇庆、佛山、中山、珠海、惠州、韶关、梅州等都有,都是关于农村土地被非法侵占和非法倒卖。在当代的中国来说,农村最大的社会矛盾就在这里,农民世世代代在这一块土地上繁衍生息、世世代代在这一块土地上耕种,依靠这一块土地生活下去,但是这一块地被你侵占了,而且你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续和程序,也就是说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定程序征收我的土地,而是被村官,以及国土部门的个别官员,还有镇政府的个别官员联合非法侵占农民的土地,倒卖也好、侵占也好,农民就没有地了。这一块地是我家的,我耕了几十年了,今天突然来了一群保安,说你这一块地不要耕作了,这一块地是我的,这一块地耕了几十年怎么是你的呢,你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就将农民赶走了,将土地推平了,这样的现象到处都存在着。
【主持人:】也就是说是很普遍的现象,在现在的农村里。
【龙庆林:】是的,因为我们经常接触到关于土地非法侵占案件,非常多,不是个别的地方。我们对情况了解的很清楚,我们到村里跟村民交谈,村民跟我们谈到这个方面的问题,说只要你们能够找到办法、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将我的这一块地要回来,我给你做什么都可以。
我们在实践中,确实有很多这样的亲身感受。
【主持人:】这个问题往往也比较复杂,往往涉及到镇政府方面的问题。
【龙庆林:】关于土地非法侵占的这些案件,在我们的业务领域来说可以说是最大的。如果我这个村的一千亩土地你非法侵占了,这里涉及到行政诉讼、民事赔偿,还有就是刑事犯罪,各个方面都涉及到,那么打官司就有相当的难度,确实是很复杂。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不仅仅涉及到村官,还涉及到政府官员,另外还有国土部门的个别官员,村官、镇官、国土部门的个别官员联合在一起。还有与开发商的勾结非法侵占村民土地,给了开发商,价格很便宜。上次我谈了一个案子,他搞农村的土地,租用了多少年呢?70年,一亩地给6块钱一年,你说这是钱吗?70年就等于一个人的一辈子了,你说农民怎么活?谈到这样的问题,跟农民的心情是一样的,我本身就是农民儿子的出身,村民的要求并不高,我只要能够活下去,我都不会干扰你。
【主持人:】70年、100年是法律允许的吗?
【龙庆林:】有这样的规定,比如说物权法就讲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土地的使用权70年之后可以自动延续,就像我们买房子一样。农村土地承包权改革开放刚刚开始时是30年,30年一个轮回已经完了,现在又开始新一轮的承包,这时就有一个政策规定,承包的期限有的地方可以达到50年或者是70年。假设就说是50年,这里就涉及到2代人了。土地第二轮回的承包,我老家的村官谈到这个问题就说到50年真的是直接影响到2代人了。在广东是很普通的问题,很多农民的土地就被非法侵占了。我作为一个农民没有土地,怎么生活下去?
(网络访谈嘉宾,广州社科院高级研究员、南方民间智库副主席彭澎)
【主持人:】彭老师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
【彭澎:】确实两位说的很全面,我从社会学的社会形态方面来说,更关注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一些腐败问题,如果我们找不到一些根本的原因,就很难对症下药了。现在采取一些司法手段来进行事后的处罚这也是很重要的,是一个震慑的力量,但是我想要更加深入挖掘产生的原因。
实际上农村腐败绝不仅仅是跟土地相关这一块,它的腐败领域还很广。第一个环节的腐败就是在选举这一块。村官的选举,当然应该说还是比较普遍的,说的不客气一些是这样。贿选的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基本上村官是有价位的,几万还是几十万,甚至一些发达地区是几百万,为了当选有些人是扛着一麻袋的钱去发的,这些钱花了,当上村官之后是要捞回来的。土地涉及到开发商还是国土,我想可能其是多种渠道,进行开发一般来说是要经过国土部门征收之后招标,现在很多是开发商提前介入,都搞的七七八八了,再到国土局走一走相关的程序。越是靠近城市的地方,甚至城中村,这种问题是非常严重的,所以才会出现钉子户等情况。
第二个方面是承包权,山地、林地、水塘等等,带有很多经济作物,或者是这方面的农副产品的收益,这一块应该说也有比较大的利润空间,有些将承包权转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原来承包人转给另外一个人,这里就有利益的输送。
第三是村办的企业,对于集体经济,有些是产品加工,有些比如说砖厂等等各种各样的情况,这里就存在着利益的重新分配。
不管怎么样,我想这些领域可能都涉及到主要的村官,村委书记、村长等等,各个不同的村是有不同的形态,很多地方是经济联社的负责人是老大,而村是附属的,就是谁控制了经济就是谁控制了村的实权。不管怎么说,经济实力是基础,往往要摆平关系,从村的班子里都摆平了,就会形成所谓的窝案,也就是共同腐败行为。如果要摆平村干部,也可能会涉及到上面的镇、乡等环节,直接管理官员的利益输送。
我们根据这样的情况,没有一个有针对性的措施,只是通过事后的处罚,这可能还是一个方面,应该说全过程的监控体系才能解决问题。
【主持人:】光是司法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
【彭澎:】是的。
简单来说,在选举这一块怎么样监督选举的公平,不要出现贿选,一旦花了钱,他就要上台之后捞回来。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选举,真正选出来的人,他们没有花钱上台的,可能就会干净一些。当然这里就存在着能人和清廉的庸人的关系,有些人是清廉的庸人,但是有些能人,他在外面做生意也是这么做,现在有选举了跑回来也这么做,但是这个能人承诺给大家带来多少收益,村民可能会被这些短期的利益吸引住。
还有就是村务公开,能不能将帐本公开让大家监督,如果不公开就不能有效监督,村这一级村务公开,让老百姓可以看的明白,这里也存在一些涉及的问题,不仅仅是换届、离任的审计,任中的审计也很重要,甚至可以考虑一年一审,这样才可能及时的发现问题,这是第三方的审计。
还有重大的决策怎么进行民主进行,上百亩、上千亩的土地出让,只是几个人搞定,这本身也是存在着问题的。像城中村土地的出让,都是需要村民大会通过的,这里就需要有利益的制衡机制,需要通过表决通过,不能让几个人就可以搞定,村民大会我想也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
还有就是村民的举报、上访、信访,这些也是需要重视的,有关的政府部门,比如说纪委、信访办还是要认真对待这些问题,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不要酿成影响维稳的群体性事件,这样就不好了。
最后就是司法了,到底是检察还是公安,就要根据有关的政策法规的规定,这也是一个事后的惩罚补救措施,也是很重要的,当然一定要严惩这种腐败行为,使犯罪的后果加大,而且不要使案件久拖不决。
【主持人:】刚才提到村官的选举贿选严重的话,会使问题严重,现在有外来村官管理村务的做法,这样能够对村官的贪腐起到制约作用吗?
【彭澎:】我想可以起到一定作用,就像我们省长是本地的、书记是外来的,可以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我想村官既有本地的,也有外来的,也是比较好的做法。珠三角乡镇这一级也有外来的官员进入,是比较好的制约机制。内地包括北京很多地方都做多的做法,我想可以在广东推广,也就是大学生的村官,既给他们锻炼的机会,同时也让他们因为理想主义,比较清白自身,有鲶鱼效应,除了责任心、良心,他们还没有受到污染,我想是不是也可以采用这样的模式。
【主持人:】也就是多种形式结合起来。
【彭澎:】只要没有制约,权力就会腐败,这是基本的政治学上的概念。
【主持人:】关于举报、上访方面的问题,现在镇政府可能也会包庇村官,如果你举报的话也不会给以答复,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彭澎:】也就是一级管一级,镇一级举报没有用,可以向上一级举报,如果上一级再不管的话,确实只好走大接访的道路了。我们也希望日常的监管可以发挥作用,如果不能的话,就可以通过大接访。可以通过大接访,打乱村和镇的利益勾结格局,通过区或者是市这一级,通过巡回接访机制来解决问题。在中国没有巡回法院的话,也可以通过官员的巡访、接访来解决盘根错节的地方化保护机制的问题。
【主持人:】检察院也是因为镇政府领导的阻拦放弃了办案,那么检察院方面是不是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呢?
【彭澎:】本来就应该是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有行政干预就停止了办案,应该有问责,干预的领导应该要追究责任,如果领导有包庇的行为,肯定是要有追究。追究机制总而言之是要通过上级,本级是不太可能监督的,上一级监督下一级,会是比较好的制约机制。
(网络访谈嘉宾,法学专家赵祖国)
【主持人:】赵老师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赵祖国:】监督机制在村民对村官的贪腐现象,关键问题是维权,我国的信访条例,还有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这些都是监督法,实际上都是国家赋予老百姓的监督权利,对村官的贪腐行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甚至是国家赔偿来获取权益,比如说倒卖土地实际上也是侵权的问题,达到一定的土地亩数、金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是要提起刑事诉讼的,公诉机关是要介入的。如果应该立案的没有立案,就涉及到刑法399条的规定渎职犯罪问题。去年五部门对渎职犯罪有一个规定,公检法在民事、行政、刑事,包括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涉及到渎职犯罪的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可是在实际中不知道怎么启动,就是程序上没有相应的立法。实际上对如何举报揭露贪腐问题,有合理合法的权利,完全可以杜绝这样的腐败现象,不说根除吧,至少是可以正确处理好这个方面的问题。
【主持人:】这个村的村官腐败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四任村官连续贪腐,真可谓“前腐后继”,那么请问其根源在哪里?王老师
(网络访谈嘉宾,“三农”问题专家王宏旺)
【王宏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四大民主,除了民主选举之外,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际上是没有硬性规定进行约束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三大民主怎么落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七陂村这个案子中就有这样的问题,四任村官都是非法卖地,做决策时肯定是没有经过村民大会的同意,这涉及到三大民主完善的问题。现在如果说村官有问题可以进行弹劾,召开村民大会进行罢免,但是村民大会如何召集,也是村民委员会,你说自己可以召集村民大会来罢免自己吗?本身这个方面的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另外就是相关法律的制订,刚才说到村务公开的问题,前一阵子辽宁有一个村的村民申请村务公开,将17万亩的浅海滩承包给他人,但是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提出了申请之后,对方不予理会,因为没有硬性的约束,我为什么要公开呢,你可以申请但是我可以不回答你。我们可以制订村务公开的条例,有一定的约束机制。
【主持人:】村务公开这个想法很好,但是执行起来有困难是吗?
【彭澎:】现在广州也有这样的规定,有些信息没有公开,但是我是利益相关人可以申请要求你公开,除非你是保密的。但是在村这一块可能还是有问题,公开肯定是有选择性的,但是如果我是相关利益人,本来我想承包这一块地,你给了别人,我可以要求你公开,里面有没有利益输送,为什么不给我承包。这里有公开的范围,是不是在村里就可以了,不需要登报或者怎样。细则我想还是要具体考虑,但是基本的信息应该对所有村民公开,这样才能监督村官的整个行为。主动是基本的,但是相关的申请方式也需要制订,确实我们也要界定公开的范围、时间等,进行细化、进一步的完善,比如说哪些可以公开。否则的话,村民举报,上面过来问的话,村里只需要发一个函,这样上面处理起来就很容易推诿了。
【主持人:】关于村官腐败,在选举上、在村务公开上、在审计上、在重大决策方面以及举报完善、司法等方面,龙律师和赵老师有没有想要表达的看法呢?
【龙庆林:】我讲一个实例吧。
彭老师刚才讲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我在一个法庭开庭时就说到这件事,我是这个村的,我就是这个村的村民,现在我的土地被卖了,我去相关的政府部门,比如说国土部门查询,本来这一块地是我的,我一直在这一块地上耕作,但是现在卖给谁了,结果说不给查询,这样你手里就没有依据里。当对方将土地使用权证拿出来,我作为证据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上级行政机关说不予受理,我就把对方告上法庭,本来这个土地是村集体的,为什么就出让给这个开发商呢?要求行政复议,又不受理,理由是什么呢?你没有事实的依据,也就是关于这个批地的批文。你想一想,我作为一个村民,政府的批文怎么可能给我呢?好了,将上级行政机关告上法庭,法官说你没有事实依据。村民对自身生存土地的维权非常艰难,现在我国有一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面讲的很清楚,但是法规是法规,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就根据这个法规来查询信息。当然在法规里有一个规定,有一个除外的情况,比如说国家机密不会公开给你,但是其他都是会公开的。这一块土地究竟出让给了谁,是怎么出让的,这是我的地,不是属于国家机密啊,但是阻力是非常之大的。层层都有阻力,上级行政机关不受理,我告到法院,法院就说你没有事实依据,事实依据就是你必须拿到政府的批文,但是我到哪里去拿啊?
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有一个审批的过程,需要有一个批文,这个批文比如说国土资源部门有这样的权力、政府有这样的权力可以来批,到底是谁来批的,应该向谁来查呢?造成的结果就是土地的维权非常艰难。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就像你材料中提到的,为什么四任村官前腐后继,私卖土地、侵吞公款,比如说我是村官,我将土地私卖给开发商,开发商给我钱,本来是给村民的钱我给私吞了,村民不知道到底有多少钱啊。我想说的露骨一些,这个其实就是利益的掠夺,关键是利益两个字。
【主持人:】还是因为权力没有得到制约?
【龙庆林:】是,我国就是缺少监督,一个是行政机关方面的监督,另外一个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引发社会矛盾是两个方面:一个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另外是司法的不作为。我的土地比如说非法侵占了,我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如果行政机关不进行处理,你怎么办?到法院去告的话,就是民告官了,我们说官官相护,村民打官司也是很难的,维权难。村主任底下十来个村民小组,人多、地大、面积也大,特别是广东这样经济发达的地方,我就收到过一个案子,有村民就说因为土地上访多次被截访。当地政府很不满,后来被公安机关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而被刑事拘留,这是为什么?就是因为当地的村民维权非常艰难,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受理,告到法院,法官不会支持你。怎么办呢?我直接就去北京上访,上访就给你截下来了。
村民的要求其实不高,只要你给我一个能够活下去的环境。
【赵祖国:】刚才几位老师都有说,要解决村官的贪腐问题,最好的我觉得就是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来的,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就是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就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制订的,这部法确实需要细化,包括像是选举罢选怎么办,村民是没有办法的,作为专业人员律师来说也是很艰难的,必须要有细化的怎么做。还有就是村务公开,第22条写的很清楚,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这个反映就是很抽象了,必须细化,如果我反映了他不作为怎么办?没有其他的途径了,所以很多都是形同虚设的。村委会组织法要细化,特别是村务公开、罢选等,要有具体维权的程序可以走,这样就可以减少腐败问题。如果权利没有程序保障等于没有权利。
另外要依法维权,利用现有的法律,我们现有的法律是够用了,像是民法通则,这几年出台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还有行政诉讼的几部法都可以做,还有刑法,都可以解决村官的问题。关键是现在出现了行政不作为和司法不作为的问题,阻碍了村民维权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国土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当你举报的时候没有答复时,我们也试过,发举报信,不管是多么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写给相关上级部门的信都是石沉大海,国土资源部还是有回信的,说信转给哪一个部门处理了,但是最后没有回音了,这是行政不作为。还有司法不作为,我们有这样的案例,你到法院起诉,他将材料接了,打了收条,但是很长时间不处理,这样完全阻碍了村民的维权,实际上村官腐败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或诉讼维权来得到制约。
惠州有一个案子,基本农田500亩,以租代征,作为非农用地进行了房地产的前期开发。这个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无动于衷,公关机关报案也不管,向司法机关起诉也不管。这也就是司法机关不作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案件检察机关不作为,那么就要为不作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当前的村官腐败问题关键是在于司法这一块司法权的滥用。去年底5部门出台了一个规定,村民向检察院举报犯罪,有事实、有证据,确确实实倒卖了土地、贪污了征地款,检察机关、法院不受理,这就是司法的不作为,应当按五部门的规定对渎职行为依法监督。一个村官犯罪之后,买宝马、买奔驰,得不到追究,那么接下来的村官也是这么做,也就会前腐后继了。人大监督司法不作为,怎么监督、程序怎么走,现在是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的困惑也是在这里。包括我们律师在办案子也是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呼吁一定要建立完善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监督机制,如果司法不作为的话,一定要制裁相关的人员。
现在我们不是没有法律,当然也需要完善,关键的问题是有法不依。其实相应的每一个行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中山市国土局查处土地违法,220亩,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村民举报之后,到现在几年了,占地还是占地,没有处罚,该移送的没有移送。法律规定行政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刑事犯罪,应当移送相关部门,结果都没有追究,关键就是没有人管,不是不好做,其实很好做的。我们这几年的法律出台,为村民维权提供了大量的法律依据,关键是村民起诉门槛都进不去,不受理啊,收条也不打,就是说不受理,因此很为难啊,作为一般的老百姓去维权是相当困难的。关键是对司法权的滥用如何监督,这是解决村官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
【主持人:】其实都是有法可依的。
【赵祖国:】是的。
【龙庆林:】很难做到有法去依依法办事。
【赵祖国:】应该加强立法、监督执法、制裁违法,明显的刑事犯罪没有人管,举报会遭到打击报复,这样法律就没有威严了。中山有一个案子,前任村官就是涉及到举报几个亿,结果检察机关查出来只有一千多万,村民不服跑到北京上访,2万多亩土地全部卖光,举报了3年才立案查处,去年才抓了起来,抓了一批,包括村官。案子现在还悬在那里,村民想得到的情况得不到,他是举报人,当然检察机关也有相关的规定,他是有知情权的,现在被举报人是什么样的状况,检察机关都拒绝透露。当然涉嫌到司法腐败的问题,村民也向北京有关部门反映了。
【主持人:】各位嘉宾都说的非常好,由于时间关系,请大家总结一下自己的观点,像七陂村村官贪腐这样前腐后继,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呢?
【彭澎:】最大的问题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当然说的再深一些,可能就是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王宏旺:】我认为村民自治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有缺失。
【龙庆林:】我参与为村民土地维权的工作比较多,为什么村官会前腐后继呢,就是对村民集体财产的掠夺,而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也不作为,使得村民维权非常艰难,村官知道你维权不了,就算我这样做了你又怎么样?酿成了这样一个前腐后继的情况,有了腐败的空间。通过自己的权力,对利益进行不正当的掠夺,我国不是没有法律来约束,而是讲法时司法机关不依据这个法,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腐败的氛围和环境。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杜绝腐败问题。
【主持人:】好的,谢谢几位嘉宾。由于时间的关系,感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下一期再见。
(编辑: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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