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京津冀一体化什么意思思

2015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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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借鉴&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作用与局限性&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说,全国各级法院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高度重视推进司法便民工作,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于是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再一次提起,引起了热议。一部分人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应该合理存在,另一部分则认为已经过时,不应该再重新提起。其实这两种提法都有片面性,是割裂历史看问题。毛泽东曾在《实践论》中说过:“马克思以前的唯物论,离开人的社会性,离开人的历史发展,去观察认识问题,因此不能了解认识对社会实践的依赖关系,即认识对生产和阶级斗争的依赖关系。”因此,我们只有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看待问题,才能批判的继承和科学的发展。&nbsp&nbsp&nbsp&nbsp在学习贯彻胡总书记科学发展观的今天,对马锡五的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要以科学的取舍方法进行继承和发扬,既尊重历史又不拘泥于历史。因此,在现代法治中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就要取其精华,又扬弃其过时的淘汰的地方,即在借鉴其审判中好的做法的同时又摒弃一些不适用于我们今天审判的方法。现就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以及对其在当代审判工作中的借鉴作用和局限性进行简要的探讨。&nbsp&nbsp&nbsp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nbsp&nbsp&nbsp1943年前后,时任陕甘宁高等法院院长、陇东法庭庭长的马锡五在总结历史审判实践经验和教训后,结合边区发生的案件绝大部分在基层的实际,继承发扬苏维埃政权时期干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革命传统,创造了一套简便易行,就地调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人民民主的审判方式。其核心是亲民、爱民、为民。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坚持了司法为民的人民性,而且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民主精神。马锡五的司法思想在我国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产生了巨大影响。&nbsp&nbsp&nbsp&nbsp1、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断案。&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说:“办案要走群众路线……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不仅调查案情需要依靠群众,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马锡五在弄清案情之后,将是非曲直摆在群众面前,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理说法。能调解的和群众一起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多数人在认识上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如马锡五在办理甘肃华池县封捧儿婚姻案;李能与胡生清婚姻案件中,就住在当地老百姓家里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及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看法,然后根据情况进行处理。&nbsp&nbsp&nbsp&nbsp2.着重调解、形式多样、深入细致&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调解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晓以法理人情,讲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从而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可和拥护。马锡五在办案中还找一些说理公道的人帮助调解。物色的人选要求是(1)熟悉案件情况的人;(2)当地有威望的人;(3)当事人家族或亲戚能做通当事人工作的人。&nbsp&nbsp 3.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的不拘形式,不管早晨晚上,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受理案件并了解案情。当事人便利主义,他在下乡巡回审判时,随时受理新的上诉案件。诉讼过程中邀请当地干部群众参加,法官定期携卷下访,及时就地开庭解决纠纷,无需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可以口头诉讼,甚至不必负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不必陈述法律依据。马锡五在审判实践中,发扬了我国古代的优良审判传统。&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从上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可以看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和公众性:(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审判;(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nbsp&nbsp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现代司法审判的借鉴作用&nbsp&nbsp&nbsp&nbsp1、&nbsp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合理性和必要性。&nbsp&nbsp&nbsp&nbsp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代的司法审判方式,虽然在对审判的要求和方法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是其便民利民、方便诉讼的司法理念仍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nbsp&nbsp&nbsp&nbsp目前,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尤其在偏远农村,交通不便,基层组织调处纠纷能力薄弱,人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注重情理,对于这些只注重情理而对法律陌生的群众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具有存在的现实价值。他们所需要的正是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符合情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需要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当地民风民俗和情理标准,再结合司法原则解决纠纷的机制。这样的审理方法在目前我国的好些基层法庭还被广泛应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陕西子洲县马蹄沟法庭等,特别是延安市宝塔区南泥湾法庭就是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好例子。南泥湾辖区内沟壑纵横,交通不便,群众居住分散,信息闭塞,物质文化生活相对落后,法律观念淡薄。法庭干警利用农村集市人多的时机,同广大农民一道“赶集”,将审判台、宣传点和咨询站设在集市,解答群众询问,直接受理案件,解决纠纷,成了农村集市中特殊的“赶集人”,被群众亲切地称为“赶集法庭”。&nbsp&nbsp&nbsp2、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调查研究,加大调解力度、避免群访群诉事件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定纷止争。&nbsp&nbsp&nbsp&nbsp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事实”的获得必须深入实地调查研究。马锡五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深入实地向知情群众询问、走访、座谈和征求群众意见,是作为获取证据、掌握案情,科学公正断案的基础。注重调查研究对调解更为重要,因为只有完全吃透案情,才能做准确有效的调解工作。在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法官以调解方法处理纠纷,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我国目前正处在矛盾的多发和高发期,为了使诉讼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要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了事”的方针,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不断创新机制,完善制度,探索方法,提高艺术,进一步提高司法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同时要积极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在执行中注重和解,以和解促执行。因为调解、和解可以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良好的法律政策教育,提高法律意识。&nbsp&nbsp&nbsp3、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注重深入群众、以案说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高司法效率。&nbsp&nbsp&nbsp&nbsp审判深入群众,就是在审判中坚持群众路线,它即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现代社会重要司法原则之一。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公平、实现正义的机关,深入群众其最根本的内涵就是坚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大众化,使司法活动贴近社会、贴近群众。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把田间、院落、炕头当做审判台,随时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随时随地调处纠纷,随时随地开庭,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以案说法,明释法律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这样的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法制宣传教育过程。这样的以案说法,使群众能够真实地感受法律、理解法律,同时也能让他们明白什么纠纷找法院解决,什么纠纷可以找其它部门解决。这样的方式可以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让群众真正的感觉到法就在身边,并从中受到教育,增强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这不仅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体现了司法效益,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nbsp&nbsp&nbsp&nbsp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在现代司法环境下的局限性&nbsp&nbsp&nbsp&nbsp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离不开运行该制度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政治、经济、人文、地理等)。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战争期间,是为了维护当时具体环境下的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处理问题适用的主要是边区的法规和当时的政策,甚至在处理个别案件上有稀泥抹光墙的现象,受当时经济条件的制约。而现代司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法治建设为背景,和谐司法为要求的新式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下的新产物。所以完全把马锡五审判方式照搬于现代社会不仅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1、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经济基础与现代司法的经济基础不相同。&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基础是抗日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国家命令式的计划经济。当时的经济皆是政府的调节、计划,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出来,人们发展生产的最重要目的是供应战争需要,军队直接参与到生产中去,可以说是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而在二战结束六十多年的时间,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加快,各国经济相互渗透,日益融为一体。中国的发展是在世界经济的大发展中发展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且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当代的司法也须有新的内容。在这种体系下的司法须是: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经济成员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应当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公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司法公正更多地表现为程序公正;4、以程序公正为基础,以实体公正为目的;5、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个案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司法审判主要适合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利益观念和权力配置原则,有些观念和原则不仅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有可能阻碍社会的进步。&nbsp&nbsp&nbsp&nbsp2、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客观事实与现代法治追求法律事实不符。&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说:“办案要走群众路线……”,所以在弄清案情之后,将是非情理摆在群众面前,动员当地干部和群众,一起向当事人说情理,讲法律。能调解的组织群众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的,也在群众中进行酝酿,在认识上取得一致后,再行宣判。而这种宣判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只是一种通过自由心证所认定的应然事实。这是由当时具体条件和环境所决定的。在抗日战争时期就革命根据地而言,群众文化素养不高、法律体系不健全、公法占据着重要地位,所以大部分的案件是法官依靠所调查研究的“客观事实”,通过自由心证来断定的。&nbsp&nbsp&nbsp而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自然现象、社会事件和主体行为,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实然状态。对于每一个案件来说不仅能看到法律真实,还要看到客观真实。因为法律真实也是实事求是的过程,依证据的推定也可以成为断案的手段。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及法治高速发展的时期,“私法本位”和“权利本位”已成社会的基本要求。而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渴望而不可达的,只有根据具体的规则和标准才能进行评断,而这个标准就是法律的框架内,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nbsp&nbsp&nbsp&nbsp&nbsp&nbsp3、马锡五审判方式以重实体轻程序为主要特征的审判模式,与现代法治审判模式不符。&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审判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不拘形式、简便程序,追求的是实体的公正、结果的公正。&nbsp而当代法的正义与效率是法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但追求法的效率,是绝对不能以牺牲程序的正当性为前提的。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程序正当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如上所述,案件的客观事实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可望而不可达的,只有以法律的标准对其评判而得到的法律事实才能客观真实的反应案件。因为法律事实是经过严格的举证、认证、质证等程序所认定的事实。而程序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对其认定的正确性及认定事实对案件当事人的公正性。也就是说程序正当是现代法制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司法的前提和中心。而正当程序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程序的法定性;二是程序的时效性;三是程序的完整性。事前阅卷、实地了解案情,事前广泛接触当事人,很难保证法官的独立与中立。在现今的司法审判中方便诉讼,减少诉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而不能由法官本人随时简便程序。因为没有程序的正当性,也最终难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所以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味的追求不拘形式、简便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有违现代司法审判的基本要求。&nbsp&nbsp&nbsp&nbsp4、马锡五审判方式带有“青天”的理想主义色彩与现代法律文化精神相冲突。&nbsp&nbsp&nbsp&nbsp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刑法化、国家化),在这种法律文化中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价值取向是无讼。而我们现代法律文化是强调的是一种私法文化、权利本位,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建构在这两种不同法律文化和法律心理之上的法制是不同的,前者是人治的法制,后者是法治的法制。体现在具体的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为民作主,后者则以法律程序为一般途径,正如英国的大法官丹宁所说:“法律是人类社会天性中的一项主要制度。”在中国,包公千百年来被百姓颂扬,并不在于他依法办案,而在于他善于发现案件真实,从而为民作主。可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青天式审判”是包公审判方式的自然延伸,是法制不健全社会的一种畸形怪胎。“青天式审判”靠的是高尚的个人道德情操与聪明的办案智慧。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里,人人都依照法律办事,所以就没有青天。&nbsp&nbsp&nbsp5、马锡五审判方式违背了现代司法中要求公检法三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nbsp&nbsp&nbsp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驶了本应属公安或检查机关职责,使公、检、法三程序合而为一。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四条分别规定了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分工,即: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4、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5、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nbsp&nbsp&nbsp&nbsp综上所述,社会的发展是承上启下的发展,司法的发展只有与社会的发展相符合了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社会司法发展新形势下对我国优秀司法传统的一种借鉴,然而事物的存在都必定有其客观的依据,随着客观依据的变化,旧事物或灭亡或变革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核心是亲民、爱民、为民。它虽然坚持了司法为民的人民性,而且充分体现了司法审判的民主精神。但在新的司法环境中完全继承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对马锡五的审判方式的继承和发扬,要继承和发扬其精神,而不是完全照搬照抄其办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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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量刑失衡原因之探析[内容摘要]:&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量刑必须比例正确,不能因为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量刑失衡。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定刑事责任之后,就应当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科以刑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一直比较注重定罪的准确性,而对量刑的准确性有所忽视,由此产生量刑失衡的问题。然而,能否准确、合法地对罪犯判处刑罚,对整个刑事审判至关重要,事关整个诉讼价值的实现。因此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地定罪量刑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的。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量刑失衡问题进行讨论:一、量刑均衡与量刑失衡的概念、特征;二、量刑失衡的原因及表现形式;三、量刑区域平衡的理论探讨和解决量刑失衡的大胆尝试方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关键词]量刑均衡&nbsp&nbsp量刑失衡&nbsp&nbsp&nbsp解决方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序&nbsp&nbsp&nbsp&nbsp言&nbsp&nbsp&nbsp&nbsp量刑失衡问题,是一个困扰刑事司法工作者的较为普遍的焦点问题之一。量刑失衡,无论对于犯罪分子本人和其家属,还是对于社会上其他人来说,都是一件不公平的事。量刑的不均衡,表现在刑事审判的各个方面。具体表现为区域不同、审级不同、时间不同、审判人员不同以及其它各种不同因素的影响,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就会对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作出迥然相异的裁决。这就势必给人们造成一种法官口出圣旨,量刑的高低由法官随意决定的这样一种认识。于是,案子一上门说情者就会络绎不绝地寻关系找法官走后门,以期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判轻刑或不判刑,达到说情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根据区域差异,在保持司法相对统一的前提下,对相对区域内的相同或类似情节的犯罪在量刑时考虑基本平衡,对于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实现刑罚功能与目的,消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现实意义。因此,矫正量刑偏差,实现量刑均衡,是一件需要我们解决的迫在眉睫的大事。因此,本文将着重研究量刑失衡的原因以及如何减少和杜绝这种现状的存在,以期达到统一法官的量刑思路和尺度,确保量刑的公正平衡的社会效果。一、量刑失衡与量刑均衡之比较量刑失衡和量刑均衡是矛盾的两个方面,双方既互相依存又互相排斥,绝对的均衡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极个别的情况下绝对的失衡是存在的,如将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nbsp现就量刑的概念及量刑均衡与量刑失衡进行简单比较,以期在后面的论述中不再重复。(一)、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p267)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均衡。(二)、&nbsp&nbsp&nbsp所谓量刑均衡,实即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量刑的均衡包括主刑的均衡和附加刑的均衡,其含义包括:(1)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2)个案之间的平衡;(3)地域间的平衡;(4)时间上的平衡。(三)、量刑失衡亦称之为量刑偏差,是指在特定的时空之下,人民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在既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刑事的个案的量刑偏轻偏重、畸轻畸重、罚不当罪或者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刑罚裁量相对悬殊而又无合理根据的刑事司法现象。量刑失衡的特征很多,主要特征有:(1)时空性,即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法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量刑不同;(2)可比性,是指同一性质的案件能够进行比对、比较;(3)悬殊性,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时间的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时间量刑悬殊较大;(4)形式的合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及无合理根据性。量刑失衡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势必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公正性。二、量刑失衡之表现形式及原因(一)量刑失衡之表现形式。量刑失衡,主要是在案件与案件之间相比较而言,每个刑事案件虽各有特点,但触犯同一罪名的案件又具有许多共同点,故同类案件之间在量刑上是具有可比性的。相同类型的案件在量刑上出现的罚与不罚、重罚与轻罚、缓刑与实刑的不同适用就是量刑之失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nbsp&nbsp&nbsp&nbsp&nbsp1、审判组织之间量刑的失衡。由于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不同,对同类案件甚至是同一案件,不同的审判主体可能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同一犯罪不同审级、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在量刑上可能不同,同类犯罪则会悬殊更大。有的审判人员喜用严刑重典,有的则多用轻刑,这与审判人员的个性气质及长期形成的判案习惯有关。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而不同的人经验则可能完全不同。&nbsp&nbsp&nbsp&nbsp&nbsp2、地区之间量刑的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处罚较落后地区要轻,比如同是盗窃1000元的犯罪分子,有的地方判1年,有的地方判2年,还有的法院则可能单处罚金,在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则可能免予刑事处罚。另外,在危害社会治安犯罪中,社会治安环境差的地区比社会治安好的地区在量刑上相对要重。&nbsp&nbsp&nbsp&nbsp&nbsp3、不同时期量刑的失衡。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打击犯罪的重点也不同。有的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上升为某个时期的典型犯罪;而有的犯罪则逐渐有所下降。有的行为在某个时期构成犯罪,而在另一个时期则不构成犯罪。在阶段性严打斗争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刑罚往往被普遍加重,量刑失衡现象更为突出;即使非严打时期,对一般案件与准备在公判大会上宣判的案件也轻重各异。&nbsp4、犯罪主体之间量刑的失衡。这主要体现在涉及被告人较多的团伙犯罪中,主从犯之间的量刑差别幅度该有多大,实践中较难掌握,而法律的规定又较为笼统。比如《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到底怎样从轻、减轻?从轻减轻多少才算合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办案中也很难掌握。就同一团伙犯罪案件中,不同的法官、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审级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量刑明显畸轻畸重是常有的事。(二)量刑失衡之原因。造成量刑失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原因有立法方面、司法方面、审判体制方面、法官自身方面及其它方面的因素的影响。&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1、立法方面表现在法律条文粗疏、法定刑幅度过大。&nbsp(1)法定刑的设置简单粗糟、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中包含有以暴力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中有的情节极为恶劣,而法定刑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过于轻。&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2)量刑幅度漫无边际、立法技术粗糟,导致量刑失衡。如在许多刑种并存的条文中,往往以“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等模糊抽象的术语作为划分量刑档次的标志,而多档次的量刑幅度又缺乏具体明确的情节与之相对应,这就大大地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存在于法官头脑之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要比对量刑的适用关注得多。兼之缺乏具体的量刑方法和科学标准及程序,都会使量刑失衡。在审判中,重刑主义认为刑罚就是要发挥其惩戒作用,忽视了刑罚本身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在“严打”这样的政治口号的影响下,从重量刑。而在量刑过程中没有统一的量刑规则及标准,这就必然导致量刑畸重。在这种情况下,“大多书法官还是采用估堆式的方法量刑。”(田率:《准确量刑实现司法公正》)轻刑主义则主张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只要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行,就可以据此判决轻刑,这样既可以减少上诉率和发还重审率,还可以避免其它不必要的麻烦。在审判实践中,公诉机关关心的是是否能够定罪量刑&nbsp,至于量轻量重与己无关,很少在量刑轻重上提起抗诉。&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一些检查机关认为,同法院搞好关系是十分重要的&nbsp,如果他们在法院的量刑上“吹毛求疵”,法院就会对他们证据有瑕疵的案件会不打招呼地宣判无罪,这样他们会很没面子的。于是法院和检察院两家就会拿法律作交换,使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3、审判体制对量刑的影响。&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1)管辖制度对量刑的影响&nbsp。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对一些案件的管辖权限不明确,这就难免给管辖造成难度,导致一些案件量刑失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bsp。到底数额达到多少才由中级法院管辖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上下级管辖混乱。如李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七万元,被某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盗窃他人财物四十三万元,被某中级法院判刑十二年。不同的盗窃数额,量刑竟然相同。(2)审判组织行政化管理,是量性失衡的又一大原因。好些法院独任审判的案件往往要经过主管院长和院长的层层把关,审判人员很难发挥其独任审判的作用。一些法院的合议案件要经过审委会的把关,形成审者不判案,判者不审案的弊端&nbsp。因此法官与合议庭之间、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4、法官的素质不同,导致量刑失衡。(1)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官自身的文化层次对量刑的影响。不同文化层次的法官,对法律精神、刑罚功能、价值和目的的理解是不同的。对法律精神理解透彻的法官,其公正性优于掌握法律知识较少的法官。法官个人感情色彩化严重,也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因素。如一个法官在审理一起抢劫犯罪案件中,如果这天他情绪好,这个罪犯就可能被判轻刑;如果情绪不好,则罪犯就可能被判重刑。还有一些法官量刑观念陈旧,对法条的理解过于僵化,这也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2)法官的性格、品德与经历的差异对量刑的影响。我国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而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制度,这就会给量刑带来很大的随意性。如王某贪污三万元,甲法官可能判其有期徒刑三年,而乙法官就此案可能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同一案件在不同法官手中竟会作出如此差异巨大的判决。5其他导致量刑失衡的因素。导致量刑失衡的其他因素主要有政治的、经济的、社会舆论的以及人情的等等。(1) 政治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我国法院是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的,各级党委及人大由于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不同,对法院的量刑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些党委和人大对法院不闻不问,而另一些党委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过宽或过细甚至过偏,致使法官量刑时无所适从。还有一些地方官员或人大代表干扰法院公正办案,这都会对量刑公正产生影响。如湖北一名人大代表给法官说情没被法官采纳,结果导致这个法院的人代会报告没被通过。《大法官》的电视剧很好的反映了我国法官的现状和处境。杨铁如法官秉公执法,结果非但没有从副院长的位子上升为院长,却被逼迫离开法院去当律师。继任院长陈默雷同腐败分子斗智斗勇,最终是正义战胜邪恶的大团圆结局。有人说,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是的,法官其实很可怜,不能将精力完全用在理论探讨和业务钻研上,而要将精力用在排除各种行政干扰上,这实在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事实上,我国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因素,法官的上司太多,很难确保量刑公正。(2) 经济因素对量刑的影响。这可以分为三个方面来探讨,一是各级法院的经费要靠地方财政,这就必然导致法院得和地方搞好关系,否则办公经费得不到正常保障,何谈公正司法。法院的院长就是一个关系协调员,协调搞得好,这个法院就会干得有声有色;协调搞不好,这个法院就会死水一潭。二是法院自身原因。法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断加大罚金刑的追缴力度,罚金收缴的高,就会对罪犯量刑轻,反之则量重刑。三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得到了较好的赔偿,这样法官就会对被告人作出量刑较轻的判决,否则相反。这种判决就会给人一种以钱买刑的感觉。这样,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罪犯就会被判重刑,而经济条件较好的罪犯就可以判轻刑。(3) 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干扰。舆论对量刑的干扰有时也是不可忽视的。被告人会从减轻罪责的角度出发寻找舆论支持,而被害人则从加重被告人的罪责出发寻求舆论的支持,而法官有时屈从于压力,天平往往失衡。(4) 没有系统的量刑标准和考评制度,也是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笔者有幸曾多次参加延安市各县区及中级法院组织的案件评查工作,发现全区存在着严重的量刑不均衡现象。南面黄龙等经济不发达地区量刑较重,而北面经济相对较好的县区量刑则较轻。同样是延安市的各县区,量刑各不相同,有时差异还很大。就是同一个法院在同一时期就同一类型、同一性质的案件也会作出量刑差异较大的判决。这样严重的量刑失衡,怎能使罪犯认罪伏法,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呢?三、量刑区域平衡的理论探讨和解决量刑失衡的具体方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提高审判人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罚适用中努力实现量刑的轻重适度,不仅是体现刑罚公正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的有效途径,同时对于在我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实现刑罚的价值也具有重要意义。(一) 量刑区域平衡的理论探讨&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近年来,对刑事量刑理论的研究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求:研究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确保量刑的公平平衡。最高法院还将量刑问题作为2006年重点调研课题之一。鼓励学术创新,树立科学量刑的理念和价值,体现制刑、配刑、量刑和行刑一体化平衡协调思想,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在这方面,全国各地好多法院都在进行探索改革,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如200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量刑指导规则》,从量刑的一般规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及量刑要素规则等方面对全省法院的量刑工作进行指导。这一规则,被认为是我国法院系统首次正式发布有关量刑方面的系统性指导法律文件,其目的是使法官的量刑步骤和量刑方法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达到“不同时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保持基本平衡,实现量刑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基本平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序言)&nbsp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起草了《上海法院量刑指南》(征求意见稿)下发征求意见,该指南由量刑的一般规则、量刑情节适用规则、犯罪数额认定规则、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规则及个别刑罚适用规则等五个部分组成。浙江省义乌法院则制定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则》,对占该院刑事案件的70%以上的29种常见犯罪类型,在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内做了进一步细化,统一了量刑标准。不仅如此,有些法院还在量刑的区域平衡方面借助现代信息手段以更好实现量刑公正。例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在总结前几年审结的1300余件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制定了《量刑规范化细则》,提出了基准刑,浮动刑和量化刑的概念,并据此开发了量刑规范化系统软件,实行电脑量刑。各级法院尝试量刑改革的精神是可贵的,但是并不应该大力提倡。因为我国的量刑理论研究还远未达成共识,量刑体系,量刑机制、量刑程序和方法等尚在探索之中。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由最高法院在全国各高中级法院进行试点,探索并制定量刑指导规则,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文化特色、民族习俗等特点,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体系和量刑机制,最后制定出我国特色的相对统一的量刑指南,以便法官在量刑时有一套严格的量刑依据,减少法官和法官、法院和法院之间量刑的随意性,使量刑失衡的现象逐渐缩小。(二) 解决量刑失衡的具体方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1、应当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完善科学的量刑机制问题,使量刑有依据可循。刑事立法中有23%的罪行关系明显偏轻、偏重甚至过轻、过重。(白建军著:《罪行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467)对此,在下一次刑法修订中有必要进行修正,以体现刑罚的公正性与目的性。要合理设定刑度和刑格,减少法定刑之间的跨度过大问题。据统计,我国刑法各罪中法定刑相差在五年以上者有270多个,约占法定刑总数的40%,这就给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2000年中国方正出版社,P177)在刑法修订中,应尽量把跨度大、空间长的法条加以细化,缩小有期徒刑的刑度。对多档次的量刑幅度的分则条文,应尽可能祥列情节较轻、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等具体情节,以便实现量刑情节的立法量化,使之形成减轻构成、基本构成及加重构成的量刑单位。我们要将量刑规则细化,使罪犯根据自己的犯罪事实、情节等特点,就能基本估计出自己的刑期长短。量刑细则规则应该向全社会公布。对此,有人曾持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不能向社会公布得太详细,那样会不利于法官执法的,我认为恰恰相反。春秋时候郑国的政治家子产不是就在郑国铸造刑鼎,让人们将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开吗?在我们现在这个民主、法制的国度里,我们还有什么多余的担忧呢?因此,细化法律条文中的量刑档次,使法条之间的空隙减少,这样就会缩减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其自由裁量留下很小的空间,使量刑失衡的问题能够有所遏止。。2、完善司法体制,使法官审判案件具有独立性。我国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往往受到诸多外在因素的干扰,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来办案。这些因素包括党委、人大及法院内部等一些领导的不科学的对案件的干预,而法官又迫于种种压力不得不屈从于权势,作出不公正的裁决。另外,法院内部不科学的管理体制也会导致量刑的不均衡。许多法院不敢对法官大胆放权,办案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图来审理案件。独任审理的案件审判员不能独自断案,而是要经过庭长及主管院长的审批才能通过。合议庭决议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的把关。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因此,加大法官的权利,使法官权责明确。独任审理的案件要由独任审判员负全责。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要由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错案要由主张错误意见的人负责。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能够落到实处。3、完善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细化量刑规则(1)制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指南。由最高法院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一套量刑指南,以便各地法院在办案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消除全国各地量刑混乱的局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的量刑区域平衡的理论探讨中已经进行过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2)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在局部地区达到量刑平衡。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是在统一的刑法条纹规定的范围内,全国各地就同一类型、相同性质的案件所作出的裁决竟千差万别。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判例法的一些优秀的地方,用我们国家的判例指导我们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1985年开始发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标志着我国的判例制度正在步入规范的轨道。最高法院的案例,应该对全国各级法院判案具有相对的约束力,具有判例性的指导作用。比如日由最高法院印发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的四个案例》及日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张承月等6人贩卖安纳咖毒品案》,在通知中规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遵照执行,很明显,这几个案例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赵秉志、田宏杰:《判例的运用与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二期。)4、提高法官素质,深化法官制度改革。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是否能够公正审理。因而,深化法官体制的改革是必要的。具体改革,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法官独立审判是法官制度的核心,是保障量刑公正的必要前提。要彻底实行法官独立审判制度,首先就要从法院的人事制度进行改革,实行法官垂直管理,这样就会使法官少受地方行政部门的干扰。其次,法院的经费也要有保障,不要依赖于地方财政。俗话说得好,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法院的经费依赖于地方财政,势必就会听从地方行政部门的指使。第三,提高法院法官待遇,让他们安心本职工作,不要为吃穿发愁,专心学习与工作。这样,法官在办案中就无后顾之忧,就会放开手脚去工作。马克思曾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我国的法官上司太多,头上的紧箍咒太多,很难放开手脚去大胆工作。(2)完善法官奖惩制度,使法官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的忠实的执行者。这就要严把法院的进人关,将一些精英型、学者型的专业人才充实到法院来。提高他们的待遇,让他们不要“身在曹营心在汉”,时时刻刻想着跳槽。同时,还要建立一套严格的考评制度,对法官办案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目前,我国对法官的考评制度很不完善。好多法院对案件的考评工作是由本院审监庭来承担的。由于是在同一个院党组的领导下在寻找问题,就会对全院一些重大的问题进行遮掩。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或者怕惹人的思想在找问题,这就很难保证案件的质量。陕西华阴法院、深圳中级法院等法院问题那么多,为什么法院内部没有发现呢?这就是监督机构内设的缘故。要增大监督力度,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机制,将监督机构外设,使监督者能够大胆行使监督权利。或者由上级法院委派纪检监察人员到下级进行监督工作。(3)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让法官能够不为各种复杂的社会因素所干扰,科学量刑。法官应在各地制定的判例的指导下走量刑基本平衡的道路,防止量刑中的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5、建立量刑失衡的政府救助制度&nbsp&nbsp&nbsp&nbsp量刑失衡将是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只要有法律的适用,就会产生裁判不公的现象,因为刑罚的裁量永远都不可能用秤来度量其轻重。但是法律的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又必须予以维护,而我们又不能无视刑罚的失轻失重对犯罪人权利的影响。受损害的权利应当得到救济,这是现代法治公平、平等观念的基本含义。所以,应当对量刑失衡特别是量刑过重的犯罪人进行一定的救济,以求得判决外的平衡。当然这项救济工作是不能通过法院自身来完成的,因为量刑的失衡本身就是法官刑罚裁量权行使的结果,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它不属于错判案件,所以不可能通过国家司法赔偿的途径解决。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政府系统内建立一个独立的救助制度和机构,就象我国香港那样,在行政长官领导下的司法委员会对犯罪人提出的申诉予以审查,最后确定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是否准确适当,对于量刑失重的,予以补偿。&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结&nbsp束&nbsp语造成量刑失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治原因、有经济原因、有立法原因、有法院内部管理原因和法官自身素质原因等等。我们必须首先正视现实,承认量刑失衡的存在,然后才能找出解决的办法。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呼吁全社会都来关心这个问题,重视这个问题,以期找出解决量刑失衡的路子。当然,任何改革的道路都是漫长的、复杂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这还需要全国各行各业法律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努力,各级行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只要我们树立社会主义现代法制和保障人权的理念,高扬“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大旗,努力进行量刑的科学理论创新,大胆尝试、不断探索,积极稳妥的进行改革,实现量刑均衡的崇高目标就一定能够达到。附相关注释:1、 高铭喧、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p267。2、 田率:《准确量刑实现司法公正》3、 白建军著:《罪行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4674、 周光权著:《法定刑研究》,2000年中国方正出版社,P1775、 赵秉志、田宏杰:《判例的运用与现代刑法的发展趋势》,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二期。&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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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决书的论理论理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无论刑事、民事还是行政判决书的制作,都离不开论理部分。论理部分是判决的灵魂,是将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有的学者认为,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决书都是一份论证文,将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写得一清二楚,其公正性使人无从怀疑。可见,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判决理由的阐述。相反,判决书不说理或者没有理由,只引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因此,说服力也就不大。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现就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书的论理部分的制作简要进行论述一、刑事判决书的论理1刑事判决书的论理,即理由部分,就是运用法律规定的立法原理,阐述审判人员正确认识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定出惩罚犯罪的具体措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不讲理由,就不能把案件的事实和裁判结果连接在一起。理由讲得不深刻,就不能析隐发微,揭露犯罪本质,定出恰当的刑罚手段。理由不中肯,就不足以迫使罪犯认罪服法,鼓励群众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理由写得太简单,也很容易掩盖审判人员工作中的错误,不利于审判监督,不利于审判人员的锻炼提高。为了发挥判决书的惩罚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刑事判决的理由应该写明以下五点:针对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法律上的评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理由的论述一定要有针对性、有个性、结合具体案件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2&nbsp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正确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罪名不准确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评定、对于控辩双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被告人辩解、辩护人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实践中,一些判决书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字不提,或者对辩解和辩护意见不置可否,甚至武断地予以否定,这都是不正确的做法,应予以纠正。3&nbsp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阐明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理由,以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4&nbsp在共同犯罪案件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判决理由还要注意分清各个被告人应负的罪责。在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中,虽然有多名被告人,但他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各不相同。有的是首要分子,有的是一般成员,有的是主犯,有的是从犯,胁从犯或者教唆犯。在共同经济犯罪中,各个被告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的数额以及追缴的赃款赃物情况不同。因此,在论证判决理由时,就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严格区分各个共同犯罪人应负的罪责,尤其要突出首要分子和主犯应负的罪责,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法律政策精神。5&nbsp写明判决书的法律依据,即写明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条文引用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执行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能否正确定罪量刑的问题。判决书在论证判决理由时,必须准确、全面地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二、民事(含经济)判决书的论理民事(含经济)判决书的论理,由于案件性质的缘故,有别于刑事判决书论理部分的制作,但也有相同之处,民事判决书的论理可分为一审判决的论理和二审判决的论理,现分述如下:(一) &nbsp一审民事判决书的论理部分,应当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判决理由,主要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观点,说理要掌握一定的度,要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是非,一是一、二是二、决不含糊。诉讼请求合法合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不合理的不予以支持。对于过错责任和违法的民事行为应当严正指明。民事判决书的论理部分写不清楚&nbsp,判决就失去了灵魂,当事人接到判决不知所云。因此,民事判决书必须写明判决理由,一是法律有关规定,二是有利于提高判决书的质量,三是有利于当事人明了是非责任,四是有利于普法宣传。1要有的放矢,针对不同的案件事实、性质、情节进行论理。每一件民事或经济纠纷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不同的表现形式,这就是案件的个性或特殊性。判决的理由必须针对这种特殊性,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地、深入地分析和论证。过去的判决书在理由部分经常这样表述:“xxx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以支持。”这样的表述就是无的放失,不看对象,使当事人难以信服。他们迷惑的是到底违反了国家的什么法律规定?诉讼请求无理,不予以支持的道理在什么地方?这样表述不清的论理,使当事人手捧判决如坠五里云雾。2&nbsp要旗帜鲜明地划清是非责任,不说模棱两可的话。纠纷的产生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看,绝大多数是单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引起纠纷的原因,无非是一方的责任或双方的责任,双方均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法院要解决纠纷,教育当事人,就必须分清是非责任。分清是非,对解决纠纷,教育当事人,宣传法律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分清是非,就是要观点鲜明地针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顾、法规的规定,分析论证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不合法的,哪些诉讼请求合理,哪些诉讼请求不合理,以及当事人对纠纷应该承担什么责任。3&nbsp对论理的分析论证要充分,要逻辑严密、用语规范。民事判决书论理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判决理由在论述方面必须要充分、严谨。何谓充分?就是指理由的论述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来分析论证,必要时可分题论述,把法律和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说清论透。所谓严谨,就是指理由的论述要有较强的逻辑性,用语要规范、准确。(二)&nbsp二审民事(含经济)判决书的论理二审民事判决书的论理,要围绕原判决是否正确,上诉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断。原判正确,上诉无理的,应阐明原判决错在哪里,上诉请求不当之处;原判决部分正确,上诉部分有理的,要具体阐明原判决和上诉请求分别对在哪里,错在哪里。理由部分需要论述的内容较多,可以分层进行论证。在援引法律条款方面维持原判的,只须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全部改判、部分改判或者加判新的内容的,除了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外,还应当援引改判或加判所依据的实体法的有关条款。三、行政判决书的论理行政判决书的制作也要论理,这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判决的论理也包括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两部分。1&nbsp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针对行政诉讼的特点,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证,阐明人民法院的观点,说理要有针对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讲理讲法、恰如其分、合乎逻辑。2&nbsp行政判决论理部分制作的另一要求是写明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并可根据有关的行政规章。需要根据行政规章时,应当写明“根据<&nbsp>第五十三条、参照xx规章(条、款、项)的规定”。第一审行政判决书除了适用实体法的有关条款外,还要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的(一)、(二)、(三)、(四)项规定,据以作出相应的判决。&nbsp&nbsp&nbsp判决书的论理部分写得好与不好,法官的综合素质是至关重要的。前苏联伟大的教育家米.伊.加里宁曾经说过:“如果一个审判员,是一个好的马克思主义者,一个辩证论者,一个有经验的实际工作者,一个有文化素养而学问精深的人,那就敢说,他的民刑事判决百分之九十九是会有积极的政治意义,会是一个宣传苏维埃法律,宣传党的方针的最好形式。”加里宁的这个论断,同样也是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所证明的、是十分正确的。因此,下大力气培养一批高水平、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的法官,是提高司法文书制作的关键。诉讼文书的制作,尤其是论理部分的论述的提高,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nbsp,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高标准来严格要求审判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审判人员撰写诉讼文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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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蔺玮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关心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我们目前所要面对的大事之一。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据公安部统计,2000年至2003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所占整个犯罪嫌疑人的比例逐年上升,2000年为11.8%,2001年为12%,2002年为13.4%,2003年则猛增到18.9%,占到犯罪总数的近五分之一。另据调查发现,15至16岁是未成年犯罪的高峰年龄段。因此,我们研究和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理论和对策的研究,对于了解新形势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其它地区乃至全国提供经验,都具有积极意义。现就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简要进行论述。一、青少年犯罪既有一般刑事犯罪的特点,又有它自己的特殊性。近几年来,在青少年犯罪的研究中,由于研究的目的、方法、角度不同,所总结的特点也有差异。青少年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时不计后果。归结起来有以下特点:(1)暴力性犯罪所占比例很大。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多数犯罪青少年随身携带匕首、菜刀、自制火枪等凶器,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恣肆。更有胜者,视杀人如儿戏。延安市体校的三名学生为了杀人练胆大,先后在延安、榆林的绥德等地杀害三名无辜。吴起县17岁的姬某某,纠集一伙人成立了一个讨债公司,专门帮别人讨债。曾将吴起、安塞、延安等地的多名欠债者用刀捅为重伤。过去青少年犯罪手段幼稚简单,主要是进行一般的扒窃和流氓滋扰活动。现在,不少青少年犯罪手段正趋向成人化。例如,跨地区流窜作案;伪造证件、印章、冒领支票、诈骗钱财的智能犯罪;拦路抢劫、持刀强奸和行凶杀人等暴力犯罪;使用电击、爆炸等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等等。许多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时有目标、有预谋、有分工,作案后伪造现场,消除痕迹,逃避打击。(2)团伙犯罪案件较多,有的甚至还形成犯罪集团。1983年8月以来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斗争中,摧毁了一大批犯罪团伙,对稳定社会治安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几年来,一些新的犯罪团伙又在滋生蔓延。这些犯罪团伙成员大多数是青少年。他们纠合成群,共同作案,并且胆大妄为,不计后果,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股黑社会势力。1998年10月西安市破获一起重大盗窃案,这个集团有35人,年龄最大的22岁,最小的年仅13岁。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全国各地发现不少由在校中学生组成的带有浓厚黑社会性质和封建帮会的犯罪团伙。这些青少年模仿武侠小说、影视中封建帮会的活动情节,磕头歃血盟誓,结拜兄弟姐妹,排坐次、印标记、定行规、打架斗殴、寻衅恣肆、侮辱妇女、欺行霸市、称霸一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3)犯罪人员成分复杂。青少年犯罪人员中有青年工人、农民、在校学生、待业青年、劳改劳教逃犯等。青年农民、工人在青少年违法犯罪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据某市2003年统计,该市青年工人、农民犯罪率占整个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4%。在校学生犯罪也在逐年上升,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23%。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如云南大学的大学生马加爵,因琐事同他人发生矛盾,竟将同室的四名学友杀害。陕西渭南师范的一名女大学生因无钱花,便绑架了一名幼女向其家属索要钱财。据调查,全国每年有中小学生中途辍学或毕业升不了学的竟达十二三万。这么多的失学少年,就业达不到年龄,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管不了,社会上又无人管,极易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延安市宝塔区一名17岁少年,因无人管教,先后强奸一名38岁的中年妇女,一名57岁的老太婆。还有一些少女,她们玩弄男性,教唆男流氓打架斗殴,有的还为男流氓牵桥搭线,引诱女青年下水。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多种多样,犯罪动机具有偶发性,犯罪形势结伙性,犯罪手段残忍性,犯罪后果破坏性极大,犯罪种类具有共同性,教育改造表现出可塑性和反复性。在这里,我们将不在一一罗列。二、分析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之后,我们再来分析其犯罪原因。青少年犯罪原因多种多样,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1)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高消费意识形态盲目膨胀,追求物质金钱的欲望及腐朽思想严重侵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使得一些青少年不顾廉耻,疯狂作案。湖北一名中学生上网成瘾,因无钱,便绑架自己的外甥向其姐姐诈钱。延安市某中学的一伙学生成立了一个所谓“安全保护协会”,向其他学生收取“保护费”。谁不交纳保护费,他就会天天挨打。另外,大量的腐败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通过影视等文艺节目、淫秽广告小报、宣传画片、色情电话、和网络渠道传播,严重腐蚀了青少年的心灵。北京发现两名女中学生,竟找外国留学生鬼混,并向留学生说:“中国要有妓院,我第一个报名参加”。还有一名女学生,在向男生跳脱衣舞时被其父发现,愤怒至极的父亲将女儿活活掐死后投案自首。(2)不良的家庭环境和不当的家庭教育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父母是人生的启蒙老师,父母教育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成长。不良的家庭环境,诸如家庭不和睦、再婚家庭、家长作风不检点、家庭成员有恶习等都直接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从目前青少年犯罪的比率来看,再婚家庭和父母外出打工的子女犯罪率高。美国一位儿童心理学家认为:“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创伤仅次于死亡”。由于得不到应有的照顾和教育,加上继父或继母的歧视,处于遗弃或半遗弃状态,这种青少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父母外出打工的子女大多缺乏管束,性格大多内向,也容易犯错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在有三百多万青少年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子女处于半自由化状态。许多男孩子经常打架抢劫,女孩子则卖淫吸毒。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近期专门报道了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子女违法犯罪的专题片,看了让人惊心。一位15岁的少女,竟当起了少年妈妈。还有一位少年,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造成这位少年孤僻的性格。一次与邻居发生矛盾,便纵火烧了邻居家的房子,当场烧死了两人。另外,还有不少家长“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心切,但教子无方。更有甚者,有些家长纵容孩子犯罪或对犯罪的孩子大加庇护。凡此种种,其结果都将事与愿违,适得其反,助长了孩子的违法犯罪。(3)学校教育不力,重课堂教育轻社会实践、重智育教育轻德育教育。许多学校把抓升学率和经济创收看作是学校的两条生命线。应试教育在不少中小学仍占主导地位,而素质教育只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理想教育、思想道德教育等等都是抓而不紧,有名无实。黄陵县某中学为了抓升学率,便不让学习差的学生参加考试,致使这些学生在家无所事事,出门惹是生非。有的学校管理松散,忽视校园文化建设,校风不正;有的违反教育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开或变相分快慢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的老师职业道德沦丧,向学生传授腐朽思想,甚至用流氓、文盲加法盲的手段来误导和残害学生。黄陵县一名小学老师将一个来迟的学生进行体罚,让所有的学生每人都打一下这个学生一个耳光。吴起县白豹镇的一名小学老师,放学后留下一个小学生做作业,然后将其强奸。事发后,又找人私了。私了未果,便逃之夭夭。所有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学生的茁壮成长(4)法制观念淡薄,普法教育走过场。由于普法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青少年犯罪者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头脑中没有明辨是非的标准。黑龙江一名13岁的少年将其5岁的表妹强奸后碎尸,当警察向其谈话时,他说:“快放我回去,我未满14岁,杀人不犯法。你们警察懂不懂法?”在场的警察们大为诧异。北大的一名学生给动物园的黑熊身上浇硫酸,还说是为了看其化学反应。这是多么可悲的法盲形象啊!(5)对犯罪分子姑息迁就,帮教不实,改造不力,使法律不能发挥其威慑作用。有的家长为犯罪的青少年走后门,说人情,一些办案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特别是对教唆犯不能深挖严惩,致使罪恶的源头没能斩断。有些青少年劳改或劳教后,不但没能改造好,反而又学会了其它犯罪手段。原先只会抢的又学会了偷、学会了骗。出现了犯了罪就劳改,劳改后再犯罪的无休止的恶性循环状态之中。在犯罪的深渊里越陷越深,以至于不能自拔,断送了自己的美好人生前程。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因素是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青少年犯罪的终极因素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以,研究青少年犯罪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的理论、观点和基本立场,历史地、辨证地、科学地探讨犯罪及其原因,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提供更加可靠的理论依据。三、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目的就是为了找出科学的方法,最大化地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不是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所能独立办到的,而是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才能形成巨大的合力,达到预期治理的效果和目的。(1)、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当前,一些青少年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道德习惯不健康,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正确等问题,可以说这些也恰恰是造成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在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一位学生曾发过这样惊人的议论,他说:“要是当年日本灭了中国,中国现在不知有多民主,多强大呢!”这是多么可怕的议论,这样的人能成为有用于社会的人吗?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可以说,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青少年抵制违法犯罪,走正确人生发展道路的思想保证。我国是传统的文明之国、礼仪之邦。我们要教育青少年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用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把普法工作扎扎实实地搞下去,让每个青少年都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解决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又一举措。近几年来,不良文化、黑网吧、毒品在广大青少年中的危害越来越大,已成为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青少年涉世不深,自控能力较差、判断力较弱、模仿能力强、情绪波动大,部分青少年抵挡不住充斥色情暴力的网络游戏、音像作品的诱惑,沉溺其中,在不知不觉中身心受到严重毒害,在无力满足其不良需求时,盲目的模仿某些犯罪情节,草率的实施犯罪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蓝田县许某、魏某、吴某、李某等四名青少年初中未毕业便到咸阳打工,夜晚看完录象后,便学着录象中的情节,将录象厅的老板和他的情妇残忍杀害后将店里的财物抢劫一空。唐某和王某是两名中学生,互相在网络上玩游戏,王某由于顽不过唐某,气愤不过,便纠集一伙人把唐某杀掉了。还有一名13岁的小学生,为网络上的武打情节所惑,学着武侠的样子,纵身从六楼跳下去摔死了。某中学在一次学生体检中,发现了20多个怀孕女学生,震惊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所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前提条件。(3)、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做好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工作。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抓住特殊青少年这一群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闲散青少年、刑释青少年及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减少不稳定因素,减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压力。做好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教育工作务必要下移工作重心,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闲散青少年及刑释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和客观需求,组织优秀青年、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通过“一助一”、“多助一”等形式,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自觉劳动、勤劳致富的意识,组织他们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他们的就业能力,并及时向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全方位对他们进行帮助,真正做到生活上解难,学习上解惑,行为上指正,最大限度地减少闲散青少年、刑释青少年及违法犯罪青少年特殊人群的不稳定因素,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4)、及时排查青少年不稳定因素,加强信息反馈工作。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信息反工作做得不够,不能及时了解青少年的需求,适时调整服务项目。我们要建立健全青少年信息管理机构,成立由共青团牵头、联合教育、妇联、司法等部门,对每个青少年的个人信息建卡立档,对其不良行为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尤其是对具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更应该加紧监督,由专人负责,实行一对一的帮教工作,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掌握他们的行动轨迹,切实将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5)、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必须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只有不断丰富青少年的业余生活,为青少年合法权益提供切实保障,才能使青少年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温暖。我们要全方位多角度地动员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基层单位,积极为青少年办实事、办好事,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完善青少年维权网络,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及时有效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深化创建“青年文明社区”活动,切实把社区青少年凝聚起来,广泛开展“社区大家乐”等群众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社区文化生活,增强凝聚力,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社会的希望。青少年能否走上健康成长的道路,是我们全社会各级各部门的共同责任。目前青少年的犯罪状况实在令人担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要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法,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用“挽救、改造”的教育方针,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重点进行思想教育。通过教育和挽救,使接近犯罪边缘的青少年避免犯罪,使犯了罪的青少年能够得以改造,悔过自新,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对社会有用的劳动者。通信地址:延安市吴起县人民法院撰稿人:&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蔺&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玮电话:7612726&nbsp&nbsp&nbsp邮编:717600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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