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模式余额宝算不算非法集资资吗?大家来看看 这样算什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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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度推“红条购物”模式 商业创新还是涉嫌非法集资
&&日10:11&&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 彭冰认为,&红条购物&模式并不是真的购物不花钱,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相当于是公司长时间占用消费者高于商品价格的资金的一个回报,商品就是利息,只是提前支付给了借款人,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  如果你是一位达人,相信&京东白条&&分期&等创新购物模式的出现,已让你欣喜不已&&即使暂时腰包不够鼓,只要信用足够,就可以先把心仪的商品拿回家。  而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更为吸引人眼球的&红条购物&模式。由深圳三维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度&)推出的该模式,最大的亮点是其打出了&购物不花钱&的口号。  在一些引擎中键入&红条购物&,可以到相关文章,有的称其是&互联网金融新玩法&,有的称赞&红条购物&颠覆传统,不花钱购物美梦成真,甚至改变了人类购物史&&等诸如此类的溢美之词。  看到这样的评价,作为消费者是否感到动心?不过一些法律专家在了解到&红条购物&模式的运作逻辑后,认为其并非是所谓的购物模式创新,反而可能蕴藏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红条购物&并非&购物不花钱&  &红条购物&是三维度今年推出的一种购物模式,主要适用于其APP购物。深圳市信用网上的资料显示,三维度成立于2011年12月,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移动支付软硬件技术开发、电子商务、广告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  记者下载了一款三维度的APP,页面上出现了其形象代言人&&影视明星陈廷嘉的形象,旁边有&&红条购物&不花钱&的显著标识。  记者注意到,在三维度商城上销售的商品有面部护理、个护健康、大型家电、手机通讯类等,在&红条购物&专区销售的产品则多为价格相对较高的家电、手机通讯以及古驰(Gucci)包等奢侈品。  三维度在官网上就&红条购物&的优点如是表述:相比其他网上购物模式,&红条购物&更实惠,不仅可以马上得到商品,而且到了约定的期限,用户可以取回所有的支付费用,且没有任何手续费,真正实现不花钱购物。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用户购物时真的不需要花钱,而是要以商品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至于高出多少,可以由用户自己做选择。  记者注意到,三维度会对每件商品的价值设定&红条购物&的金额和返款的区间,只要输入区间内的购物金额,系统会自动匹配约定的返款时间。总体而言,选择支付&红条购物&的金额越高,约定返款的时间就越少。  以一台价值4599元的三星两门冰箱(BCD-290WNRISA1 290L)为例,可选择的购物金额区间为&13800元&50828元&,返款期限为&386天&105天&不等。  即如果花费13800元购买该冰箱,可以在第386天获得全额返款;如果花费50828元的购物金额,可在105天后获得返款。根据三维度APP上显示的&红条购物规则&,提取返款金额不收取任何费用,而且也不用返还冰箱。  三维度一位内部员工告诉记者,&红条购物&于今年8月18日上线,当日正好也是诸多电商巨头大打促销牌的日子。经过近一个月的营销推广,记者注意到,三维度APP&红条购物&已经产生了订单。其中10种商品的付款人数超过50人,这些商品主要为面包机、电饭煲,市场价格约为100元到400元之间。  &可观&的投资回报  在三维度的宣传中,&红条购物&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让消费者当即拿到商品,而且到期也可返还购物金额,算下来也颇为&实惠&。  法治周末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三维度的客服工作人员,该客服告诉记者,这种购物模式类似于投资,收益一般在20%左右。三维度一位内部工作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由于每件商品的成本不尽相同,所以产生的收益回报也有差别。  以目前市场上销售颇为火爆的iPhone 5s(16G)为例,三维度&红条购物&专区的价格为5499元,依据系统给出的购物方案,可选择的购物金额区间为&8900元&53110元&,返款期限为&954天&160天&,简化计算,折合&年化收益率&约为23.6%。  另以价格较低、三维度自己的手机POS机为例,该产品价格为99元,依据系统给出的购物方案,用户可选择的购物金额区间为&99元&2216元&,返款期限为&783天&35天&,折合年化收益率高达46.6%。  那如果没有到达返款时间,消费者需要提前提取购物金额该如何处理呢?三维度官网和APP中的&红条购物&规则称,消费者提出取款申请时,系统会根据用户购买商品的市场价格、实际使用天数折算出可提前取出的最终金额。  三维度给出的计算公式为:未满&红条购物&约定天数的返款金额为:红条购物金额-[商品价格/红条购物约定天数&(红条购物约定天数-已过天数)+商品价格&30%]。三维度在&红条购物&规则中称,向用户收取的&商品价格&30%&款项为用户未满&红条购物&约定天数而提前退出&红条购物&的违约金。  以这一公式计算,如果提前收回&红条购物&款项其收益情况如何呢?还以前述购买价值5499元的iPhone 5s(16G)为例,假如用户选择花费53110元、返款期限为160天的方案,如果要在第100天时取款,可以获得返款额为49398元。  那么再加上已经获得价值5499元的手机,该用户的收益相当于1787元,相对于最初53110元的投入,其&收益率&达到了12.28%,而目前宝宝类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为4%&4.5%。  那么三维度到底是拥有如何雄厚的实力,才能给予消费者如此多的&实惠&呢?法治周末记者为此致电三维度的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告诉记者,用户支付的&红条购物&金额主要是用于投资,三维度和一家理财机构开展了合作,该理财公司负责资金投资事宜。不过对于理财公司的名称,该客服人员表示&因为涉及一些金融方面的问题,不方便透露&。  不过另外一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为了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用户的资金是公司在&内部运作&。  两位客服的答案迥异,法治周末记者又致电三维度前台表达采访诉求,不过前台服务人员告诉记者,公司负责媒体采访的谭姓总监转告她,最近&不方便(接受采访)&。  能否按期收回本金缺乏保障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三维度真的如宣传所言,能到期兑付&红条购物&款项,那么这种购物模式不失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但是投给三维度的资金安全是否有保障呢?  在三维度官网及其APP页面的宣传画面中,都标识有&三维度公司为有效注册用户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投保购买了&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字样。  这一表述,的确能给不少想投资的用户吃了颗定心丸。9月18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三维度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平安财险将会对用户个人资金账户的安全提供保障。在法治周末记者的再三询问下,三维度客服人员向记者确认,平安财险并不保障用户的投资损失。  记者追问,那一旦公司不能按时返款,或者卷款跑路,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该客服人员称,&公司是经过安全认证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你的权益&。  9月22日,记者致电另外一个三维度客服人员,客服人员坚称平安财险会为用户投资资金的安全提供保障,如果公司不能到期还款,可以保留支付证据向平安财险报案要求赔付。  不过记者在其官网仔细查阅了中国平安保险所保障的范围:通过公司官网以及APP客户端进行充值、购买、提现过程中,因用户名或者账户被盗、受到直接暴力胁迫而透露账号和密码、网站中毒及电脑系统被恶意攻击造成资金账户损失进行了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将对资金损失进行赔偿。  记者致电中国平安财产险客服人员,该工作人员向法治周末记者确认了保险合作的真实性,不过她表示,只有出现上述保险条款内的情形,平安财险才负责赔付,平安财险并不对用户资金最终能否如期收回进行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少军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如果三维度是将用户的&红条购物&金额去做投资的话,那么没有一种保险产品可以提供投资收益的保障,而且为投资收益提供担保也不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畴内。  宏源证券研究所副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秘书长易欢欢从2013年起就开始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模式,不过他对于&红条购物&这种模式提出了自己的疑虑:用户的资金是否进行了托管、其是否取得了银行牌照,商品相当于是投资收益的回报,那么这个回报率是否正常?  一位电商领域的资深法律专家也向法治周末记者提出了类似的疑问:&支撑&红条购物&的商业模式是什么?有什么样的生意和投资能够产生长期的、可持续的20%,甚至是30%到40%左右的回报?&  对于客服人员所言的&不方便透露理财机构&的说法,前述电商业务法律专家表示:到底通过什么样的商业模式能获取如此高的收益,公司有必要告知消费者,&可口可乐的配方确实是商业秘密,不便透露给消费者,但这钱如果是去投资购买可口可乐,对消费者而言并不是机密&。他举例道。  学者质疑其合法性  此前,京东公司曾推出&京东白条&,颇让电商市场震动。在&红条购物&模式出现后,有分析文章中将这种模式称之为&逆分期付款&,将其与&京东白条&的&分期付款&相类比。  而刘少军对记者分析,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逻辑:&京东白条&相当于是赊购,是一种分期付款的购物模式,是京东借钱给消费者;而&红条购物&是指消费者借钱给三维度,然后商品就相当于是三维度支付的回报,&如果三维度没有取得银行业的牌照,那么此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刘少军向记者介绍,为了确保用户储蓄在银行的资金是安全的,国家不仅对银行业实施牌照管理,而且也出台了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的法规规范其经营行为,并且监管机构也对银行业实施严格的监管,如果是没有牌照的机构向公众吸收资金,那就游离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用户的资金安全缺乏保障。  刘少军介绍,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红条购物模式所说的&购物不花钱&并不是真的购物不花钱,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相当于是公司长时间占用消费者高于商品价格的资金的一个回报,商品就相当于是利息,只是提前支付给了借款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  9月22日,三维度的一位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公司目前正在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对此彭冰表示,即使获得央行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那只意味着该公司具有支付业务的资质,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具有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  彭冰对记者补充强调,如果公司卷款跑路,那么将可能构成集资诈骗;如果公司有还款的意愿,没有跑路,但只要募集资金的人数和金额超过一定限度,将构成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该局12315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还未接到消费者对&红条购物&模式的投诉,不过她建议消费者购物时尽量选择信誉有保障的平台。  前述电商业务法律专家感慨:随着互联网越来越深入地介入人们的生活,各种以互联网为&特色&的投资模式也层出不穷,这其中不排除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行为,&投资者看中了对方的高额回报,但是对方只盯着你的本&。(来源:《法治周末》;文/马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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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版权所有源:《金融监管研究》2014年第6期 作者:彭冰,法学博士,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一、引言Peer-to-Peer Lending(以下简称P2P网贷)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网络借贷模式,因其有助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直接成交、点对点借贷,而节约了诸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成为互联网金融脱媒化的典型代表。P2P网贷的兴起当然有其优势,但其在中国兴盛则有更为特殊的国情。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中国P2P网贷公司数量已近2000家,贷款规模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王申璐、刘冉和杨璐,2014),为世界第一,形成了一片繁荣景象。P2P网贷平台在中国繁荣,说明其切合了社会现阶段的融资需求,有其合理的社会基础。但实际上,中国的P2P网贷平台很大部分是由原先的民间融资机构转换而来的。这些民间融资通过借助网络平台,降低了信息传播成本,动员了原先无法接触贷款的人群,并且因为披上了金融创新的外衣而更具有诱惑性。近一年来,有近百家P2P网贷平台倒闭或者跑路,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对P2P网贷的监管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如何监管P2P网贷,特别是如何在中国构建P2P网贷的监管机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识别P2P网贷模式的法律性质,特别是需要判断P2P网贷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活动,这是决定监管程序是否启动的重要标准。本文讨论了P2P网贷模式,特别是中国各种变形的P2P网贷模式,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关系。本文的主要观点是:尽管从性质上分析,P2P网贷构成非法集资活动,但考虑到合理的社会需求,可以在不触及犯罪底线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监管者进行适度监管,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监管者应当通过颁布安全港规则,划定合法的边界,引导中国P2P网贷业界采取合理和适当的商业模式,以保护投资者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讨论非法集资的立法目的,确立界定非法集资活动的标准,以及非法集资界定在中国的特殊问题;第三部分,讨论P2P网贷的基本模式即纯中介模式的法律性质;第四部分,讨论P2P网贷在中国的畸形繁荣和各种变形;第五部分,具体分析P2P网贷与非法集资的关系,特别是三类最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P2P网贷模式;第六部分,对P2P网贷在中国发展和监管提出建议。二、非法集资概述(一)非法集资概述和内涵非法集资,顾名思义,是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一般来说,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利用人们的同情心,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各种慈善基金即属此类,甚至每日坐在地铁口乞讨的乞丐也是在向公众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到的公众资金没有回报,故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而是慈善法要讨论的问题。第二类是公开的商品买卖。例如,电视机厂商向公众出售电视机,虽然看起来也是在向公众募集资金,但公众提供资金的目的是购买商品,用于消费。对公众的保护主要通过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保护法来达成,也不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第三类则是以未来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提供资金投资。无论该回报是固定回报承诺还是不确定的盈利预期,均应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因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立法都规定,以获取未来收益为诱饵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构成了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集资行为。立法者对此类募集资金行为进行监管,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其一,公众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能力和精力保护自己,并且因为人数众多而面临协调、统一行动的困难;其二,公众投资者缺乏分散投资风险的能力,因此,在投资失败后往往损失惨重,演化成公共性的政治问题,政府最终不得不加以干预(彭冰,2008)。我们所说的非法集资,一般就是指未经批准的第三类募集资金活动。在其他国家,第三类集资活动主要属于证券法管辖,属直接融资的范畴。但在中国,非法集资立法在逻辑上有些混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非法集资的基本类型,直接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活动。目前,中国对非法集资的界定主要针对两个层面的集资行为:一是集资者以自己使用为目的而吸收资金,二是集资者将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彭冰,2008)。集资者为自己使用而吸收资金,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类似于擅自发行证券。但因为其不采用股票、债券的名义,或者没有对集资载体进行权益份额化和标准化,在中国并不将其视为证券发行,而是被当作非法集资来处理。在刑法上,其通常被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彭冰,2009)。轰动一时的吴英案就是这方面的案例。当集资者吸收资金再用于投资时,集资者其实扮演了金融中介的功能。这也可以区分为几类。一类是集资者扮演了信用转换的功能,提供资金的公众投资者只有向集资者的追索权,而没有向实际用款人的追索权,例如一些地下钱庄、担保公司从事的就是此类型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集资者类似于商业银行,吸收了公众存款,并承担了信用风险。另一类是集资者宣称不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直接由投资者承担,类似于信托公司、基金子公司等。这种模式下,集资者其实扮演的是投资类金融中介,属于投资基金的范畴。当其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时,在实质上就演化为了公募型的投资基金。此外,还有相当多的类型是集资者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风险安排介于固定收益承诺和风险自担之间,例如保本不保收益、保证最低收益上不封顶等。(二)区分刑罚标准和行政监管标准按正常逻辑,集资者如果是向公众筹集资金自用,应通过证券公开发行的途径;如果充当金融中介,则其必须获得相应许可设立从事相应业务的金融机构。但在中国,这两类都被简单地归为非法集资。尽管在《刑法》上并没有非法集资这一罪名,其判罚适用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首先是违反金融监管要求而向公众募资的活动,只有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时才会构成犯罪,对非法集资的打击也区分为行政监管和刑罚两个层面。因此,在界定非法集资行为时,不能仅仅依靠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2010年》)中,认定非法集资采用了四个标准,即非法性、公开宣传、回报承诺和面向公众,要求同时具备这四个要素才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但实际上,公开宣传这一要素并非界定非法集资的必备要素。因为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集资,就都构成非法集资,公开宣传只是使得这一非法集资活动可能更为公众所知,从而更具有社会危害性。这对于界定犯罪适用刑罚时可能是必要的,但对于行政监管者来说,则只要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无论是否采用了公开宣传手段,都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应当予以取缔。从行政监管的角度来看,界定非法集资活动时的核心要素只有两个:集资性质、面向社会公众(彭冰,2011)。很多非法集资者为了掩藏自己的集资行为,往往会将集资交易伪装成各种类型的其他交易,例如商品买卖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以逃避对其非法集资活动的认定。近年来比较著名的有艺术品的份额化出售、蚂蚁代养殖等。在界定时应该考察交易的实质,当交易从资金提供者角度看,具有“被动型投资”的性质时,一般就应当认定为集资交易。在界定交易是否面向公众时,我国习惯上使用“不特定对象”这一概念。其实,该概念具有相当强的误导性,因为是否能够事前划定特定的人群,并非法律上界定社会公众的主要目的。法律上要求面向社会公众的集资活动必须受到监管,主要理由就是社会公众无力保护自己,需要国家的特别保护。因此,在界定社会公众时的核心标准不是集资对象是否特定,而是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一般各国公认三类人群在集资交易中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与集资者有特殊关系的人群;具有充分投资经验的人群;具有一定财富能力的人群。不过,因为前两者在实际使用中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各国一般在界定私募时使用财富标准,规定具有一定财产和收入以上的人群为合格投资者。针对这些人群的资金募集可以构成私募,不需要特别监管(彭冰,2011)。依此标准,最高法院在《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2010年》中对于“向亲友和单位内部职工集资不构成非法集资”的豁免,有一定意义,但也存在重大缺陷。亲友和单位内部职工与集资者当然可能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使得他们能够保护自己,例如集资者的配偶、父母,或者集资者单位的高层领导。但亲友的范畴过于广泛,不同亲友与集资者的关系也有亲疏不同,一概将其豁免在金融监管的保护之外,并不合适。单位内部职工的范畴就更成问题,因为很多中下层职工根本就无法获取集资单位的相关信息,而且由单位出面向职工集资,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强迫性,中下层职工根本就无法拒绝。同时,某些单位规模庞大,职工人数众多,即使只针对单位内部职工的集资也规模惊人,并不适合豁免在金融监管范围之外(彭冰,2011)。例如,著名的华为公司设置虚拟股份向员工发行,其14万职工中有资格并且购买了华为虚拟股份的有6.9万人,据新闻媒体披露,7年期间,华为通过发行内部虚拟股份筹资270亿元(明叔亮等,2012)。当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只涉及非法集资的刑罚层面,该司法解释豁免亲友和单位内部职工可能是考虑到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因此,在行政监管层面,就不能完全遵守最高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不能一概将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职工的集资活动视为合法,而需要对集资活动所涉及的亲友或者单位内部职工与集资者的关系,及其是否具有保护自己的能力等进行审查。区分非法集资认定的行政监管标准和刑罚标准,还有另一层涵义。刑罚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惩处,具有法定性,不可轻废,必须严格依法执行;而金融行政监管的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只要能够控制风险,对于一些金融创新活动,监管者则可以采取适当容忍的态度,允许其适度发展。本文认为,对于P2P网贷,我们就应该采取后一种适度容忍的监管态度。三、P2P网贷典型模式的法律性质P2P网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相继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业务模式。这一新型网络贷款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繁荣。但这一新型业务模式,在本质上其实是一种借款人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交易模式,因此,在其发源地受到了非法集资的指控,被纳入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中国的金融监管者目前没有介入P2P网贷监管,造成了监管真空,也促成了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繁荣。典型的P2P网贷模式是借助网络技术和信用评估技术,协助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以约定的利息作为回报。按照上文讨论的非法集资的定性条件,P2P网络贷款天然具有非法集资的性质:首先,其交易的性质是借款,以约定的还本付息作为回报,交易的集资性质很明确;其次,由于P2P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投资者(出借人)并无资质审查,无论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交易的方式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都不影响该借贷面向公众的性质。既然P2P网贷的性质是集资,那么按照对集资的监管要求,似乎应当要求借款人必须获得批准。然而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每个借款人借款的金额都很小,要求借款人履行公开集资的许可程序,显然是荒谬的。因此,各国均未要求借款人履行许可程序,而只是针对网贷平台提出了监管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将P2P网络平台作为发行人,要求其必须在SEC注册发行。这一模式迫使几家在美国运行的P2P网络平台改变了其运行模式。以Lending Club为例,其改变后的交易模式如下:(1)借款人在网站发布借款信息,投资者在网络上点击后达成借款意向;(2)当借款意向达成后,一家位于犹他州的银行WebBank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并同时将债权转移给平台;(3)平台向同意借款的投资者发行附条件债券,条件是只有在该借款人还款时,平台才会向投资者还款;(4)平台向SEC提交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作为信息披露资料(Verstein,2011)。英国2013年将P2P网贷纳入金融行为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的监管范畴。该局最新生效的众筹监管要求,将所监管的众筹区分为借贷型众筹(即P2P网贷)和股权型众筹。该局认为,两者的风险不同,故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手段。对其中的借贷型众筹,监管要求包括:(1) P2P网贷平台必须获得牌照才能经营;(2)对网贷平台设置了最低准备金要求;(3)客户资金必须独立存管;(4)投资者需能获得足够的消费信贷方面的保护(包括网站必须清楚揭示风险,利率和费用的标示必须公平和明确,如果没有提供二级市场,出借人有权在14天内无理由无惩罚地撤销贷款);(5)平台必须对破产时未到期债权的处理事先做好准备;(6)建立纠纷解决机制;(7)平台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FCA提交报告。上述监管要求仅限于发生在个人之间的P2P网贷,对于商业借贷则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FCA,2014)。我们可以看到,由于P2P网贷涉及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在其发源地英国和美国均被纳入了监管视线,只是英美两国基于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方式。其中美国的监管方式基于其传统的证券法逻辑,将P2P网贷视为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证券法的要求进行注册。但出于监管效率的考虑,将网贷平台而非借款人视为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履行注册和信息披露的义务(Verstein,2011)。英国对于借贷性众筹更强调监管网贷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行为,注重的是对网贷平台上出借资金的投资人的保护,且强调P2P网贷必须发生在个人之间,如果是商业借贷则适用不同的监管要求。 ====推荐优秀公众号===  【互联网金融中心 ID:jinron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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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奖励众筹如火如荼发展之际,一种隐形、却更具影响力的人脉众筹有些被忽视。但众港交所11月10日更新港股通可以买入及卖出股票名单 
中国证监会及香港证监会共同宣布沪港通将于11月17日《Google是如何运作的》一书于今年9月出版,作者是如雷贯耳的Google前CEO埃里克·施密特和Goog源:虎嗅网对于车主这个用户群来说,有资产、有消费能力、有硬性需求,简直是美好到不能再美好的细分市场。但在这个P2P借贷简介P2P借贷是价值数十亿美元的创新型行业,它为成千上万的消费者解决了信用卡债务问题,P2P借贷不随着互联网金融业态逐步向多元化、专业化、生活化发展,创新服务显得尤为关键。近日,新新贷针对互联网付费会员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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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网贷之家连续接到几波朋友来询问,其内容竟然指向同一家P2P平台。因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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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的出现让大陆股民投资港股的心愿得意实现。11月17日,沪港通将正式交易,你想知道如何炒沪港通吗?【作者:中国农业银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工作站 王硕;中国农业银行 李强
原文刊于《当代经济管理》 点击下方 “阅读原文” 保留你的双手!↓↓↓ 1、什么是投行?有一个投行菜鸟问:“什么是投行?”前辈拿了一些烂水果问他:“你打算怎么把这些水果卖出去?”在一个近千人的“银坊维权大群”QQ群中,投资人损失最高的达300万元。10月27日,杭州一家P2P网络借贷平文/《清华金融评论》 贾红宇有人把2014年比喻成“众筹元年”,不论此种比喻是否夸张,众筹的确在中国开辟了一权版声明所有:转载必须以下信息:作者:未央研究 邮箱:
源:未央网 总结:银行高风险客户的36个特征。人不行,企业迟早出问题。1.老板很忙却经常不在自己生意现场。2.老板通讯常10月,问题平台创38家的单月历史新高,且运营不善导致提现困难的平台增多。温州短期接连爆雷,区域性风险爆发。平安这家保险业巨头先把自己变成了技术公司,继而把所有子公司都变成了技术公司,橙子银行就是这样一个目标客户为年相信绝大多数人对于信用卡都是很熟悉的,即使一些老人或小青年自己没有办过信用卡,那也一定见过别人刷卡,毋庸置疑本文“不良贷款”是指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不良贷款的形成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的,也有
  许多人问“承诺担保的P2P平台有风险吗?”也有人问“既然P2P网站上承诺本息垫付,又是大平台,那还有14年的网贷,有倒闭没有潮。然而安全只是统计上的安全,具体到单个平台,每天都有我不知道名字的老板携款跑路,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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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阿里、腾讯在网络银行的小河中嬉戏,摸着石头过河时,有一匹黑马已悄悄一跃上到对岸。这匹黑马叫平安““有钱了存银行”虽然是个略显“落后”的理财观念,但却是很多人一直热衷的事情,不过“存银行”也有很多技巧,存钱 
最近,家住上海的施先生拿着落款为某金融单位的纸质邀请函,来到浦西闹市区一家酒店,参加一个客户答谢暨一、欧洲对众筹的定义目前,众筹在欧盟范围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欧洲的组织、国家政府或主管部门对众筹的认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正式指导意见即将出台,点击文章末尾左下角的阅读原文链接报名参加——前瞻监管政策之“P2P合规
总体来说,商业银行的部门分为:  管理部门:包括行长办公室、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会计部、法律部iefinance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析热门文章最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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