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几个有关劳动法全文的问题?我在一个单位打工?当时是单位领导叫去做事?现

中国有多少人在打工,上班?应不应该有一部“名副其实的劳动法”?    涯社区 & 天涯论坛 & 法律论坛  我要发帖『法律论坛』 [实务案例]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点击:24
回复:2 作者:江苏常州的A
发表日期: 19:40:00 回复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法院有法不依,公开抵抗国法,枉法裁判,渎职侵权     常州市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判决书声称“不开证明-----小小的瑕疵”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人民法院又都判决对的也都判决对的。坚决不让用人单位开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的书面证明,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日)第14条,15条,17条。     14、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该同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当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     第1条,为了明确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2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固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3条,本办法第2条的规定的赔偿,按下列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6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01年4月16)第11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刑法》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楼主收藏转发至天涯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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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弘扬正义的朋友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什么用
  法律只是遮羞布,做样子以获得声誉。百姓犯法依法严惩,有权有势者犯法就没事。    中国的百姓人权与欧美的黑人何?
  只要它们一帮触犯法律,或者利益上跟法律有抵触,相关的法律在它们眼里狗屁不如,并且恶臭
  披着合法外衣的狼
  说实在的,看到某些服装,是非常的厌恶,恶心
  不就是一个证明嘛,解除合同时依法开一个给劳动者嘛好了,不侵犯人家权利,不引起各方面损失,也就谈不上赔偿了。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中国、世界各地、历朝历代,都是有国法家规,没有家规,公公不是要到媳妇床上了-------也不需要红绿灯,没有车子也闪着红灯来
  常州市劳动局,法院跟国法仇
  常州市劳动局、法院跟国法有仇  
  此案不是证明的事情它们的目的是推翻国法
  此案不是证明的事情,它们的目的是推翻国法
  此案不是证明的事情,它们的目的是推翻国法
  这么多法律它们都不执行,它们是执行外国法律的。百姓们被欺压,可惜不齐心,既然它们不执行中国法律,那就让它们到外国去执法。
  法律在这里,是已经不存在了
  它们可以说每天都在挖空心思的作案,    如今作案频率最高的就是它们,    它们有办法,    ----就是拖,    再来最终一击,    让你彻底粉碎。    你不能几年不吃饭,    永远不吃饭?
  这就是江苏常州法院的真实写照
    作者:江苏常州的B 回复日期: 21:18:38  回复
      常州市检察院赵处长:“---老乡啊,几个检察长都跟你讲了,程序的确有问题,但是我们没权利管呀,终审结束了,你是在跟常州市法院打官司呀,你想想有可能吗?你想想,它们江苏省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会得不认识?算了吧,我们同情你才---------”              的确语重心长,可它们为什么这样大胆枉法           劳动局调解不用说、一审调解、二审调解、------都说不提是非,再给你--钱就算了结,相当于律师费,其它什么的,它们当我说天书,只是冷哼。但是绝对不依谈劳动法,或者什么法。            有法不依,侵权不依法赔偿,还打什么公司,不是无法无天是什么?还要法院做什么用?
  有法不依为何立法 ,立法有何用
  在检察院看来终审判决是绝对权威,不可侵犯。但也不能以权代法,抵抗国法呀,伤天害理
  有法不依为何立法 ,立法有何用
  你想说什么呀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你们瞎判判,引响人家务工,保险的续交----想把劳动者害死吗,开一个证明手又不痛,为什么一定要公开抵抗国法,推翻国法?  
  有法跟没法一样,
  吴邦国:领导干部只有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转载)        二要着重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根本目的是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首先是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人民内部矛盾和社会矛盾多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熟练掌握依法行使职权必备的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家各项工作开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并不是无法可依,也不能说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完全不知法,关键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还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就是这一类
  赶问路在何方。。。。。。。。。。。。
  常州市法院先是调解,说是被告愿意----,不过是哄骗而以,还不够律师费来,常州市检察院调解说是被告愿意再给----,变化不大。现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依然未果-----,
  跟台湾审判陈水扁一案相比,还要胡
  枉法最多的审判者,畜生
  ......看来终审判决是绝对权威,不可侵犯。但也不能以权代法,抵抗国法呀,伤天害理.......推翻国法 ????......关猪!  
  劳动法,很诡异的一款法律,好像从没被认真遵守执行过。普通劳动者表示从未得到其保护
  劳动法一句说到底,就是有权、有钱、有势人跟没权、没钱、没势人之间的法律,有权、有钱、有势人利用钱、权、势,审判机关不执行,而且还要推翻劳动法。    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劳动法是标杆,如此案  
  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劳动法是标杆,如此案-------若劳动法名副其实的通行,证明法律面前才是人人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若如此,当初为何要去无锡司法鉴定所鉴定?就让被告单方口述述嘛好了)。            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人民法院不采信自身申请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侵权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不是有法了吗?现在是要有人秉公执法才有用  依法办事迎刃而解
  光立法,没有人秉公执法有什么用。立法是其一,还必须有人真正的监督法律的公平实施,才能叫有法  
  不应该吗
  来一部不实施的假劳动法,再来一个荒唐的讨好的
  法律是一种斗争,需要那些为自己权利而斗争的朋友们的努力。  .
  就怕努力不胜权力,常州市法院就是这样,谢谢李律师
  作者:江苏常州的B
发表日期: 20:13:00 回复
合同拿出来说话     常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2009)常民一终字第1326号一案中,认定证据不当,针对同一事实,怎能让被告以不合法的方法手段而取来的又是不足以反驳的证据,来取代合法,规范,严肃的证据呢?     仲裁庭审中, 被告以经济利益为目的,企图隐谋,抵赖当初相约报酬,合同期限,因没合同须付双倍工资---等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欺诈性“劳动合同”,候科问原告,原告坚持是假的,候科问被被告,被告坚持是真的,对此,候说:“那就去做鉴定”,双方同意,于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实行了鉴定,结果是 “确认”此合同为伪造的.厂方反悔不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若如此,当初为何要去无锡司法鉴定所鉴定?就让被告单方口述述嘛好了)。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难道无锡司法鉴定所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有效公证文书吗?)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 于其他书证、 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众人证明合同期限不对 )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痕迹,众人说合同期限不对)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无锡司法鉴定难道还不是有效公证文书吗?)     去南京司法鉴定不是脱裤子放屁吗?文明高雅的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做事情却如此鄙薄并且龌龊。道貌俨然的常州市人民法院,钟楼区人民法院也跟着脱。表演了这样典型的滑稽闹剧,经典    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不遵国法,滥用职权,枉法侵权,公开抵抗国法,就凭被告单方口述,否定了无锡的鉴定结果,逼原告签字到南京去再行鉴定,以寻求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谢 :“你不去鉴定…是心虚?...”“不鉴定,我们以真合同为准”……等等许多说辞,胁迫原告同意去南京再行鉴定,原告:“已经有有效的司法公证文书在手,为何还要鉴定呢?难道是无锡不够资格,不合法,受干扰?或什么原因?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初为何去无锡鉴定喃?是否在闹来玩?”吵闹后原告说:“鉴定可以,但不同意去南京,海南,四川,北京……都可以,抽签好了?为什么一定要去南京鉴定,他家有人是不是?”,谢不同意:“我们没有这项服务” ……等等反正都不行,谢一再说:“不鉴定我们就不管了,当真合同处理……”没办法,原告只能同意,但提出鉴定合同误工费不能少,结果相反的话,还要到北京去鉴定……(也有一条子)候同意。(但不知又哪来的其他假条子)结果是,南京方面来了个估猜性不负责任的“倾向性认为”“倾向性认定”(矛盾先生)既想颠倒黑白是非掩盖伪造劳动合同的事实,达到证明真合同的目的;又想摆脱玩勿职守的渎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非是想让无锡的“确认”要刺就刺它的百万分之一的盾吧(就是那个“一”)。      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确认”与“倾向认定”谁大?)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既然“倾向”了,又怎么可以“认定”呢?它们是否具备鉴定的资格?)又两司法鉴定所平级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它们最缺的就是道德)“确认”与“倾向认定”证明力大小分不清,这是故意的。      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口口声声咬定:派出所原告已经承认两个月5100元)被逼同意去南京再行鉴定就否定了无锡的鉴定结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的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逼同意去南京再行鉴定,是违法的)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所有的证据都是被告的自己单方口述)由此就凭被告单方口述,否定了无锡的鉴定结果,    南京鉴定分析说明:------由于缺乏案前自然样本,故宜做倾向性意见。    置原告众证人不顾:吕夫敖,赵希毛(两个到庭),王华星(还在吴泰),马栋,岳分厂,李世银,张继全,陈战,于海建,严国芳,杜友建等证明合同期限不对等,不顾原告一直强烈要求重新鉴定,也不准,就一定要取信有利被告不合法的、估猜的、不相应的、不足以反驳的证据,连其他项目也不准鉴定(压痕).日11点10分-14点仲裁委把(压痕)磨光,原告当日16点20许去了检察院询问--钟楼区检察院该有摄像记录。    俩份鉴定书,很明显无锡的证明力大于南京,但是钟楼区劳动局仲裁委不遵国法,滥用职权为被告谋取有利证据,毁灭证据,颠倒黑白是非,枉法裁判,渎职侵权。认定合同是“真的”。     附证据材料:  
  江苏省常州市不仅仅用人单位犯法猖狂;审判机关犯法由此疯狂
  我做人的原则是,先礼后兵,不能让自己吃亏。
  江苏省常州市不仅仅用人单位犯法猖狂;审判机关犯法由此疯狂
  谢谢网友给力,我视死如归坚决与贪官斗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被告单方口述比司法鉴定的证明力还要大?若如此,当初为何要去无锡司法鉴定所鉴定?就让被告单方口述述嘛好了)。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是抵赖,还有如此不要脸的审判机关
  该案不仅仅被告猖狂犯法,审判者犯法更加疯狂
  江苏省常州市法院工作中不按法律办事、另搞一套,使得本来可以预防和化解的矛盾酿成了大问题。
  温家宝总理说:“---没有合法的程序就没有公正的结果---”,最高检察长曹建明说:“--一定要依法办案,杜绝违反程序取证--”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公开抵抗国法,有法跟无法有什么两样?
  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大家节日愉快;提前祝朋友们中秋快乐
  受冤的同胞们:我们要作斗争,生癌症时,找它们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等条件好来
  有法不依,是权力社会的特征
  明知道是侵权的行为,不依法责令赔偿,并且依法纠正。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公开挑衅国法,仇视国法,这样的人比土匪、强盗好吗?
  无法无天的畜生,统治百姓,欺压百姓,毛主席不在了啊
  疯狂犯法  有法不依,推翻踩踏国法,枉法害民没人管
  疯狂犯法  有法不依,推翻踩踏国法,枉法害民没人管
  疯狂犯法    有法不依,推翻踩踏国法,枉法害民没人管
  疯狂犯法      有法不依,推翻踩踏国法,枉法害民没人管
  疯狂犯法        有法不依,推翻踩踏国法,枉法害民没人管
   马上又要公安武警
  我们期盼着江苏省法院、常州市法院能够听党的话、听习近平总书记的话,按照18大指明的方向,真正依法办事
  这样的“法院”还是公正场所吗? 习近平总书记:我们怨民们的中国梦就是有一个真正的住持公正的法院,为我们摆平冤枉官司,
  这到底是不是事实?诽谤应当受到惩罚,知法犯法也应当受到惩罚,这样才是人民想看到的公平正义。百姓生癌症时,找贪腐分子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条件好的,不知道贪腐分子的子孙怎么不生禽流感的
  作者:09的秋 时间: 10:43:30   都支持一下,本来自己上来是想申冤的。  有道理
  现在国家正在抓造谣者,如果是造谣应当已经被抓,希望有关人士看看这个帖子是不是造谣,如果不是造谣也为老百姓做点事情,没有造谣向有关机关反应反应。发帖者不就是为了伸冤吗?  发现造谣,狠抓造谣,要是能够发现枉法裁判,为民伸冤就更好了,我们冤民就烧高香了,
  这到底是不是事实?诽谤应当受到惩罚,知法犯法也应当受到惩罚,这样才是人民想看到的公平正义。百姓生癌症时,找贪腐分子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条件好的,不知道贪腐分子的子孙怎么不生禽流感的
  这到底是不是事实?诽谤应当受到惩罚,知法犯法也应当受到惩罚,这样才是人民想看到的公平正义。百姓生癌症时,找贪腐分子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条件好的,不知道贪腐分子的子孙怎么不生禽流感的
  这到底是不是事实?诽谤应当受到惩罚,知法犯法也应当受到惩罚,这样才是人民想看到的公平正义。百姓生癌症时,找贪腐分子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条件好的,不知道贪腐分子的子孙怎么不生禽流感的
  这到底是不是事实?诽谤应当受到惩罚,知法犯法也应当受到惩罚,这样才是人民想看到的公平正义。百姓生癌症时,找贪腐分子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条件好的,不知道贪腐分子的子孙怎么不生禽流感的
  国家说是关心劳动者的,可这劳动法到底有没有用?劳动法保护得了劳动者吗?
  这到底是不是事实?诽谤应当受到惩罚,知法犯法也应当受到惩罚,这样才是人民想看到的公平正义。百姓生癌症时,找贪腐分子看,它们的子孙读书等条件好的,不知道贪腐分子的子孙怎么不生禽流感的
  在法院吃冤枉官司的冤民们请注意:国家决心依法治国了,国家为你们伸冤了,就别忘记告诉大家一声,时刻关注  死掉了就没法追究它责任,在台也难,现在有民事诉讼法205条追究贪赃枉法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12乡镇公务员面试题(历年真题+模拟预测)个人总结版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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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现在在事业单位工作,但为临时工,没有签合同,可以报考今年山西省事业单位考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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