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2014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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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工伤赔偿标准东莞工伤赔偿标准来源:工伤赔偿时间:工伤赔偿是劳动人员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工伤伤残或工伤死亡事故后,劳动人员或其亲属应当享受的医疗及生活补助费用,因此,东莞动保部门规定用人单位必需为劳动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否则所涉工伤赔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东莞地区社保机构认为,当用人单位未按劳动人员工资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伤残或死亡事故发生后,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如用人单位在缴费时已告知劳动者保险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及法律后果,而劳动者又同意的,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待遇差额损失赔偿责任。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以东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它项以本人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东莞社保基金
&1、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2、解除劳动关系的,伤残津贴可一次计发10年。
五至六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1、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东莞社保支付,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3、劳动关系未终止又无法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以上述比例按月支付。
&4、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支付伤残津贴。
七至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1、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东莞社保支付,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医疗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
生活护理费相关规定
1、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2、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1-4级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一次领取护理费10年;
4、伙食补助费每天35元(由东莞社保基金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标准
非法用工伤残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标准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非法用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丧葬补助: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
东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东莞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丧葬补助、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领取亲属抚恤金的,应该每年向户籍部门提供生存证明。
工亡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亲属抚恤金:供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40%,其他亲属每人30%,孤寡老人,孤儿可另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为:24565&20 = 491300)。
【参考数据】
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2012年东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市属单位职工4200元,镇属单位职工1812元
本人工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算;超过三倍的按三倍计。
最新留言回复
我想请问一下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被鉴定为四级,请问我可以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吗?保留劳动关系可以获得哪些工伤赔偿?
答:您好,可以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可以获得以下工伤赔偿: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以及每月75%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
东莞地区发生工伤死亡后,亲属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答: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属孤寡老人、儿童的,抚恤金上浮10%。“东莞工伤赔偿标准”由东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东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再要工伤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熊中文
   【案情】
  吴某系福建省三明市某花卉公司员工,该公司没有为吴某参加工伤保险。日,吴某在骑摩托车去公司上班途中被林某驾驶的汽车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日,当地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日,当地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吴某是因工死亡。日,出院后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9级。日,吴某与林某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林某赔偿吴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因吴某与花卉公司不能就工伤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花卉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8500元,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吴某的请求。日,该花卉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对于吴某已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后能否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合议庭出现了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所遭受侵权损失只有一个,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吴某在已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再获得工伤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然获得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但基于保护受害职工的需要,其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已先从林某处获得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2000元,其要求用人单位再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重复项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但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应获得法院支持。
  【评析】
  本案涉及到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竞合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两种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吴某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法律基础。虽然吴某要求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都是由其在上班途中受伤这一事实引起的,但两种请求权所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基础不同。吴某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与吴某与林某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而要求工伤赔偿的依据是吴某与该花卉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基础在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两者并不冲突。
  第二,重复项目不能再获得赔偿是“损失填平原则”的要求。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即“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它强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吴某的这些损失已从林某处获得,不能再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正是 “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体现。
  第三,不重复项目可以再获赔偿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中由上述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也有一些不同的赔偿项目,如交通事故赔偿中有残疾赔偿金,而工伤赔偿项目中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对于这些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目前,“损失填平原则”的主要适用于对 “财产性”损失的赔偿,对于能否适用于“人身性”损失的赔偿争议很大。笔者认为,人的身体、生命的损害难以鉴定、也难以衡量,受害职工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获得再多赔偿都不为过。
  第四,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对于重复的项目,吴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减轻了花卉公司作为用人单的用工责任;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吴某可以兼得,充分保障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种处理观点能最好地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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