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务工妇女年满了50岁,在工作时猝死,能否认定工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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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男子打工时昏迷 救治不及时死亡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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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孙先生来电咨询:
  我朋友的儿子很小就辍学外出打工,2011年4月份,他在南方一家个体小作坊打工时突然昏迷,但那个老板没有送他到正规的医院进行救治,也没有拨打120,只是把孩子送到了附近的一个小诊所救治。在诊所自己无法救治的情况下,诊所才拨打120送孩子到了医院。但因为最佳救治时间已被耽误,最终也没有救回孩子。后来经过医院的检查,孩子是因为营养不良,长期处于疲劳状态透支体力而导致猝死。请问,这个雇用孩子的老板在孩子出事时为省钱不送孩子到医院甚至连120都没有拨打,导致孩子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严重后果,孩子的死亡算工伤吗?这个老板是否应该承担孩子死亡的后果?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路未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第五款则规定得更为明确,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因此,能否认定为工伤,主要看本案中这个小作坊从事的是否为商业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给了明确的定义,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雇用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本质上是通过他人的劳动扩大雇主的事业范围或者活动范围,雇主因此获得利益。按照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主应对雇工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孩子的父母有权要求雇主对孩子的死亡依法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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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时间:&&|&&投稿人:陈剑峰&&|&&浏览:2714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本答复全文系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为方便自己学习和网友查阅,故从网络转载。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此复。  &&&&&&&&&&&&&&&&&&&&&&&&&&&&&&&&&&&&&&&&&&&&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鲁高法函[2009]3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原告李克英诉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形成不同意见,就有关问题向我院请示。我院研究后认为,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面广,各地规定不一致,特向你院请示。  一、案件的由来  原告李克英之夫许长峰系明集乡玉皇庙村农民,日出生。许长峰自日至日在东营市龙翔石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日19时左右,许长峰由北向南推人力三轮车过公路时,与一机动车相撞,发生,许长峰死亡。原告李克英于日向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许长峰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垦利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以受害者许长峰于 1942年9月出生,至受伤之日时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为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之规定作出[2008]NO.6-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李克英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东营中院对案件处理的不同意见  多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对其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理由是: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所规定的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反之,则不应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本案当事人许长峰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6周岁,不管其身份是农民抑或离退休人员,均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  少数人意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三、东营中院请示的问题及我院意见  东营中院向我院请示的法律问题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鉴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影响面较大,各地做法不一致,对于今后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现提出对以上问题的请示,请予答复。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 二00九年十二月九日相关法律规定  一、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二)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三)没有明确规定,如东营市对此未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注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本答复全文系北京市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为方便自己学习和网友查阅,故从网络转载。备注二:北京陈剑峰律师简介: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十余年,现为北京市迪扬资深律师,专业工伤赔偿纠纷处理律师,中国工伤赔偿法律事务专家,尤为擅长工伤赔偿纠纷法律事务。曾分别获得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首批法律援助十佳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社会兼职: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劳动政策法规库专家组成员、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法治中国》和《都市法宝》节目重要嘉宾工伤赔偿主要业绩:从业十余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五例典型案例:&&&&& 1、2001年办理一起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一位年仅26岁的英俊小伙子,因左胳膊在去山东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后被截断造成四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外地打工者满意获赔,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共计一百余万元。该案的成功代理引起《北京法制报》、《北京劳动午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多家媒体的争相报道和采访。&&&&& 2、2003年办理的北京市一位37岁的煤矿工人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腰部瘫痪,被评为伤残四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赔偿获得的工伤待遇计算到正常死亡时为止也有将近百万元之巨。&&&&& 3、2006年办理的北京市门头沟区一位工人工伤死亡纠纷案,因单位拒绝赔偿便慕名找到本律师代理,经过耐心细致的与单位沟通协调,最终获赔40余万元,遇难家属十分满意。&&&&& 4、2009年,一位市来京务工的彭先生,在建筑工地打工不慎摔伤致右股骨颈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遂慕名找本律师代理。经过6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彭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通过,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9万元。达成协议后,彭先生的女儿欣喜之余从老家武汉电话告诉本律师,9万元拿到了。&&&&& 5、除了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的代理劳动者索赔的工伤案件外,本律师还为不少用人单位或公司企业成功处理过工伤事故。在此仅举一例今年办理的工伤死亡案例:2010年年初,一家建筑公司在北京承包了一建筑工程项目,一名工人修车时被自己的车辆碾死,为此家属索赔80余万元。由于死者才21岁,未婚无子女,父母亲均未满55岁,按照北京的规定只能赔偿20余万元。由于死者家属要价太高,公司就慕名聘请本律师出面和家属进行谈判协商。经过一天半的3次艰苦谈判,最终将赔偿额定在46万元,一次性付清。这样死者家属也比较满意,公司也能接受。代理公司和家属谈判,本律师并没有死板地、严格地按照法律的死规定办,而是考虑到死者是个独生子,农村的父母亲将来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决定赔偿46万元,双方均可接受,迅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北京陈剑峰律师公开发表的工伤赔偿个人著作:1、上班时与同事发生口角被打伤,算不算工伤?2、右脚1-5节脚趾全部截肢能鉴定为几级工伤伤残等级?3、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4、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我该怎样解决这起棘手的工伤死亡赔偿金的纠纷呢?6、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相关问题研究7、国家工伤伤残鉴定5级的赔偿标准?8、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具体有哪些?9、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相关问题研究10、什么是工伤和工伤事故分类?11、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12、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13、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14、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15、没有加入工伤保险,8级伤残,我该咋办?16、老板扣我工伤期间工资合法吗?17、国家伤残鉴定7级的标准是?及赔偿标准?18、请问工伤怎么赔偿?19、丈夫的父母霸占了丈夫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怎么办?20、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21、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22、一起四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的代理始末23、工伤青年打赢官司24、外地青工胳膊断了 生活不能断!&&& 25、我办理的三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 26、2009年度省市工伤伤残6级赔偿标准?&&& 27、2009年度北京市?&&& 28、北京市2009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 29、2009年度省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0、工伤护理等级鉴定标准、赔偿标准和理解&&& 31、浙江省永康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8级-9级的赔偿标准?&&& 32、省市2009年度国家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33、2009年度陕西省市一级工伤?&&& 34、2009年度市工伤赔偿标准&&& 35、全国各省市1级至10级工伤赔偿标准速查表&&& 36、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6级工伤伤?&&& 37、2010年度省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8、2010年度陕西省市5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39、2010年度江苏省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0、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8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41、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应对工伤赔偿官司?&&& 42、劳动者如何打赢工伤赔偿纠纷官司?&&& 43、十二指肠修补手术算几级工伤?&&& 44、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9级赔偿标准?&&& 45、2010年度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 46、天津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47、上海市2010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 4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 &&& 49、2010年度广东省中山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50、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 51、关于《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两个立法修改建议52、2010年度市工伤赔偿标准?53、2010年度江苏省苏州市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54、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 55、2010年度陕西省榆林市六级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 56、2010年度陕西省市7级工伤?&&& 57、2010年度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58、2010年度浙江省杭州市7-8级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59、2010年省市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60、北京市2010年国家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1、2010年河北省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2、2010年省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3、2010年河北省廊坊市工伤伤残鉴定8级的赔偿标准?64、2010年河北省市工伤伤残鉴定7级的赔偿标准?65、2010年河北省市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66、浙江省市2010年度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67、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是否可以得到双重赔偿?68、上班途中,因道路湿滑而摔伤,请问是否属于工伤?69、公司应当赔偿工伤职工的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吗?70、一只眼睛摘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71、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9级的赔偿标准?72、工亡的赔偿金是单位出还是社保出呢?73、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8级的赔偿标准?74、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9级的赔偿标准?75、2010年度省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6、2010年度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77、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10级的赔偿标准?78、工伤后单位在拖延时间,我应该怎么办才好?79、2010年度北京市国家工伤伤残鉴定6级的赔偿标准?80、脾切除是几级工伤伤残等级?81、2011年度省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82、 我办理的五起重大工伤赔偿纠纷成功案例83、2011年度浙江省市6级工伤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84、2010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85、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86、2011年度新疆市工伤伤残7级的赔偿标准?&&&& 以上工伤赔偿文章在百度或谷歌等搜索引擎均可被搜索到。&&&&& 陈剑峰律师合作出版发行的著作:&&&&& 2008年参与编写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劳动重点解读及实务应对技巧》。&&&&& 北京陈剑峰律师联系电话:,010&#9转8008(办)。&&&&& QQ:(本QQ法律咨询收费,每次600元-3000元,在收费后解答。享受城市或农村低保的贫困者或学生可免费咨询,但需有相关证明确认。)&&&&& MSN:&&&&& 邮箱:&&&&& 本律师楼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二环菜户营东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坐公交车到菜户营桥北下)。&&&&& 本文关键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北京市丰台区陈剑峰律师,工伤赔偿标准,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工伤索赔,工伤赔偿纠纷,北京市工伤赔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工伤赔偿资深律师,工伤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工伤赔偿优秀律师,北京工伤律师,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纠纷方向的优秀律师,北京工伤赔偿知名律师,北京工伤赔偿著名律师,北京市工伤赔偿大律师,北京工伤事故律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知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全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纠纷知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著名律师,中国工伤赔偿大律师。
投稿人: [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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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父亲退休两年,去年又在一家保安公司打工,4天前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是否算工伤或公亡,
去年又在一家保安公司打工,父亲退休两年,能否符合2011年工伤法赔偿范围,4天前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是否算工伤或公亡,
争议双方有无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依法缴纳了“三金”或“四金”。如果这两种情形均不存在,包括三个方面,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必须与有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行。结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双方的争议并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参考内容,一是看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工伤赔偿,痪浠八,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在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lt,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而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对劳动者的年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那么,另一方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其中,还可以通过两个辅助标准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gt,法律界在线咨询,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从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条规定,则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争议当事方是否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争议一方须为劳动者,他们是否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呢,有关劳动者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作为在校学生的小李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发生意外伤害,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本案中,不视为就业,他们因而也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二,事业单位,事业组织,学历,我们不难判断,二是看双方是否存在事实上的社会保险关系,实习的在校学生不能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主要有两大标准,包括事故伤残,未建立劳动关系。可见,在校学生是不是劳动者,而是一般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劳务关系。除了以上两个标准,(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用人单位包括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判断某一情形是否适用工伤赔偿,要进行工伤损害索赔,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情况。相应地,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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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
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协商不成,你好,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三十七条,申请工伤鉴定,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亡)。根据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
参考资料:
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
认不上公亡,你父亲已经退休了
因你父亲已经退休,应该是年满60周岁,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约定的主体。
关键是死亡时间。是工作时间死亡还是过后多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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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劳务派遣非公负伤未超医疗期限不得退回
摘要 : 京华时报(微博)讯 昨天,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
京华时报(微博)讯 昨天,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这位负责人强调,《暂行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暂行规定》明确,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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