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债务人把债权人借据换成和其他人一样的欠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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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有效期是多久啊?
日期,那么现在起诉她还有效吗?
楼上说的“属于民事行为,有效期为2年”是对的,但在欠条上没写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并不是“如果2年内你没有想对方提起的话2年后失效”。而应该是从你主张债务人偿还时开始计算时效。即,假如你此前没有向她主张过偿还,那么,你现在找他要,她若是不给,诉讼时效是从现在开始计算的二年内,而不是从她打条的那时候开始计算的,所以,这没有过期,你完全以起诉她。
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那么从哪天开始起算呢?依据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第六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计算。&由于你们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你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你要求他还款的时间起算,但如果你要他在哪天还款,而他明确拒绝的,就从他拒绝的那天计算起二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
朱清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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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来钱往分析】当事人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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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来钱往分析】当事人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图)
发布时间: 11:34:48 由
虞某和徐某之间有借款往来,一直未经结算。日晚,虞某填写了欠条一张,载明:“今向徐某借款人民币134万元整。借期日,自日起至日止,借款人同意按期还款,如逾期不能归还,借款人支付20%违约金,借款人:虞某。”同日20时23分,原告虞某拨打110报警,说有人强制其写借条,某派出所将虞某和徐某带回派出所,经民警了解,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上记载:“虞某因钱引起经济纠纷,被人从商贸区带到某村附近,且让虞某写下了欠条,但虞某称欠钱是事实,强迫写欠条是不行的。后经过调处,让对方将借条归还虞某,对方当事人称欠条已撕毁,并称会通过途径解决,虞某后同意让双方对该经济纠纷上法院解决。”问虞某受许某的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钱来钱往为您解读】
该案涉及当事人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地问题。在本案中虞某受许某的胁迫出具的借条是无效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表意人施加精神上的压力而使之产生恐惧,从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具体到本案,第一,虞某于日晚,被徐某等人驾车带到某村附近,势必会令虞某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的恐惧和压力。第二,从本案来看,虞某填好借条,脱离许某等人的控制后,马上报案,并称有人强制他写借条,如果是出于虞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不会第一时间选择报案,所以他写的借条并非出于他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从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来看,虞某称“强迫写欠条是不行的”,许某并没有否认。综上,涉案借条并非虞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虞某受许某的胁迫所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受胁迫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归于无效。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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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由债权人写还是债务人写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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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了债务人以及借条由债权人写还是债务人写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借条由债权人写还是债务人写
  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
  :借条由债权人写还是债务人写,如果由债权人写让债务人签字同样有法律效应吗,还是由债务人来写比较好?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最好让债务人写.
  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白无疑问,从法律规定来看: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即不得受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上述情形下,应当可以认为相关人士参与受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案例中如果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员,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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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党员,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系法学本科专业毕业,法学学士,厦门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院外聘法学教师,闽商投资促进中心成员。曾担任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法律协会会长及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执业技能,从事法律工作以来,接受刑事、民商事、债权债务、合同、房地产等方面及承办刑事、民商事、合同纠纷及房地产案件达数百起,务实高效承办或合办了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成功地进行了从轻、减轻、无罪辩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公司法务、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婚姻案件等方面,能充分发挥执业技能为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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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债务人均在借条上签名 债权人是否可以只要求一人还款
作者:田丽丽 傅南&&发布时间: 07:51:01
  赵某与李某共同向杨某借款20000元,到了还款日期,杨某却发现李某早已离家不知去向。杨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1月6日,荷塘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20000元。
【案情回放】
  日,赵某和李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共同向杨某借款20000元,并向杨某出具了借条,该借条约定一年内还清借款,赵某和李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分别署下了自己的名字。2010年5月借款到期后,杨某开始向赵某和李某催收借款,但由于李某因生意亏损早已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杨某只得向赵某催要全部借款,赵某却坚持认为该款项为两人所借,且其只是经手借款,真正借款的是李某,最多只愿意承担借款的一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杨某无奈之下向荷塘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全部借款200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赵某是否应当偿还全部借款20000元。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傅南认为,在本案中,赵某与李某共同向原告杨某借款,并且两人都在借条的借款人处分别署名,而李某和赵某并没有就该款的还款的份额作出约定,也没有达成还款的补充协议,故李某和赵某应对所借之款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被告赵某与李某系共同债务人,原告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故原告杨某要求被告赵某一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某在向原告杨某履行偿还义务后,可以向李某进行追偿。
【温馨提示】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由于借贷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借贷程序不规范,借贷协议约定不明确等诸多原因,导致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都很容易受到损害,一旦不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纠纷,甚至引起刑事犯罪,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无论在向他人借款还是借款给他人时,都不能以君子协定、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协议,必须依法签订借贷协议,将借款的数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写清楚,决不可草率马虎。
责任编辑:田丽丽 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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