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营养费结扎是不是有生活费和营养费补偿

问题编号:2548947
合法生完二胎后去做结扎是手术的村民,蕉岭政府应该补贴多少营养费
我是市新铺镇油坑村的一个村民,我生了一女一儿,搞计划生育的人来家里说要去做结扎手术,我也极力配合他们去做了结扎手术,可别人做完手术后都有500元的营养补贴,而油坑村委搞计划生育的人只给我送来了100元,请问一下我该拿到多少营养费?
提问者:广东-梅州综合咨询浏览148次 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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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近亲结婚属于哪一条计划生育政策
禁止近亲结婚属于哪一条计划生育政策
近亲(或称亲缘关系)是指 3 代以内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们之间通婚,就称为近亲婚配。近亲婚配的夫妇有可能从他们共同祖先那里获得同一基因,并将之传递给子女。如果这一基因按常染色体隐性遗传方式,其子女就可能因为是突变纯合子而发病。因此,近亲婚配增加了某些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的发生风险。近亲婚配使子女中得到这样一对纯合或相同基因的概率,称为近婚系数 (inbreeding coefficient,IF) 。   亲缘相近的个体间的通婚。一对夫妇,如在曾祖父以下世代有共同祖先,就算是近亲结婚。表兄妹结婚,就是较常见的近亲结婚。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近亲结婚,甚至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 5 ~ 6 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非近亲婚配)时,由于夫妇两人无血缘关系,相同的基因很少,他们所携带的隐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体(患者)。而在近亲结婚时,夫妇两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升高。下表列举了几种隐性遗传病,表明近亲结婚后代的发病率是非近亲婚配后代发病率的数倍。   此外,高血压、精神分裂症、先天性心脏病、无脑儿、癫痫等多基因遗传病,在近亲结婚所生子女的发病率也明显高于非近亲结婚。为此,许多国家通过法律禁止近亲结婚。中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直系血亲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叔(伯、姑)与侄(女)、舅(姨)与外甥(女)之间,表兄弟(妹)、堂兄弟(妹)之间的关系。据调查,近亲结婚率,城市约为 0.7% ,农村 1.2% ,有的高达 2.8% ,某些山区农村、海岛由于交通不发达,近亲婚配更高,因而遗传性疾病就较多。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降低以至消除隐性遗传病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的有效措施,是优生的主要内容之一。 [编辑本段]为什么不提倡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的话题是遗传咨询开设以来最多内容之一。我国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法是国家大法之一,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   有人羡慕国外的自由说:“人家国外就不管你是否近亲,你愿意就可以到教堂举行婚礼,……。”他不能算是对自由的含义有明确的认识。国际著名的人类学家,专门从事近亲通婚研究的Alan Bittles教授曾经称赞地说:“中国的婚姻法真是一个非常好的法,政府立法对人口质量关心。英国就没有这样的法,这是一个遗憾。”   还有人说:“我们家族世世代代没有过遗传病,我坚信我们根本不会得遗传病。”但是提问的人毕竟还是拿不准,想问一下如何进行遗传病的检测,于是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愿意花钱去检测,请教您我们到哪家医院检测最好?”对此,不用谈婚姻法,让我们用科学的计算来表明为什么不提倡近亲通婚。   根据专家估计,每个正常人身上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有害的隐性等位基因,近亲通婚会使得这些隐性等位基因有更多的相遇机会,并且产生遗传上的异常。人类的核基因组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在近亲通婚的情况下,两个相同有问题的基因结合到一起的机会远远大于非近亲通婚的人。近亲通婚的风险到底有多大?让我们从以下婚配模式来计算:   如果在一级表亲和二级表亲之间有一级隔代表亲和一级隔山表亲通婚,则近亲指数就是132 = ,其他类型依次类推。假设一种遗传病在人群中的比例是11000:   非近亲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 1500 × 14 = (百万分之一);   二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 164 × 14 = 1128000   一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 116 × 14 = 132000   兄妹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500 × 14 × 14 = 18000   与非近亲结婚相比,二级近亲的风险增大7.8倍;一级近亲的风险增大31倍;兄妹通婚的风险率则是正常随机婚配的125倍!   如果按照专家的提示,每个人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10几个隐性的有害基因的话,近亲通婚后代患病的风险还会更高。比如糖原储积症这一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它的可能类型很多,其基因由17个以上的外显子构成,不同外显子发生突变的人结婚后代不会产生异常,而两个完全相同的外显子的配对,通常是产生于近亲通婚。   有人说不同民族之间通婚会增加癌症的发病率,这是完全没有科学根据的。现代人类没有生殖隔离,也没有种之分,白人、黑人和黄种人都是血缘关系十分相近的同种。用谁都能看得懂的例子来说,一个黑人和一个白人之间的分子上的差异,可能比一个北京人和一个上海人之间的遗传差异还小。这就是遗传学上所定义的族内个体之间的差异可能大于族间个体的差异。   还有人用我国的某些少数民族来举例,说那里的近亲通婚使得那里的人个个长得漂亮,双眼皮大眼睛等等,并以此来论证近亲通婚的好处。这种想法是自然的,但是这种宣传是荒谬和不负责任的。双眼皮的特征本身是一个重要的遗传特征,由于南方少数民族大都带有这个遗传特征,因此不论近亲通婚与否,都会表现出这个特点,而与近亲结婚毫无关系。   下表所列是不同等级的近亲婚配中的所患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的近婚系数。   近亲婚配类型及其近婚系数   近亲婚配类型 亲缘级别 近婚系数( F )   父母与子女之间 一级 14   同胞兄妹之间 一级 14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同胞之间 二级 18   叔侄女之间 二级 18   舅甥女(或姑侄)之间 二级 18   表兄妹之间 三级 116   堂兄妹之间 三级 116   半表兄妹之间 四级 132   二级表兄妹(从表兄妹)之间 五级 164   如果是 X 染色体上的隐性基因,由于女性有两条 X 染色体,可能从共同祖先处获得纯合性基因型,而男性是半合子,不存在纯合的问题,故近亲婚配对所生男孩没有影响。或者说,如果确定某致病基因属 X 连锁隐性遗传,姑表兄妹或堂兄妹的婚配不会将该病遗传给他们的子女,但舅表兄妹或姨表兄妹婚配后 X 连锁基因的遗传风险较常染色体大。   近亲婚配对后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增加隐性遗传病的发病率,而且先天畸形、早产和流产、幼儿夭折的风险也增加。在评价近亲婚配对群体的危害时,通常需在调查各类近亲结婚的基础上,计算出平均近婚系数(以 a 值表示)。 a 值越大,对群体的危害越大。一般以 a 值为 0.01 (即 1% )为高值。通常在发达、开放的社会中, a 值较低,封闭、隔离或有特殊风俗的社会中 a 值较高。 1980 到 1981 年,我国对北京地区的汉族人口调查表明,其近亲婚配率为 1.4% ,平均近婚系数为 % 。 参考:
8条其他回答
根据是近亲结婚会大大增加子女同时从父母意愿相同祖先的致病基因的概率。这样会大大增加子女遗传病的患病概率
计划生育?近亲结婚,遗传病几率大而已
不知道你是哪里的,给你参考一下: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1992)时间:有180位读者读过此文来源:国家统计局[标注](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日公布施行)[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街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乡(镇)属下的管理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本管理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应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章节]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七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第八条城镇人口(国家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区)以上医院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五)在矿山井下、海洋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第九条农村人口,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按人口计划指标及间隔期统筹安排,并列出名单,报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第十条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应在四周年以上。第十一条夫妻中一方是国家干部、职工或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民的,按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女方属农村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或合同制干部的,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配偶、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省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第十三条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聚居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四条严禁计划外生育。第十五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生育证管理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本行政区的人口计划。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育龄夫妻申请,按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及本条例的生育规定,把人口出生计划指标具体落实到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与育龄夫妻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十六条推行优生、优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确诊,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鉴定胎儿性别。[章节]第三章节育措施第十七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上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经县(区)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证明夫妻双方均不宜采取结扎措施的育龄夫妻,经乡(镇)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所证明不宜上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的育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措施。第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手术后七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二)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一日。(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七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二十一日。(四)怀孕不满三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三个月以上的,休息四十二日。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第十九条接受节育手术者,在规定休息时间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节育手术费用的开支: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享受劳保医疗的在劳保医疗费中开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在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合同工、临时工由雇工单位支付;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干部、职工的农村配偶在探亲期间施行节育手术的,由该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第二十条育龄夫妻结扎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符合生育规定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可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手术费按节育手术费用开支。经县(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小组鉴定,确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区)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后,指定医院治疗,医疗费按节育手术费用开支。因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职工参照工伤事故处理;城镇待业人员、农民及其他人员因此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因节育手术或治疗节育手术并发症出现医疗事故的,按国家及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节育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节育技术合格证书。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者,不得独立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严禁非医务人员或个体行医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章节]第四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建设、劳动、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检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三)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四)检查、督促节育措施的落实;(五)记录生育、节育情况并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藉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督促采取节育措施并建立联系制度;(三)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四)登记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第二十四条凡本省外出的育龄流动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外省流入人员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县(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有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育龄流动人员应到现居住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验证手续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业主方可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车辆驾驶执照、购买或租借住房、承包或租赁经营、招聘雇用等。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员违反计划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流动人员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行为再次受到处理。[章节]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二十六条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日。农民及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可享受以下优待:(一)干部、职工(包括临时工)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是干部、职工,另一方是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全部负担;城镇待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二)在就医、分配住房和安排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三)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二十八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加发百分之五(按工资百分之百发给的除外)。无子女的干部、职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无子女的农民年老丧失劳动力时,按《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优先照顾。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和已采取结扎措施的纯生二女户,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优待办法。在招工时予以优先;兴建房屋时优先解决宅基地;结合扶贫工作积极扶持其发展生产。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逐步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户老有所养等问题。第三十条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国家干部、职工结婚的,其户口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女方户口留在原居住地的,在当地领取生育证,所生子女随母入户。纯生二女的夫妻可随女儿迁入女婿所在村居住。上述人员与所在村的农民享有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歧视。第三十一条对完成人口计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可按当年计税所得额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章节]第六章限制与处罚第三十二条计划外生育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多孩生育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分别不予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招工、招干、转干、评选先进,不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创造发明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其超生子女不得享受医疗福利。干部、职工还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二)农村人口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各按当地乡(镇)上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一次性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再超生的,按超生孩数加倍征收。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夫妻双方五年内不予招工、招干、安排乡镇企业工作,户口不得“农转非”,不得享受其它集体福利。(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至三年。(四)已婚夫妻未达晚育年龄无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年。(五)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及其他非婚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二至五年;重婚、姘居生育的,按超计划生育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外生育费由被征收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被征收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三条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出卖亲生子女、遗弃、拐卖婴幼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工具,属于部、职工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属个体行医的,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开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二)虚报、瞒报本人生育情况的;(三)擅自作胎儿性别鉴定的;(四)医务人员无节育技术合格证书擅自施行节育手术或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五)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六)医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或出具假结扎手术证明及其它计划生育证明,尚未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拘留或收容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故意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四)非医务人员为育龄妇女摘取宫内节育器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五)伪造、变造、盗卖计划生育证明、公章的;(六)有第三十四条(六)项行为,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第三十六条应落实节育措施,经教育仍不落实的,当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或所在单位可以预收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节育保证金,并责令限期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拒交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当地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可采取暂扣营业执照、车辆驾驶执照、暂住证、务工许可证等行政措施,对流动人员,有关单位和业主还应停止承包或租赁、辞退解雇、收回房屋。暂扣的证件待当事人落实节育措施或缴款后发还。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用工单位和业主,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按未办理登记验证手续的流动人员人数,每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有关部门还应责令停工、停业检查。第三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人签订一年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或劳动合同时,可把计划生育列为合同条款之一。第三十九条对虚报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突破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指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当年的先进集体评比。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征收或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请复议书后,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执行征收或罚款决定的,作出征收或罚款决定的机关可在决定生效之日起,按计划外生育费或罚款的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章节]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与本条例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过去违反计划生育已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章节]附录:本条例引用的法律、法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它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条款:第三十条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有关条款:第十条第二款基本丧失劳动力、无赡养人、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农村老年人,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列为“五保户”,具体优待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延伸阅读:
2009计划生育新政策
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
计划生育新政策(三至四成的人可生两胎以上)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坚持男女平等。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要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人口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到城镇的街道、居民区和农村的村庄。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都要支持和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章节]第二章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七条 大力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  第八条 大力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  第九条 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要求生育的,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2、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婚后五年不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生育过两个子女已丧偶的;  7、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条 农民除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有生育要求的,也可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  3、兄弟两人以上,其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4、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一条 人口稀少山区的农民和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本人要求再生育一个的,在省下达的人口发展规划指标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二条 多胎和超计划的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生育二胎可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计划生育适当照顾。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有计划地给予安排。  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计划生育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除上述规定条件以外,个别特殊情况需照顾生育二胎的,作特殊问题个别处理,从严控制,并须经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间隔期除符合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条件之一者外,均应在四年以上。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近亲结婚等规定。要积极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设婚前检查门诊和遗传咨询门诊,加强围产期保健。凡患有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禁止生育,夫妻一方应接受绝育手术;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章节]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对晚婚晚育的,分配住房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农村晚婚、晚育的奖励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下列情况之一,不再生育的,也可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1、夫妻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2、一对夫妻按规定的条件生育过两个子女,死亡一个的。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发给《一孩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送他人收养一个的;  2、再婚夫妻一方原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个的。  第十九条 持有《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享受下列奖励和照顾:  1、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的,每年发给不低于五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发放时间不超过十年。  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给独生子女的母亲一年产假(包括法定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工资发给),不影响晋升调资。夫妻双方不在同单位工作的,男方单位将应承担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两年内付给女方单位,作为发放产假工资的补偿。上述两种奖励办法,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农民的独生子女奖励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2、已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方亡故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发全数;离婚的,由子女判随一方所在单位发百分之五十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3、单位分配住房(包括农村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对农村的独生子女特别是只有一个女孩的家庭,可分别采取扶持其发展生产、优先贷款或优先安排进乡(镇)、村企业工作等办法照顾。  4、农村年老丧失劳动力的独生子女父母,所在乡(镇)、村应给予经济和生活方面的照顾。实行退休金制度的地方,可适当增加退休金。  5、独生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患病可优先就诊、住院,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落户后即为女方家庭成员,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与本地区农民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独女无儿父母,女婿是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以视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开支大,集体经济负担过重的乡(镇)、村,市、县财政应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对计划生育经费负担过重和财政有困难的县,省级财政也要予以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夫妻,要征收超生子女费。  1、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连扣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工资,连扣五年。  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超生子女费应按上述比例,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工商管理、税务、劳动服务等部门予以协助。  2、农民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超生子女费,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一般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年总收入,一般征收五年。具体征收的数额、年限和办法,可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但未到生育间隔期而提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工资(农民则征收夫妻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总收入),至间隔期满止。  第二十四条 未到法定婚龄非法同居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每月扣除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工资(农民则征收男女双方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年总收入),从怀孕之月起,至结婚登记后一周年止。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超生子女费,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二胎和多胎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取消有关生育福利待遇,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停发奖金一年,三年内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已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又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收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奖励费用(包括保健费),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后,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本人要求生育的,从批准之日起交回《一孩父母光荣证》和已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二十八条 干部及有关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本单位或本地区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行政处分或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遗弃、溺害婴、幼儿的;  2、虐待女孩和生育女婴的母亲,情节严重的;  3、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  4、为他人非法堕胎或破坏节育措施,情节严重的。  [章节]第四章 节育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要因人制宜,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农民可由所在乡(镇)、村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接受绝育手术者,所在单位可发给适当营养费。接受绝育手术的妇女,需男方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可给予男方五至七天的假期,干部、职工的工资照发。  接受绝育手术者,因子女夭亡或严重残疾,并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经单位证明,市、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吻合手术。  施行各种节育手术的费用,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提高手术质量。节育手术须由持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手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要严格遵守《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确保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三条 对确定为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要在工作上和生活上予以照顾。生活发生困难的,民政部门和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应酌情给予社会救济。  第三十四条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密切协作,尽快研制出高效、安全、简便、经济的节育手段,适应计划生育的迫切需要。  [章节]第五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五条 省、市(地)、县(区)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一个独立职能部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成立相应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计划生育干部。村民委员会成立计划生育管理小组,设不脱产的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合理解决他们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部门、各单位及干部群众都要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认真学习和正确执行计划生育的法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  [章节]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贯彻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本省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在本条例公布之前,因计划外生育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有关规定如与今后国家颁发的计划生育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标题]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标注](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章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  第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  第六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生育计划不得突破人口规划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村、居民区和单位。  第七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有关部门制订的政策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章节]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八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九条 已婚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后始得生育。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经县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婚后五年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并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核实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七)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只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第十二条 夫妻均系农业户口的农民和渔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第十三条 从事海洋作业的渔民和山区、海岛县(市、区)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进城镇自理口粮落户的;  (二)一方为招聘干部、乡以上事业单位职工或在编民办教师的;  (三)一方为全民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合同制工或一年以上临时工的;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四条 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平原、半山区县(市)的农民,夫妻均系农业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下列对象除外:  (一)双方均系乡(镇)企业、村办企业职工的;  (二)在当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一年以上的;  (三)双方离开居住地外出经商、务工一年以上的;  (四)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象。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也应当提倡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倡和表彰。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的,审批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除本条例规定条件以外,因特殊情况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审核,报市(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除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具体间隔年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推行优生、优育。禁止近亲结婚。开展遗传咨询门诊,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夫妻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中止妊娠或接受绝育手术。  [章节]第三章 节育措施  第二十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必须按规定落实可靠节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当采取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给予三天至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居民和农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接受绝育手术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工作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计划生育部门协同进行。节育手术必须由持有节育手术技术合格证的医务人员施行。节育手术技术合格证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计划生育部门颁发。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节育手术常规》的规定,保证手术质量,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经县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机构确诊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期间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研制高效、安全、简便、经济的节育手段,满足计划生育的需要。 详情请到这看
敲锣打鼓走上台, 计生节目演起来, 计生政策落实好, 应该! 党委政府着重抓, 分管领导不能差, 齐抓共管见成效, 大家夸!每季三查要加强, 三查对象都到堂, 严防假冒和漏网, 不能忘! 男女恋爱莫荒唐,未婚先孕丑名扬,社会公德要遵守,加强!夫妻亲热莫急燥,避孕措施莫忘掉,意外怀孕出麻烦,没必要!早婚早育把人害 ,十八九岁把孩带,青春年华空虚度,不愉快!多生孩子负担大,家庭生活如乱麻,计生部门下通知,处罚!大力弘扬新风尚,移风易俗新气象,少生快富奔小康,榜样!离婚丧偶不例外, 政策要求认真抓, 为了不出计划外, 防其他! 流出已婚是重点, 寄回证明要严检, 外出超生常重演, 很危险! 正常生育审批快, 手续齐全生小孩, 育后别忘去带环, 主动来! 计划生育保团结, 特保孩子有补贴, 党委政府重奖励。 促和谐! 传宗接代不时尚,不生男孩怪女方,挨骂受气遭侮辱,真冤!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父母小棉袄,上门女婿胜亲儿,能养老!计划生育有明文,二胎审批要记清,违反政策乱生育,不留情! 国家职工生一胎,单职两孩也不行,如有违反这规定,走人!人口素质要提高,婚前检查不能少,相信科学没有错,要知晓!近亲结婚要避开,近亲结婚孩痴呆,家有呆孩全家苦,悲哀!人口政策记心间,少生优生生活甜,父母卸下辛苦担,似神仙!多生孩子不得闲,父母好比牛耕田,小孩长大还骂你,讨人嫌!古有木兰去戌边,今有女孩飞蓝天,谁说女子不如男,心真偏!生个男孩是名气,生个女孩是福气,男孩娇养不争气,讨怄气! 计划生育是大事,计划生育是好事,科学发展是国事,正事!计划知识天天学,人人遵守家家乐,国强民富是通道,要明确!计划生育政策高,我们个个要知道,我向社会来疾呼,就是好!合我们四位来表演,表演水平很有限,敬请各位多指点,再见
一、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是制定我国人口政策的理论基础,是观察认识和解决我国人口问题的税利武器。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基本原理主要有四点: 1、“两种生产”的原理; 2、社会生产方式决定人口发展的原理; 3、人口在社会发展中有重要作用的原理; 4、人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统一的原理。 二、计划生育政策1、人口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2、生育政策。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3、技术政策。坚持以避孕为主,坚持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及时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应及时采取以上环为主的节育措施。对不宜上环、结扎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鉴定,可以采取药具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4、奖惩政策。对响应国家号召,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生活照顾和各种优惠;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行政和经济惩罚。 5、优生优育政策。优生优育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理要方面,是计划生育政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推行婚前检查制度,开展优生优育的咨询门诊,开展优生遗传检测。 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及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婚育学校和计划生服务所工作阵地,对育龄人群进行生育科学知识宣传。开展优质服务活动。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内容如下: 1、青春期人群宣传教育内容:性的起源;月经生理知识;经期卫生知识;男女生殖器解剖生理知识;早婚早育的害处;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结婚和生育等。 2、婚前期人群的宣传教育内容;婚前检查的意义;婚前的生育知识培训;婚前性理及性道德法教育;近亲结晶婚的害处;优生优育常识等。 3、婚孕期人群宣传教育的内容:新婚性生活知识;孕期保健;产前检查;避孕方法等。 4、育儿期人群宣传教育的内容;新生儿喂养;新生儿护理;独生子女教育;避孕知识等。 5、更年期人群宣传教育内容:更年期性生活知识;更年期保健知识等。 四、宣传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 要及时发现和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少生快富奔小康的典型、树立婚育新风的典型、兢兢业业计划生育事业工件的典型等,用真人真事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使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具有亲切感和号召力。 五、婚育新风进万家 婚姻新风进万家活动是一个全国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范围广、任务广、它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一个育龄人员,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这一项活动,增强人们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首位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生育观念,提高人民实行计划教育的首位意识,转变人们的传统的生育文化,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需求,全髯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家庭文明、幸福。 六、 坚持“三不变”,“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三不变”:坚持常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计划目标不变。 “三为主”: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三结合”: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引导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两个转变”:由以往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 生殖保健知识问答  1、早恋的危害是什么?答:早恋必然分散精力,占耗时间,影响学习。早恋容易冲动,缺乏理智,以致造成终生遗憾。2、最佳结婚年龄是多少?答:男25-30岁,女23-28岁为最佳结婚年龄。3、妇女的最佳生育年龄是多少?最佳怀孕时间是什么时候?答:从优生角度讲,妇女生育的最佳年龄是24~29岁;最佳怀孕时间是每年的6~8月份。4、为什么从计划怀孕时起补叶酸?答:叶酸是一种维生素,孕妇缺乏叶酸,可导致胎儿发生畸形。从计划怀孕时起到孕后3个月每天服用小剂量叶酸,可以减少神经管畸形,唇跨裂,先天性心脏病的发生,减少自然流产率,减轻妊娠反应,促进胎儿生长生育,纠正孕妇贫血。 5、流产后多长时间可以再怀孕?答:不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都对女性子宫造成一定创伤及发生体内的一系列改变。因此,流产后要有一定的休息时问,使子宫恢复到正常状态,如需再次怀孕,应在半年以上或更长些时间,以保证正常的子宫孕育健康的胚胎。6、孕期怎样注意营养?答:孕期需要合理安排饮食:①增加副食的种类与数量;②避免偏食;③多吃杂粮类以补充维生素;④多吃新鲜蔬菜和水果;⑤增补肉、蛋、奶类或豆制品,以补充蛋白质。应该因人因条件地合理安排孕妇饮食,平衡营养,保证母婴健康。 7、哺乳期避孕选择何种措施好?答:采用上环的方法避孕。8、人工喂养好还是母乳喂养好?答:母乳。9、什么时间上环好?答:①月经干净后3~7天;②产后3个月内;③人工流产术后;④剖宫产后6个月内无感染。10、上环后应注意什么?答:上环后一周内不做过重体力劳动,两周内禁止性生活和盆浴,注意卫生,放置后3个月内应注意环是否脱落。11、停用避孕药后多久才能再怀孕?答:对于口服避孕药后打算生育的妇女,应该在停服药物后6个月以上再怀孕为宜。在这段停药期间,应该采取安全套等工具避孕。12、哪些妇女适合选择输卵管结扎术?答:凡是已有子女的育龄妇女,经夫妻双方同意,经医生检查没有施术禁忌症,都可以做输卵管结扎手术。13、输卵管结扎后应注意什么?答:输卵管结扎术后,要安静卧床休息,3天后可起床活动,总计要休息2~3周。术后要观察刀口,保持清洁,如果不排尿,排出血尿或不排气都应及时请医生处理。术后一个月禁止性生活,不能盆浴。14、结扎对妇女健康有无影响?答:对妇女健康没有影响。15、新婚夫妇采用何种避孕方法好? 答:新婚夫妻一般可以选择避孕药、安全套、杀精剂。16、什么时候施行人工流产术比较好?答:一般在妊娠8周内比较合适。17、人工流产可致不孕吗?答: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及频繁的人工流产,是造成继发不育的原因。人工流产手术可造成子宫宫颈的损伤、创面和继发炎症,这样的人工流产可导致不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概述一、性质和特点(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性质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实现各个时期人口发展目标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不是强制人们去做什么,而是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和为什么这样做。在计划生育“三为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方针中,首先是以宣传教育为主,由此可见,要搞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搞好宣传教育,帮助、引导人们认识真理,提高思想觉司,改变生育观念,从而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特点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长期性和艰巨性。改变生育观念,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尽管我国的经济、文化有了很快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日益提高,生育观念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少生快富奔小康,已成为人们日益向往的幸福之路,但是,要彻底改变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婚姻陋习,还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宣传教育。 2、社会性和群众性。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社会的每一成员,不但人人有宣传责任,而且人人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只靠一个或几个部门是不行的,必须发动群众,依靠全社会力量,才能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今年,我们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就是具有社会性和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3、针对性。计划生育宣传内容既广泛又丰富,宣传对象既宠大又复杂。要想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必须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选择不同的宣传内容和方法,这样,才能有的放失,取得预期效果。 4、形式多样。电影、电视、广播、快板、报纸、标语、黑板报,都是宣传计划生育的好形式。这些形式各有所长,可因时制宜,因事制宜,采用一种或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吸引群众,达到提高宣传效果的目的。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作用(一)转变人们的婚姻、生育观念 一些群众受上生育观念影响很深,严惩地影响了计划生育的开展,要转变人们千百年来形成的“传宗接代”、“多子多孙”、“重男轻女”等旧思想、旧观念。教育人们树立婚事新办、少生优生、少生快富、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新婚姻、生育观念。 (二)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行计划生育是一场移风易俗的深刻变革,它冲击着婚姻、家庭、生育领域里封建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腐朽的陈规陋习,有引导人们树立晚婚姻晚育、少生优生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开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政府垢各项工作的完成,首先是宣传开路只有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共识,统一思想才能达到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奋斗的目的,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搞得好,各项工作任务就能及时顺利完成。 常用节育手术一、上环(放置宫内节育器)上环是把节育器放置子宫腔内,防止孕卵着床,取出节育器后又可以恢复生育的一种节育方法。现在常采用的节育器有:t环、v环、芙蓉环、母体乐环、活性金属环、宫形环等。 上环的最佳时间是月经干净后3-7天,人流,引产后可考虑当时放环,产后42天之内部分子宫复旧好的妇女也可放环,但一般产后3个月放环,剖腹产后半年放环。 上环后可能有少量阴道流血及下腹部不适,3个月内可能月经不太正常,这不性异常情况,不需治疗。如流血较多,下腹剧痛就应到上环的单位的单位找医生看看,是否需要治疗或处理。术后要注意卫生,不能盆浴,半个月内不能同房,以免感染发炎,术后一个星期内避免重体力劳动,注意观察有无环脱出。 二、输卵管结扎(女扎术)输卵管结扎是一种很小的手术,结扎后身体健康不受任何影响,结扎的部位是在下腹部切一小口取出输卵管,在输卵管的峡部切断,捆扎或上银夹。最好的结扎方法是抽心包埋法,它对组织创伤少,成功率高,过去采用的波氏法、药物粘堵法对组织创伤大,如果需做输卵管吻合再通手术时,再通的奋发图强率就很低,所以现在都不此种结扎手术。 结扎后卧床休息6个小时要尽快下床活动,要把腰伸直,这样不会使切口及结扎部位受伤,并且还可以防止腹腔脏器与切口处发生粘连,促使身体早日恢复健康。术后3天可以拆线,一个月内避免做重事,女扎术一般不会出现什么并发症,如果一个月内感到下腹不适或切口处疼痛可到手术单位找医生检查,看是否有异常情况。 三、输精管结扎手术(男扎术)输精管结扎是在阴囊部切开皮肤一小口,把输精管剥离取出节断,捆扎即可,输精结扎简便,组织损伤少,不影响身体健康,特别是性功能不受影响。手术后留站休息观察两小时,经医生检查局部无异常方可回家休息,休息7天,避免房事和重体力劳动以剧烈运动。
术后要注意卫生、不要把切口弄湿、弄脏、以防感染发炎。如术后阴囊肿胀不适要找医生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发生。术后应避孕6个月,因为结扎后输精管远端仍有少量精子存在,有可能会怀孕,并且我们做计生工作人的人员也要注意观察,看是否有怀孕现象,如有,要督促落实人流手术。 四、皮埋术(皮下埋植避孕药剂术)皮埋术是近年来采用的一种高效、长效、可逆的避孕方法。凡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已婚妇女均可采用此种方法避孕。特别适应长期避孕、多数放环掉环、不能按时服避孕药,以及生殖器官畸形的妇女。但术前必须经医生检查是否有不宜做皮埋的禁忌症,排除是否早孕。皮埋剂一般埋在左手前臂内侧皮下。 哺乳期妇女产后6个月可做皮埋术,一般不会影响小孩生长发育,术后半后左右部分妇女可能月经不太正常,以后逐渐会好转,如果身体长时间不适或月经不正常应找医生检查治疗,并考虑是否继续采取皮埋避孕。 五、人工流产术人工流产是一种避孕措施失败的补救手术。人工流产分药物流产、吸宫流产和钳刮术。药物注产适应于妊娠49天以内的人流对象,但药物流产必须要在能做人工流产手术的医院服药,因药物流产有时会造成流产不全,需要做清宫手术。吸宫流产适应于妊娠11-13(3个月)的人流对象。
流产术后一周内有阴道少量流血,如10天后阴道流血仍淋漓不净、发烧或一周内阴道流血较多,要到手术单位找医生检查治疗,是否有感染或流产不干净等现象。 术手要注意阴部卫生,不能盆浴,以免水流入阴道,造成术和盆腔感染等病症。一个月内不要同房。 六、引产术(中期妊娠引产)引产适应于13-27周(4-6个月)的孕妇,一般是不做性别鉴定,要求终止妊娠的;或患有心脏病、肾脏病、血液病不宜继续妊娠者;或产前诊断发现胎儿畸形或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孕妇,引产不能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做,都要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做,历遇异常情况,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没有输血、抢救设备、不使于处理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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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第三章 节制生育第十七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第十八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十九条 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第二十条 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第二十二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奖励第二十三条 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第二十四条 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第二十五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并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第三十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以及征收的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日
第一节 人的由来
1、 人类的起源和发展
(1) 现代类人猿与人类的关系接近
(2) 人类的进化过程:
树上生活→森林古猿→下地生活 →直立行走
2、人的生殖
(1)概念:产生生殖细胞,繁殖新个体的过程,也是种族延续的过程。
(2)男性生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睾丸:产生精子和分泌雄性激素
内生殖器 附睾:贮存和输送精子
输精管:输送精子
精囊腺和前列腺:分泌黏液
外生殖器 阴囊:保护睾丸
阴茎:排精、排尿
(3)女性生殖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卵巢:产生卵细胞和分泌雌性激素
内生殖器 输卵管:输送卵细胞,受精的场所
子宫:胚胎发育的场所
阴道:月经流出,胎儿产出的通道
外生殖器:即外阴
精子、卵细胞和受精
精子:小,似蝌蚪,有长尾,能游动
卵细胞:球形,人体内最大的细胞,细胞质中的卵黄为胚胎初期发育提供营养
受精:精子与卵细胞结合形成受精卵的过程。
受精场所:输卵管
胚胎的发育和营养:
发育:受精卵→胚胎→胎儿→婴儿
营养:胚胎发育初期所需要的营养来自卵黄;胚胎在子宫里的发育所需要的营养通过胎盘从母体获得。
青春期发育:
形态特点:身高、体重迅速增长
功能特点:肺、大脑、心脏结构、功能完善化
性器官的发育:性发育和性成熟是青春期发育的突出特征
(性发育,主要受到促性腺激素和性激素的调节)
4、青春期的卫生:
(1)遗精:男子进入青春期以后,在睡梦中精液自尿道排出的现象。
精液是由精子和精囊腺、前列腺所分泌的黏液组成,呈乳白色
(2) 月经:女子进入青春期以后,每月一次的子宫出血现象。
形成原因:卵巢和子宫内膜的周期性变化有关
形成过程:卵巢分泌的雌性激素使子宫内膜增厚,血管增生,卵细胞发育成熟从卵巢排出,若未受精 雌性激素分泌减少 子宫内膜坏死、脱落、出血,脱落的子宫内膜碎片连同血液一起从阴道流出,形成月经。
5、计划生育
晚婚:提倡比法定年龄晚2到3年结婚
晚育:提倡婚后推迟2到3年生育
少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小孩,稳定低生育水平
优生:婚前体检、孕妇定期检查。科学分娩、禁止近亲结婚
第二节 人体的营养
1、食物中的营养物质
蛋白质:构成人体细胞的基本物质,为人体的生理活动提供能量;
糖类:人体最重要的供能物质,也是构成细胞的成分;
脂肪:供能物质,单位质量释放能量最多;但一般情况下,脂肪作为备用的能源物质,贮存在体内;
维生素:不参与构成人体细胞,也不提供能量,含量少,对人体生命活动起调节作用;
维生素 作用 缺乏症
维生素A 促进人体正常的发育,增强抵抗能力,维持人的正常视觉。 皮肤粗糙,夜盲症
维生素B1 维持人体正常的新陈代谢和神经系统的正常生理功能。 神经炎,脚气病
维生素C 维持正常的新陈代谢,维持骨骼、肌肉和血管的正常生理作用,增强抵抗力。 坏血病,抵抗力下降
维生素D 促进钙、磷吸收和骨骼发育。 佝偻病(如鸡胸、X形或O形腿等)、骨质疏松症
水:约占体重的60%~70%,细胞的主要组成成分,人体的各种生理活动都离不开水。
无机盐:构成人体组织的重要材料,如:钙、磷(构成骨骼和牙齿)、铁(构成血红蛋白)
2、消化和吸收
(1)消化系统的组成
消化道:口腔→咽→食道→胃→小肠→大肠→肛门
(食物的通道)
消化腺:唾液腺、胃腺、肝脏、胰腺、肠腺
(分泌消化液,肝脏是人体最大的消化腺,分泌胆汁,参与脂肪消化)
(2)小肠的结构特点:
小肠是消化食物和吸收营养物质的主要场所。
肠壁构造(由内向外):黏膜、黏膜下层、肌肉层、浆膜
小肠适于消化、吸收的特点:
②内表面具有皱襞和小肠绒毛(大大增加了消化和吸收的面积);
③小肠绒毛内有毛细血管、毛细淋巴管,绒毛壁和毛细血管、毛细淋巴管的管壁都很薄,只由一层上皮细胞构成,这种结构有利于吸收营养物质;
④有各种消化液。
(3)食物的消化:在消化道内将食物分解成为可以吸收的成分的过程。
物理性消化:牙齿的咀嚼、舌的搅拌和胃、肠的蠕动,将食物磨碎、搅拌,并与消化液混合。
化学性消化:通过各种消化酶的作用,使食物中各种成分分解为可以吸收的营养物质。
淀粉的消化(口腔、小肠):淀粉→麦芽糖→葡萄糖
蛋白质的消化(胃、小肠):蛋白质→氨基酸
脂肪的消化(小肠):脂肪→脂肪小微粒→甘油+脂肪酸
(3) 营养物质的吸收:营养物质通过消化道壁进入循环系统的过程。
①消化道各段对营养物质的吸收:
胃:少量的水、酒精(非营养)
小肠(主要的吸收场所):葡萄糖、氨基酸、甘油、脂肪酸、大部分水、无机盐和维生素,大部分脂肪成分从小肠绒毛的毛细淋巴管吸收;其他从小肠绒毛的毛细血管进入血液循环。
大肠:少量水、无机盐和一部分维生素
3、关注合理营养和食品安全
(1)合理营养、按时进餐
不偏食、不挑食、不暴饮暴食
均衡摄入五类食物(平衡膳食宝塔)
(2)食品安全 蔬菜瓜果必须清洗干净
不吃有毒的食物(馊饭菜、发芽的马铃薯)
买经检疫合格的食品
保持厨房和炊具的干净
第三节 人体的呼吸
1、呼吸道对空气的处理
(1)、呼吸道的组成:
呼吸道:鼻腔、咽、喉、气管、支气管
(气体进出肺的通道,清洁、湿润、温暖吸入的气体)
肺:气体交换的场所
(2)、肺:
①位置:胸腔内,左右各一。
②结构:肺泡外面包绕着毛细血管,肺泡和毛细血管的壁都很薄,只由一层上皮细胞构成,适于气体交换。
③功能:气体交换。
2、发生在肺内的气体交换
(1)呼吸运动包括吸气和呼气两个动作。
(2)人在平静呼吸时,肋间外肌、膈肌、肋骨、胸骨、胸廓和肺的变化。
(3)原理:呼吸肌收缩和舒张,胸廓扩大和缩小,肺被动地扩大和回缩,形成压力差。
(4) 体内气体的交换:
①原理:气体的扩散作用
②肺泡内的气体交换:血液、肺泡
③组织里的气体交换:血液 组织细胞
3、空气的质量与健康
(1)空气的质量影响人体健康,大气中的污染物危害人体健康极大,有害物质能引起呼吸系统的疾病。
(2)了解当地的空气质量,当地空气污染的原因。
(3)测算空气中的尘埃粒子(五点取样发)。
第四节 人体内物质的运输
1、流动的组织-血液
(1)血液的组成和功能
血浆:水、蛋白质、葡萄糖、无机盐等
功能:运载血细胞,运输养料和废物
血细胞: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
血红蛋白(红细胞忠):红细胞中含有的一种红色含铁的蛋白质。
特性:在含氧高的地方与氧结合,在含氧低的地方与氧分离。
血液的功能:运输、防御保护、调节体温。
2、血流的管道―血管
(1)血管的种类、结构与功能
种类 特征 流速 功能
动脉 管壁厚,弹性大 速度快 把血液从心脏输送到身体各部分去
静脉 管壁薄,弹性小 速度慢 把血液从身体各部分输送到心脏去
毛细血管 非常薄,只由一层扁平上皮细胞构成,内径十分细小。 最慢 便于血液与组织细胞充分地进行物质交换
3、输送血液的泵-心脏
(1)心脏的结构和功能:位于胸腔中部,偏左下方
左心室 主动脉
右心房 上、下腔静脉
右心室 肺动脉
左心房 肺静脉
瓣膜:房室瓣(位于心房和心室之间,只朝向心室开) 保证血液按一定的方向流动。
心脏的功能:血液循环的动力器官
4、血液循环
(1)血液循环的概念和途径:
概念:血液在心脏和全部血管所组成的管道中进行的循环流动。
体循环:左心室→主动脉→各级动脉→毛细血管→各级静脉→上、下腔静脉→右心房
肺循环:左心房→肺静脉→肺部的毛细血管→肺动脉→右心室
(2)出血的初步护理:
毛细血管出血:血液呈红色,自然止血,应消毒;
动脉出血:血色鲜红,血流猛急,在受伤动脉近心端进行止血;
静脉出血:血色暗红,血流缓和,在受伤静脉远心端进行止血。
5、输血与血量:
(1) 血型的发现:1900年,兰德斯坦纳发现了ABO血型。
(2)血量:占体重的78%。
(3)输血:血型:A型、B型、AB型、O型。
输血:以输同型血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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