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工资怎么算生产文员工资如何算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工资压几个月再发??
我是在私企,老板要压我3个月工资再发我第一个月的工资。也就是说1月份的工资要到3月份底才拿到。。这样做合理吗???
09-12-18 & 发布
,劳动法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日)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提起与受理(一)、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 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      
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   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        法院直接受理。〖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        受理的规定。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        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        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        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        ,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        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        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        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        ,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二)、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招用劳动者在本市就业,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受理,以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说明〗本条是关于国(境)外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擅自招用劳动者发生劳动权利义务争议,如何从程序上处理的规定。随着个改革开放的深入,许多国(境)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他们用工中发生的纠纷如何处理,过去高院和劳动局的有关文件曾规定,未通过一定程序擅就业发生争议的,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这样的规定导致我国家当事人发生纠纷时投诉无门,不利于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受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对这类争议,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决定暂时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不管我国劳动者实际劳动是否经过规定程序得到批准,他们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民事争议是确定的,不能因为劳动者未办理有关手续就剥夺其诉讼权利。根据我国法律完全可以对我国公民在境外企业驻国内办事处就业引发的纠纷进行处理。(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因返还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于非法占用或临时占有,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说明〗本条是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返还财物而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因占有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因而也就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期限的一些特别规定。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往往与劳动权利义务相牵连,例如劳动者占有单位财物是基于劳动合同,或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相关,对这种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理由〗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占有单位财产一般是基于职务上的需要,如单位会让其占有劳动工具或其他设备,这种占有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就没有了依据,占用方应当将占有物返还给财物所有人。合同履行中也应强调诚实信用。在合同解除时,合同一方有协助、通知等附随义务。从附随义务的要求出发,占用财物的一方也应当返还占有的财物。(四)、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此类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养老保险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是否要实行仲裁前置的规定。农村养老保险过去是由本市民政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后,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但争议处理机制并不明确。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劳动法调整的是境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农村户籍劳动者享有的养老保险也是社会保障待遇,事关其今后养老问题,因此也应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养老保险问题不同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可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们认为应将此类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理由〗由于劳动法将所有的企业用工行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并取消了劳动者身份上的限制,而且农村养老保险的争议在本质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无二致。这类纠纷虽可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但不能因为可以通过行政解决就排斥诉讼途径解决。因此,可将此类争议纳入现行的劳动争议审裁机制内。(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说明〗本条是关于单位作出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对于这类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对职工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行政部门和法院不应干预;也有的认为,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发生争议也不受理,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本条区分情况:对于单位处分涉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的,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单位处分仅涉及经济扣罚,除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理由〗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诫,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这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单位应当有权作出相应处理,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但考虑到,在以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基础的情况下,这种处分不是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处分的性质,而是平等劳动关系基础上的处分,如果单位处分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或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答:劳动者对本人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发生争议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本人社会保险待遇减少、丧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说明〗本条是关于某些特定劳动权利义务争议采取何种途径解决的规定。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本市已完全实行了劳动者的养老金由社保中心发送。由此带来的问题是,由于过去是由企业发放养老金,单位在退休条件的掌握上相当严格,而现在却出现了互相配合,以此达到单位减少劳动力,个人可以领取养老金或多领养老金的目的,这样会严重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故本条将上述两种争议规定为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只有因单位过错造成劳动者社会保障待遇损失的,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理由〗劳动者是否可以提前退休、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事关劳动者能否到社保中心及时领取养老金或足额领取养老金。但由于单位很可能和劳动者达成默契,会给社保基金的安全带来隐患。如果由社保部门对此进行审核,就能有效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这是法律赋予社保部门的行政职责。当事人如对社保部门实施的审核、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意见,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对这类争议不能按劳动争议对待。但对于客观上确实因单位不申报、错报工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由于社保中心不补发过去的差额,只是往后按新标准发放。),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可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七)、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时效如何计算?答: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已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已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未明确偿付期日的,争议发生时间可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鉴于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说明〗本条是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及劳动报酬请求权时效的规定。由于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0天,所以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劳动报酬只能保护60天,即,到约定发薪日单位未发工资的,劳动者就应当在次日起60天内主张,否则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我们认为,劳动法规定的60天是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发薪日未发薪,并不意味着争议已发生。故本条作出该规定。〖理由〗申请仲裁的期限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从目前实际状况看,用人单位未按时发薪的,大多会作出“等经济状况好转再发”、“到某一时间发放”的承诺。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正当、合理的期待,不应该认为争议已经发生。由于单位处于优势地位,劳动者为保住工作,往往在单位欠薪时忍气吞声,故对争议的发生,可以从宽理解。但由于劳动部规定工资记录保留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报酬实体追索可以2年为限。当然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争议实际已经发生的,则劳动者应当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申请仲裁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二.劳动关系的认定(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已形成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①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② 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说明〗本条是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规定。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就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本条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确定了三个参考标准来认定劳动关系,同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或劳动者的劳动并不是用人单位业务必须的组成部分时,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应根据其性质具体判定。〖理由〗劳动关系是以劳动给付为目的受雇人与雇佣人之间的关系,除了债的经济要素之外,还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这种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的最大区别。如果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可能只是独立承包人,这种人员在英美劳动法上往往被称为自雇人员,不属“雇员”。确定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法学界以“控制标准论”为通说。“控制论”的主要理论是,雇员必须服从雇主,遵守雇主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雇主有权监督雇员的工作。如果某人签约作某一特定工作,自行提供工作设备,完全自行决定,或不必遵守有关工作细节的指令,则该人通常是独立承包人,而不是雇员。同时还可以考虑履行其职责时是否承担任何风险。近来劳动法学界又出现了“组织标准论”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组织标准论”的主要理论是,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可以认定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如果该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则双方不是雇佣关系。例如,没有文员,一个公司的业务是无法进行的,则该文员的工作是单位的组成部分,该文员是公司的雇员。本条将上述两个理论结合起来,确定了如何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素。(九)、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单位输出到另一单位的,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他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单位的,原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用人单位和输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劳动者在输出期间,与实际用人单位约定特别的劳动权利义务,双方为该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将实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当事人。〖说明〗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将其劳动者输出到其他单位后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常常发生劳动力的相互调剂,从其他用人单位输入劳动者或劳动者到外单位完成特定工作。近来本市又出现了专业性的劳务型公司。所谓劳务型公司是指专门从事为用人单位提供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或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而向用工单位输出劳务人员的公司(沪劳保就发[2000]8号)。被输出的劳动者由于与输入单位的劳动者往往共同工作、劳动报酬的发放、有关待遇的享受又比较混乱,造成劳动关系的不明确,由此也发生了一些纠纷。从劳动关系明晰化的角度考虑,我们将劳动关系确定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一般情况下输入单位与被输出的劳动者间不具有劳动关系。〖理由〗雇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同时,一段期间内到其他用人单位处工作,期满即复归原用人单位的,学理上一般称之为“在籍出向”。所谓“在籍出向”,是指雇员在其他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而将原劳动关系中雇员的地位移转到其他用人单位,也有称之为“转籍”。因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属专业性劳务公司,只要其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只是临时或短期将劳动力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并于期满或一定条件下回到原用人单位的,我们都认为被输出的劳动者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由其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此外,实际生活中,也有输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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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里是怎么定义员工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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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员工的工资在劳动法中的定义是不是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作时间是怎样计算的?加班费又是怎么计算的?
谢谢,哪位大侠帮个忙
采纳率:51%
岗位技能工资与岗位绩效工资比较
分配机制是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重要方面,国有企业的活力大小,很重要的在于内部分配机制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是否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它是国有企业在转轨变型重组改制过程中无法回避,但又迫切需要取得突破的重大课题。随着我单位改制工作的深入进行,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更是首当其冲。下面对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作一浅析,同时探讨一种新的分配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制,以作为和同行们共同探讨一种,适用于我国大型国企分配制度的探路石。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由来及存在的问题
(一)岗位技能工资制的由来现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一般是93年根据国家要求在废除等级工资制后,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基本劳动要素评价为基础,以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建立起的工资制度。由于此种工 资制度是建立在岗位测评(岗位测评是以劳动者在不同劳动岗位的劳动为评价内容,综合运用劳动管理、劳动生理、劳动卫生、环境监测、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方面的知识和技术,通过劳动者的劳动状况诸因素的定量测定和评定,把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所付出的智力、体力及劳动环境的影响抽象化、定量化,来反映劳动者的劳动负荷量和不同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的基础之上,充分突出了工资中岗位与技能这两个结构单元的特点,更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调动企业职工努力学业务、提高业务能力的积极性。由于其各个工资单元分别对应体现劳动结构的不同形态和要素,因而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按岗位、按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对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一定时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岗位技能工资制在实际运行中己产生和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缺陷越来越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企业的内部分配机制,到了需要调整和改革的时候了。 (二)、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工资单元划分过细,平衡有余,弹性不足。
由于工资各个单元相对独立,且平均分配的部分占相当大的比例(占18.78%的各类津贴),在缺乏严密考核的情况下,失去了工资分配应有的弹性,难以与工作的绩效直接挂钩。
2.工资结构中“活”的部分比重小,工资的激励作用难以发挥。现行工资结构中的岗位工资比重太小,而技能工资份额过大,岗位工资仅占工资构成的16.2%,技能工资占了29.51%。(见表一)实际操作中虽有取岗位技能工资部分活化考核的尝试,然而这种比重结构的失衡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色彩仍然浓厚。
3.岗位工资标准过低,级差小,工资的导向作用难以体现。我单位现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新一标准)起点为176元,止点为495元,起止倍数仅为2.8倍,而绝对差额只有319元,岗别之间的差距小,只有11?25元,使得在责任大、贡献大的关键岗位不能多得,不利于关键岗位人才的稳定,失去了岗位工资的真正内涵。
4.技能工资未能与职工实际技术等级挂钩。现行技能工资的高低主要体现在工龄的长短和职工劳动贡献的积累上,实际是一种未和职工技能、职务、职称和贡献挂钩的等级工资,反映不了技能工资的职能作用。导致职工学技术、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5.企业工资变成了补贴性工资。现行的企业工资是我单位在九十年代初效益好的情况下建立的工资单元,由于管理上的原因,使它与经济效益脱了钩,该单元已变为职工固定收入的一部分。而1993年以后入厂的新职工却没有这一块工资,以致企业工资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相反引起了新老职工在分配上的矛盾。
6、工资总额没有与单位的用工总量挂钩后勤辅助人员臃肿,人浮于事,一线人员无定员控制,使工资对用工的约束机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规定了在核定期内对零星调出调入人员,实行了“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政策。但由于工资支付渠道不严,即使工资核定总量不够,也想方设法发工资。使我单位的平均人工成本增速过快,劳动生产率降低,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7、工资分配没有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接轨。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单位分配平均主义仍然比较严重,工资分配没有与劳动力市场接轨,从而导致职工的工资收入与自身的劳动力价值脱节。按照劳动力市场价位衡量,有些从事简单劳动的职工的工资水平可能高于市场价位,而有些从事复杂劳动的职工的工资水平可能低于市场工资率。造成企业想分流的人员流不走,想留住的人才留不住,严重制约了工厂的改革和发展。我们认为,现行分配制度的种种问题和弊端既有制度本身问题,也有管理运作的问题,更主要的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只有从思想认识的高度剖析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才能明确今后的改革方向和目标。在这一点上,国家经贸委分配制度改革会上关于企业分配制度的论述,为我们开拓了视野。认识到要建立一种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工资分配制度,才能适应企业及市场的需要。
二、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必然的发展趋势
一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我国企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这就迫使国有企业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入国际市场并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作为转换经营机制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工资管理直接服务于企业的人事政策并最终要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因此企业的目标和任务是工资管理的首要考虑。 二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由于市场上人力资源的竞争以及工资对劳动者的特殊意义,企业的工资管理还必须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一般行情、劳动者的最低生活费用要求以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支付能力,企业在处理工资问题时,还有更加细微的因素需要全面地加以考虑。这一切都在提醒着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相适应的、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劳动力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地决定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追求工资效益。
三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成了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成为经济活动中生产经营决策的主体。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必然努力降低包括工资在内的产品成本,力求提高劳动力投入的经济效益。工资不再是作为福利来使用的,而是作为提高生产力的一种方法、工具和手段来使用的。职工工资也就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市场的竞争、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人是创造财富的能动力量,运用各种手段激励、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管理好现代企业的核心。因此,人才的开发是第一发展战略,企业要发展,就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摆脱传统等级工资制的束缚,打破单一的分配形式,逐步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要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通过加强岗位分析科学地区别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合理确定岗位工资,理顺不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使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倾斜。工资分配必须坚持将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实际劳动贡献挂钩,向劳动力市场价格靠拢,建立起工资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才能进一步适应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
四是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需要。如果工资制度在各单元的相对比重设置上不科学,顾此失彼,就会出现工资价格不能一目了然,难以把全部工资标准同实际劳动量联系起来,一些工资单元往往成为与劳动无关的“死工资”的现象,造成同工不同酬,不同工同酬,工资分配关系背离了市场劳动力价格,急需的骨干人才收入低于市场价位,从而使得高层次人才流失,而简单劳动岗位人员的收入却大大高于市场价位,人浮于事,工资分配的保障职能过强,激励职能不足,只有执行以岗位为主体的岗位绩效工资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内涵及特征 现阶段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目标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督指导。依据这一改革目标,针对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病,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革,我们认为应当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岗位绩效工资制,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内涵
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职工被聘上岗的工作岗位为主,根据岗位技术含量、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环境优劣确定岗级,以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价位确定工资总量,以职工的劳动成果为依据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制度、人事制度与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五个单元构成。
1.岗位工资:体现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是岗位绩效工资制的主体部分。 岗位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依据企业支付能力和市场劳动力价格确定,适时调整。
岗位系数通过岗位分析综合评价确定。
2.年功工资:依据职工为工厂累积贡献年限来核定的工资单元,不随岗位的变化而变化,用以调整新老职工分配水平,保护老职工的切身利益,鼓励职工长期稳定的为企业工作,加强职工的稳定性和向心力。
3.绩效工资:根据工厂的效益和职工的业绩而确定的工资单元。
4.基础工资:工厂依据地方物价水平及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主要体现工资的保障功能
5.津贴:国家规定的政府性津贴及在特殊作业环境、劳动条件、劳动强度下职工生活、生理和心理损害的工资性补偿。
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特点
1、 从制度上破除了技能工资的潜能性,直现科学地发挥了工资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职能。岗位绩效工资制虽不制定技术标准,但各岗位都有明确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职工只有通过考试(考核)达到岗位要求时,才能竞争上岗。它对岗不对人,依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竞争上岗的岗位和岗位劳动成果支付工资,兼顾效益与公平的原则,突出了岗位劳动和技术要素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
2.减少了平均分配的项目,简化了工资单元,优化了工资结构,有利于发挥工资的调节职能。
将原技能工资和各种企业津贴补贴工资单元并入岗位工资,既解决了岗位工资比重少、力度弱,对岗位流动导向不力的矛盾,又解决了日益突出的岗位与技能分离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工资的激励和调节职能,也加强了工资管理。
3.引入市场机制,调整了工资关系,使工资分配逐步向市场劳动力价位靠拢,强化了市场机制的基础调节作用。调整岗位分析各子因素的分值,要向经营、科研、管理、营销和生产骨干倾斜,降低一般简单、重复劳动的岗位系数,从岗级划分上拉开了差距。岗位劳动收入趋向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发挥了工资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稳定经营、科研、管理、营销和生产骨干,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励职工提高自身素质。
4.把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捆在一起,使职工和企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岗位工资突出一个“变”字,由企业支付能力和市场劳动力价格两个变量决定;在运行中,强调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绩效工资突出一个“挂”字,由企业超额利润提成形成,按职工超额劳动进行分配,与企业效益和职工业绩双挂钩。
岗位绩效工资制的管理办法:
1.根据市场变化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设置岗位,并通过岗位规范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责任和上岗条件。通过加强岗位工资的动态管理,实行定期考核,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建立规范的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以促使职工钻研科学技术,提高业务技能水平。
2.岗位工资实行系数标准。岗位按工作性质可分为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生产操作服务岗位三个序列。技术岗位序列根据科研攻关项目(课题)的性质、技术含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划分岗级,管理岗位按所承担的工厂经营指标、管理责任和工作量等因素划分岗位;生产操作服务序列根据工作岗位的劳动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可替代性等因素划分岗位。岗位工资基数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资支付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情况适时调整
3. 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各类人员都要实行竞争上岗,职称、学历、资历只能作为聘任的前提条件。要签定上岗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和上岗相应待遇。坚持岗变薪变,易岗易薪,岗位工资随职工岗位的变动而调整,在岗执行岗位工资,试岗执行试岗工资,下岗执行下岗生活费。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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