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的代理范围是否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的位置: >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规定有哪些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规定有哪些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解答。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规定有哪些
  依照《回避规定》第4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您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规定有哪些?
  中顾法律网解答:
  刑事诉讼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代理人、律师的回避。按照《回避规定》第5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司法解释规定的理由是:“为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法律规定,从工作机制上防止和消除少数审判人员办 ‘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司法公正,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笔者丝毫不怀疑最高法院之初衷,但在立法技术上是欠考虑的,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该条解释却为立法所确认,《法官法》第17条第3款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笔者认为均存在如下缺陷:(1)这些规定与《律师法》第3条第 4款“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相抵触,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律师的权利;(2)立法有将国家义务强加律师的倾向。回避制度是为了让司法人员“避嫌”而设立的,是司法人员的义务,而不可以此要求律师,律师的工作具有个人性,要在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尽心尽力为授权人服务,让律师回避无异于让当事人回避,而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也行不通的。(3)律师回避的规定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诉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国家根本大法确定的一项诉讼原则,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则明确了辩护制度由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两者相辅相承,缺一不可,构成完整的辩护制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依法自行辩护,也有权得到他人帮助进行辩护。律师辩护还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诉讼民主的体现,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为自己的辩护,而前述立法则限制了法律所赋予的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4)未考虑地区差异,影响律师生存。《回避规定》实施以来,受到的影响有如雪上加霜。《回避规定》的执行,给部分律师的业务开展带来了消极影响,甚至严重危及个人职业信誉。《规定》的负面影响甚至波及部分律师生活。
  回避主体中的审判人员。依照《回避规定》,审判人员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院中的“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此外,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以及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均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某类人员是否应回避,应当赋予当事人以选择的权利,而且有些回避原因的出现还需当事人提出,否则法院也无力纠缠于细枝末节,我们可完善相关人员参与司法活动的告知制度,如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员名单应该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当事人,如果他们提出并有证据证明属于回避的情形之时,则应直接回避,而无需浪费精力,以免作出鉴定后,却被认定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程序回避。按照《回避规定》第3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法官因为可能的“内心确信”而先入为主,产生可能的预断,以避免当事人产生猜疑,这样参加了第一审案件审理的法官,即使因某种原因被调至上一级法院的,也不能再参与该案的二审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审判人员因已参加了原审审理,不得参与该案的重审,等等。根据《回避规定》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发回重审案件原审书记员不得再参加案件的重审,而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情况比较熟悉,加上很多基层法院书记员人手少,往往交由同一个书记员记录,让随案书记员“从一而终”,理由是《回避规定》第3条只提到了“审判人员”,而未提及“书记员”,而实际上依据该规定,书记员、人民陪审员等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的回避执行,而且根据刑诉法第192条、第206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二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有关案件一审或二审合议庭的全体成员,都属于回避的范围,所以司法实践中这种让书记员“从一而终”的做法实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法律责任。依据《回避规定》第8条,审判人员明知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和审判人员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按规定应当回避的,而故意不作出正确决定的,须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处分。
  推荐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董事、副主任。1972年7月出生于河南农村,先后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北京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工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 法学研究兴趣主要在公法领域、主讲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律师与公证制度等课程,参加过全国专利代理人专业培训。 近十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在行政法和领域有一定专长,成功办理过多起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辩护(主办“毒品案件刑事辩护网”()专业网站)行政诉讼案件,和并在房地产、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领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先后在昆明电视台“律师说法”、云南经济电台、昆明电台等多家媒体的法制栏目担任特邀嘉宾。
  联系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zhuyan110@vip.km169.net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11-09
下一篇文章:11-09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诉讼代理文章推荐
最新诉讼代理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本文主要介绍诉讼代理、刑事诉讼代理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规定有哪些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的免费法律解答。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按地区查找刑事辩护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您的位置: >
聘请刑事代理律师的好处是什么呢
来源: 互联网
  聘请刑事代理律师的好处是什么呢?常有当事人在询问时问我这样的情况。这个看似简单的情况,其实非常难解答。对这个情况,不一样的人有不一样的答案,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对这个情况的解答始终是&必须要请律师&。当然我的答案绝不是因为我本人是律师而有此倾向。
  我认为请律师有以下好处:
  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职业的分工趋向于更加细化,更加专业化。法律事务属于专业性强的事务。相对于当事人来说,律师对法律行业有更深入的了解,律师通晓法律、熟悉诉讼程序,律师也更具备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如果你本人是法律专业人士,那么我上面的话就算白说。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有时因为主攻方向不一样的,也会落入隔行如隔山的地步。与古代行医者有自家人不给自家人看病的行规一样,我还是建议法律专业人士遇到法律事务也必然请律师。
  二、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绝大多数的政府部门和企业都会接受律师前往调查收集证据,而当事人自己却不具备这样的便利。聘请刑事代理律师的好处是什么呢?
  三、诉讼是一种高超的技巧,需要当事人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快速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诉讼的对抗性相当强。法庭如战场,我的感觉是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我记得这样一个故事:一老太有两个女婿,大女婿是卖香火的,专挑晴天才有生意;小女婿是买雨伞的,只有雨天才会有生意。于是老太太晴天顾虑小女婿生意不好,雨天有顾虑大女婿生意不好。后来经高人指点,老太便转忧为喜,因为晴天大女婿生意好,雨天小女婿生意好。(我发现这个故事有点荒谬,因为雨天也能够卖香火,雨伞晴天也能够挡太阳。)我想说的不是老太的心理状态怎样才会好,而是即使你是老天爷,遇到利益完全对立的两个人,你也无法平衡双方的利益。所以,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不能够完全依赖法官。我的看法是,律师是弥补当事人能力不足的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请律师的当事人会比不请律师的当事人更为有利;请好律师的当事人会比不请律师的当事人更为有利。我在执业过程中也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不请律师的,开庭时话说不明白,总给人感觉言犹未尽。
  四、诉讼是有风险的,当事人利益纷争的领域,律师也不敢掉以轻心。稍有疏忽,也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幸运的是,上海律师的执业活动是经过保险公司投保的,律师执业有过错,保险公司会赔偿当事人的损失。与当事人自己打官司相比,请律师也算是有双保障吧。
  聘请刑事代理律师的好处是什么呢?当然,请律师的好处远不止上述说的这四条。看了上述的内容,你是不是也有了请律师的想法?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们。
标签: wzy
[技术来源:互联网]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文档贡献者
评价文档:
喜欢此文档的还喜欢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大小:1.68MB
登录百度文库,专享文档复制特权,财富值每天免费拿!
你可能喜欢全国210个县没有律师 刑事案件代理率不到20%
  北京晚报讯(记者 张蕾)“全国律师2009年总收入达到328个亿,北京将近7个亿,西部地区却有的一个省的律师收入不及一个中型律师事务所。”昨天下午,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30周年座谈会上,专家学者用数字和对比直斥了目前我国律师行业和律师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全国210个县没有律师
  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发中心主任徐家力提到了几个数字:中国的律师总数已经超过20万,将近18万是专职律师。但中国至今仍有210个县没有律师。这说明律师队伍虽然庞大,但西部地区仍有律师落后的现象。
  全国律师2009年的总收入达到328个亿,北京将近7个亿。“数字听起来很大,但是在西部地区,有的一个省的律师的收入达不到一个中型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实际上在边远地区有的律师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每年律师在流失。”
  但徐家力也肯定地说,律师整体职业环境确实在改善。昨天参加座谈会的就有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可见律师的政治地位在不断提升。
  刑案律师代理率不到2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目前律师业务极度不平衡,刑事案件律师代理率已经下滑到了不到20%。也就是说,大约有五分之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得不到律师的帮助。
  此外,2007年《律师法》重新修订后,到现在律师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也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而这些问题都应该得到解决。
  应投入更多的钱搞法援
  “现在我国号称经济第二大国,外汇也很多,为什么不拿出一点钱搞法律援助?”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在谈到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时说,在英国有很多律师是做法律援助的,整个律师事务所靠法律援助维持,也就是吃国家的钱。而我国投入法律援助的钱,同发达国家相比,特别是与英国相比有天壤之别。陈光中认为,国家应该投入更多的钱去搞法律援助。
  来自陕西的许小平律师也提出:“律师行业,应让帮助穷人成为一种时尚。”
  法官比律师多得多成怪象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刘家琛指出,在我国有一个奇怪现象,法官比律师多得多,这在全世界几乎没有这种状况。刘家琛归纳认为,是我国的司法职权构建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我们应当把大量的社会纷争在进入司法程序前通过律师工作进行平息,而不用对簿公堂。”
编辑:羽帆 来源:
48小时新闻热读排行
•&•&•&•&•&
•&•&•&•&•&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