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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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土地承包确权发证时间 农村承包土地确权政策 农村承包土地补贴多少钱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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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推动重大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加强部门对接,压缩审批时间,真正做到招一个、成一个、引一串。(记者 白丽媛)
(凤凰网)
  今日,农业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等情况举行发布会。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在发言中表示,在总体部署上,中央要求在稳定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试点安排上,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不求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2014年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   今年2月9日,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在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之上,从统一思想、总体要求、政策原则、重点任务、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张红宇从三个方面概括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一是要明确总体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要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二是要准确把握政策原则。给农民&确实权、颁铁证&,要始终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三是要抓好重点任务。开展这项工作的核心是确权,重点是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要在扎实做好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权属调查的基础之上,完善承包合同、建立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推进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王宇)备受关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今年将再度扩容。根据部署,湖南、湖北、江西、江苏、甘肃、宁夏、吉林、河南、贵州等9省区今年将被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范围。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27日表示,在去年进行3个整省和27个整县试点的基础上,中央今年将再选择9个省区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整省试点工作。   据介绍,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目前已进行了四个阶段:2009年至2010年以村组为单位,以8个村为试点,探索整村推进;2011年至2013年以乡镇为单位,在数百个县开展试点;2014年以县为单位,首次在3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目前已进入到第四个阶段,新增9省份纳入到“整省推进”的试点中来。   截至去年底,中央安排及地方自行推进的全国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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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答: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1997年二轮承包期内,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消灭,由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可理解:&生不增、死不减、闭户收&。
  问:外出农民工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外出务工农民是为改善生活而暂时离开本村,并没改变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性质,所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即使没有在发包期回家也不能就此剥夺其承包经营权;也不能因为外出务工的人员长时间未回家就其原承包的土地任意收回。如果出现发包方剥夺了外出务工人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出务工人员要求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问:在承包期内,发生哪些情形将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收回?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是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是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是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陈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2】
日14:47&&&来源:
原标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2“三个必须”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要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必须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才能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科技化、产业化等现代化进程。
第一,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同时,必须落实土地承包“四到户”工作。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与实践,找到的最适合中国国情的与农村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土地制度。但是,目前广西仍有部分地方二轮承包后续工作落实不到位,有的尚未开展二轮延包,有的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未拿到规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此,农户想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没有长期有效权能依据,承租方也不放心较长时间租用承包权不明确的土地,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流转。为有效避免因土地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土地纠纷,进而影响土地流转,必须抓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四到户”工作,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户、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地块到户、承包面积到户,确保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在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的同时,必须做好多元发展。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业进步和发展的基石。在广西大部分农村地区,家庭经营虽然很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内部组织问题,但应通过多元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如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化农民;发展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效应明显的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发展是对家庭经营的拓展和补充,通过多元互动、多元互补让家庭经营得到延伸和发展,进而确保家庭经营这一最适于农业生产的基本制度的稳定。
第三,在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同时,必须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关键是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土地承包权不是一般意义的租赁权,而是一种优先权,它充分体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即只有社区集体内的农民才拥有这种优先权,而外来经济主体可以通过土地流转享有土地经营权,但不拥有承包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就是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在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切实帮助农民实现土地流转收益最大化。
(作者为自治区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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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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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张绪成专业:?积分:8334级别:七星专家地区:吉林&通化&集安
简介:笔名绿缘。国家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师。高级节能评估师。盛世金农网首席植保专家。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终身研究员;中国高级专家学者联合会终身高级研究员;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特邀调研员;中国信用经理人;中国万方数据库认定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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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解读
&  6: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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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张晓松、陈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在其总则中指出,制定这一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是中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推动中国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裴春亮是河南省辉县市张村乡裴寨村村委会主任。他在分组审议时指出,中国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实施中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农村的发展,影响了农村的稳定。
&&&&记者从农业部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国家惠农政策力度加大,农民的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开始尝试运用仲裁的方式调处纠纷。目前,已有23个省级人大在地方法规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作了规定,还有10个省级人大或者政府制定了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
&&&&2004年起,农业部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纠纷仲裁试点。
&&&&但是,由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各地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工作程序、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从2008年12月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27日终于正式出台。这将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统一的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运用调解、仲裁双渠道化解纠纷的原则。一旦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明确了所谓“纠纷”的范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还对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员的条件、仲裁申请和受理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裁决作出了明确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代表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人员予以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法律规定,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注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并设专章予以规定。
&&&&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律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六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
&&&&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等情形必须回避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必须回避。
此外,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也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农业部:4方面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6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四号主席令,公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于2010年1月1日施行。
&&&&6月27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国家出台的第二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而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法,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该法还明确规定,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该法立足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明确规定了调解仲裁的方式、程序,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孙中华透露,农业部门将抓紧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为全面实施法律做好准备。一是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研读法律条文,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全面掌握法律规定,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推进法律进村入户。二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各有关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三是依法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为法律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四是抓紧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制度。
农业部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住法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评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2009年6月27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十四号主席令,公布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坚持从方便群众出发,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两个渠道的作用,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部法律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国家出台的第二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这部法律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把调解仲裁的一般理论与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需要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制度,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及时、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发展农业生产、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至关重要。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渠道,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处纠纷的职责,有利于公正、及时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有效方式。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原则、方式、程序,确立了调解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调解裁决的法律效力,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各级农业部门责任重大,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当前,要抓紧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为全面实施法律做好准备。一是做好法律的学习与宣传。要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认真研读法律条文,深刻领会法律精神,全面掌握法律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推进法律进村入户。二是依法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工作体系。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各有关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地方,要依法规范;没有设立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三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培训,为法律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四是抓紧制定仲裁规则和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配套规章制度。  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法律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与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紧密结合起来,把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与加强土地承包规范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全面实施法律做好准备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答记者问
&&&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就该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情况如何?  孙中华:总体上看,目前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序的,但在有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据农业部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约有15万件。  记者:这部法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孙中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巩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们国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制度,核心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这部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二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这部法律的颁布,有利于规范土地承包与流转,制止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这部法律的颁布明确了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渠道,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为依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我们的工作实践来看,调解和仲裁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方式、重要渠道。这部法律的颁布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为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提供了法律武器。  记者:农业部对贯彻这部法律的实施有什么安排?  孙中华:当前我们重点安排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为全面实施这部法律做好准备:一是做好法律的学习与宣传。我们将组织农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特别是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熟悉法律的规定。同时,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推进这部法律进村入户,让农民群众知道有这部法律。二是要依法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这个体系是全面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前提,已经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我们要依法规范,没有设立的地方,要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三是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各级农业部门将依法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仲裁工作提供人才准备。农业部将重点组织省级和部分县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师资力量。四是要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农业部将会同国家林业局抓紧研究起草,力争尽早出台。  记者:“仲裁不收费”是否会引发大量的纠纷案件涌现?  孙中华: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  刚刚通过的这部法律的第52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我认为,这里的“财政”既包括中央财政,也包括地方财政,主要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同级地方财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出现与仲裁收费不收费没有很大关系。2004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试点单位都实行了仲裁不收费,这些地方也没有出现农民大量申请仲裁的情况,因此,这种担心我认为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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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我国的最新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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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两个孩子没有土地,什么时候能分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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