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子女随母迁户口申请书格式如何写

小孩现在4岁多,原先户口随父,己迁回随母,现在想改姓随母,申请书什么学_百度宝宝知道您当前位置:
山西:职工子女可随父随母上集体户
WWW.  日 10:47:36 来源: 山西晚报
《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实施,本报详解新规变化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日起,《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行,从立户申报、户籍变更到户口迁移,新规内容涉及百姓关注诸多热点。
1月14日,本报采访部门相关负责人对新规进行梳理,为读者解读其中的变化。
“立户及申报”篇
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现如今,不少家长为方便孩子上学,在学校附近购买二手的“学区房”。可在付款完毕后办理迁户口手续时,却被辖区派出所告知原来的房东没有迁走户口,新房东一家不能迁入户口。民警介绍,以往针对此类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不少家长认为派出所的民警是在故意刁难自己,为此双方常常造成不必要的“误会”。《规定》第十二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申报立户登记。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警方提醒准备购买学区二手房的家长,买房之前一定要注意让卖房者书面承诺迁走户口,因为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
职工子女可上集体户
一位热心读者曾来电咨询,她想让女儿随自己,将户口留在太原,最终却因为单位集体户不能为职工子女上户而止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婴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集体户的(不含学生集体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登记落户。这意味着,集体户将担负起为单位职工子女上户口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推行的新规对单位设立集体户有了明确条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设立集体户条件包括:申请单位需要对办公、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屋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法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人数达到10人以上;有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的专(兼)职户口协管员。
婴儿上户材料有新规定
按照《规定》,今后公安部门判断是否同意申报户口的主要材料是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的准生证,并未列入其中。《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该在一个月内向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非婚生子女需提供居委会、村委会证明以及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进一步核查、鉴别。
收养子女落户要确认非拐卖儿童
在收养子女的登记落户方面,《规定》明确提出,要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为被拐卖儿童进行确认。《规定》第二十六条要求,“非亲生子女 (包括公民个人收养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落户的,必须报请市级公安机关进行DNA检验,与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儿童才可以办理。”
对于收养未登记户口的婴儿,《规定》要求收养人或收养机构向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其中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的,需要先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然后申报户口。
籍贯为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
根据《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是婴儿祖父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的,随父亲籍贯,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弃婴籍贯不详的,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籍贯。
“户籍变更”篇
变性人可申请性别变更
针对近几年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申请变更户籍性别信息逐渐增多的情况,新规也有了具体操作规定。
根据《规定》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相关需求的公民,除了需要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外,同时需要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对于未成年人申请性别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成人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
在更改个人姓名方面,《规定》提出,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现用姓名,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不满18周岁,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更改的;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双方生(养)父母协商同意更改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公民变更姓氏的必须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变更民族成分须经民族工作部门批准
针对有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求的公民,《规定》第一百零三条提出,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
根据新规内容要求,公民户籍中的出生日期信息原则上不得更改,但若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其中,在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六种情况不予受理,分别是:组织、人社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更改的;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改的;已经申请更正过一次出生日期,再次申请更正的;因重户被依法注销虚假户口后,又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户口迁移”篇
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一般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准迁证到户口迁出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迁移证将户口迁入。《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如果要将户口迁入县级市市区或县级政府驻地镇,需要本人在当地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签订有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房屋来源合法,拥有使用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准备迁入设区市的市辖区,则要求在设区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规定允许“非转农”
随着农村政策的不断倾斜,少数已经办理“农转非”的人员如果本人要求“非转农”,《规定》第六十八条也进行了说明:“需是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并且原来的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可以允许户口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在办理相关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农转非”原始资料;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需要强调的是,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等(中专)毕业生,如果他们入学前属农业户口,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回原籍农村生活或创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非转农”手续,迁回原籍,恢复农业户口。当然,准备落户的乡(镇)和行政村要同意接收并开具证明。办理相关手续的材料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乡(镇)和行政村同意接收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十类户籍业务可“当场办理”
为避免人们在办理相关户籍业务时,工作人员出现办事“拖沓”、百姓多跑“冤枉路”等情况,《规定》就业务办理程序及时限方面,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对公民或者单位申报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予以办理;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上报审批(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在此基础上,《规定》明确规定十类户籍业务,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理”。分别为:出生登记(无《出生医学证明》及在国(境)外出生的除外)申报;立户申报;注销户口申报;户口市、县内迁移(“农转非”“非转农”户口迁移除外);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户口迁入、迁出和毕业后户口迁入、迁出;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居民户口簿签发、换发、补发;《户口迁移证》签发、换发、补发或者重新出具;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在安置地或回原籍落户;恢复户口(不包括华侨以及港澳台居民回国定居、入籍和监外执行)申报。记者 辛戈 实习生 梁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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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每本9.00元2、迁移证工本费每证2.00元3、准迁证工本费每证3.50元4、计算机办理户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变更、更正手续每次2.00元([1994]吉省价收字第22号)(1)出生:公民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时,需持《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明、准生证复印件,填写出生报告书,到委、责任区民警签字,拿父(母)户口簿手续齐全,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出生户口登记1、出生登记的范围:依照《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其家人在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根据国务院24号文件规定,凡日以后计划和超计划(含非婚)所生育的婴儿只要其父母一方属园林户口,都可在园林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申报户口。2、出生户口的申报手续:(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户口准迁证1、户口准迁证范围:公民因迁居、投靠、婚嫁和工作调动需迁移户口的,均要办理户口准迁证。2、办理户口准迁证的手续:(1)《户口准迁证申领呈批表》;(2)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3、申报程序:在市公安局申领《户口准迁证申领呈批表》,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在落户单位(村、居委会)办理接受证明,经管段民警和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审核签字后,呈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办理《户口准迁证》,按规定交纳工本费5元。户口迁入登记1、迁入登记的程序:凡迁入的人员凭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手续,交纳二张近期黑白大头人像照片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所迁入的人员必须编有公民身份号码。2、迁入户口的相关手续:(1)属投靠、迁居、婚嫁和工作调动类的《户口准迁证》;(2)属招生的&入学通知书&;(3)属毕业分配的派遣证(接受证)、毕业证。户口迁出登记1、迁出登记的程序:凡户口迁出人员均要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户口迁出的相关手续在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和户口注销手续,所迁出的人员必须编定公民身份号码。2、办理户口迁出的相关手续:属投靠、迁居、婚嫁、工作调动类的凭《户口准迁证》;属招生类的凭&入学通知书&。3、正常和非正常死亡人员均要履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城镇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单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证明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户口异动登记1、户口异动的范围:(1)不改变户口性质的立户、分户和合户;(2)因婚嫁住址发生变化;(3)因住房分配、自购、自建住址迁移。2、申报手续:(1)在派出所申领《户口异动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2)持审批表移出、移入双方基层治内保组织签署移出、移入的证明;(3)责任区民警核实签字;(4)提供分户、立户、并户的相关的结婚、房屋产权证书等证件及复印件,经分管户籍的所长批准后持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办证厅办理户口异动手续。户籍变更登记1、户籍变更的范围:主要项目的名字、民族;可朔性项目的住址、职业、学历、婚姻状况、兵役状况等。2、可朔性项目的变更手续:由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及有关证书由户籍所长签字持居民户口簿在户籍室办理变更。3、名字和民族的变更手续:(1)变更申请书;(2)属在职人员的须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3)属在校学生,因姓名雷同,凭学校证明,但不得改姓;(4)因父母离异,子女更改姓名的,须附《离婚证书》或离婚协议书;(5)因收养 、认领小孩的,须交验《公证书》;(6)18周岁以下由乳名改为学名的,凭户口所在单位证明,但不得改姓;(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以上材料齐全由管段民警校鉴,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后,上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凭批准手续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室办理变更手续,缴纳原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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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落户申请书》|友情链接:因未婚先孕给宝宝入户口需要申请书怎么写_百度宝宝知道&&&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
&&&(一)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入户的,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迁出手续。(在《生育服务证》变更登记栏中,女方户口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盖章)&
&&&(二)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迁入手续。&
&&&(三)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其迁入地缴纳社会抚养(育)费后,持《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到迁入地办理入户手续。
&&&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
&&&(一)一孩入户的办理
&&& 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为一孩,未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理程序及材料:&
&&&(1)持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有效),对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外省人员,需出具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提供的婚育状况证明;&
&&&(2)《结婚证》;&
&&&(3)一方或双方离婚又再婚的,请带《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4)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
&&&(5)持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
&&&(6)父亲户口所乡(镇)、街道计生办审验以上材料合格后,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7)当事人携带北京市一孩《生育服务证》、《随父入户通知单》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2、日以后出生或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为一孩的,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办理户口迁移的程序及材料:&
&&&(1)持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的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生育情况证明(一年内有效);&
&&&(2)持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子女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 (3)持《结婚证》;
&& (4)一方或双方离婚又再婚的,请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 (5)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验以上材料合格后,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 (6)当事人携带《随父入户通知单》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二)二孩入户的办理
&&& 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为二孩的,未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办理程序及材料:&
&&& 持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明、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一方或双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子女出生证、书面申请书(父母双方分别用A4纸书写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书)、第一个子女属于抱养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请带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到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
&&& 2、日以后出生或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日以后出生)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子女为二孩的,需办理随父户口迁移手续:
&& (1)持母亲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子女户簿、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父母一方或双方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书面申请书(父母双方分别用A4纸书写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书)、第一个子女属于抱养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请带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到父亲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
&& (2)第一个子女属于病残儿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重新在指定医院进行病残儿鉴定;
&& (3)父亲单位(无单位在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在父亲申请书左下角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写明日期并盖章;再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在表中男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意见处签署意见“同意”,写明日期并盖章;
&& (4)对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由父亲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填写《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换证申请单》,重新办理审批二孩手续,报区计生委;
&& (5)由区计生委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和北京市二孩《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不予办理,由乡(镇)、街道计生办面告当事人;
&& (6)当事人携带《随父入户通知单》、北京市二孩《生育服务证》及公安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此次办理的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随父入户登记的“新生婴儿”和随父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是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一律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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