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量刑标准他人卖淫几个月,要判刑多久

女老板在自家招待所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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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老板在自家招待所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甘小娟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年初,被告人甘小娟为非法牟利,在自己经营的招待所内容留张某、赖某从事卖淫活动。同年9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甘小娟容留张某、赖某(均作治安处罚)在招待所内从事卖淫活动时,被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小娟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甘小娟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较轻且年老患病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姚军)
(责编:张喜艳、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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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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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介绍容留他人卖淫 两女子被判刑
09:31&&来源:珠海特区报&&&&分享到:
  金湾区近日审结两宗涉黄案件,四川籍女子李某、陈某因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受到法律惩罚。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9月16日21时许,李某在金湾三灶某酒店夜总会222房工作时,客人贺某、赵某让她帮忙找小姐。李某称发生性交易的价格为人民币800元。当晚22时许,卖淫女杜某宋某来到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随后被民警在房间内查获。
  在另一起案件中,陈某从去年7月开始,以经营发廊的名义承租了平沙镇美平村一房屋。期间,陈某在该发廊内介绍和容留熊某敏、何某云、吴海燕(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自己租住的房屋作为性交易场所。性交易每次130元,其中陈某每次收取提成30元。
  最终,李某、陈某分别被金湾区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和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记者魏康 通讯员李华、谢吉常、吴亚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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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专家律师 容留他人卖淫罪!怎么样可以从轻?会判刑多少年?
16:23:32&&&来源: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我母亲开发廊犯容留他人卖淫罪!现在被拘留了!但是她不是老板!
我想问一下怎么样可以让我母亲的罪行变的更轻,如果被判的话,会判刑多少年?还有就是现在已经拘留5个月了!现在法院控告我母亲三项罪行!
我很着急,有什么好的办法吗?请求给个解决的办法!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日施行)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据上述规定,您母亲若只是容留一人卖淫,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不是太严重,应该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或缓刑,建议您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到办案部门了解一下情况,查阅卷宗材料,充分维护您母亲的合法权益。
,男,1974年8月出生,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成员,党员,河北省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河北省重大经济案件协调组成员。擅长公司法律服务,代理各类刑事、经济、房产、涉外案件,对婚姻家庭、侵权纠纷案件也有独到的经验技巧。
合 作顾问单位:中国兵工北方勘察设计研究院、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丰建工集团、河北华威投资有限公司、军慧小额贷款公司、石家庄驭能电器有限公 司、聚诚集团、石家庄丽池龙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佑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石家庄矿区嘉鹏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辰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东昌自动化科技有限 公司、河北艾德瑞电气有限公司、河北乐土种业有限公司、明达线缆集团等。
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张艺律师以其广博的法学专业知识、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高质量的服务标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许多公司、企业、机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上亿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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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律师始终把&诚信律师服务社会、热心关注国计民生&作为自己的执业宗旨,非常愿意与国内外各届人士成为知心朋友,欢迎您拨打:0311&[因律师外出办案需要,敬请提前电话预约]与其联系。
上一条:&&&&&下一条:共同商量容留组织他人卖淫 被判刑罚金
中国新闻社江苏分社主办
共同商量容留组织他人卖淫 被判刑罚金
来源:中新泰州网
  中新泰州网5月31日电 (胜涛 汪进 季巍 蒲阳)提供洗浴场所且共同商量容留、介绍他人卖淫。31日下午,记者从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获悉,几名所涉嫌的犯罪嫌疑人均被判了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月初,被告人沙某、李某、季某商量,由被告人沙某介绍卖淫女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被告人李某、季某经营的某浴场卖淫。之后,被告人沙某接送熊某等人到某浴场卖淫,被告人李某、季某安排被告人顾某在浴场吧台从事与卖淫有关的管理活动。2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李某、季某、顾某容留被告人沙某介绍的熊某、王某、黄某在某浴场内卖淫4次。2月21日晚,正当熊某、王某、黄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季某、顾某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第361条、第359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沙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59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一、二款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季某、沙某1年6个月缓刑2年执行,罚金6000元;判处顾某9个月缓刑1年执行,罚金4000元。
编辑:周胜涛
新闻热线:夫妇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同被判刑又挨罚金
&&&& 22:13&&&&作者:傅小林&&&&来源:西江都市报
西江都市报讯 日,岑溪法院宣判一对夫妇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案件,判处作为主犯的妻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判处作为从犯的丈夫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来自湖北的王某云(女)与李某红(男),自2009年4月以来,就在自家经营的发廊、岑溪市区新义州某发廊、华侨街一出租屋为据点,或单独或合伙介绍、容留妇女罗某某、胡某某卖淫,并从中收取数额不等的介绍、容留卖淫费用。其中,日23时许,王某云在自家发廊介绍妇女罗某某卖淫,收取了嫖客周某森的40元嫖资后,由嫖客周某森搭乘罗某某去到新义州的发廊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日1时许,王某云在飘香发廊处介绍妇女胡某某卖淫,收取嫖客李某富的70元嫖资后,由李某红用摩托车搭乘胡某某、李某富去到其租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岑溪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卖淫女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并为对方提供卖淫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量刑。对于其犯罪事实,法院认为,两被告人主观上出于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其中王某云负责牵线,并与嫖客讨价还价,直接收取嫖客的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李某红负责搭乘对方到其租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傅小林)编辑:钟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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