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然景观,如何申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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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和保护专利
  市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处理各类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组织专利项目的实施与推广;负责专利信息传播与服务。近日,就企业和市民普遍关注的专利申请和保护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常飞...
  市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处理各类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组织专利项目的实施与推广;负责专利信息传播与服务。近日,就企业和市民普遍关注的专利申请和保护问题,记者采访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常飞。
  常飞说,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国家按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独占、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跑马圈地&、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常飞介绍,在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个种类。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进行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按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办理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申请必须采用纸件形式或者电子申请的形式办理。申请人可以直接面交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也可以通过设在地方的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日建立了电子申请系统。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递交专利申请。
  针对一些企业和市民提出的&一项发明专利经过审查到授权需要3年多的时间,能不能快一点&这个问题,常飞说:&专利申请并非逐级上报的,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才有资格受理和审批专利申请。企业和市民可直接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省的代办处,我省的代办处设在郑州。发明专利在3种专利中保护期限最长,法律状态最稳定,所以审查授权也最慎重,需要经过初审、实质审查、公开公告等步骤。&
  据常飞介绍,在以下3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加快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要求:
  1.有特别好的市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要求有发改委出具的证明;2.涉及专利纠纷急需保护的,要求有受理专利纠纷的执法部门的证明;3.涉及与外国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的,要求有合同文本。
  符合以上3种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写出书面的加速审查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文件、专利申请文件一齐交省知识产权局审查。省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可后,会以公文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意见。申请人持省知识产权局函件、相关证明文件、专利加速审查申请等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加速申请的请求,并缴纳相关加速申请费用。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3个阶段。
  企事业单位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经济困难的,可经所在地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后,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费用减缓证明手续。由市知识产权局出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证明材料,可减免一定比例的申请费(其中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3年的年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我市任何人发现有人假冒他人专利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举报,由知识产权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常飞说,目前,我市已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公益服务电话。企业和市民都可通过电话举报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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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健康点
来源:健康点
关键词:医疗公司,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20年的事情。”――尼古拉斯?法拉纳诺博士
保护知识产权是一项长期任务,事业刚起步的企业也不例外。美国MedCityNews医疗健康资讯网站近日载文,刊出对美国心脏病专家,Flow Forward和Metactive两家心血管医疗设备公司CEO尼古拉斯?法拉纳诺博士的独家专访。法拉纳诺博士就初创公司(处于成立早期阶段的公司)如果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结合自己的三家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实际,给出了重要的具体提示。法拉纳诺博士创立的第一家公司Proteon Therapeutics Inc是专门生产肾病和血管疾病药物的生物制药公司,该公司于去年在纳斯达克上市。
问:企业家往往忙于发明或追求自己的经营理念。只有当他们的想法会成功的时候,他们才会担心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吗?企业家从一开始就需要把握知识产权战略?
答:要想避免过早出错,一开始就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非常重要。有一次,我在为一个产品办理许可证。就在知识产权调查期间,我们发现,发明人此前已经在一次颁奖宴会上用幻灯片介绍了这一产品。由此可见,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对发明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结果就只能“游戏结束”。
问:初创公司投资于知识产权的资金十分有限,必须遵循“更注重成本的发展模式”。初创公司有可能制定更划算的知识产权战略吗?
答:是的。如果主题相关,可以将几个小的方面合理整合,申请一个更大的单一专利,而不是三项独立的专利。如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律师对公司及公司的技术充满信心,他们有时也会对支付感到满意。初创公司的融资或高或低,但是知识产权成本则相当稳定。与初创公司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对此十分了解,有时候在付费时间方面会更加灵活。
问:可口可乐以商业机密而非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其配方,堪称经典案例。商业机密是企业家可以用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工具吗?
答:我见过有人有效地使用这种方法(商业机密)。在专有技术难以获得而得到有价值专利权可能性又很低的情况下,尤其如此。这种情况下,将专有技术作为有价值的商业机密加以保护,比公开低价值专利申请更好。人们总有这样的疑问“我们不申请专利,是否会做得更好?”如果你决定将某项专有技术当做商业机密,那么你必须在商业机密管理方面狠下功夫,并确保企业所有员工、供应商和前雇员真正能信守严格保密规定。
问:初创公司往往因资金短缺而求助于风险资本家和其他投资者。但是,这也意味着公司存在向陌生人透露有关信息,危及公司知识产权和业务模式。公司可以寻求与意向投资商签订保密协议(CDA)吗?
答:我一般是先分享非机密信息,不会一开始就要求对方签订CDA。一旦双方共同利益增强,稍后就可以进入CDA阶段。有时候我发现,在共享信息过程中,你会学到很多东西。(投资者)通常更加清楚具体合作意向,知道哪些可行,哪些不可行。信息泄露的行为可能让人感觉不舒服。然而,人们通常只会与经验非常丰富、非常聪明以及会带来很多很好反馈的人分享信息――需要解决的事情,需要考虑的事情,潜在的合作伙伴以及对企业计划的风险。但是,当我知道投资商的客户中有明显是我们竞争对手公司的时候,我就不会与之分享相关信息。这种情况下,初创公司必须谨慎。
问:总体而言,保密协议和不泄密协议在知识方面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答:大家都说“风险资本家永远不会签署保密协议。”当你真正接触风险投资集团时,你会发现,很多人会签署保密协议。如果他们坐深度调查,你不妨说:“瞧,还有一些我真的很想与你们分享的额外信息,相信会让你们对我们公司更加有信心。不过,我们需要签订CDA。”通常投资商会签署CDA。签约之后,人们在与他人分享信息的过程中的确会三思而行。但是,请记住,即使签署保密协议,也不等于万无一失,高枕无忧。
问:那么公司对于员工和独立承包商的保密协议又该如何是好呢?怎样确保公司知识产权安全?
答:一个年轻的公司应该制定标准的CDA,并常抓不懈。如果处于一个共同创造共同发明的环境,你必须拥有和掌控知识产权。你的研究、工程设计、咨询和制造合同都有语言说――发明成果归公司所有。在给投资商的所有协议中,也一定要包括这样的条款。新的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需要知道“你的公司是不是与其他公司共同创造,是否完全拥有知识产权”。如果不能完全拥有知识产权,那么就意味着产品难以实现商业化,这样年轻公司就更难吸引投资商,并容易导致资不抵债。
另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是,与你的前雇员保持良好的关系。当你与诸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之类的政府实体发生权利纠纷的时候,你可能会需要前雇员的参与,出示人证物证。你一定要让发明家高兴。公司当然不希望公司前雇员发明人在你与另一公司就某发明诉诸公堂时突然出庭说:“我讨厌在那里工作。那些人都是混蛋。我记不得有这回事!”
问:关于如何创业者如何构建一个适合精打细算的知识产权战略,您还有什么建议?
答:牢牢站稳知识产权的脚跟,就会让身边其他人难以创新。创造消费者真正需要的产品,在医疗保健领域尤其如此。要做到这一点,初创公司需要筹措足够的资金。要获得资金支持,就必须证明公司具有可持续长期业务前景。为了做到这一点,公司必须拥有宝贵的知识产权。我注意到的另一大问题是,企业在书面通讯或公开演讲展示过程中,对自己的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太过粗心大意。我曾见过有人公开站出来说,“这是我的律师告诉我的,我们的知识产权是这样的……。”这样的话绝对不要说!这等于出卖了律师,将机密信息公诸于众。
最后,法拉纳诺博士将知识产权的三大目的归纳为“盾牌、利剑和徽章”。知识产权是打击竞争对手复制企业家创新产品的盾牌,知识产权也是击败竞争对手的一把利剑,知识产权还是公司提升投资者和合作伙伴信息的公司徽章。()
(责任编辑:jiy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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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疫苗市场的巨大潜力,吸引了世界排名最领先的跨国疫苗制造巨头前来淘金。是否要求专利审查员有对应专业的从业经历?目标专利申请的独创性如何甄别审查?各项 claim 的合理性又如何判断?有没有错误的专利申请被通过?有多大比例?这些不应该被通过的专利后续可能会被怎么处理?
泻药。知乎上有很多优秀的专利代理人,也有专利审查员。我作为本行业新米,只能说献丑了。本答案内容属于个人看法,不代表本单位立场。首先提几个基本要点吧。第一,我国专利制度中,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的审查过程是不同的。对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授权;而对于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之后还需要申请人在时限内提出进行实质审查,实审通过之后,方可授权。第二,虽然如第一条所述,但是无论何种专利,只要在中国进行申请,其审查过程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这三部法律文件来进行。本答案的审查依据,亦全部出自这三部法律文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可以找到文件全文。1.是否要求专利审查员有对应专业的从业经历?可以说是的。对于专利审查员个人素质的要求,在逐年提高。目前面向社会和应届毕业生招聘的,大多数是实审审查员,少数是初审审查员。初审审查员由于其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申请文件及其他要件的形式审查以及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具体内容参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不需要使用太多的专业知识,所以门槛稍微低一点,一般要求理工科本科毕业即可,不要求本领域工作经验。而实审审查员一般要求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以上,或者本科学历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这是因为实质审查的过程是建立在技术方案分析的基础上的,不吃透申请中的领域的相关技术,审查也就无法进行,因此要求实审员具有相当扎实的专业知识。2.目标专利申请的独创性如何甄别审查?各项 claim 的合理性又如何判断?在我国,这些“独创性”、“合理性”问题,被视作“三性”问题,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法律中的语言非常抽象,因此,具体的解析以及审查原则,在《专利审查指南》的实质审查章节中,有非常详尽的解释。而专利实审审查员亦是根据审查指南中的解释进行审查。因为内容实在太多,请题主自行参考。题主所说的“独创性”,或是法律中提及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对于大众而言,可以通俗地认为“没有人公开过其所有技术内容,或是不能通过简单变换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在数据库检索申请日之前的文档,然后与申请文件作对比并且进行判定。而对于claim(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权利保护的范围。具体的判断,请参见《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书的章节。我个人认为,题主所说的权利要求“合理性”,可能和法律中实用性的概念比较相近。这里的实用性,通俗而言,是指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该符合自然规律,且能在产业中得到应用。如果我的理解有偏差,欢迎题主在评论中提出。3.有没有错误的专利申请被通过?有多大比例?这些不应该被通过的专利后续可能会被怎么处理?错误的专利申请被授权的情况虽然不多,但是肯定会有的。审查员不是神,精力有限,知识面无法涵盖本领域的每一个角落,而需要检索的数据库又浩如烟海,所以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疏漏,导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被授权。这些“不应该被通过”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就可以作为普通专利正常使用了,因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已经依法获得了专利权。至于本不应授权的专利授权的比例,事实上是无法统计的。因为如果无人对此专利进行追溯的话,就不会发现审查过程中的问题。也就是说,本不应授权的专利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如果没有被发现,该专利就是作为一个合法授权专利存在的,而这些专利的数量无法计算,自然也就无法得出比例了。这些有问题的专利,虽然已经可以实行,但是可以在授权之后依法被无效。专利被无效之后,即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参见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法条提供了一条处理“不应该被授权却授权了”的专利的途径,只要有人认为此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都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复审委判定属实之后便可宣告专利无效。至于审查员日常的工作嘛……初审员的我上文已经提到了,至于实审,主要还是检索和评判两大块工作。通俗讲,检索,即检索能够影响专利申请中技术方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献;评判,即判断及评价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触及了不能授权或是导致被驳回的条款。具体的也请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内容。@许可 同学的答案更加详细,大家不妨去认真阅读。
不请自来,第一次在知乎回答问题,好激动!
看题主的问题,提到专业背景和创造性,应该主要是指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作为一名实审员,忍不住要说两句,前面有人从专利法和审查直男(-_-|||)的角度回答了,但是从题主的问题来看,题主应该是不大了解专利审查制度的,我就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通俗的回答一下,作为普及,业内人士见笑了……1. 关于审查员的实际从业经历。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招聘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下称实审员)只面向理工科背景的同学。在03年之前,专利局招的实审员不少是具有从业经历的,比如我的前处长就是首钢过来的,很多前局长级的人物多是1980年建局之初从各研究所选出的人才送到德国学习专利制度的。在03-09年间,专利局大规模扩充实审员,其中绝大部分是应届毕业生,硕士在其中占多数,也有少量博士,主要是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和申请量快速增长问题。09年之后,由于十一五计划的名额用完了,每年只能靠自然淘汰空出的二、三十个名额招聘实审员,这几年均是要求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的。虽然很多审查员没有实际从业经历,但专利局每年都会有很多的实践、调研机会,可以和企业面对面沟通,可以作为补充吧。
顺便扩展一下,实审中,有个很重要的概念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简称“本领域技术人员”,定义为:
“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世界上没有人能成为这个人,但实审员在自有知识基础上,可以通过检索等手段无限的接近这个人。据此,有从业背景的审查员,在审查中的优势在于,可能会对“常规实验手段”的理解更到位,他们会更了解实现一个技术方案在实践操作中的难度有多大,而应届生审查员则更容易滥用“常规实验手段”,从而变成了有创造能力的技术人员,拔高了创造性标准,对申请人不利……2. 专利的独创性如何甄别。
题主在标题里说“创造性”,在内容里说“独创性”,估计可能是分不清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下称A22.1,其它条款格式类推)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其中,实用性与本题关系不大,暂且不表。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价,就是实审员的主要工作,其中检索就是主要内容。实审员入职培训5个月,检索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在中外专利文献、各种期刊、教科书、互联网等渠道的检索,筛选出相关的对比文件,用于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
(1) 对于新颖性
A22.2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或使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献中。
通俗地说,新颖性只能用一篇对比文件来公开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内容,而不能用两篇或更多的对比文件或加公知常识。所以,新颖性是一个“是”和“非”的问题,没有可以讨论的余地,因此审查员在实际的审查中对新颖性的使用是很慎重的,因为犯了错没法争辩。
(2)对于创造性
A22.3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通俗地说,这就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去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2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评价创造性。
举个例子,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有腿的圆角方桌,对比文件1公开了方桌,对比文件2公开了圆角的桌子,那么对1结合对2就可以得到圆角方桌,而对与有腿,这个谁都知道桌子有腿嘛,公知常识啦。于是对1+对2+公知就评价了创造性。
可见,创造性是有争辩余地的,一般争辩集中于两点:a.对比文件之间的结合是否有启示;b.公知常识的使用是否合适。因此实审员更喜欢用创造性来评价,这样就算犯了错也可以有争辩的余地。3. claim的合理性。
不大明白题主的“合理性”如何解释。上述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应该算主要的“合理性”吧。
除此之外,
A26.4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说明书为依据”,简单的说就是权利要求的方案必须是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出或概括得出的,不能是说明书中没有的或概括的太上位;“清楚”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保护范围清楚,比如“尤其是”、“厚”、“薄”、“约”、“等”之类口语中常用的词在权利要求中都会导致不清楚;“简要”很简单,也不常指,就不说了。
以上几点就是实质审查中最常用,除此之外,还有撰写方面的形式要求。4. 有没有错误的专利被通过。
但凡是人做的工作,总会有出错。专利局每件案子结案是都要经历互检、处室检查,同时还有一定概率被抽中质检,这样已经大大减小了出错的概率。虽然没查到具体的数据,但所占比例应该还是不大的。
但如果有的案子还是漏网之鱼被错误的授权了,那么,还是有补救机会的。如果是专利申请人发现自己申请的专利授权文本有问题,可以申请更正,像我这种粗心的审查员,至今结了约300件案子,目前刚接到第二个要求更正错误的案件,所以相信由此产生的授权问题比例是很低的;如果是第三方发现审查员检索不力漏了对比文件,或者是因为其他问题,把不该授权的专利授权了,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无效请求,把这个专利无效掉,如果复审委不同意你的意见,没有无效掉,你还有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诉讼的机会。pad上一个一个字码的,希望业内人士指正。
谢邀!看到上面的审查猿基本上都是发明审查猿,并不了解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在这里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做一些补充。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是初步审查制,包括两个部分,分别是:1.形式审查,包括表格是否符合规定,视图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上的要求。2.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主要是审查专利法二条四款,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二十七条,九条,五条等方面的实质缺陷。说白了就是看是不是属于可以保护的内容,是不是新的设计。那么审查员如何判断是否是新设计呢?一方面外观设计是分领域审查,所以审查员通常对所在领域的设计是非常熟悉的,例如汽车设计领域,那么各大厂商的车型审查员都是非常熟悉的。如果是明显不属于新设计,那么是会被发现的。另一方面,在2014年《专利审查指南》修改之后,外观设计审查员可以主动检索,如果觉得有嫌疑,那么会主动检索一下。第三方面,目前有智能审查系统,会用电脑在数据库里先跑一边,如果有完全一样的申请,也有一定的可能性会被推送给审查员。另外,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初步审查并不涉及“创造性”(中国专利法并没有对外观设计采用创造性概念,而是近似创造性,二十三条二款),只涉及明显“新颖性”(中国专利法并没有对外观设计采用创造性概念,而是近似创造性,二十三条一款)。但是局里目前外观设计审查部也负责“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需要检索,并根据检索的结论对专利权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专利性进行审查。这个部分的审查和发明的实质审查是非常像的,而且一个案子检索的工作量非常大。也简单介绍一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注意,不是检索报告),评价报告是中国的一个非常有用的制度。前面说到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前并不像发明那样做实质审查,而是做包括可形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的初步审查。这是考虑到设计创新的迭代快,所以不能像发明专利一样一审一两年。要不然产品都上市了专利还没拿到手。因此采用初步审查制度来适应产业的需求。这样可以较快授权,而在专利权要告别人侵权时,法院,海关,地方知识产权局等机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向国知局请求做专利权评价报告,那么这个时候,国知局会对这个专利的专利权是否稳定通过检索做出评价,这类似于“实质审查后置”,这样,既能兼顾产业对设计创新较快拿到证书的要求,又能对专利权稳定性做出评价,又能节约成本。说白了,发明是不管这个发明申请到底有没有用,都先实质审查一遍,比较耗费成本。而外观设计是基本符合要求就先授权,在外观设计要发挥作用之前,再详细评价专利稳定性,这样可以节约成本。
PATENT Exami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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