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争地农村土地征用赔偿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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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的公示
   & 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公示如下(附后)。公示期自3月26日至3月31日,共6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反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事项的证明材料等。
   & 省教育厅联系人:王红松,联系电话:020-;
   & 省财政厅联系人:陈允,联系电话:020-。
   & 附件:2015年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省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安排汇总表
                     & 广东省财政厅  &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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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考:国家赔偿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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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份文档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强调
坚持法治原则 强化权利保障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
王胜俊周强曹建明讲话 沈德咏主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作者:记者 罗书臻
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现场。 孙若丰 摄
 &&& 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座谈会,隆重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2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出席座谈会强调,要坚持法治原则,强化权利保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国家赔偿法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座谈会。
&&& 王胜俊指出,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0年来,国家赔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赔偿法的实施,保障了宪法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了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使一大批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依法获得了赔偿;形成了制约和监督公权力运行的倒逼机制,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司法;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为国家赔偿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充分证明,国家赔偿法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好法律。
&&& 王胜俊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努力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更加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律规范体系,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和对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要更加注重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待每一起赔偿案件,促进源头治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预防冤假错案,促进国家赔偿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要更加注重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使更多人认识到国家赔偿法具有修复受损的国家公信、树立民众法治信心的特殊价值,为国家赔偿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 周强指出,国家赔偿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了一大批国家赔偿案件,制定了一批国家赔偿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积极发挥国家赔偿的监督制约功能,健全国家赔偿的便民利民措施,通过开展国家赔偿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宪法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了积极贡献。
&&& 周强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抓住中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好机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全面提升国家赔偿审判能力和水平。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超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眼前利益,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对国家赔偿审判的领导和保障,进一步充实力量、稳定队伍;要大力提升国家赔偿工作正规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工作保障人权、匡扶正义、促进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作用。
&&& 周强强调,要始终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切实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要及时立案并依法公正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同时进一步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确保赔偿金及时到位;要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确保办案结果体现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要推动完善国家机关尊重并执行国家赔偿裁决制度,健全完善国家赔偿后依法追偿和追责机制,健全刑事冤错案件依法纠错、依法赔偿、依法补偿和社会救助衔接机制;要认真总结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经验,科学评估国家赔偿法实施效果,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努力促进国家赔偿法律体系发展完善。
&&& 周强要求,要着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升国家赔偿审判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整体素质,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国家赔偿审判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复合型的国家赔偿审判队伍;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引导审判人员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恪守职业良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 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依法、公平、及时赔偿,保障和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认真受理和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要应赔尽赔、当赔即赔。要探索建立赔偿权利告知制度,妥善做好赔偿协商工作,协调做好赔偿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的衔接,确保赔偿责任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要忠实履行国家赔偿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和范围,认真开展赔偿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侵权。要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做到严格公正司法,杜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带头做到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司法,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认真贯彻四中全会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法律监督,从源头上减少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
&&& 座谈会上,与会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代表全面回顾了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制宣传、法学研究等各个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促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有益建议。
&&& 公安部部长助理孟庆丰,司法部副部长张彦珍,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专家学者代表应松年在座谈会上发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白景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民政部纪检组长曲淑辉、财政部副部长胡静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以及专家学者代表孙文彬、杨小军、沈岿、姜明安、尹田、贾庆国出席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代表以及新闻单位的代表共120余人参加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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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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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广东律师代表提议修改扩大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不应忽略名誉权荣誉权损失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之春-公正司法
  □本报记者周斌  “冤假错案国家赔偿赔得太少了,这是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太窄造成的。”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代表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修改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议案》,提出了8个方面的修改意见。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赔偿金。朱列玉认为这不合理,他提出,要以日平均工资三倍计付,而且要区分地区,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准。  “很多冤假错案的受害者,本来收入就不高,生活不富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导致其丧失工作等诸多损失。”朱列玉说,平均工资三倍计付不算多。同时,各地消费水平差异巨大,一律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对发达地区受害者来说不公平。  对于受害者为企业家的,他认为,国家赔偿应包括其经营损失和预期利润。“一些为国家财政税收做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和经营者,一旦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企业经营会马上陷入困境,濒临倒闭,甚至破产。”朱列玉说,对这些人也只是按照职工日平均工资计付赔偿金,远远无法弥补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这3种情况下,才予以国家赔偿。  “然而,公民无辜被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导致病情加重或者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尽管这不是国家机关直接侵犯造成的,但是由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这些健康损失理应获得国家赔偿。”朱列玉说。  朱列玉的修改意见还包括:侵权行为给受害者的亲属带去了悲痛,在赔偿时理应对这些遭受巨大精神损害的亲属进行抚慰。在申冤昭雪过程中,交通、住宿和律师等费用都是不可避免的,国家赔偿应当涉及这些费用。因滥用或不当使用权力造成冤案的责任人,应对国家赔偿款承担相应责任。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只有在致人精神损害时,才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一旦被冤枉坐牢或者无辜被抓,无论是否遭受精神损害,社会立马会对他形成一种消极、负面的评价,而且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大多也会被撤销,受害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都会遭受无法恢复的巨大损失。”朱列玉说,被冤枉坐牢者的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失在国家赔偿时不应被忽略。  针对冤假错案受害者,特别是一些被限制人身自由多年的受害者,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绝,缺乏沟通,一时难以适应社会节奏。对于这一问题,朱列玉建议,在进行国家赔偿时,应充分考虑受害者回归社会所必需的学习、培训、就业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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