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杀人被判十年已经出狱十多年表现良好没再犯过罪,想出ps4国行和港行区别不行,要详细的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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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1?04”袭警案歹徒28年前持枪杀人被判无期 5年后出狱默认分类:41阅读74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刘建军本是干部家庭出身,他的父亲刘文瑞历任山东某团团长、某旅副参谋长,正团职,上世纪80年代离休后享受副师级待遇,住在干休所的“将军楼”。1983年,曹某与刘建军发生纠纷,曹某的男朋友刘某和三哥曹希明去找刘建军讨说法,结果曹希明被刘建军用猎枪(不知道和这次所用的猎枪是不是同一把)打死。刘建军因此案被判处无期徒刑, 但不到五年就出来了山东泰安“1?04”袭警案,并非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第一次开枪杀人。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开枪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8年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质疑该案的审判,以及刘建军服刑的情况,怀疑其中可能存在司法黑幕。言语纠纷引发枪案前日,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姓李的原所长称,他已经记不起杀人者的名字,只记得他在刘家兄弟中排行老三,故称“小三”。受害者的妹妹曹某则证实,“小三”就是刘建军。据曹某回忆,1983年,她在某工程局医院任团委书记,刘建军在该局一个分局做工人。在一次团生活会上,有人指责刘建军喜欢偷东西,她附和了几句。自此以后,她和男朋友经常被人在路边投掷砖块,最后一次,她在现场发现了刘建军,“正指挥别人砸我们”。晚,曹某的男朋友刘某和三哥曹希明去找刘讨说法。晚10点多,他们找到刘建军宿舍。“刚进门,啥都没看见呢,就看见火光一闪,‘咚’的一声。”刘某说,走在前边的曹希明被击倒在地,他弯腰去扶,马上又是一声巨响,子弹正从他头顶打过。刘某说,他和曹希明倒地之后,刘建军夺门而走。曹希明腹部中枪,当场死亡。刘某的右眼角被刘建军猎枪子弹里的铁砂掠出一道口子,血流满面。“这次泰安警察上门调查,被刘建军隔着门打倒,真跟当年一模一样。”谋杀还是正当防卫?曹某说,刘建军非法持枪,有杀人动机,又致人死亡,“一看就是故意杀人”,但1984年,刘建军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我们不服判决,我父亲在世的时候,连续几年到省里和中央去上访,都没什么用。”曹家将此归咎于刘家“有势力”,干涉了司法办案。而德州军分区第一干休所一位原负责人称,刘建军枪杀人后,一开始被警方认为“正当防卫”,“听说曹家找了好几个人准备打刘建军,要是‘小三’没开枪,他就是不被打死也差不多”。后来曹家上告,才重新收监。家属要求彻查旧案曹某说,她很清楚地记得,在刘建军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到五年”,有一天,她听单位同事说,“刘建军出来了”。“我很惊讶。”曹某说,她查询法律得知,被判处无期徒刑者至少要服刑十几年,才可以出狱,“不知道刘建军怎么出来的?”“1?04”案发后,山东警方曾公布刘建军的前科,“从1985年到2000年,刘建军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曹家兄妹认为,这条信息很含糊,“为啥不把罪名和服刑时间单列出来呢?”就此疑问,记者曾询问德州和泰安两地警方,都没有得到答复。曹家兄妹呼吁有关部门,在调查“1?04”袭警案的同时,也应对曹希明被枪杀一案展开复查。背景资料:关于减刑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1983年是著名的“严打”之年,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中,很多被告人受到极其严苛的重判。最著名的莫过于青年演员迟志强,因为开舞会被定流氓罪获刑。最近媒体热议的“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牛玉强也是在那场严打中被抓的,他被判处死缓,他的罪行是:抢过一次别人的帽子,以及打了一次群架。而当年在干休所里,刘建军开枪杀人,致一死一伤,仅仅获无期徒刑,实在匪夷所思。更蹊跷的是,依80年代的《刑法》规定:因暴力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不管假释还是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而刘服刑不到五年之后,就不明不白出狱了。此外,他究竟有多么出众的狱中表现,才获此减免的殊荣?也可能刘建军走的是保外就医的通道,但是记者采访的众多知情人并没反映他有过什么严重疾病,而且他出狱后又是跑到曹某的单位告状,又是盗窃,这像是需要保外就医的人吗?1月4日中午,山东省泰安市发生了刘鲁民、刘建军兄弟持枪袭警案,致3名警察、1名协警殉职。此前,媒体曾指出袭警案曝露的种种问题,包括基层民警缺乏防弹衣和枪支等等。相对于警察的执法技术规范,本案的“官二代”背景,以及28年前刘建军的开枪杀人案的处理,更值得反思。这让人们窥到了一出28年前的法治病灶是如何急性发作,酿成悲剧的。据《南方都市报》和《羊城晚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刘氏兄弟的父亲早年参加过八路军,是抗日英雄,离休后享受副师级待遇。刘建军从小生活在德州一处干休所,1983年因被同事曹某批评有偷窃行为而屡次报复。,曹家两人到刘家讨说法,刘建军在屋内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脸部受伤,当年的开枪手法与1月4日袭警案一模一样――隔门射击。之后,刘建军以“故意伤害罪”获判无期徒刑,但仅仅五年后,刘就出狱了。知情人士称:“出狱之后的刘建军,不但不思悔改,还跑到曹伯女儿的单位去告她的状,说她冤枉好人什么的,都打死人了还这样,是不是太嚣张了?”之后,刘建军还继承了父亲留下的泰安干休所里的2号 “将军楼”,这也是本次特大袭警案的第一现场。对比一下。1983年是著名的“严打”之年,在当时的法治环境中,很多被告人受到极其严苛的重判。最著名的莫过于青年演员迟志强,因为开舞会被定流氓罪获刑。最近媒体热议的“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牛玉强也是在那场严打中被抓的,他被判处死缓,他的罪行是:抢过一次别人的帽子,以及打了一次群架。而当年在干休所里,“官二代”刘建军开枪杀人,致一死一伤,仅仅获无期徒刑,实在匪夷所思。更蹊跷的是,依《刑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而刘服刑五年之后,就不明不白出狱了。被害人家属认为这是刘家“有势力”,干涉了司法办案,曾多次申诉,但一直无果。而袭警案发生后,泰安警方的通报中也未解释刘建军缘何提前获释。除了刘氏兄弟的“官二代”身份,袭警案的第一现场为干休所的“将军楼”,袭警所用双管猎枪也藏身于“将军楼”多年。1996年我国《枪支管理法》出台之后,这种枪支本应被收缴。倘若28年前,刘建军因为开枪杀人被正法;倘若23年前,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刘建军没有提前释放;倘若自1996年以来,警方一视同仁,严格执法,查禁枪支,泰安袭警案本不会发生。然而,四位烈士以生命的代价,向世人揭示了一处长达28年的法治病灶:特权逍遥于法外,终必为害:或伤害普通公民,或伤害执法者本身。权力僭越法律,权力就会疯狂,谁都不能幸免。“将军楼”里袭警案,说明了一切。。逝去的英雄已经入葬烈士陵园,他们的鲜血不能只换来空洞的掌声,我们更应正视他们以血揭示的问题,要给今天的英雄一个说法,还28年前枪杀案的被害者一个公道,彻查刘建军当年因何获得轻判,又因何被提前释放;当年有没有人上下其手,玩弄了法律,间接“导演”了今天的袭警案?有干休所的老邻居将刘氏兄弟的自我毁灭,归咎于家长教育失当。其实,官二代、将军楼、老干部家的枪,无非是特权的标志,宵小躲在权力灯影后面,法律向权力屈膝,深层的问题无非是权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病灶不除,悲剧还会重演。泰安袭警案的“特权”背景值得反思累犯不得假释,为何裁定假释据泰安警方介绍,刘建军曾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假释。警方还未透露详情,但干休所一位住户介绍,上世纪80年代末严打期间,刘建军住处搜出很多摩托车,因盗窃罪被判重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刑法》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累犯不得假释。就算刘建军坐牢不满5年,那也得1988年才出来,几乎是紧接着就又犯了盗窃罪,已符合累犯的定义,法院是根据什么裁定假释的?此外,假释期也是考验期,在这个期间被假释的罪犯应该循规蹈矩,司法部门则应予以监督。但据知情人反映,“出狱前两年,干休所每次打架都有他”,这是怎么监督的杨涛 检察官山东泰安“1?04”袭警案,并非犯罪嫌疑人刘建军第一次开枪杀人。早在1983年,他就在德州开枪打死一名男青年,被判处无期徒刑。28年来,受害者家属一直质疑该案的审判,以及刘建军服刑的情况,怀疑其中可能存在司法黑幕。如果不是泰安的一声枪响,那一段往事恐怕就此尘封。警方通报说,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刘建军自1985年至2000年曾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2000年4月,被法院裁定假释。不过,警方的如此通报语焉不详,据知情人士透露,刘建军致人死亡,被判无期后不到十年出狱,此后又因盗窃罪被判刑,但又被法院裁定假释。说实话,不要说受害者家属会怀疑,任何一位法律界人士都能感觉到内有猫腻。开枪杀人,实际上是涉嫌故意杀人,获无期徒刑已属轻判,后来居然一路减刑,不到十年就出狱,他需要多么出众的狱中表现才能获此殊荣?当这种有前科的人再次因盗窃罪被判刑时,属于累犯了,按照法律规定,累犯不能假释,但是,刘建军居然入狱不久即被假释。当然,在刑罚执行中的猫腻,不仅仅是一个刘建军案。除了减刑、假释之外,保外就医是个更便捷的自由“直通车”。武汉“黑老大”张成义在1991年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十年,1996年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又屡屡犯下血案。大连黑社会老大绰号“虎豹”的邹显卫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后来通过种种手段保外就医,结果出狱后再次犯罪,酿成血案。人们常说,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审判的不公是污染了水源。相比起审判,刑罚执行中的腐败更是污染了水源,如果罪犯前脚从法庭走进监狱,后脚却从监狱回到社会,那么对于社会的危害到底会有多大?又会在多大的程度上打击人们对于司法的信心?如果司法在刘建军案中真的存在猫腻,那么,三位警察的血可真是为司法腐败而流的。可见,遏制刑罚执行腐败,打击司法腐败,已是刻不容缓。当然,刑罚执行当中的腐败,除了与执法者、司法者本身的素质有关,还跟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有关。通常来说,判处死缓两年后一般会减刑为无期徒刑,而无期徒刑两年后一般会减刑为20年或者15年,如果“表现良好”,又可以继续减刑或者假释。如果将所有的“优惠政策”用足,死缓也只要坐个10来年牢就可以回家。因为减刑、假释并不需要开庭审理,不在阳光之下进行。因此,坊间戏称“死缓犯等于12年、无期徒刑等于10年”。而保外就医更是只由监狱单方面决定,甚至不需要司法审查,外界对其监督更难。再加上保外就医没有坐多少年牢为前提,所以,滥用保外就医对正义的杀伤力比减刑、假释更强。如果任由刑罚执行漏洞百出、腐败丛生,我们再怎么加重对罪犯的刑罚都是无济于事。希望有关方面更加注意刑罚执行中的腐败现象及制度完善,别再让悲剧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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