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第一次办低保申请书范文没有办成的话,第二次该怎么办才能把低保申请书范文办成。

请问第一次办低保没有办成的话,第二次该怎么办才能把低保办成。_百度知道
请问第一次办低保没有办成的话,第二次该怎么办才能把低保办成。
你一没钱二没权办不了,等把这两个先决条件解决了自然而然证就到手了。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低保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最新播报:
办理低保不成投毒报复全村 山西一男子被捕
新华网太原1月3日电(记者王飞航)因种种原因未能办成低保,男子竟投毒报复全村村民。记者从山西省闻喜县公安部门获悉,该县近日破获了一起故意投毒案,闻喜县侯村乡村民高某被依法批捕。
2014年12月17日,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接到侯村乡村民报案称,有人在村里的蓄水池中下毒,致使全村1000多口人及家畜无法饮水。
接到报案后,闻喜县公安局立即开展案件侦查,经过摸排走访,锁定犯罪嫌疑人高某(男,54岁,山西省闻喜县侯村乡人)。而此时高某已逃往山西省太原市,办案民警立即赶赴太原,经过三天的艰苦搜寻,于2014年12月20日将高某一举抓获。
警方审查得知,高某现年54岁,由于家境贫寒独自居住在邻居的老房子里,没有生活来源,为了生活平时也打一些零工。2014年12月15日,高某找到本村村委会主任,请求办理低保,但因种种原因导致高某低保没办成,高某认为村里人和村委会主任对他有偏见,于是在邻居家里借了一瓶农药,投放到村里的蓄水池中进行报复。高某想起自己侄子也在本村居住,就到侄子家告诉他别喝水,水里已经被自己下了毒,又告诉自家的邻居家井里下了药,然后就逃往了太原。高某的侄子害怕出事,迅速将此事告诉蓄水池管理员。
据了解,由于及时采取了防范措施,全村人没有出现中毒现象。目前高某因涉嫌故意投毒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
来源:新闻热搜榜低保,是属于那个部门管理的,我是农村的。办低保好几次了没有办成,是怎么回事?_百度知道
低保,是属于那个部门管理的,我是农村的。办低保好几次了没有办成,是怎么回事?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一没钱二没权办不了,等把这两个先决条件解决了自然而然证就到手了。
民政,估计你去办也办不出来,那个都是给有背景的人了
农村办低保归哪个部门管呀
民政。得根据要求逐极上报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低保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徐国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友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辉,男,37岁。因本案于日被友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友谊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友谊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友检刑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辉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友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杨XX(女、70岁)遇到被告人徐国辉,徐国辉在谈话中虚构认识民政局局长的事实,自称能办到经济适用房和低保,办理经济适用房需要5000.00元钱,办理低保需要3000.00元,杨XX相信了徐国辉。杨XX为了给女儿郭XX办理经济适用房和低保,将女儿郭XX的户口本、照片、身份证交给徐国辉,在讲价后交给徐国辉7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成。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迟XX(女,72岁)通过杨XX认识被告人徐国辉,得知徐国辉能办理经济适用房和低保,让其帮忙给儿子杨XX、杨XX办理经济适用房和低保,交给徐国辉15000.00元钱;给女婿蒋XX办低保,交给徐国辉2000.00元钱;给女儿杨XX办理低保、经济适用房和残疾证,交给徐国辉8200.00元钱。在迟XX认识徐国辉前,蒋XX多次申请低保未成功,在找到徐国辉不久取到低保证。徐国辉合计骗取迟XX23200.00元钱。徐并国辉未办成。3、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刘XX(女、67岁)听说杨XX能找到人办理低保,杨XX介绍刘XX认识被告人徐国辉,徐国辉说能办理低保和经济适用房。刘XX与爱人胡X、女儿杜XX、女婿李XX请杨XX、徐国辉去老五炖大鹅饭店吃饭,吃饭时胡X交给徐国辉9000.00元钱办理低保和经济适用房钱。约9月末,徐国辉到刘XX家称办低保可以提一个杠,意思是交1200.00元钱将来可以得到高一倍的低保钱,刘XX又交给徐国辉12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成。4、2013年8月份的一天,刘XX与爱人胡X、女儿杜XX、女婿被害人李XX(男、46岁)请杨XX、被告人徐国辉去老五炖大鹅饭店吃饭时,李XX也交给徐国辉3000.00元办理低保的钱。约10月份,徐国辉通知李XX交5000.00元办理经济适用房的钱,在友谊县麦芽厂附近道旁,李XX交给徐国辉5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成。5、日,被害人曲XX(女、45岁)听杨XX说正在找人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曲XX让杨XX帮忙。杨XX介绍曲XX认识被告人徐国辉,徐国辉说:认识民政局局长,能办理低保和经济适用房,办理经济适用房需5000.00元钱,办个低保3000.00元钱。曲XX交给徐国辉8000.00元钱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徐国辉并未办成。6、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杨XX与被害人杨XX(女、60岁)聊天时说:被告人徐国辉能办理经济适用房,这事准成,并介绍徐国辉与杨XX认识。徐国辉说办这个事需要5000.00元钱,杨XX将孙子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5000.00元钱交给徐国辉。约10月份时,徐国辉又来找杨XX,说时代新城二期工程有3个名额,再交3300.00元钱到12月份就能住进去,杨XX又给了徐国辉3300.00元钱。过了几天,杨XX找徐国辉问他能不能办低保,徐国辉说能办,杨XX说侄子李X出车祸了,想办个低保,徐国辉说:要交3000.00元钱,2014年1月份的时候就能办下来,杨XX又给徐国辉3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成。7、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害人李XX(男、77岁)在杨XX家听大家说被告人徐国辉能办低保。当时徐国辉对李XX说他在友谊县民政局看到他儿子李XX还没有办低保,还说李XX找战友没有办成他能办。给他3000.00元钱能办低保,再给他5000.00元钱能办经济适用房。李XX同意给他儿子办,之后徐国辉和李XX来到友谊镇六委民政局敬老院李XX的住处,李XX跟徐国辉讲价讲下来1000.00元钱,李XX交给徐国辉7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成。8、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郭XX(男、57岁)听说杨XX能找人办低保房子,就找到杨XX,并通过杨XX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徐国辉,并谈办理低保房子的事,徐国辉说能办,但需要交钱,双方互相留下电话号码后分开了。后来徐国辉给在牡丹江打工的郭XX打电话:让他交办理低保的房子钱,郭XX通过牡丹江邮政储蓄银行给徐国辉汇8000.00元钱。约11月份,郭XX打工回来,一次在杨XX家交给徐国辉2000.00元钱,后又在路边交给了徐国辉24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成。9、2013年9月末,被害人张XX(男、72岁)通过杨XX认识徐国辉,徐国辉称3000.00元钱能够办理低保,张XX同意,将残疾儿子张XX的照片、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3000.00元钱在杨XX家交给徐国辉。徐国辉并未办成。10、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杨XX和徐国辉遇到被害人葛XX(女、48岁),杨XX介绍葛XX和徐国辉认识,说徐国辉能在友谊县民政局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子,徐国辉说办低保和办经济适用房需要8000.00元钱。葛XX相信了,问妹妹葛XX办不办,葛XX同意办,并将8000.00元钱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通过葛XX交给徐国辉。徐国辉并未办成。经侦查,被告人徐国辉于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抓获。综上,被告人徐国辉诈骗10起,合计诈骗人民币98100.00元,所得赃款被徐国辉赌博及日常生活所用。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证人罗XX、胡X、郭XX、李X、葛XX、刘XX、李XX、暴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XX、刘XX、杨XX、张XX、郭XX、李XX、曲XX、迟XX、李XX、葛XX的陈述、被告人徐国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国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徐国辉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国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对诈骗数额有异议,即骗取杨XX4000.00元,不是11300.00元;骗取郭XX9000.00元,不是12400.00元;骗取葛XX5000.00元,而不是8000.00元。对另外七起诈骗数额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杨XX(女、70岁)遇到被告人徐国辉,徐国辉在谈话中虚构认识民政局局长的事实,自称能办到经济适用房和低保,办理经济适用房需要5000.00元钱,办理低保需要3000.00元,杨XX相信了徐国辉。杨XX为了给女儿郭XX办理经济适用房和低保,将女儿郭XX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徐国辉,在讲价后交给徐国辉7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理。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迟XX(女,72岁)通过杨XX认识被告人徐国辉,得知徐国辉能办理经济适用房和低保,让其帮忙给儿子杨XX、杨XX办理经济适用房和低保,交给徐国辉15000.00元钱;给女婿蒋XX办低保,交给徐国辉2000.00元钱;给女儿杨XX办理低保、经济适用房和残疾证,交给徐国辉8200.00元钱。在迟XX认识徐国辉前,蒋XX多次申请低保未成功,在找到徐国辉不久取到低保证。徐国辉合计骗取迟淑贤232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理。3、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刘XX(女、67岁)听说杨XX能找到人办理低保,杨XX介绍刘XX认识被告人徐国辉,徐国辉说能办理低保和经济适用房。刘XX与爱人胡X、女儿杜XX、女婿李XX请杨XX、徐国辉去老五炖大鹅饭店吃饭,吃饭时胡X交给徐国辉9000.00元钱办理低保和经济适用房钱。约9月末,徐国辉到刘XX家称办低保可以提一个杠,意思是交1200.00元钱将来可以得到高一倍的低保钱,刘XX又交给徐国辉12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理。4、2013年8月份的一天,刘XX与爱人胡X、女儿杜XX、女婿被害人李XX(男、46岁)请杨XX、被告人徐国辉去老五炖大鹅饭店吃饭时,李XX也交给徐国辉3000.00元办理低保的钱。约10月份,徐国辉通知李XX交5000.00元办理经济适用房的钱,在友谊县麦芽厂附近道旁,李XX交给徐国辉5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理。5、日,被害人曲XX(女、45岁)听杨XX说正在找人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曲XX让杨XX帮忙。杨XX介绍曲XX认识被告人徐国辉,徐国辉说:认识民政局局长,能办理低保和经济适用房,办理经济适用房需5000.00元钱,办个低保3000.00元钱。曲XX交给徐国辉8000.00元钱及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徐国辉并未办理。6、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杨XX与被害人杨XX(女、60岁)聊天时说:被告人徐国辉能办理经济适用房,这事准成,并介绍徐国辉与杨XX认识。徐国辉说办这个事需要5000.00元钱,杨XX将孙子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5000.00元钱交给徐国辉。约10月份时,徐国辉又来找杨XX,说时代新城二期工程有3个名额,再交3300.00元钱到12月份就能住进去,杨XX又给了徐国辉3300.00元钱。过了几天,杨XX找徐国辉问他能不能办低保,徐国辉说能办,杨XX说侄子李X出车祸了,想办个低保,徐国辉说:要交3000.00元钱,2014年1月份的时候就能办下来,杨XX又给徐国辉3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理。7、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害人李XX(男、77岁)在杨XX家听大家说被告人徐国辉能办低保。当时徐国辉对李XX说他在友谊县民政局看到他儿子李XX还没有办低保,还说李XX找战友没有办成他能办。给他3000.00元钱能办低保,再给他5000.00元钱能办经济适用房。李XX同意给他儿子办,之后徐国辉和李XX来到友谊镇六委民政局敬老院李XX的住处,李XX跟徐国辉讲价讲下来1000.00元钱,李XX交给徐国辉7000.00元钱。徐国辉并未办理。8、2013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郭XX(男、57岁)听说杨XX能找人办低保房子,就找到杨XX,并通过杨XX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徐国辉,并谈办理低保房子的事,徐国辉说能办,但需要交钱,双方互相留下电话号码后分开了。后来徐国辉给在牡丹江打工的郭XX打电话,让他交办理低保的房子钱,郭XX于日通过牡丹江邮政储蓄银行给徐国辉汇8000.00元钱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约11月份,郭XX打工回来,在杨XX家又交给徐国辉2000.00元好处费。徐国辉并未办理。9、2013年9月末,被害人张XX(男、72岁)通过杨XX认识徐国辉,徐国辉称3000.00元钱能够办理低保,张XX同意,将残疾儿子张XX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和3000.00元钱在杨XX家交给徐国辉。徐国辉并未办理。10、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杨XX和徐国辉遇到被害人葛XX(女、48岁),杨XX介绍葛XX和徐国辉认识,说徐国辉能在友谊县民政局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子,徐国辉说办低保和办经济适用房需要8000.00元钱。葛XX相信了,问妹妹葛XX办不办,葛XX同意办,并将8000.00元钱和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通过葛XX交给徐国辉。徐国辉并未办理。综上,被告人徐国辉诈骗10起,合计诈骗人民币95700.00元,所得赃款被徐国辉赌博及日常生活所用。经侦查,被告人徐国辉于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农垦建三江管理局前进农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交易明细3份,第1份证明日,郭XX在中国邮蓄银行牡丹江市西丹营业所给徐国辉汇款8000.00元。第2份证明日葛XX在友谊县农村信用社支取人民币3000.00元给葛XX。第3份证明郭XX于日支取人民币4200.00元。第3份交易明细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2)证明材料(复印件),证实徐国辉为被害人刘XX办理低保手续时写的需要交的材料。(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国辉个人身份信息,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证言(1)证人罗XX(友谊县民政局副局长)的证言,我不认识徐国辉。办理低保审批程序是:低保户个人申请报所在社区,社区报友谊镇,友谊镇再报民政局低保站,三级单位共同对申请低保的家庭进行走访、评议,符合条件的纳入民政局低保管理。(2)证人胡X的证言,2013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老伴(刘XX)通过杨XX认识徐国辉,徐国辉说能办低保和低保住房,我交给徐国辉9000.00元办一个低保和低保房。我女婿李XX交给徐国辉8000.00元办一个低保和低保房。9月末的一天,徐国辉说再交1200.00元办低保可以提一个杠(高一倍的低保),我老伴交给徐国辉1200.00元。(3)证人郭XX的证言,我媳妇杨XX通过徐国辉办过低保和低保房,被骗7000.00元。郭XX在我家给了徐国辉2000.00元好处费,我当时跟他说不应该再给徐国辉好处费了。我跟郭XX没有亲属关系,处的跟亲哥们似的,他有什么事都跟我说,我才知道他被徐国辉骗的事。(4)证人李X的证言,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我大姑杨XX来我家,我出车祸后丧失劳动能力,我大姑说给我办个低保,需要3000.00元,我说行。日,我从邮政储蓄银行取了2500.00元,又从手里拿了500.00元,我去市场将3000.00元交给我大姑,她是通过徐国辉办的,徐国辉把我大姑骗了。(5)证人葛XX的证言,我是2013年8月通过我姐葛XX找徐国辉办的低保和低保房的,办低保花了3000.00元,办低保房花了5000.00元。我是日从友谊县农村信用社取的3000.00元,过了没有几天我同事李XX还我3500.00元,我自己又拿了1500.00元,凑了5000.00元给我姐,我姐把钱交给徐国辉,我没见过徐国辉,后来听说徐国辉把我们给骗了。我办低保时从信用社取了3000.00元,有取款凭证。(6)证人刘XX的证言,2013年8月的时候,我妻子葛XX通过她姐葛XX办过低保和低保房,办低保花了3000.00元,办低保房花了5000.00元,一共花了8000.00元。办低保房的时候,从李XX那里要回欠款3500.00元,又从家里拿了1500.00元,凑够5000.00元给的葛XX。(7)证人李XX的证言,2013年8月末的一天,我同学葛XX说她急用钱办低保和低保房,我交养老保险时向她借过3500.00元,就让她到我上班的地方坤源洗浴中心取3500.00元。(8)证人暴XX的证言,2013年9月份左右,我妻子杨XX给我孙子刘XX办低保房,在民政局附近给了徐国辉5000.00元。2013年10月的一天,我和妻子在市场南门干活,徐国辉开车来说时代新城二期有三套房子是简装修的,如果想提前入住就得交3300.00元,我妻子说行。下午徐国辉来我家取的钱,当时我在炕里面躺着,我妻子给了徐国辉3300.00元钱。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XX的陈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我在我家楼下遇到徐国辉,他说民政局的罗局长要退了,给了他6个经济适用房(低保房)名额,办低保需交3000.00元。办经济适用房5000.00元,我对他说给我姑娘郭XX办低保,将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交给他,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给他7000.00元。徐国辉没有办成。郭XX在我家给徐国辉2000.00元好处费。杨XX被骗了11300.00元,她给她孙子办低保花了5000.00元,后来徐国辉说房子提前入住先拿钥匙,又向杨XX要了3300.00元,杨XX又给九分场的侄子办低保花了3000.00元。我听葛XX说被骗8000.00元,她给她妹妹办低保和低保房一共花了8000.00元。(2)被害人刘XX的陈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杨XX认识徐国辉,徐国辉说能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在老五炖大鹅饭店,我和老伴(胡X)姑娘(杜XX)女婿(李XX)杨XX、徐国辉在一起吃饭,我老伴交给徐国辉9000.00元办低保和低保房,我女婿交了3000.00元给徐国辉办低保。后来我女婿又给徐国辉5000.00元办低保房。9月末的一天,徐国辉来我家说办低保交1200.00元可以提一直杠(高一倍的低保)。事后,我在杨XX家将1200.00元交给徐国辉。徐国辉没有办成。(3)被害人杨XX的陈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杨XX对我说徐国辉能办经济适用房,第二天把徐国辉领到我家,徐国辉说办这个事要交5000.00元,我给他5000.00元,他还把我孙子刘X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拿走了。10月份的一天,徐国辉又来找我,说再交3300.00元钱到12月份就能住进去,我又给了他3300.00元钱。过了几天我找徐国辉说九分场我有个侄子叫李X,出车祸了想办低保,徐国辉说明年(2014年)1月份能办下来,要交3000.00元,我给了他3000.00元。我一共给徐国辉11300.00元。徐国辉没有办成。(4)被害人张XX的陈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在杨XX家认识徐国辉,徐国辉说办低保需要3000.00元。我回家取了3000.00元和我儿子张XX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交给徐国辉,徐国辉说2013年12月末所有手续就能办完,让我回家等信。徐国辉没有办成。(5)被害人郭XX的陈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我在杨XX家认识了徐国辉,我们谈办低保房的事情,徐国辉说能办,还说需要1万多元钱,我同意了。之后我到外地打工,后来徐国辉给我打电话让我交办低保房的钱,我在牡丹江给他汇了8000.00元,这钱是办理低保和低保房的钱,这是第一次给徐国辉钱。第二次是我从农村商业银行取4200.00元,有从农村商业银行调取的交易明细,在民政局经济适用房对面马路上给了徐国辉2400.00元,这是入住低保房取钥匙的钱。经庭审查明,该交易明细证明日郭XX取款4200.00元,被告人徐国辉于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故郭XX在民政局经济适用房对面马路上给徐国辉2400.00元的证言与查明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第三次是我在杨XX家给了徐国辉2000.00元,这钱是给他办低保和低保房的好处费,杨XX当时在场。徐国辉没有办成。(6)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徐国辉和杨XX在我岳母(刘XX)家,徐国辉对我说办低保需要3000.00元,办低保房需要5000.00元,年底能办完。在友谊县老五炖大鹅饭店吃饭时,我交给徐国辉3000.00元办低保。10月份的一天,徐国辉给我打电话让我把办低保房的5000.00元给他,在友谊麦芽厂路旁,我把5000.00元交给徐国辉。徐国辉没有办成。(7)被害人曲XX的陈述,日,我在民政局经济适用楼下的社区诊所,通过杨XX介绍认识了徐国辉,他说能办低保和低保房,办低保3000.00元,办低保房5000.00元。当天我给了徐国辉4000.00元,日给徐国辉4000.00元,一共是8000.00元,是给我丈夫张XX办低保,我把我家的户口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徐国辉。徐国辉没有办成。(8)被害人迟XX的陈述,证实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杨XX认识徐国辉,我一共给徐国辉25200.00元,其中给儿子杨XX、杨XX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交给徐国辉15000.00元,给女儿杨XX办低保、经济适用房和残疾证,交给徐国辉8200.00元,徐国辉没有办成。给女婿蒋XX办低保,交给徐国辉2000.00元,没多久低保证办下来了,就算是他给我办成的,我被他骗了23200.00元。(9)被害人李XX的陈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在杨XX家,徐国辉对我说他在友谊县民政局看到我儿子李XX低保没办成,他能办,给他3000.00元能办低保,再给他5000.00元能办经济适用房,我同意给我儿子办,然后我和徐国辉来到友谊镇六委民政局敬老院我的住处,通过讲价,我给了徐国辉7000.00元。徐国辉说低保2013年12月份能办下来,房子2014年3月份能办下来。徐国辉没有办成。(10)被害人葛XX的陈述,2013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在我家楼下通过杨XX认识徐国辉,徐国辉对我说能办低保和经济适用房,需要8000.00元。我打电话给我妹妹(葛XX)问她办不办,我妹妹同意办。下午2点左右我妹妹把钱、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给我,我在我家楼下把8000.00元、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徐国辉。徐国辉没有办成。4、被告人徐国辉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7月份的一天,经常到我家开的海艳洗衣店洗衣服的杨XX问我:她家孩子身体不好,没有房子,能不能办低保。过了几天我对她说:我问民政局办低保的人了,办低保需要3000.00元,办低保房需要5000.00元,要等低保办下来后4、5个月才能给低保房子。杨XX对我说同意办低保和低保房,给了我7000.00元。后来杨XX又找我说她的几个朋友想办低保,问我能不能办,我说能办。杨XX给我介绍了迟XX、刘XX、李XX、曲XX、杨XX、李XX、郭XX、张XX、葛XX等人认识。我对他们说民政局有认识的人,能办低保,办低保需要3000.00元好处费,如果家庭困难需要低保房再拿5000.00元好处费,办理低保需要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还有病历、残疾证等材料。我没有能力办低保和低保房子,后来杨XX多次找我,当时我缺钱就动心了,想骗点钱花。我骗取迟XX23200.00元、刘XX10200.00元、李XX8000.00元、曲XX8000.00元、李XX7000.00元、张XX3000.00元、杨XX4000.00元、郭XX9000.00元、葛XX5000.00元。这些钱我上游戏厅赌博输了5万元左右,日常生活用了2万多元,交我在友谊镇六委开的海艳洗衣店房租1万元左右。经庭审查明,被害人杨XX陈述证明被诈骗数额11300.00元,有证人暴XX、杨XX对诈骗数额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人李刚X证实这其中交给杨XX3000.00元办理低保的事实,故徐国辉骗取杨XX4000.00元的供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郭XX陈述在杨XX家给徐国辉2000.00元好处费的证言,有证人郭XX、杨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及庭审查明的郭XX从外地给徐国辉汇的8000.00元事实,被害人郭XX被诈骗的数额为10000.00元,故被告人徐国辉骗取郭XX9000.00元的供述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葛XX陈述证明被诈骗数额8000.00元,有证人葛XX、刘XX、杨XX、李XX的证言相互印证,故被告人徐国辉骗取葛XX5000.00元的供述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院不予采信。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国辉辨认受害人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国辉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国辉多次诈骗他人财物,且诈骗老年人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国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二、诈骗赃款95700.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国峰审 判 员  王永新人民陪审员  周作聪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霞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低保户标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