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帮穷人300万归还一半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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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一中学副校长、出纳挪用公款300万被判刑
  浙江在线丽水频道9月23日讯(通讯员 青法轩& 见习记者 徐妙春)&&& 近日,青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中学副校长、出纳因帮人揽储,私自挪用学校资金累计300万元被判挪用公款罪的案件。
  被告人杨某为青田县某高级中学出纳,赵某为该校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2006年-2013年,被告人杨某在担任出纳期间,负责保管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学校食堂资金等学校资金,经校方同意,学校资金保存在杨某的私人账户上。
  2010年初,被告人赵某为帮助青田县泰隆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洪某揽储,以及方便自己贷款和获取贷款利率的优惠,提出让被告人杨某把保管的学校资金存到其在青田县泰隆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上,并告知其是为了帮助洪某揽储。被告人杨某基于跟被告人赵某平时关系较好,而被告人赵某又是学校的领导,杨某便答应了其要求,并提出挪出的资金需在上交财政之前予以归还。日-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和赵某共同利用杨伟平出纳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挪用学校资金存入赵某的私人账户,累计金额达300万元,挪用时间最长33天,最短1天,挪出的资金均在短期内归还,
  除此之外,被告人杨某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挪用公款9万元,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单独或伙同赵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单独挪用公款9万元,与赵某共同挪用公款300万元,数额均为巨大,两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出全部挪用的公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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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一所中学副校长、出纳挪用公款300万被判刑_新浪浙江资讯_新浪浙江
  中新浙江网9月22日电(见习记者胡丰盛 通讯员青法轩)近日,浙江青田法院审结一起中学副校长、出纳因帮人揽储,私自挪用学校资金累计300万元被判挪用公款罪的案件。
  杨某是青田某高级中学的出纳,赵某则为该校党支部副书记、副校长,两人平时关系较好。2006年-2014年,杨某在担任出纳期间,负责保管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学校食堂资金等学校资金,经校方同意,学校资金保存在杨某的私人账户上。
  2014年初,赵某为方便自己贷款和获取贷款利率的优惠,帮助青田县泰隆商业银行客户经理洪某揽储,提出让杨某把保管的学校资金存到其在青田县泰隆商业银行的私人账户上。杨某答应了其要求,并提出挪出的资金需在上交财政之前予以归还。
  日-日期间,杨某和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挪用学校资金存入赵某的私人账户,累计金额达300万元,挪用时间最长33天,最短1天,挪出的资金均在短期内归还,
  除此之外,被告人杨某还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挪用公款9万元,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
  青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单独或伙同赵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单独挪用公款9万元,与赵某共同挪用公款300万元,数额均为巨大,两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均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两被告人在案发前已退出全部挪用的公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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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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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宝鸡一男子挪用公款300万被判刑7年 买彩票想发财
来源:华商报
作者:周金柱
编辑:王瑜
挪用单位资金3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5日,宝鸡市渭滨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王某被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39岁的王某是某公司后勤保障部副部长,2008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食堂餐费、住房押金共计元未归还。以上挪用的资金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王某退还公司共计79731.01元。
据王某供述,其将第一笔挪用的4万多元用于购买理财基金,后来又用挪用的款项玩游戏机赌博、购买彩票、出入酒吧等高档场所,后来挪用款项的窟窿越来越大。在企图用购买彩票中大奖、发大财归还公司财产的梦想彻底破灭,无力退还钱款的情况下,王某向检察院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周金柱)
来源:华商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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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主管挪用公款2075万 大量购买理财产品
时间: 03:00:46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邮储银行主管挪用公款2075万 大量购买理财产品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邮政储蓄银行支局营销主管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另外两人非法挪用北京体育大学公款2075万余元牟利。案发后,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到20年不等。近日,记者获悉,一中院二审宣布维持原判。
  挪用公款完成储蓄任务
  现年50岁的女子马文平自2009年3月开始任海淀区邮电局清华支局营销主管。31岁的李冉是某公司派遣到邮电局的劳务人员,担任支局理财经理。李冉的丈夫金蓬也牵扯到此案中。
  2010年,马文平利用体育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的帮助,承揽到体育大学代发工资的业务。
  同年12月4日,北京体育大学将390万元人民币打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发工资账户,准备年终考核结束后,用于发放职工奖金。仅4天后,马文平便利用职务之便,以为体育大学代发房补的名义,指使体育学院邮电所的工作人员将390万元转存入她冒用他人名义开的80个邮储银行个人账户中。
  12月31日,体育大学再次向代发工资账户转入675万元,不料,日,马文平又用同样的方法将其中的285万元转到80个个人账户上。至此,马文平总共从体育大学的代发工资账户上转走675万元。
  日至2月14日,马文平伙同李冉、李冉的丈夫金蓬等人,陆续将80个邮储银行个人账户中的675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取出。
  马文平用其中大部分钱帮助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完成了储蓄增额任务,李冉、金蓬夫妇还将部分公款存入银行用于申办大额信用卡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日,三人将公款又全部归还到体育大学的账户上。
  3人再次犯案侵吞497万
  见无人发觉,此后,三人的胆子更大了。2011年12月,体育大学分三次将职工工资、奖金合计1400余万元转到邮储银行代发工资账户,准备年终考核结束后再进行发放。马文平等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手法在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将这笔公款陆续取出。又在体育大学发放工资、奖金前,往代发工资账户转入903万余元,但剩下的497万余元,被三人占为己有。
  2011年6月,为了感谢马文平,李冉、金蓬夫妇邀请马文平夫妇到香港、澳门旅游,为两人各买了一块名表,总价值9万余元。之后,两人还送给马文平的女儿一块价值9900元的手表。
  另据了解,承揽体育大学代发工资业务的马文平,为感谢体育大学计划财务处处长石玉田(另案处理)的帮助以及为继续保持合作,马文平在石玉田办公室给了他4万元现金。
  一审分别获刑15至20年
  去年9月5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文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冉、金蓬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且数额巨大不退还,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被告人马文平、李冉、金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亦均构成行贿罪。
  最终,法院判处马文平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李冉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金蓬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同时,三人共同退赔497万余元,发还海淀区邮电局。
  三人均不服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3人上诉后均维持原判
  马文平上诉称,她未指使亦不知道李冉、金蓬将体育大学的存款挪作他用,所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她认为李冉送她的手表是为了偿还债务,也不构成受贿罪;而自己向石玉田行贿属于单位行为,所以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冉的上诉理由则是,其挪用公款的数额有误。金蓬则认为自己不知道马文平给他使用的钱款性质为公款,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显示,马文平将涉案存折交予李冉后授意李冉、金蓬将存折内的公款转出并借予他人使用和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李冉、金蓬作为获益人,直接参与了犯罪实施过程。故法院对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没有采纳。
  近日,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马文平、李冉、金蓬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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